對空白重要憑證的領用要做到當面點清,無誤後,按品種設立分戶帳,並登記備忘登記簿;保管要實行「專人管理,入箱(庫)保管」,堅持交接班復核和簽章制度;使用時要嚴格貫徹「證、印、押(壓)」三分管原則;分管領導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保管和領用情況,做到帳證一致。有價單證視同現金保管,實行「證帳分管」。出入庫要及時辦妥登記手續;領用時要辦理領用和簽收手續;簽發時要進行銷號控制;注銷與銷毀時要造具清單。
B.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督辦法的規定執業證書不包括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督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編號;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
(三)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
(四)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名稱;
(五)業務范圍和執業地域;
(六)發證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投訴電話;
(八)執業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網址。
值得注意的是,執業證書包括工作場所。
C. 保險職業證書有什麼用
保險公司工作可以簡單分為兩大類:內勤(主要是核保,理賠,行政工作)和外勤(主要是業務)
前者是不需要任何證書的,後者有可能需要。
之所以是有可能需要,就是說,如果你是進入人壽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公司,國家規定的必須持證上崗,也就是所謂的「代理資格證書」,考試加報名費60塊,證書工本費5塊。
如果你進入的是財產保險公司,而這家公司又有自己的直接業務部的話(我就在直接業務部),就可以部要。因為你是這家保險公司的內部員工。
從你的情況看,應該是人壽保險公司,或者代理公司讓你去的,他們肯定是要證書的。
根據中國保監會《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和《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所有保險從業資格證書持有人員每年都需要參加繼續教育,並且要達到規定的學時。我省在前幾年有關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已經逐步探索出適合我省實際的繼續教育模式,經我局研究決定,將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針對所有保險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繼續教育對象
保險從業資格證書是指《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資格證書持證人員包括以下幾類:
(一)保險營銷員;
(二)保險代理機構的持證人員;
(三)保險經紀機構的持證人員;
(四)保險公估機構的持證人員;
(五)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持證人員;
(六)其他持證人員。
二、繼續教育時間要求和教育內容
根據相關規定,保險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少於36小時,其中接受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時間累計不少於12小時。繼續教育作為一項連續性、強制性和規范性的制度今後每年都要進行。目前,我省的繼續教育內容主要以《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讀本》為主,隨著繼續教育制度的不斷推進,將不斷增加新的內容。
三、繼續教育機構
目前,我省具有繼續教育培訓資格的培訓機構有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黑龍江省廣播電視大學和黑龍江天予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三家機構。上述三家培訓機構出具的繼續教育培訓證明,保監局予以承認,並均可作為換發資格證書的有效依據。
四、繼續教育機構的選擇
根據我省保險業的實際情況,對於不同的保險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可以選擇不同的繼續教育機構。
(一)所有保險代理機構的持證人員、保險經紀機構的持證人員、保險公估機構的持證人員和其他持證人員,由於人數相對較少、分布范圍廣等原因,保監局指定的繼續教育機構為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上述人員應到指定的教育機構接受培訓和考核。
(二)所有的保險營銷員,由各保險公司統一組織,可以自主選擇上述三家培訓機構進行繼續教育培訓,培訓合格證明的作用相同。
(三)所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持證人員就近到與本單位有委託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參加繼續教育,並與該公司的保險營銷員同時參加培訓和考核,各保險公司要主動為與本公司有代理關系的兼業代理機構做好繼續教育的組織、報名、培訓、考核等服務工作。
五、繼續教育方式
根據我省各地經濟社會和保險業發展的不同情況,針對不同保險機構、不同地區和不同層次從業人員對繼續教育的不同需要,我省的繼續教育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統籌兼顧、靈活多樣、注重實效」的原則加以開展。培訓方式堅持「三結合」,即:集中培訓與分散學習相結合,課堂培訓與自我學習相結合,單位組織培訓與自發組織學習結合。考核方式主要採取全省集中一段時間進行統一考試的方式。具體事宜參照培訓機構的工作安排。
六、監管政策要求
取得保險從業資格證書後,資格證書持證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時間必須符合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是保險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申請換發資格證書的一項重要條件,如果持證人員每年不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達不到規定的學時,培訓機構不得出具培訓合格證明。在資格證書到期需要換發時,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的合格證明是換發資格證書的要件之一,沒有繼續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對資格證書持證人員不予換發資格證書。
七、資格證書兩種情況的處理
(一)對於2008年8月31日之前資格證書到期的持證人員,參加培訓時間為2008年5月至7月末,並要自覺適當延長學習時間,參加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後,在2008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到省保險行業協會換發資格證書。並在以後每年都要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取得當年培訓合格的證明,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參照培訓機構當年的工作安排。
(二)對於2008年9月1日之後資格證書到期的持證人員,2008年參加培訓時間為:2008年5月至7月末,參加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後,取得今年的培訓證明,並在以後每年都要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取得當年培訓合格的證明,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參照培訓機構當年的工作安排。持證人員根據資格證書的失效日期,在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6月1日至30日、9月1日至30日、12月1日至31日到省保險行業協會換發資格證書。
八、其他事宜
(一)保監局2007年下發的《關於開展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的通知》(黑保監發[2007]202號)內容與本公告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內容為准。
(二)如果個人持有兩種及兩種以上資格證書,每年只要參加一次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學時,經考核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明即可,至於參加哪種資格證書的繼續教育,由持證人員自行選擇。
九、工作要求
(一)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認真組織和開展好本單位所有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保證此項工作平穩順利推進。
(二)省保險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溝通和服務的作用,在做好本單位所承擔的繼續教育培訓任務的同時,也要妥善處理好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與資格證書換發工作的相銜接問題。
(三)廣大持證人員要充分認識繼續教育工作重要作用和現實意義,積極地參加到各項學習培訓當中去,認認真真完成每年的學習任務,適應保險業不斷發展的新形勢。
(四)繼續教育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影響程度深的系統性工作,希望各單位共同努力,把我省保險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辦成實現監管要求、促進
D. 保險執業證查詢
可以在網上查詢保險執業證號,建議您網路搜索「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路一下,點擊鏈接進入其官網,然後將網頁切換至最下面的「辦事與查詢」,點擊「營銷員查詢」,最後輸入查詢信息,身份證號或者姓名,輸入驗證碼,點擊查詢即可。據悉,《保險代理執業證書》是專業保險代理公司內的從業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的證明文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時,應同時出示《保險代理資格證書》和《保險代理執業證書》,它是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由保險代理公司負責核發。
E.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規定,執業證書應當包括的內容是什麼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第十四條 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編號;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
(三)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
(四)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名稱;
(五)業務范圍和執業地域;
(六)發證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投訴電話;
(八)執業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網址。
(5)保險公司執業證管理措施擴展閱讀: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第六條 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1年的;
(三)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進入行業,禁入期限未屆滿的;
(六)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注銷資格證書:
(一)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二)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換發或者補發: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損毀影響使用的;
(三)遺失的。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適當調整轄區內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的學歷要求,有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降低學歷要求取得資格證書的,從業地域不得超出該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可以對縣級以下農村基層地區的報考人員以及民族自治地區的少數民族報考人員實行資格考試特殊政策。
F.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向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發放
應該是已經在一個單位登記了的銷售人員,除非在原單位注銷,否則新單位無法登記。
至於沒收違法所得,呵呵,看文件。
G.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辦法全文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包括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人員。
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執業前取得所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
第五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從業資格
第六條 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1年的;
(三)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進入行業,禁入期限未屆滿的;
(六)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注銷資格證書:
(一)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二)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換發或者補發: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損毀影響使用的;
(三)遺失的。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適當調整轄區內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的學歷要求,有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降低學歷要求取得資格證書的,從業地域不得超出該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可以對縣級以下農村基層地區的報考人員以及民族自治地區的少數民族報考人員實行資格考試特殊政策。 執業管理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並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
執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信息系統中予以變更,並在3個工作日內換發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編號;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
(三)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
(四)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名稱;
(五)業務范圍和執業地域;
(六)發證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投訴電話;
(八)執業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網址。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下列人員發放執業證書:
(一)未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
(二)未在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三)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託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第十七條 執業證書持有人的執業地域不得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從業地域范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收回執業證書,並在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離職的;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被注銷的;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四)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的。
第十九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銷售。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出示執業證書,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還應當告知客戶所代理的保險公司名稱。 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准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基本的執業素質和職業操守。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機構銷售保險產品,應當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本公司保險產品的相關知識。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可以委託行業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有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代理機構提供銷售本公司保險產品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其保險產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拒不改正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終止與保險代理機構的委託代理關系,並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 任何機構、個人不得扣留或者變相扣留他人的資格證書。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依法撤銷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為他人提供虛假報名材料,代替他人參加資格考試,或者協助、組織他人在資格考試中作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格證書、執業證書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 並 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 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H.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包括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人員。
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執業前取得所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
第五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1]
第二章
從業資格
第六條 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1年的;
(三)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進入行業,禁入期限未屆滿的;
(六)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注銷資格證書:
(一)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二)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換發或者補發: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損毀影響使用的;
(三)遺失的。
I. 關於保險執業證書的問題。
1、凡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2、身份證明有效證件:台灣同胞赴大陸通行證
3、申請領取資格證書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申請前5年未受過行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4、報名時填報不實、弄虛作假者,報名無效。
5、報名時交納考試報名費,繳費後不辦理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