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1〕561號
農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政策,規范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財政部、農業部《關於開展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農改〔2008〕2號)、《關於擴大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的通知》(國農改[2009]3號)、《關於認真做好2010年擴大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農改〔2010〕1號)等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大惠民政策,在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社會管理創新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財政和農村綜合改革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穩妥實施,確保將黨中央、國務院對農民群眾的關懷落到實處。
附件: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系統,其核心資金管理嗎
(一)農村集體資金是指村組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
(二)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組集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權等其它資產。
(三)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嶺、草地、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
通過健全制度、強化監督、加強服務,逐步形成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管到位的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推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實現農村集體「三資」的保值增值,防止農村集體「三資」流失,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為促進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工作原則
(一)堅持「五權」不變的原則。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必須堅持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監督權、處置權和收益權「五權」不變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截留和挪用農村集體「三資」,維護村集體和村民涉及「三資」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民主管理的原則。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必須堅持民主管理的原則,保障村民以及民主理財小組對村集體「三資」佔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權、反映權和監督權。
(三)堅持公開的原則。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必須堅持公開原則,及時將村集體「三資」的使用和收益向全體村民公開,資產和資源的承包、租賃、出讓必須實行招投標或公開競價。
(四)堅持成員受益的原則。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必須堅持成員受益原則,通過完善收益分配製度,讓農民群眾隨著集體經濟壯大,得到更多的實惠。
3.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附:重點公益林管護合同(樣本)
編號:
甲方:林業主管部門(林業廳、局)
乙方:管護單位(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村集體、集體林場等)
為切實加強重點公益林管護,甲乙雙方根據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以及其他有關文件精神,經協商一致,就重點公益林管護達成下列協議: 1.向乙方指明管護區域、面積、四至界限,明確管護要求。
2.及時向乙方支付中央補償基金,標准為元/畝·年,全年總額元。
3.對乙方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和考核。
4.對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管護義務的,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整改;對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權不予支付或扣減乙方中央補償基金;對亂砍濫伐、濫捕亂獵、侵佔林地情況嚴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並按有關規定追究乙方相應責任。 1.依法組織人員對管護區域內的重點公益林進行管護,加強對管護人員上山巡查管護的監督。
2.建立健全重點公益林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盜砍濫伐、亂捕濫獵和侵佔林地的防範機制,有效預防、發現、撲救重點公益林管護區域內火災,並及時報告;監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發現後及時上報和治理,保證管護區域內的重點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壞,無濫捕濫獵現象。
3.嚴格執行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4.接受、服從甲方等上級有關部門對重點公益林管護和中央補償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定期向甲方等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5.履行了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的,有獲得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權利。 1.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未盡事宜, 以及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的爭議問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負責人:(簽名) 負責人:(簽名)
4. 農村集體土地租賃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91108
【實施日期】 19991108
《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已經1999年11月
8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章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
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國家法
律、法規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鄉(鎮,下同)、村、組應當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行使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尚未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的村,由
村民委員會行使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職能。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集體資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
活動的自主權。
第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佔、哄搶
、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村集體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
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
國土、水利、林業、漁業、鄉鎮企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
職責分工,依法做好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章名】 第二章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
第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其他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不含國家建設中使用的義務工
)以及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生產性設施和公益性設施;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或者兼並的企業資產,在聯營企業、股
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集資建設的項目
中,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及相應的增值資產;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流動資產;
(五)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與國有資產以及農村集體資產不同所有者之間
應當明晰產權,禁止平調。
第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
記。集體土地、林地的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以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
使用權,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森林、漁業、水利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由當地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集體土地、林地以及水面、灘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的處理,分
別適用有關土地管理、森林、漁業、水利等法律、法規。
【章名】 第三章 農村集體資產經營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
的雙層經營體制。
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
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
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同意。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灘,可以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也可以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有償轉讓
其使用權,用於農業生產。轉讓收取的資金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十四條 在不改變集體土地的權屬關系,不改變農業用途的前提下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採用轉包、轉讓、互換、入股、租賃或者其
他形式進行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依法自主決定經
營方式,可以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資、合
作經營及獨資經營等方式經營。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採取公
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經營者,並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禁止利用職權壓
價發包或者出租集體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承包
款和租金。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聯營、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獨資企業的,應當依法行使投資者權利,保證
投資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組建集體資產經營組織,通過
多種形式使農村集體資產合理流動,搞活資本經營。
【章名】 第四章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本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決議和決
定;
(二)制定和執行集體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保障集體資產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四)維護本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負責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資產管理活動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其
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一)本組織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二)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和重大變更;
(三)重大的投資活動;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資產處置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
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以及投資責任、集體資產佔用和經營責任、集體
資產收益和產權管理、內部審計等制度。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佔有、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應當嚴
格執行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的企業實行資產重組等涉及
產權變更時,應當充分尊重社區農民和企業職工的意願,嚴格按照規定的
程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對集體貨幣資產的管理。對
農村集體資產的承包款和租金、集體股金分紅、出售農村集體資產回收的
資金以及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當專戶儲存,主要用於發展
生產或者安置被征地的農民,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轉為國有或者其他單位所有時,國有或者
其他單位應當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補償集體經濟組織所投入的資產價款
。集體土地被徵用的,按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償。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並、分立或者轉入其他集體經濟組
織時,應當按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投入和創造的資產在全部資產中所佔的
份額,將農村集體資產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入新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得
私分。
農村村、組等行政建制由於土地被徵用等原因按照規定予以撤銷後,
該社區的集體經濟組織剩餘土地按照規定收歸國有,其他資產按照國家和
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佔有、使用農村集體非經營性資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簽訂責任合同書,不得擅自改變資
產的所有權性質。
【章名】 第五章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與審計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通過轉讓或者由於實行租賃經營、股份經
營、聯營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等方式而發生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轉移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九條 評估農村集體資產必須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
進行。評估結果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確認。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和農村集體資產佔有、使用單位的經濟活動和其主要負責人離任,必
須接受審計監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
和監督。
【章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佔、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
封、扣押、凍結、沒收農村集體資產的,由鄉人民政府或者農村集體資產
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
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
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
行為之一的,由農村集體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拒
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
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改變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
(二)不按照規定進行資產登記或者資產評估的;
(三)低價處理農村集體資產的。
對涉及土地管理的違法行為,按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處
理。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行
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章名】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 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資金分配機制
一、強化資金安排退出辦法。根據各鄉鎮城鄉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在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現狀的基礎上,結合生態文明鄉村建設,突出區域特色,制定村級公益事業建設規劃和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在縣下達指標後,對鄉鎮主動放棄的,或兩個月不上報項目申報立項資料的,三個月內不動工的,將收回指標重新安排。
二、強化項目資金四個優先。優先選擇群眾需求最迫切、受益面廣、見效快的項目,優先支持村民積極性高、主動籌資籌勞並有村集體投入或者社會捐贈贊助的一事一議項目,優先支持工作基礎好、村兩委班子得力、村務財務公開制度健全的村組,優先最現實的民生性項目,社會效益好、公益性強的項目,同時,對重點和邊遠村、貧困村進行重點傾斜。
三、強化項目調整申報程序。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申報按照「自下而上、逐級申報」的原則,實行村級申報、鄉鎮初審,鄉鎮財政所會同經管部門對村級申報的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的真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初審,並匯總上報縣財政、農業部門,凡是原定財政獎補項目已上報縣綜改辦的,如有調整必須重新報縣綜改辦同意並備案。
四、強化獎補資金分配程序。金溪財政對分配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時,主要依據當年財力狀況和縣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申報情況,並綜合考慮各鄉鎮農業人口數、財政困難程度、年度預算安排以及綜改辦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分管領導、財政局局長審查修訂,縣政府分管領導或縣財經領導小組審定,財政局將縣政府審定方案數據通知各鄉鎮、和相關部門並批復執行。
五、強化項目監管長效機制。全縣所有一事一議獎補項目,縣綜改辦做到三個到場,即施工前到場,勘查項目是否屬政策范圍,並對項目定位拍照,防止套取獎補資金,施工督查,施工進度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到場,檢查項目建設和施工合同是否相符,是否立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標識牌,是否落實管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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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美麗鄉村建設長效管護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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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農村小型公益設施及農業生產發展專項資金是什麼
農村小型公益設施及農業生產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農村小型公益設施建設、農業(含農、林、牧、漁業,下同)生產發展、生態農業建設及農業防災救災、風險防控的補助資金。按照《辦法》,專項資金的補助對象主要為村級集體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新聞配圖
據悉,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一般每個項目補助10萬—50萬元;對以縣為單位實施的優勢特色產業或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補助比例不超過項目實際總投入的50%。專項資金可用於修繕、建造農村小型公益設施和農業生產設施所需的設計、材料購置、工程設備、施工作業和項目管理等費用支出;不得用於發放工資、獎金、津貼和福利、彌補虧損和償還債務、修建購買樓堂館所、交通和通信工具購置,以及其他與農村小型公益設施和農業生產發展項目無關的支出。
8. 村級公積公益金如何分配和使用
311公積公益金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來源取得的公積公益金。
二、從收益中提取公積公益金時,借記\「收益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應計入公積公益金的徵用土地補償費及拍賣荒山、荒地、荒水、荒灘等使用權價款,或者收到由其他來源取得的公積公益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捐贈的資產時,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物資\」、\「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按國家有關規定,並按規定程序批准後,公積公益金轉—37—增資本、彌補福利費不足或彌補虧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應付福利費\」或\「收益分配\」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積公益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