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社會保障費和社會保險稅
一、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的區別:
首先必須明確,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都是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們均為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的目標服務,並取決於特定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盡管都是籌資手段,但在理論與政策實踐中,費與稅之間又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對此,可以通過列表來展示兩者之間的基本區別。
二、社會保險費改稅的目的與預期效果分析:
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項目的資金來源客觀上不可能來自現階段討論的所謂社會保障稅,它只能來源於一般稅收收入或遺產稅、個人所得稅、捐贈稅及相關收費項目等。
若從理論及政策實踐角度加以概括,則不外乎有三:
一是變革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即改變新型社會保險制度(統帳結合模式)的初衷,恢復現收現付的制度模式;
二是試圖增強強制性,提高征繳率;
三是實現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標準的統一,促使社會保險走向高度社會化和全民化。
費改稅的預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為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剛性發展加上稅收制度的剛性發展,使現收現付製得以恢復並且被強化、鞏固,其好處是能夠緩和現階段養老保險等的支付壓力,風險是使未來潛在的支付危機進一步擴大,並完全可能重走發達國家或福利國家的老路;
二是政府財政由後台走向前台,國家從社會保險制度的間接責任主體(直接責任主體在現有制度模式中應當是企業與勞動者個人)變為直接責任主體,其好處主要是計劃方便、管理簡單,風險則是政府財政必然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這種風險且會因社會保險部門無需承擔籌資與資金管理的責任(即社會保險制度與國家財政之間的中間隔離層缺位)而被放大;
三是有利於促使社會保險制度的統一化,即社會保險供款率、待遇標准將因征稅而迅速統一,統籌層次亦會因統一征稅而自然提升,其風險則是必然出現所籌資金逆向流動、保險待遇與地區經濟水平不相適應等現象,進而激化地區之間的矛盾。可見,在現實條件下,社會保險費改稅的效果具有兩面性和不確定性。
㈡ 社會保險費與稅的區別
社會保險費與稅的一般區別
首先必須明確,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都是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們均為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的目標服務,並取決於特定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盡管都是籌資手段,但在理論與政策實踐中,費與稅之間又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對此,可以通過列表來展示兩者之間的基本區別。
社會保險費改稅的目的與預期效果分析
通過初步了解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的基本區別。目前討論的問題雖然在名稱上被稱為社會保障稅,但事實上只是社會保險稅,因為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項目的資金來源客觀上不可能來自現階段討論的所謂社會保障稅,它只能來源於一般稅收收入或遺產稅、個人所得稅、捐贈稅及相關收費項目等。因此,社會保障稅的討論,實質上是對現行社會保險籌資方式作出重大變革。
那麼,費改稅的目的是什麼呢?若從理論及政策實踐角度加以概括,則不外乎有三:一是變革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即改變新型社會保險制度(統帳結合模式)的初衷,恢復現收現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試圖增強強制性,提高征繳率;三是實現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標準的統一,促使社會保險走向高度社會化和全民化。......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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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我國社會保障金籌集為什麼是征費而不是征稅征稅模式選擇的原因何在
征稅就面臨著稅基和起征點的問題,而征費則可以直接對個人收入或者社會進行資金收繳。這樣更加方便以及便於統一。同時,作為社會養老基金的籌集,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公共養老,這樣的話不同的人或者說不同收入階層的人實際上所分擔的社會養老金是一樣的,即不存在養老金分配的差異性,當然在資金獲取的過程中也不可以有差異化的收繳。如此只有選擇收費而不是收稅,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㈣ 社會保險與稅收制度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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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的區別:
首先必須明確,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都是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們均為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的目標服務,並取決於特定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盡管都是籌資手段,但在理論與政策實踐中,費與稅之間又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對此,可以通過列表來展示兩者之間的基本區別。
二、社會保險費改稅的目的與預期效果分析:
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項目的資金來源客觀上不可能來自現階段討論的所謂社會保障稅,它只能來源於一般稅收收入或遺產稅、個人所得稅、捐贈稅及相關收費項目等。
若從理論及政策實踐角度加以概括,則不外乎有三:
一是變革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即改變新型社會保險制度(統帳結合模式)的初衷,恢復現收現付的制度模式;
二是試圖增強強制性,提高征繳率;
三是實現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標準的統一,促使社會保險走向高度社會化和全民化。
費改稅的預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為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剛性發展加上稅收制度的剛性發展,使現收現付製得以恢復並且被強化、鞏固,其好處是能夠緩和現階段養老保險等的支付壓力,風險是使未來潛在的支付危機進一步擴大,並完全可能重走發達國家或福利國家的老路;
二是政府財政由後台走向前台,國家從社會保險制度的間接責任主體(直接責任主體在現有制度模式中應當是企業與勞動者個人)變為直接責任主體,其好處主要是計劃方便、管理簡單,風險則是政府財政必然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這種風險且會因社會保險部門無需承擔籌資與資金管理的責任(即社會保險制度與國家財政之間的中間隔離層缺位)而被放大;
三是有利於促使社會保險制度的統一化,即社會保險供款率、待遇標准將因征稅而迅速統一,統籌層次亦會因統一征稅而自然提升,其風險則是必然出現所籌資金逆向流動、保險待遇與地區經濟水平不相適應等現象,進而激化地區之間的矛盾。可見,在現實條件下,社會保險費改稅的效果具有兩面性和不確定性。
㈤ 什麼是社會保險費和社會保險稅
一、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的區別:
首先必須明確,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都是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們均為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的目標服務,並取決於特定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盡管都是籌資手段,但在理論與政策實踐中,費與稅之間又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對此,可以通過列表來展示兩者之間的基本區別。
㈥ 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1、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障稅亦稱「社會保證稅」、「工資稅」。是以工資、薪金作為課稅對象,其稅款用於特定社會保險項目的一種性質比較特殊的稅收。納稅人一般為僱主和雇員,稅款由雙方共同分擔,但在某些情況下也有僱主單方交納的。
2、社會保險稅
社會保險費是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當中,雇員和僱主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它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最主要來源。
二、個人權利義務不同
1、社會保險費
清晰對應。
2、社會保險稅
模糊或者根本不對應。
三、資金性質
1、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公共後備基金。
2、社會保險稅
政府財政基金。
四、保險對象范圍
1、社會保險費
可選擇性和階級性。
2、社會保險稅
普通性和全民性。
㈦ 在社會保障資金籌集上,通常有「繳費」和「征稅'兩種形式,你認為哪種形式比較好為什麼
在實行「費」還是「稅」的問題上,我國在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初期就作出了決定,這是由當時的經濟體制和市場主體形式所決定的。在1984年到1986年,我國開始在部分地區試行了國有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建立工人養老保險基金,並實行企業支付與個人繳費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下選擇了通過「繳費」來籌集資金,作為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關鍵時刻,市場上大多數經濟主體還是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情況下,這種「繳費」模式為建立現代化的社會保障體系起到了「從點到面」擴展的「突破口」的作用;1995年3月,鑒於實行現收現付制隨著人口年齡的變化出現越來越多「隱性債務」的壓力,國務院頒布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基本確立了我國以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但實際上具體「繳費」形式沒有發生改變。
「繳費」模式顯現越來越多的局限性
雖然我國的社會保險籌集模式與具體形式在理論上是匹配的,但從我國現代化社會保障體系的最終目標的高度來審視,卻發現「社會保險統籌繳費」制度顯現出越來越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
——對擴大保障覆蓋面的限制。體現在「繳費」這樣一種行政手段和「規定」往往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具有更強的約束性,而對大量的民營、「三資」企業的約束性較弱,從而使他們游離於社保繳費之外,更無從談及將農民納入到保障體系這樣的長期目標的實現。
——無法形成穩定的保險基金。由於繳費所依據的立法層次低,在徵收社會保險費時往往會出現拖欠、逃漏等現象,而執行機構也很難進行強制性的處罰,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出於對引進外資的「熱情」和對地方企業的保護,濫用「免徵」權力,導致全國社保費每年的收繳率不高,實際上無法進行有效的保障。
——高昂的管理成本。由於「費」的收和支都處於財政體系之外,由各地行政部門具體制定標准和實施辦法,導致各地區多部門、多主體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的收支都具有某種權力,不僅容易導致行政管理無效率,更使得監管在一定程度上「缺位」。日前為人們所熱議的「社保基金審計問題」就充分暴露了這一制度的弊端。
「征稅」在當前情況下是較佳的選擇
針對「統籌繳費」的這些弊端,開征社會保險稅自然而然成為改革籌集資金具體形式的目標。可以說,從理論上來講,「征稅」在當前情況下是較佳的選擇,而其優勢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首先,「稅」的立法層次明顯高於「費」,在執行過程中具有絕對的剛性,而且經過多年的稅法教育,國民具有了很高的納稅意識,從而可以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穩定收繳。
其次,「征稅」相對於「繳費」管理成本更低,這是由於「稅」是納入國家財政統一預算並由稅務部門依法進行徵收的。
再次,社會保險稅的開征明顯有利於社會保障體系覆蓋面的擴大,將市場經濟主體中佔大多數的民營、「三資」、鄉鎮企業真正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從而對大量該類企業下崗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及龐大的流動勞動力具備了保障的能力。更進一步,為將廣大農民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奠定了基礎。
最後,社會保險稅的徵收還有利於社會財富的再分配,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當前社會財富再分配功能薄弱的現狀。
㈧ 思考題什麼是社會保險費和社會保險稅
社會保險費與稅的一般區別
首先必須明確,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都是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們均為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的目標服務,並取決於特定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盡管都是籌資手段,但在理論與政策實踐中,費與稅之間又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對此,可以通過列表來展示兩者之間的基本區別。
社會保險費改稅的目的與預期效果分析
通過初步了解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的基本區別。目前討論的問題雖然在名稱上被稱為社會保障稅,但事實上只是社會保險稅,因為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項目的資金來源客觀上不可能來自現階段討論的所謂社會保障稅,它只能來源於一般稅收收入或遺產稅、個人所得稅、捐贈稅及相關收費項目等。因此,社會保障稅的討論,實質上是對現行社會保險籌資方式作出重大變革。
那麼,費改稅的目的是什麼呢?若從理論及政策實踐角度加以概括,則不外乎有三:一是變革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即改變新型社會保險制度(統帳結合模式)的初衷,恢復現收現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試圖增強強制性,提高征繳率;三是實現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標準的統一,促使社會保險走向高度社會化和全民化。......
供參考。
㈨ 社會保障稅的模式
中國目前(2010年)實行的是部分省份由地方稅務局徵收和部分省份由勞動人事部門徵收的有中國特色的「二元模式」,省政府在徵收管理機構的設置上有決定權。從國際發展趨勢看,社會保障稅費的改革並不是簡單的稅改費或費改稅的問題,但可以肯定的是,社會保障稅費的徵收機構應該與一般的稅務管理機構一體化。
全球各國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有兩個:一是徵收專門的稅費。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險稅費在大多數國家被稱為社會保障稅費,一般是對僱主和雇員及自雇者徵收的,實際上就是一種稅收。在OECD(經合組織)的收入統計中就採用了這個名稱。有些國家明確將其命名為稅收。二是大部分社會福利的開支主要來自於一般稅收收入,這些國家的社會保障基金一般都是持續的赤字,需要得到來自一般稅收的補貼。從各國的實踐看,並不是所有建立了社會保障體系的國家都單獨設立了相關的稅費。
OECD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中心在2009年1月發布了《2008年OECD與非OECD國家的稅務管理:可比信息系列》的報告。該報告的調查涉及到43個OECD成員國和非成員國。除了30個成員國外,另外13個國家是阿根廷、智利、中國、南非、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愛沙尼亞、拉脫維亞、馬爾他、羅馬尼亞、斯洛維尼亞、馬來西亞和新加坡。
在OECD本次調查的大多數國家中,大多數國家都有社會保障稅費制度,這種稅費是作為專門的政府服務,特別是醫療、失業福利和養老金籌資的政府收入的補充來源。目前(2010年)在這些國家中的絕大多數還是直接源於社會保障制度的俾斯麥模式,這種模式也是目前大多數歐洲聯盟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俾斯麥模式將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保險,享受的福利和繳納稅費的多少是與工人的薪水聯系在一起的。社會保障稅費已經成為許多OECD國家,特別是那些歐洲成員國的最大的政府稅收收入來源,很多國家的社會保障稅費佔GDP的百分比在10%以上,最高的法國達到了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