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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助學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25 23:04:57

1. 最新 國家助學金 文件

基本上都是按照財政部《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2號)文件精神執行的,各個學校還有一定的細則,你可以到你校的網站上去查找細則,應該有的。不知你要找哪個學校的,你可以在網路搜索出輸入:四川高校助學金實施細則,注意下面的相關搜索及更多相關搜索,你就會看到部分學校的實施細則。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 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7]92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根據各地財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國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總額部分的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資助標准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准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准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朴。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國家確定的有關原則和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提出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
財政部、教育部委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
第八條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結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第九條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助學金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范院校師范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十四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按隸屬關系報至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各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二十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評審管理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學費標准、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5])75號)

2. 助學基金會創辦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成立基金會,首先要先找主管機關,如果是助學性質的主管機關一般是當地的教育局,然後經主管機關認可後,到民政部門登記。而且基金會還要成立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如果錢不是很多的話,為什麼不直接到當地希望工程,直接挑選要救助的人員呢?
你去希望工程,然後會有工作人員拿出好多需要救助的人的詳細資料,包括個人的出生年月、家庭狀況、就讀學校、現在的基本情況等,甚至還包括學校出具的成績單,你可以從中挑選你想救助的,選擇救助的時間,比如讀完小學或者中學等,然後把錢交給希望工程,之後希望工程會給你一個收據和一份材料,這上面有這個學生的詳細通信地址,你可以和這個學生通信聯系,如果你想留下你的姓名的話,甚至你都可以收到這個孩子給你郵寄來的信,你可以確認你的捐助款是否全部到位,當然,在你哪天心血來潮的時候你都可以去當地看看這個學生,一般在山區,就當是旅遊吧。

3. 助學金政策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根據各地財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國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總額部分的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資助標准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准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准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朴。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國家確定的有關原則和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提出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
財政部、教育部委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
第八條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結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第九條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助學金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范院校師范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十四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按隸屬關系報至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各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二十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評審管理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學費標准、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5〕75號)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http://news.sohu.com/20070910/n252050601.shtml

4. 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財教[2002]33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他們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國家決定設立「國家獎學金」。現將《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請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給我們。
附件:
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二ΟΟ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勵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特設立國家獎學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是中央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在校本專科生提供的無償資助。
第二章 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和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包括當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專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專科生。
第四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道德品質優良;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執行大學生守則和學校規章制度,生活儉朴;
3、身體健康;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或參加全國統一高考成績優秀;
5、家庭經濟困難。
第五條 高等學校可按照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制定相應的綜合測評辦法,並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思想品德、學習成績、體育鍛煉、校規校紀等具體指標對學生進行考核。
第三章 國家獎學金資助人數和資助金額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分為二個等級,全國每年定額發放給45000名學生,其中10000名特別優秀的學生享受一等獎學金,標准為每人每年6000元;35000名學生享受二等獎學金,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其所在學校減免當年的全部學費。
第四章 國家獎學金的申請和評審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按年度申請和評審,每年10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2月底前評審完畢。
第九條 根據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高等學校學生個人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可每年連續申請),並提交《國家獎學金申請表》(見附件1)。
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的評審程序如下:
1、財政部根據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專科生人數,於每年9月1日前確定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國家獎學金的推薦名額;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確定的國家獎學金推薦名額,確定各高校國家獎學金的推薦名額,對重點高校和師范、農林、民族、體育、航海、水利、地質、礦產、石油等專業的學生佔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適當傾斜。
2、各高校學生將個人的申請材料於每年10月1日前提交給所在學校,由學校在限額內等額評審後,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推薦名單及有關材料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報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省教育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報省財政廳(局)復核);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局)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復核後的獲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名單備案表報財政部備案(表格見附件2)。
第五章 國家獎學金的發放
第十一條 財政部按照國家獎學金推薦名額,確定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國家獎學金預算。在接到國家獎學金學生名單備案材料後1個月內將國家獎學金預算下達給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局)。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局)(通過省教育主管部門)將資金撥給高校,由高校統一發放給獲國家獎學金的學生。 第十二條 國家獎學金實行公示制,各高校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向中央主管部門和省教育主管部門報送評審名單及有關推薦材料之前,應將評審名單向全校師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三條 資金使用單位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專款專用,及時發放給獲資助的學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要接收財政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由本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設立本地區的政府獎學金,可稱為「XX省(市、區)政府獎學金」。具體資助人數及實施細則,由各省自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5.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的意見》(財教[2010]356號),為加強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普通高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和完全中學的高中部。
第三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面約佔全國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20%。財政部、教育部根據生源情況、平均生活費用等因素綜合確定各省資助面。其中:東部地區為10%、中部地區為20%、西部地區為30%。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面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地方所屬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政策,與所在地區同步實施,所需經費按照現行經費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准為每生每年1500元,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費用開支,具體標准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元-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朴。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按學期發放。
第九條 每年5月底前,財政部、教育部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及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8月底前,地方財政、教育部門和中央主管部門負責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逐級下達到所屬普通高中。
第十條 各普通高中要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於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學生申請,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學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進行認真評審,並在學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即可發放國家助學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將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同級教育、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普通高中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實行校長負責制,指定專門機構,確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學校要制定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辦法,要為每位受助學生分別辦理銀行儲蓄卡,直接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二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普通高中要加強學生學籍管理,統籌利用現有中小學電子學籍信息系統,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學生電子學籍及學生資助信息系統,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和普通高中要切實加強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於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3-5%的經費,用於減免學費、設立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支出。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中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所屬普通高中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十五條 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高中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6.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正文內容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
2.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德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生活儉朴。 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程序如下:
1.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各地上一年度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狀況、在校生規模、貧困生資助工作成效等情況,於每年全國人代會結束後下達各地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預算和資助名額。
2.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逐級安排下達國家助學金預算和資助名額,按照中等職業學校隸屬關系,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對學校下達資助名額。資助名額的分配要向就業率高、辦學質量好的中等職業學校傾斜,並適當向農林、地質、礦產等艱苦專業學生比例較高的學校傾斜。
3.各中等職業學校要根據本辦法和學校制定的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受理學生的申請材料,組織初審,並對初審合格的學生進行為期不少於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學校將擬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的學生名單,於當年10月15日前報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復核。
4.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對學校上報的資助學生名單確認無誤後,下達預算並撥付資金。資助工作情況以及資助學生名單要逐級匯總上報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備案。 各中等職業學校要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建立資助學生檔案制度,將有學生本人和班主任簽字的助學金發放憑證分年度登記造冊,保存3年備查。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評定,按學期發放,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 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中等職業教育貧困家庭學生地方助學金,具體資助人數、金額及標准由各地自行確定。同時,各地要安排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予以獎勵。
中央財政對地方助學金、獎學金以及學費減免等工作開展好的地區,予以表彰或獎勵。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申請表(略)

7. 國家助學金發放規則

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技工
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教〔2007〕8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加強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的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工作原則上按照《管理辦法》執行。
二、本通知所指技工學校為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公辦和民辦技工學校。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具有技工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年級所有農村戶籍學生和縣鎮非農戶口的學生以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三、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份技工學校上一年度在校學生數及生源狀況等,向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提出國家助學金預算申請。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審核後,於每年5月底前將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及預算下達省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並抄送省級教育部門。每年8月底前,省以下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將上級下達的經費預算和本級財政應分擔的經費預算以及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下達到各技工學校。
四、技工學校要按照《管理辦法》,受理學生申請(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指南見附件2),組織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在學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將《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見附件3)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初審後,統一送同級教育部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匯總,並報同級財政、勞動保障、教育部門審批;同級財政、勞動保障、教育部門要及時向技工學校批復審核意見。技工學校應於學生入學一個月內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五、技工學校應按實際受助學生名單填報《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經勞動保障部門復核後送同級教育部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時逐級上報至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省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於12月底前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統計表》(詳見附件4)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教育部備案,納入全國學生資助信息系統。
勞動保障部門對其管理的技工學校實行電子注冊,其有關學生信息抄送同級財政、教育部門,按有關規定納入全國學生信息系統。
六、各民辦技工學校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校內獎學金、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方面的開支。每年9月底前,要將上一學年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和受助學生名單報所在地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七、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實行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專項責任人制度,切實加強領導,規范管理。技工學校要做好受助學生的資格審查,嚴把審核關。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助學金的行為,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八、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與財政、教育部門協調配合,確保符合受助條件的技工學校學生享受到國家助學金。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附件:1.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2.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指南
3.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
4.××省(市、區)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統計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2.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指南
3.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
4.××省(市、區)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統計表

8. 國家技校助學金法律。

江蘇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7]94號),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的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84號)、《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財教[2007]85號)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並備案,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含特教學校中的職高班)、技工學校(技師學院)、職業技術學院附屬的中專部等(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學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年級的學生。三年級學生通過工學結合、頂崗實習獲得一定報酬,用於支付學習和生活費用。
2007年前入學並已享受省職業教育助學金資助的學生,按原資助政策執行,直至畢業。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我省各級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省、市、縣各級財政承擔。省屬學校由省財政承擔,市、縣(市、區)屬、民辦學校及其他中等職業學校按屬地原則由同級財政承擔。省財政統籌中央補助經費並參照農村義務教育免學雜費的范圍和比例,對部分地區給予補助。
第六條 每年7月底前,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根據在校學生數,將省屬學校國家助學金經費預算分別下達給各省屬學校,將各市、縣(市、區)學校的國家助學金經費預算下達各市、縣(市)。同時,結合上年度安排的經費預算情況進行清算。
每年8月底前,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統籌省財政安排補助經費和本級財政應承擔的經費,分別會同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經費預算落實到本地區的各個學校。
國家助學金按月發放。學校應於學生入學一個月內將當月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以後逐月發放。
各學校將實際受助在校學生名單分別按技工學校學生和其他中職學校學生分別填寫《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附件1,以下簡稱匯總表)和《××市、縣(市、區)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統計表》(附件2,以下簡稱統計表),並於每年11月10日前報送有關部門審核。雙學籍的學生由所在學校確定,在技工學校或其他中職學校匯總表中填報,但不得重復填報,並在備注欄中註明為雙學籍。聯辦生由其當年就讀學校填報,並在「備注」中註明其學籍所在學校。
技工學校(含由社會力量在當地舉辦的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匯總表和統計表,由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匯總後,報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教育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其他中職學校(含由社會力量在當地舉辦的其他中職學校)報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教育部門、財政部門審核。
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教育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要對全縣所有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匯總表和統計表認真審核,確保資助工作不重復、不遺漏。同時,將審核後的匯總表和統計表匯總上報省轄市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教育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省轄市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教育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審核所屬縣(市、區)及本級各學校報送的匯總表、統計表。同時,形成全市的匯總表、統計表於11月30日前報省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省教育廳;技工學校匯總表、統計表同時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省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省教育廳審核各省轄市及省屬其他中職學校報送的匯總表、統計表,連同經省勞動保障部門審核過的技工學校的有關情況匯總形成全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及統計表,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並抄送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根據國家統一要求,我省將分別建立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實行電子注冊,為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行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助學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要設立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助學工作,要為每位受助學生分別辦理銀行儲蓄卡(校園卡),直接將助學金打入受助學生儲蓄卡(校園卡)中,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
學校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助學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四條 學校(包括民辦學校)要依法辦學,規范管理,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學費,並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校內獎學金、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方面的開支。
第十五條 中等職業教育實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以校內獎學金、學生工學結合、頂崗實習、學校減免學費等為輔的資助政策體系。鼓勵行業企業和社會團體設立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獎學金,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生提供助學貸款。
有條件的中等職業學校要積極實行「綠色通道」制度,對攜有可證明其家庭經濟困難材料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後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不同方式的資助,再辦理學籍注冊。
第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當年安排的國家助學金結余部分,結轉下年繼續用於國家助學金支出。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國家助學金工作的指導,督促學校按規定做好資助對象審核工作,確保每位資助對象都能不折不扣地享受助學金政策。同時,要加強資金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國家助學金的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江蘇省職業教育助學金管理辦法》(蘇財教[2005]7號)同時廢止。

附件:1、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技工學校學生/其他中職學校學生)
2、××市(縣)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統計表(技工學校/其他中職學校)

附件1:
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技工學校學生/其他中職學校學生)
學校名稱:(簽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戶籍性質 身份證號 資助金額 銀行卡號 年級 學生生源地 人口在10萬人以下的民族 備注
東部 中部 西部
合計 -- -- -- -- -- -- --
×××
×××

註:1、本表按技工學校學生/其他中職學校學生、一年級/二年級分別填報,其中技校生要在「備注」欄中予以註明。
2、戶籍為縣及縣以下地區的、屬人口在10萬人以下民族的,在「戶籍性質」、「人口在10萬人以下的民族」相應欄目內填寫數字「1」,視生源地情況在「學生生源地」欄目中的「東部」、「中部」、「西部」內相應填寫數字「1」以便合計。
3、東部省份: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天津、北京、港、澳、台;中部省份: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省份: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4、人口在10萬人以下的民族共有20個,具體為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溫克族、怒族、京族、基諾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羅斯族、裕固族、烏孜別克族、門巴族、鄂倫春族、獨龍族、塔塔爾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

附件2:
××(市、縣)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統計表(技工學校/其他中職學校)
主管部門:(簽章) 財政部門:(簽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地區及學校 在校生 人數
(人) 受助學生數(人) 資助
金額
(萬元) 生源地人數(人) 人口在10萬人以下的民族學生數(人) 備 注
合計 一年級 二年級 東部 中部 西部
小計 其中: 農村 小計 其中:農村
總計
一、××市合計
1.市轄學校小計
××學校
……
2.××縣小計
××學校
……
二、××市合計
……
註:1、本表按技工學校/其他中職學校分別填報。
2、戶籍為縣及縣以下地區的受助學生,在「其中:農村」中統計。
3、東部省份: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天津、北京、港、澳、台;中部省份: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省份: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4、人口在10萬人以下的民族共有20個,具體為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溫克族、怒族、京族、基諾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羅斯族、裕固族、烏孜別克族、門巴族、鄂倫春族、獨龍族、塔塔爾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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