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經紀人的准入監管
目前,中國對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與運作實行嚴格的准入和監管制度。《保險法》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中明確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具備任職資格條件,保險經紀公司須具備不少於15名持有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保險經紀公司須將其資本金的40%存放在保監會指定的帳戶上,作為營業保證金。
『貳』 保險經紀人為什麼要做客戶管理系統麻煩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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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保險經紀人為什麼要做客戶管理系統
一.方便調閱資料,一台筆記本電腦,可裝上你所能提資料.
二.有利於整體規劃與促銷其他商品活動.
三.可以了解客戶經濟等狀況,從而規劃客戶需求的保單.
四.管理系統里你還能做些,提醒你一些可能遺忘的提示,如那個客戶生日了,設定系統讓他提醒你,溫馨的一聲問候生日快樂,我想客戶也會感動的.
五.你都不知道客戶的需求,那你怎麼去作規劃啊!
六.有的客戶也是很迷糊的,你不替他作規劃或談論遠景,他怎會知道他應該怎麼做.
附註:談了那麼多,其實還有很多,呵呵!其實你如要當保險經紀人,在察言觀色很重要.有的人就算你把他規劃很好,但客戶不一定會接受,以我以前當過壽險人員,給你提出一些忠告:
一.1到3次最容易成功,超過3次的就別浪費時間了,趕緊換下一位吧!
二.保險經紀人最重要的是服務態度,這很重要.因為服務好,有可能是客戶介紹新客戶給你.
好好加油吧!我的朋友
『肆』 保險經紀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第六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許可權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第一百三十條 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並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一百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設立本公司保險代理人登記簿。
第一百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伍』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陸』 保險經紀人管理保單的軟體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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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制度
早在1556年,西班牙國王菲勒二世就頒布了有關對保險經紀人加以管理的法令,該法令確認了保險經紀人制度,並規定保險經紀人不得在保險業務中認占份額,可見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在其誕生之初就出現了,發展到現在,監管措施方式主要分為法律監管和自律管理兩種。
在保險經紀人力量最強大歷史最悠久的英國,國會於1977年通過了《保險經紀人注冊法》,規定了保險經紀人的申請資格、注冊、保證金、業務范圍、基本原則、保險經紀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措施等,隨後依法成立了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成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經紀公司和注冊監管機關,在1987年被授權成為法定保險經紀人職業認證機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後來頒布了經營法,對保險經紀人的信譽、宣傳及服務進行監管。注冊理事會對保險經紀人最嚴厲也是惟一的處罰辦法就是將違法者除名,除名後的公司或個人不得再利用保險經紀人名義從事經紀活動。在美國,各州《保險法》都有適用於管理保險經紀入的法律規定。除了聯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規范外,政府還在各州委任了許多負責管理和監督保險業的保險特派監督官,他們有權對違規的保險經紀人發出警告、進行罰款,責令暫停整頓甚至建議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國外保險經紀人發展較快,保險經紀人的數量、業務范圍及影響程度都非同昔比。除了管理機關的監管外,成立保險經紀人的同業組織進行行業自律也是一個鮮明特色。保險經紀人的同業組織主要通過建立保險經紀協會等形式,在保險經紀行業內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它的有效管理能夠促進保險經紀業健康有序發展。有些國家如英國、韓國、日本還特別規定保險經紀人必須參加保險經紀人同業組織,否則就限制或者不準從事保險經紀活動。英國在1978年成立了由保險經紀人選出的保險經紀人代表組成保險經紀人協會。美國1996年2月,全國保險經紀人協會起草了一份《保險經紀人示範法規》,引導和推動保險經紀人制度朝著規范化方向發展。
『捌』 做保險經紀人需具備怎樣的條件
首先你要先進入保險行業 進去以後要考取一個上崗證書 第一步就是當一名保險業務員
保險經紀人有三種形式:個人保險經紀人,合夥經紀人,保險經紀公司。我國目前不允許個人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所以不存在個人保險經紀人,必須是依照規定設立保險經紀公司。所以如果你想成為保險經紀人的話,去保險經紀公司應聘,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紀人員應持有《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除了應按持有《資格證書》以及經濟、金融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之外,還應具有:
1。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五年以上,或金融工作十年,或經濟工作十五年以上。
2。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以外的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八年以上,或金融工作十五年,或經濟工作二十年以上。
3。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三年以上,或金融工作八年,或經濟工作十二年以上。
保險經紀人是站在客戶的立場上,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的風險管理服務,設計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簡單地說,保險經紀人就是投保人的風險管理顧問。
目前,我國對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與運作實行嚴格的准入和監管制度。《保險法》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中明確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具備任職資格條件,保險經紀公司須具備不少於15名持有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保險經紀公司須將其資本金的40%存放在保監會指定的帳戶上,作為營業保證金。
『玖』 保險經紀人的經營管理
國外規定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范圍包括財產保險、人壽保險以及再保險。
在美國,保險經紀人可以分為銷售財產和責任保險的經紀人和營銷人壽保險經紀人兩大類。一般允許地區、全國和全球性的保險經紀公司兼營財產和責任保險,團體人壽和健康保險的經紀業務,並可安排再保險。但在人壽保險營銷方面,美國保險中介以保險代理人為主,在一些州(如紐約州),特別規定保險經紀人不得辦理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業務。
在韓國,保險經紀人主要分為人身保險經紀人和損害保險經紀人,允許二者兼營,前提要分別取得人身保險經紀人和損害保險經紀人的執業證書。但在韓國。嚴格禁止保險經紀人兼營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精算人及理賠理算人的業務。相比之下,英美國家規定相對寬松,允許個人保險經紀人兼營保險代理業務。
作為中介的保險經紀人主要以收取傭金為利潤來源,各國對此有不同的規定。在英國,傭金率是由保險人和經紀人協商確定,監管機關不規定傭金率的幅度。如果投保人要求獲知保險人所支付的傭金金額,保險經紀人應及時向投保人披露。在美國保險經紀人根據不同的險種收取不同比例的傭金,一般收取傭金的方式主要是按照保險費比例支付傭金或按賠付率支付利潤分享傭金。傭金支付標准通常根據保險公司經營的業務、性質和種類等因素不同分別來確定。
現在英國也逐步採用了雙方通過討價還價協商收取傭金的制度,在韓國,保險經紀人的傭金由保險人支付,保險經紀人需將傭金等相關內容進行記賬,以供投保人查閱,法律禁止保險經紀人向投保人收取中介手續費或其他費用。
『拾』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有什麼區別啊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的區別:
1.代表的立場不同。保險經紀人需基於投保人利益出發,進行相關經活動,即保持與投保人利益一致的角色立場。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屬於代理關系,其行為應為視為保險公司的行為。
2.組織形式不同。保險代理人可以是「機構或者個人」,而保險經紀人則明確為「機構」。
3.提供的服務不同。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提供保險相關的服務;保險代理人只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代收保費。
4.承擔的責任不同。客戶與保險經紀人與客戶是委託與受託關系,一旦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損失責任。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被代理關系,保險公司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後果負責。
5.業務范圍不同。保險經紀人的業務范圍要比保險代理人廣得多,保險經紀人可以充當保險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險人進行損失的勘察和理賠,還可以從事保險和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