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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要求

發布時間:2021-03-16 15:37:21

A. 保險代理人的工作內容

保險代理人的工作內容

1、負責代理推銷保險產品,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察和理賠

2、向消費者宣傳保險知識,解釋保險條款,點評產品,分析個人財務需要;

3、為消費者設計保險方案,制定保險計劃;

4、協助客戶挑選保險公司的優勢產品;

5、協助客戶辦理相關投保手續(簽訂投保單、保單送達、保單保全、保費收取);

6、根據客戶的需要,為其提供優質的售後服務;

7、定期回訪老客戶,維護潛在客戶;

8、被保險人出險後,協助其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等。

兼業保險代理人的業務范圍還包括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是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財產保險和個人所有的經營用運輸工具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

(1)保險代理人管理要求擴展閱讀:

保險代理人的作用:

第一,直接為各保險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險費,並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

第二,保險代理人的展業活動滲透到各行各業,覆蓋了城市鄉村的各個角落,為社會各層次的保險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險服務,發揮了巨大的社會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傳和普及了保險知識,對提高和增強整個社會的保險意識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進一步促進了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

第四,保險代理人的運行機制,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機制轉換,有著直接和間接的推動作用,對領導有啟發,對員工有觸動。大家都從中深刻地認識到,國有獨資公司必須建立起適應市場需求的營銷機制。

另外,保險代理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它的發展能容納大批人員就業。日本從事保險代理的人,約占國民的1%,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不斷興旺發達,保險代理人的隊伍將日益擴大,從而在安置就業方面,將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

B.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 銷售前培訓不少與 多少個小時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保險代理業務人員上崗前接受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0小時,上崗後每人每年接受培訓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於36小時,其中法律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不得少於12小時。

C. 兼業保險代理人的規范思路

第一,保險監管部門應認清問題的根源,把握正確的監管思路,明確保險兼業代理人的發展重點。保險兼業代理人的發展應堅持有利於保護投保人利益、有利於防範風險,以市場為導向,有重點有策略的進行。一是在兼業代理資格核准上實行擇優發展策略。在市場准人上,優先發展銀行、郵政、鐵路和民航等實力雄厚、人力資源豐富、管理規范、窗口服務功能較強的單位;其次考慮發展信譽較高、規模較大的交通運輸企業和汽車銷售企業等。在委託代理關系方面,對業務規范、滿足條件的兼業代理,可以直接委託其電腦出單,擴大委託的險種范圍等;二是對兼業代理人實行優勝劣汰,鼓勵符合條件的兼業代理點逐步轉變為專業保險代理機構。通過政策引導和市場競爭逐步減少兼業代理人的數量,實行精兵戰略,保留一批有固定場所、有合格人員、直接面向客戶、管理規范、窗口服務功能強的兼業代理點,逐步淘汰業務規模小、經營成本高、管理水平低的兼業代理點。三是推動保險中介體制的轉型和優化。充分發揮市場的配置作用,考慮市場的承受力,積極發展專業中介,將其培育成整個保險銷售體系的核心力量,同時逐步規范兼業代理點;並通過制度創新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推動保險中介體制的轉型和優化。前不久,中國保監會出台放寬保險公司經營區域的政策,允許保險公司在一省只需設立一家分公司,就可以在全省其他區域利用專業保險中介展業,這項政策的出台為專業保險中介拓寬了生存空間,將極大地推動專業中介的發展。
第二,保險公司應積極完善內控制度,探索建立新型有效的保險銷售體系,整合保險資源,樹立永續經營的健康經營理念。一是保險公司應積極拓寬保險銷售渠道,探索有效的管理手段,切實履行對兼業代理人的管控職責。保險公司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切實履行對兼業代理的管控職責。《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可見,保險公司必須承擔對兼業代理的應有責任。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切實加強對兼業代理業務的監督檢查。認真落實《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兼業代理銷售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兼業代理銷售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險公司除與兼業代理簽訂保險公司兼業代理委託合同外,還應依照《保險法》設立本公司兼業代理點登記簿,並建立兼業代理業務台帳。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行業自律組織,擬定行業標准,實現兼業代理點之間信息共享。
二是保險公司應適時調整結構、適當分流展業、理賠職能,充分利用專業保險中介開展業務活動。保險公司應和專業保險中介建立長久的「戰略聯盟」關系。應注重充分利用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公司承攬保險業務,利用保險公估機構開展損失鑒定和理賠業務。保險公司可對其「營銷團隊」進行專業化改造,以代理公司獨立法人的形式開展業務,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業務,這有利於保險公司集中力量進行產品開發和改進保險服務,致力於提高保險業的整體服務水平。當前,隨著三大國有保險公司的體制改革大踏步地推進,中國保險業在整體上呈現出資源整合、分工協作、專業經營的特色,改革前景喜人,雖然不能「畢其功於一役」,但保險業市場化改革的力度必將得到進一步加強並將持續深入下去。
第三,綜合監管和綜合治理,創新保險監管手段,提高保險監管效率。保險兼業代理人的社會性和廣泛性,決定了保險兼業代理的監管還要依靠其他有關部門的力量,綜合治理有利於增強兼業代理點代理行為的市場化和透明化,有利於遏制代理手續費支付的無序和混亂狀況。一是加強同稅務征管部門的合作,實行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專用發票制度,規范保險公司和兼業代理的手續費結算程序;建議稅務部門建立對兼業代理人收取的一些高額的手續費實行征補所得稅、累計進稅的彈性納稅機制。二是注重信息化建設,提高對兼業代理人的監管效率。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手段,建設適合中國國情的保險銷售與支付的電子化管理系統。積極創造條件推進保險業的信息化建設進程:一方面建立保險公司和包括兼業代理點在內的各種銷售渠道的信息通道,另一方面是建立保險監管機關與保險公司及各種銷售渠道之間的信息通道,實施動態監控,從源頭上控制風險。三是應發揮行業組織和社會力量。保險行業組織的參與有利於協調各家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充實保險監管力量,可以考慮委託保險行業協會等力量辦理保險兼業代理的資格審核、數據管理、信用記錄管理等工作。

D. 為什麼保險代理人不實行員工式管理

這個問題很簡單,關鍵在於成本,由於壽險的銷售模式決定了它需要大量的一線展業人員,保險公司不可能吃進這么多人成為自己的員工,現在國家規定正式員工必須繳納五險一金,保險公司又不可能向小工廠那樣不給交或是少交保險,所以為了控制經營成本只能採用代理人制,而且代理人的簽訂和解約不涉及勞動關系,管理起來更方便,如果採用員工制,那些手續保險公司的人事部門還不直接瘋了

不過財產險公司的業務員都是員工制,因為財產險只需要控制渠道,一個公司沒有多少業務員,而且這些有渠道的人是公司的資源,公司很希望他們穩定,所以就採取員工制,給好的報酬留住他們

E. 保險法對紀紀公司的代理人管理屬地性是怎麼規定的

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的規定
保險代理人法律地位由協議定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雖然都是保險中介人,但兩者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
在德國,保險代理人被稱作是保險人"延長的手",而獨立保險經紀人則有被保險人的"同盟者"之稱!二者具體的區別有以下四點: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險經紀人接受客戶委託,代表的是客戶的利益;而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代理業務,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務不同。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保險安排、協助索賠與追償等全過程服務;而保險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代為收取保險費。
3、服務的對象不同。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客戶主要是收入相對穩定的中高端消費人群及大中型企業和項目,保險代理人的客戶主要是個人。
4、法律上承擔的責任不同。客戶與保險經紀人是委託與受託關系,如果因為保險經紀人的過錯造成客戶的損失,保險經紀人對客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而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被代理關系,被代理保險公司僅對保險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後果負責。

F. 保險代理人制度的存在問題

由於保險代理人發展的時間較短以及區域間的不平衡,保險代理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亟待加以解決。這些問題具體表現在:
(一)保險代理人制度與法律法規不完善
2009年新出台的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實施了更加嚴格的監管,為與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保險法》相配套,中國保監會9月27日、28日先後發布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等多部法規。雖然為我國保險代理人制度的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礎,但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行政法規還不完善,有關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保險代理人的行為准則、傭金和咨詢費標准等尚未出台,有待於進一步的完善。同時,盡快出台有關涉外保險代理法規,形成與國際規則接軌的保險代理法律法規體系,為我國保險代理業務的發展和保險代理監管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行業組織管理不嚴、缺乏制約力
保險公司招聘的代理人與保險公司基本上是出於一種單一的業務代理,也可以是僱傭關系。由於代理人的流動性大,沒有將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掛鉤,兩者之間缺乏相應的約束,使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缺乏力度, 再加上保險公司對代理人的管理沒有形成一套具體的、可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傭金制度在發揮激勵作用的同時容易誘發各種短期行為,代理人有空可鑽,違規開展代理業務時有發生。
(三)代理人的本身素質不高,代理行為不規范
代理人招聘上的存在要求過低,只是經過短期培訓便倉促上崗,表現為部分代理人對保險的各種法規、條款,以及承保、理賠、保險責任等基本常識還未掌握就開展業務,出現不規范的代理行為,具體表現為:只注重業務數量,忽視業務質量;自行簽訂保單,截留保費;保險代理人在展業中對代理的險種宣傳不實;部分代理人在未取得代理人資格證的情況下開展代理業務。以上現象導致競爭低級化,甚至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使真正優秀的保險代理人離開保險業, 保險業的行業形象和公眾信譽也因此不斷下降。

G. 保險代理人的素質要求是什麼

壽險和產險的保險代理人都需要必備的保險知識,除此之外,壽險保險代理人需要精通金融、會計等理財知識(可作為理財顧問)和法律知識(和客戶交流時,可以便於更好地做好服務);產險保險代理人需要不同行業背景的風險知識,因為產險大多涉及到了不同行業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另請注意,無論壽險和產險的保險代理人都需要良好的溝通技能、優秀的抗壓能力、穩定平和的心態以及一顆真誠的心。保險代理人要做好的一切前提,歸根到底是做人要好!妄想短時間暴富的人、急於求成的人即便短時間有些業務,也很難持久!

H. 16年保險代理人資質要求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是的,保監會下發了《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並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從這份文件上看,資格證書將不再作為保險執業登記的必要條件。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要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I. 申請保險代理人需要哪些條件

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J. 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對基本法模式有規定嗎

《保險公司理人管理辦法》是指導保險行業代理人發展的核心制度,一般簡稱或統稱為「基本法」。其主要內容包括:規范代理人的展業行為,滿足代理人職業生涯規劃的需要,樹立明確的價值導向標准,提高契約品質及經營績效。保險行業中的基本法可謂名目繁多,而其中最有代表性、最能凸顯行業特性的基本法莫過於個人營銷基本法。
保險公司基本法就是為了規范員工日常行為及一些相關問題。各大保險公司基本法各不相同,基本法意思就是,只要你按照上面的去做,那麼就是公司最高行政官來了,也沒有資格對你指手畫腳,基本法對於公司就相當於法治國家憲法對於國家本身來說,憲法高於一切,基本法在公司管理的作用就和憲法類似,其中會明確規定晉升和考核制度。
所以作為正規的保險公司,相當有必要做基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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