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基金有哪些法律法規
保險基金相關法律法規: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
《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
《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暫行辦法》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規定》
《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依據上述規則,符合一定資質的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委託給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開展定向資產管理、專項資產管理或者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等投資業務,大大擴大了保險資產管理的業務范圍,也為保險資金與其他非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合作提供了依據。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
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證監會核准,還可以開展公募證投基金管理業務。
㈡ 平安保險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三章資本
第四章董事會
第五章監事會
第六章管理機構
第七章財務審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平安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經營保險業務的社會主義股份制保險企業。
公司英文名稱:PINGANINSURANCECOMPANYOFCHINA
第二條公司的經營宗旨是信譽第一,客戶至上,優質服務,公平競爭,積極開拓保險領域,繁榮保險市場,安定人民生活,發揮經濟補償作用,為發展我國金融保險事業作出貢獻。
第三條公司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最大責任以注冊資本為限。股東各方以所佔股份金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並按其股份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擔風險。
第五條公司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稽核,執行國家統一的保險方針、政策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
第六條公司為區域性保險公司。總公司設於深圳,根據業務發展,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重點在沿海城市設立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為:
1.經營人民幣及境內、外外幣的各種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農業保險、人身保險等業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境內外分保、共保等保險業務及法定保險業務;
3.與國內外保險機構建立代理關系和業務往來關系,代理檢驗、理賠、追償等事宜;
4.參與國際保險學術活動;
5.有價證券投資及公司業務有關的投資、租賃及資金融通業務;
6.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資本
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三億元。根據業務發展,公司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增加註冊資金。公司股份結構的變化和股權的轉讓需經人民銀行批准。
第四章董事會
第九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股東選舉產生,董事任期四年,期滿後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若幹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核准。
第十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議,可臨時委託代理人行使其職權,董事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須向董事會出具委託書,代理人在董事會例會期間行使董事權利,但授權委託不能連續兩次,如屆時董事未出席董事會議而又未委託代理人出席視作為棄權。董事會休會期間,重大問題公司直接請示正副董事長一致通過決定。
第十一條董事連續三次不參加董事會會議,原委派方應另行委派新董事。
第十二條董事會職責如下:
一、根據國家政策、方針,審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
二、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決算與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三、決定公司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的提取比例;
四、討論通過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補充;
五、討論提出公司內部機構及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的設置、變更方案;
六、討論提出公司資本金的增加和轉讓議案;
七、決定聘任總經理。
第五章監事會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首席監事一人,監事若幹人。首席監事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名,其它監事成員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後,如需要可連續受聘。
第十四條監事會職責如下:
一、根據國家政策及國內外的形勢,對公司的經營方針及發展規劃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公司的年度預算和決算;
三、對涉及公司的重大問題,參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幹人,總經理為公司法人代表,對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決議及公司章程,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及董事會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條總經理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按照公司的章程,董事會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制度、組織公司的經營活動。
二、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送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准後負責執行和實施。
三、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和其它各項工作業務制度。
四、根據公司業務發展,合理設置公司內部的部門;決定聘用副總經理(報董事會審定)總經理助理、部門經理和其他中層管理人員,報董事會備案。
五、負責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的質詢。
第十七條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並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受總經理委託,代行總經理職權。
第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六十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審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聘任。
第十九條總公司對分支機構及附屬機構的主要人事任免、業務政策、綜合計劃、資金運用、分保規劃、各類准備金管理及涉外事務方面實行統一領導。
第七章財務審理
第二十條公司以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年終編制資產負債表、營業報告、損益表、財產目錄以及盈餘分配方案,由總經理提交監事會審核並報經董事會審定後,報請國家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提留責任准備金和總准備金。
第二十二條公司資產運用嚴格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公司董事會修改補充。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平安保險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修改亦同。
㈢ 平安保險的綜合管理崗位責任有什麼
要看你是哪個部分的綜合管理崗,但是一般來講任何部門的綜合管理崗都是打雜的。
沒有具體崗位行使的工作職責都會讓綜合管理崗來做。再或者綜合管理崗相當於部門長的秘書。
㈣ 平安保險 綜合行政管理
就是騙人來賣保險 主任讓你做什麼你就做什麼不是去忽悠人買保險就是忽悠人來工作 先交60考代理證 然後才會100培訓費 最後500押金 什麼五險是和社保的不一樣的 什麼公交險 意外險啊 還可以給你沖一張現金價值2元保額3萬的也算一險呢 也給你入職簽合同不過簽完你在誰看來都是業務員了因為是代理合同了 如果你說你是做內勤的招你的人可能會說錢會給你的什麼的 怎麼賺錢的 但如果做了 你就要忽悠人買保險或忽悠人來賣保險了 要不發不發錢就不知道了 業務員是責任底薪 可能沒等你賺錢就開除了 那660成本和幾個月時間就沒了 要找招你的人他在不在都難說
㈤ 平安保險的綜合管理崗位責任
工作職責:保單錄入、部門費用動支報銷、單據列印、卡單發放與統計、相關數據統計以及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綜合管理部管理崗位及工作職責
一、綜合管理部部長 綜合管理部部長是承上啟 下、 協調各部門、 對外聯絡的紐帶, 負責主持綜合管理部日 常工作, 為公司領導決策當好參謀。 崗位職責 1. 在公司的領導下, 主持綜合管理部日 常工作。 2. 制定本部門工作計劃, 加強督促檢查, 保證計劃有效落實。 3. 做好重要會議和重要活動的計劃安排, 並抓好落實。 4. 注意收集各方面信息, 對影響工作進展的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 以便領導及時決策。 5. 加強橫向協調, 積極配合各部門開展工作。 6. 負責本部門人員 的考勤管理, 調動好人員工作積極性。 7.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綜合管理部副部長(文秘) 崗位職責 1. 在部長的領導下, 做好分管工作。 2. 負責組織籌備組內外的各類會議, 並做好相關會議紀要。 3. 負責籌備組的各項規章制度的修訂和完善, 並督促各部門嚴格遵照執行。 4. 負責起草、 審核、 發布籌備組有關文件, 並完成公司各類重要文檔的收發登記和歸檔工作。 5. 負責檔案的收集、 整理、 保管、 統計, 並完善相應的檔案管理。 6. 負責公章的管理, 辦理對外介紹信及證明。 7.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綜合管理部副部長(後勤) 崗位職責 1. 在部長的領導下, 做好分管工作。 2. 負責籌備組日 常所需辦公用品的采購、 建帳、 保管、 發放及有關登記工作; 定期對辦公場所的固定資產和辦公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核對。 3. 負責定購飛機票、 火車票和會務訂餐、 訂房, 做好有關物品的采購、 發放以及食堂等後勤服務工作。 4. 負責通訊電話、 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5. 負責籌備組人員 差旅制度的落實。 6. 負責籌備組辦公環境的整潔及物業管理工作; 負責廠區綠化、 環保及廠區規劃, 及時提交建議方案。 7. 負責籌備組辦公自 動化管理工作, 做好網路、 電腦軟硬體的安裝和維護工作。 8. 負責籌備組及各部門的合同管理。 9.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調研秘書崗 負責公司及辦公室公文、 公司領導講話、 整理會議記錄、 紀要等起草, 公司的發展戰略、 經營管理等研究, 為領導決策提供信息。
㈥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㈦ 簡述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簡述下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1、全面管理與重點監控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覆蓋所有業務流程和操作環節,能夠對風險進行持續監控、定期評估和准確預警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根據公司實際有針對性地實施重點風險監控,及時發現、防範和化解對公司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風險。
2、獨立集中與分工協作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評估和集中管理風險的機制,保證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同時要強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主體職責,在保證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與業務單位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基礎上,使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平行推進,實現對風險的過程式控制制。
3、充分有效與成本控制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自身經營目標、業務規模、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合理權衡風險管理成本與效益的關系,合理配置風險管理資源,實現適當成本下的有效風險管理。
(7)保險綜計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保險公司可以設立由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綜合協調機構,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負責,風險管理協調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1、研究制定與保險公司發展戰略、整體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風險管理政策和制度。
2、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決策和重要業務流程的風險評估報告以及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
3、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管理層提交年度風險評估報告。
4、指導、協調和監督各職能部門和各業務單位開展風險管理工作。
5、合理確定各類風險限額,組織協調風險管理日常工作,協助各業務部門在風險限額內開展業務,監控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
㈧ 《財產保險公司理賠費用管理辦法》(保監發〔201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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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大綱:
一、綜合題部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
(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保險基礎知識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
(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
(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
(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
(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
(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
(十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
(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
(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
(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二十五)江蘇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驗收指引細則
(二十六)關於做好四級機構數據維護工作的通知
二、專業題部分
(一)產險部分:
1.關於印發《江蘇省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的通知(蘇保監發〔2011〕83號)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二)壽險部分:
江蘇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2011電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
(3)《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分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保監發〔2008〕78號)
2、經紀
(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蘇保監發〔2007〕150號)
3、公估
(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