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2003年,國務院決定,將中國保監會由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改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並相應增加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人員編制。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15個職能機構,並在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設有35個派出機構。其中,15個內設部門為: (一) 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監事會工作部)。擬定會機關辦公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日常辦公;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秘、信訪、保密、信息綜合、新聞發布、保衛等工作。負責保險信訪和投訴工作;承辦會黨委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 發展改革部。擬訂保險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保險監管的方針政策及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保險業改革發展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保險市場整體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對保監會對外發布的重大政策進行把關;歸口管理中資保險法人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市場准入和退出;負責規范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並對公司的重組、改制、上市等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保監會對外重要業務工作與政策的協調。 (三) 政策研究室。負責保監會有關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對保監會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文件進行把關;研究國家大政方針在保險業的貫徹實施意見;研究宏觀經濟政策、相關行業政策和金融市場發展與保險業的互動關系;根據會領導指示,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中國保險學會開展研究工作。 (四) 財務會計部。擬定保險企業和保險監管會計管理實施辦法;建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編制保監會系統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審核機關、派出機構的財務預決算及收支活動並實施監督檢查;審核會機關各部門業務規章中的有關財務規定。負責機關財務管理。 (五) 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辦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財產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承辦對再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六) 人身保險監管部。承辦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七) 保險中介監管部。承辦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准。 (八)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部。承辦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辦法,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徵收與管理。 (九) 國際部。承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有關國際組織、有關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的聯系及合作。負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外事管理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保險機構,以及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及有關變更事宜的審核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代表處的審核和管理事宜;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十) 法規部。擬訂有關保險監管規章制度;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議;審核會機關各部門草擬的監管規章;監督、協調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開展保險法律咨詢服務,組織法制教育和宣傳;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一)統計信息部。擬訂保險行業統計制度,建立和維護保險行業資料庫;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負責保險機構統計數據的分析;擬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負責保險行業信息化建設規劃與實施;負責建立和維護償付能力等業務監管信息系統;負責信息設備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派出機構管理部。擬訂派出機構管理、協調工作的規章制度。檢查派出機構工作落實情況,督辦會領導批辦的重大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對派出機構年度工作業績的評估意見;研究分析派出機構管理和協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機構反映保險市場運行情況及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十三)人事教育部(黨委組織部)。擬訂會機關和派出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的規章制度;承辦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及有關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據規定,負責有關保險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會機關及本系統幹部培訓教育工作。 (十四)監察局(紀委)。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情況;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領導本系統監察(紀檢)工作。 (十五)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群工部)。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和協調本系統統戰、群眾和知識分子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會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中國保監會的主要職能: 1、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4、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7、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8、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9、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以上信息來自中國保監會網站http://www.circ.gov.cn/Portal0/default.htm 保監局為保監會在各地的派出機構,04年前,保監局在各地的派出機構稱為××保監會,比如在上海的,就叫上海保監會,04年後,統一更名為××保監局,目前保監會在全國各地共有35個派出機構。保監局的職能與保監會類似,只是中央和地方上的差別。 總的來說,就是監督國家各個保險公司的政府機構。
Ⅱ 中國十大保險公司的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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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荷保統計了一下2020年保險公司綜合償付能力與風險、2020上半年理賠數據,並且進行了數據整理,供大家參考。
一、2020年保險公司綜合償付能力與風險排名
Ⅲ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IAC」)。
第二條協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職責范圍
第六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自律規則,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二)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行業的質量標准、技術規范、服務標准和行規行約;
(三)積極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制度、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探索建立行業信用評價體系;
(四)開展會員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自律規則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行業形象受損的會員,可按章程、自律公約和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懲罰,涉嫌違法的可提請監管部門或其他執法部門予以處理;
(五)其他與行業自律有關的事項。
第七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參與決策論證。代錶行業參與同行業改革發展、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相關建議;
(二)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加強與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行業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當會員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溝通;
(四)指導建立行業保險糾紛調解機制,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協調溝通機制的構建與維護;
(五)接受和辦理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六)其他與行業維權有關的事項。
第八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主動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風險與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從業人員之間的關系,調處矛盾,營造健康和諧的行業氛圍;
(三)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社會公眾之間的關系,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構建行業教育培訓體系,開展從業人員資格認證管理和培訓工作;
(五)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數據、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共同發展;
(六)其他與行業服務有關的事項。
第九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交流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通聯工作機制,促進業內交流。經批准,依照相關規定創辦信息刊物、開辦網站。根據授權,匯總保險市場信息,提供行業數據服務,實現信息共享;
(二)加強與其他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與協調,促進行業對外交流;
(三)搭建國際交流平台,積極參加國際保險組織,引導行業拓寬國際視野,拓展對外合作領域和空間;
(四)組織參加國際會議和有關活動,服務行業走出去,學習、借鑒國外先進技術和經驗;
(五)其他與行業交流有關的事項。
第十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宣傳職責:
(一)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宣傳和咨詢活動;
(二)組織落實「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范」的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推動行業文化建設;
(三)關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四)普及保險知識,利用多種載體開展保險公眾宣傳;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先進典型,樹立行業正氣,營造良好形象;
(六)其他與行業宣傳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一節會籍
第十一條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資、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公司)、再保險公司以及在華外資保險機構,按照《保險法》有關規定,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二)依法設立並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在成立後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三)依法設立並經中國保監會許可從事保險業務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保險中介服務集團等保險中介服務機構,可在成立後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四)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保險行業協會,可在設立後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五)依法設立,為保險行業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風險管理的機構以及與保險行業相關的服務機構,可在成立後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六)協會個人會員由中國保監會推薦。
第十二條協會的單位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依法從事與保險相關的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會員代表發生變更時應在三個月內向協會書面報告,履行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單位會員的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經協會審查同意後頒發會員證書,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並、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除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列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可自願退會。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協會應當取消其會員資格並收回會員證書;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協會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收回會員證書。
第二節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監督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自律公約、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期足額繳納會費;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上一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產生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准;
(六)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六)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
(七)授權分支機構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聘任主要負責人;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九)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十)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十一)執行中國保監會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二)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除第二、六、八項外的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兩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四節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會長人選可以是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的人員,也可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會長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十三條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為專職,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秘書長人選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常務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備案。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四條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四)主持協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
(六)聘請業內外專家擔任協會顧問。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的基本條件;
(二)在保險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六)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
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提前改選並須進行離任審計。
兼職副會長在協會任期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應由原單位在三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並推薦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
秘書長提前離任的,由常務理事會指定人員或提前改選。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不得被任何單位、個人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協會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和規范化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本行業平均工資待遇水平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保監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Ⅳ 保監會直接管理的七家保險公司是哪幾家
所有保險公司都受保監會的監管,但是保監會沒有直接管理保險公司。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2003年,國務院決定,將中國保監會由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改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並相應增加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人員編制。
(4)中國保險資產管理協會擴展閱讀:
保監會職責:
1、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
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4、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7、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8、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9、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Ⅳ 中國保監會官方網站是什麼
保監會官方網站網址: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
網路一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會員會」就可以看到網站了
Ⅵ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是什麼鬼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IAMAC)成立於2014年9月,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同意,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國性保險資產管理行業自律組織。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本協會的宗旨是:發揮市場主體和監管部門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實施行業自律,促進合規經營,規范市場秩序;提供行業服務,研究行業問題,深化行業交流與合作;制定行業標准,健全行業規范,提升行業服務水平;推動業務創新,加強行業教育,提升行業競爭力;強化溝通協調,營造良好環境,維護行業合法權益,推動保險資產管理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協會將立足於市場需要和行業發展,履行維權、服務、創新、自律四大職能,依託市場平台、凝聚行業力量、整合行業資源、形成行業合力,以建設市場化、專業化、現代化、國際化的金融自律組織為目標,致力於成為提升行業能力、引導行業創新、推動行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隨著保險市場化改革創新步伐加快,保險資金運用的市場化不斷深入,私募股權投資與保險市場的結合變得日趨緊密。上海證券報記者近日獨家獲悉,在去年批設兩家的基礎上,保險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有望再度放行,保監會近期或將再度批設一批新牌照。
保險業資金具有長期、穩定的獨特眾多創造優勢,這一特性有利於保險資金發揮長期投資的優勢,而私募股權基金的期限空間較長,對保險資金優化迅速騰達資產配置、強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都將起到不小的作用。而隨著保險資金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方面日漸擴容、穩步發展,保險行業在該領域的話語權也將有望逐步提升。
保險「新國十條」的出爐和實施,為保險行業進軍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提供了政策保障,首次明晰保險資金可以涉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范圍包括成長、並購、新興戰略產業等。緊接著保監部門在相關細化文件中進一步明確,保險資金可以設立夾層基金、並購基金、新興戰略產業基金、不動產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相關母基金,發起人應當由保險資管機構的下屬機構擔任,重點投向國家支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養老、健康醫療服務,互聯網金融等產業。
針對目前不少公司都在積極籌備設立保險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並發起相關產品的這一現象,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執行副會長兼秘書長曹德雲表示,保險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專業化改革的一項成果,是貫徹落實保險新「國十條」精神的具體措施。
Ⅷ 中國保監會和保險行業協會 是同一個機構嗎
中國保監會和保險行業協會不是同一個機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2月23日,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在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中國保監會主要職責
1、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
3、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4、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7、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8、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