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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失業保險管理

發布時間:2021-03-22 03:00:19

『壹』 2017北京市失業保險金按什麼標准領取

根據國家規定,失業保險金是有著規范的發放標準的。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為准則,主要是用來保障失業人員最根本的生活水平。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准中關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問題。根據《失業保險條例》關於統籌層次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

在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規定。發放標准中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即是指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准和統籌地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如果統籌層次所在地區沒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與統籌層次所在的地區不一致,以哪個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作為參照,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來確定。

(1)北京市失業保險管理擴展閱讀:

保險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由事業管理中心繳納。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醫院就診,可以按規定申請70%的醫療費補貼。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後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5)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領3個月的生育補助金,標准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計發標准相同。

(6)免費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

(7)失業保險領取時間如涵蓋冬季取暖時間段(指當年11月至次年3月,共5個月),領取當月失業金時,同時可領取當月取暖費,為大約480元(2013年標准)。

(8)夫妻雙方同時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可分別多申領一個月失業保險金。

『貳』 北京市失業保險是哪年開始實行的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有兩個涵義,其一,失業保險金不是從失業的當天就開始算起的,而是從進行失業登記的時間開始算,也就是說,從失業之日到失業登記之日的時間內,失業者既得不到原單位發放的工資,也得不到失業保險金。其二,要求失業者失業後必須盡快進行失業保險登記,以便早日獲得失業保險金,避免因中斷工資收入給個人和家庭帶來的生活不便。
另外,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也規定,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叄』 北京市失業保險怎樣領取

失業金領取,必須是在已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且非個人意願解除勞動關系才能領取,累計繳費達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辭職或者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具體如下:
1, 能不能領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 領多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怎麼領
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的,一般60日內需要提供解除 勞動關系的材料、身份證、戶口本、照片等向參保地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失業金,失業人員經過失業登記和培訓之後方能領取到失業金。一般在辦理失業後次月領取,是打卡發放,按月在當地領取(農村戶籍的,有的地方是發放一次性失業金救助金)。具體程序由於各地辦理流程不一樣,建議你咨詢一下當地社保機構

『肆』 北京市領取失業保險的流程

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4)北京市失業保險管理擴展閱讀:

【受理機構】:戶口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

【辦理期限】: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

【咨詢電話】:010-12333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伍』 北京市如何申請失業保險金急

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⑴用人單位辦理解聘備案,經辦機構審核享受失業保險金資格和月數。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應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持職工個人檔案、單位和區(市)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已簽章的《失業人員登記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市內四區用人單位到青島市就業服務中心解聘備案服務窗口、五市三區用人單位到單位所在市、區就業服務中心為職工辦理解聘備案和檔案轉移手續。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受理用人單位報送的解聘備案材料,審核單位和個人參加並繳納失業保險情況,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理失業人員解聘備案手續,同時,按照國務院、省、市失業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審核、確認職工本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核定個人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月數,出具《參加職業指導和失業登記通知單》,由用人單位在3日內送達解聘職工個人。

『陸』 在北京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在北京失業後,憑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與原單位合同到期後合同不再續簽,在沒有工作期間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證明辦理。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對就業沒有影響。

(6)北京市失業保險管理擴展閱讀:

《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柒』 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的內容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失業人員依照本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本規定所稱城鎮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各類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失業保險工作。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四條 失業保險工作應與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工作緊密結合,統籌安排。 保險基金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四)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六)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
第七條 失業保險費繳納標准: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各類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和事業單位,按本單位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按本單位中方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
(四)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八條 失業保險費收繳費率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失業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開支: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准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並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報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自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20日內,持繳納失業保險的有關材料將職工的檔案轉移到職工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並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十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判刑收監執行,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失業人員應在回京落戶後60日內,按照本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累計計算。
本市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並計算。
不屬於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實施范圍,按照本規定新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的職工,本規定實施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並計算。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九條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具體標准為:
(一)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發放;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按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一律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市最低工資標准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失業保險金標准。
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從事個體經營、興辦企業,憑其營業執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二十一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二十二條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為其連續繳費的時間,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每滿1年發給1個月生活補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其標准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40%計算。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毆或交通事故等行為致傷、致殘的)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就診的,可以補助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60%至80%的醫療補助金,具體標准為:
(一)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5%;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5%。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7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75%;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5%。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8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80%。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危重病,按前款規定給予補助後,個人及其家庭負擔醫療費仍確有困難的,由本人申請,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給予一次性補助。但補助標准不得超過本人應領失業保險金總額的200%。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採取計劃生育措施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本市在職職工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撫恤金標准按失業人員死亡當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數額和供養人數發給。供養一人的,給付6個月;供養兩人的,給付9個月;供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給付12個月。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監控、發布失業率,制定促進就業政策;
(三)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四)對失業保險費的徵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管理、調查、統計;
(二)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核定、收繳、支付和管理;
(三)按照規定核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補貼費用;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和就業服務;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失業保險政策、法規的執行和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不按規定向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的,由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並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合同制工人的國家機關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鎮職工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捌』 北京市領取失業保險的流程

北京市領取失業保險的流程,參考如下【最新2014年版本】
一、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所需資料:
1、《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2、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聘用關系證明或終止存檔關系證明(辭職須有辭職證明材料);
3、核定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材料。
二、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上述資料到到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1、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6、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三、北京失業保險領取手續
【受理機構】:戶口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
【辦理期限】: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
【咨詢電話】:010-12333
四、北京市外埠失業人員離京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北京市自2000年起對外埠失業人員離京的,可採取兩種方式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是外埠城鎮職工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後回原籍的,由參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隨失業保險關系一並劃轉至其戶口所在地的縣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外埠城鎮職工回原籍可按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是外埠城鎮職工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後繼續留京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到參統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按照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的標准,從北京市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並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本人。
具體標准參考上面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即可
【提示】
目前北京市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最高為891元,最低為782元,月平均標准為836元。
在外省市就業的北京市戶籍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後,可將失業保險關系及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到北京市,按照規定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保所以北京市標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另外,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戶口遷往外省市的失業人員,可選擇在北京市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也可選擇將失業保險關系及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到戶口遷入地,到戶口遷入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權威信息來源中國政府網
北京市外埠失業人員離京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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