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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21 12:25:20

⑴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年終結余資金不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是對還是錯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是指通過公共財政預算、彩票公益金和社會各界捐助等渠道籌集,按規定用於城鄉貧困家庭醫療救助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社保基金專戶),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縣級財政部門將原來在社保基金專戶中分設的「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進行合並,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基金的籌集、核撥、支付等業務。 [1-2]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每年根據本地區開展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按照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在年初公共財政預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二)社會各界自願捐贈的資金。
(三)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按規定可用於城鄉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根據城鄉醫療救助對象需求、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科學合理地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上級財政對經濟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1-2]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救助對象是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以及其他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經濟困難群眾。
第八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應分別結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規定,統籌考慮城鄉困難群眾的救助需求,首先確保資助救助對象全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次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商業保險等補償後,救助對象仍難以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幫助困難群眾獲得基本醫療服務。對因各種原因未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個人自負醫療費用,可直接給予救助。
第九條 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為主,同時兼顧門診救助。各地要科學制定救助方案,合理設置封頂線,穩步提高救助水平。要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規定,統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彌合城鄉困難群眾在獲得醫療救助方面的差異,滿足其正常的醫療服務需求。
第十條 各地區應結合本地實際明確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的具體范圍,細化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具體使用方案。[1-2]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一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原則上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撥款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後將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專戶直接支付到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或醫療救助對象。
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保參合的,由民政部門將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的符合救助標準的醫療救助人數、參保參合資助標准及資金總量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從社保基金專戶中的「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中將個人繳費核撥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賬」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賬」中。
開展「一站式」即時結算的地區,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在結算時先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費用和醫療救助補助的費用,參保參合救助對象只需結清個人應承擔部分。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所墊付的醫療救助資金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報民政部門審核後,由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直接支付給以上機構。
未開展「一站式」即時結算的地區以及需要事後救助的,由醫療救助對象個人按規定出具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補償審核表或結算單、定點醫療機構復式處方或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發票等能夠證明合規醫療費用的有效憑證,在規定時間內報同級民政部門核批,由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直接支付給醫療救助對象。對救助對象個人的補助資金原則上通過轉賬方式,減少現金支出。
統籌地區民政部門可採取通過財政直接支付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一定預付資金額度的方式,減免救助對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醫。
第十二條 暫不具備直接支付條件的統籌地區民政部門可根據需要開設一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一個統籌地區最多開設一個支出戶。全部醫療救助補助支出實行直接支付的地區,不設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包括對救助對象符合規定的不能通過「一站式」即時結算的醫療費補助支出,對偏遠地區和金融服務不發達等不具備直接支付條件的地區的基金支出,及政策規定的其他可以直接發放給救助對象的基金支出。支出戶的利息收入應定期繳入社保基金專戶,並入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
支出戶除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結算墊付醫療費用、向醫療救助對象支付救助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出業務。支出戶發生的業務原則上通過轉賬方式,逐步減少並取消現金支出。
第十三條 建立定期對賬制度,地方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按照規定認真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每年不少於兩次。年度末,民政部門應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 [1-2]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年終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基金累計結餘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各地應進一步完善救助方案,確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確保救助對象最大程度受益。
第十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於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對不按規定用葯、診療以及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第十六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應通過網站、公告等形式按季度向社會公布,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和救助金額等情況應每季度在村(居)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定期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提供的醫療服務和收費情況,對醫療服務質量差、醫療行為違規的,暫緩或停止撥付其墊付的資金。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民政和財政等部門要定期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民政部、財政部對各地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和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故意編造虛假信息,騙取上級補助的,除責令立即糾正、扣回、停撥上級補助資金外,還應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2]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地財政、民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社〔2004〕1號)、《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見》(財社〔2005〕3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負責解釋。[1-2]
參考資料

⑵ 民政局的大病救助一年只能申報一次么隨時可以遞交申請么

申報次數以及時間並無限制性規定,凡符合條件的,隨時可以申報。

⑶ 關於國家對十大慢性病救助政策祥細條款

2018年慢性病救助政策如下:

起付標准:

(1)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起慢性病付標准為200元。定點專科醫院中的一級醫院慢性病起付標准為200元,二級醫院起慢性病付標准為400元。在起付標准以上、門診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按比例報銷,門診統籌基金支付50%。

(2)患有兩種或兩種以上門診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年支付限額,在此基礎上每人每年支付限額增加200元。

(3)門診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間不能同時享受門診醫療待遇,核算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時,門診醫療費用與住院醫療費用合並計算。

(4)門診特殊疾病醫療待遇按住院標准執行,一個參保年度內只計算一次起付線,起付標准按照就診醫院級別標准執行。

慢性病補助對象:

包括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人;靈活就業的個體參保人均可享受慢性病補助。

消費者也可用住院病歷的復印件(住院首頁等)、門診病歷、搶救病歷的復印件及診斷證明書復印件前往當地經辦機構辦理。辦理時,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認真填寫門診慢性病補助申請鑒定表(一式兩份),並加蓋公司社保部公章;

2、提供以上資料均為二級以上醫院近兩年的醫療資料;

3、每年1、4、7、10月的1-5號收受門診慢性病補助申報資料,其餘時間不受理申請業務;

4、住院診斷證明書的第一診斷必須是本人所申請慢性病的病種。

需要准備的申報材料:

醫院診斷證明書(需註明有上述至少一項並發症)及相關病歷,醫院檢查報告單(以上材料由醫院出具)

戶口本,身份證,新農合醫療證及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張(以上材料由本人出具)

一、農村合作醫療能報銷的費用

1、床位費(鄉鎮衛生院最高12元/天,市級及市級以上醫療機構最高15元/天);

2、葯品費(葯品使用范圍執行省規定的葯物目錄);

3、檢查費(檢查、化驗等,限額600元);

4、治療費(300元以內按實結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納入報銷范圍);

5、手術費(按規定收費標准執行);

6、輸血費(手術或搶救,每次住院最高限額500元);

7、材料費(每次住院最高限額2000元);

8、各種腫瘤患者的放、化療及腎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門診費用,視同住院費用進行補償。

特別注意:

1、剔除不可報銷費用後,可報費用根據就診醫療機構級別的不同相應打折:市鄉鎮衛生院100%,本市市級醫院90%,市外80%,無轉診證明60%。

2、折後費用實行分段按比例結算:4000元以內報銷45%;4001-8000元報銷55%;8001-12000元報銷65%;12001-20000元報銷 75%;20000元以上報銷80%。每人每年最高補償金額不超過3萬元。

⑷ 民政救助政策有哪些

一、低保政策。

1、低保申請條件:要持有當地戶口的常住人口;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3710元。

2、低保標准:農村低保為三個檔次,分別是每人每年3710元(重病、重殘、重度精神病等導致的極貧人口增發8.6%的低保金,達到4028元)、2200元、1600元。

二、農村特困人員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農村特困人員,指年滿60周歲,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且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贍養人、撫養人及其他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2、供養標准:分散供養,每人每年4704元;集中供養,每人每年6720元。

三、醫療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對患特大疾病的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救助標准:對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對象在縣域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合規住院醫療費用,對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大病保險、各類補充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對特困供養人員按100%,城鄉低保對象按70%,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按50%的比例救助。

四、失能老人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農村低保戶中年滿60周歲的失能老人和建檔立卡貧困戶中年滿60周歲失能老人。

2、救助標准:低保戶中失能老人標準是每人每月150元。建檔立卡貧困戶失能老人標准每人每月100元。

五、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是低保戶中持殘聯頒發的二代殘疾證的殘疾人。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是持有殘聯頒發的視力、肢體一級,精神一、二級二代殘疾證的人員。

2、補貼標准:困難殘疾人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殘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六、孤兒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2、補貼標准:分散撫養的標準是每人每月700元,集中撫養的是每人每月1100元。

七、高領老人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年齡在80至89周歲的無財政、社保工資的老年人和90周歲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2、補貼標准:80至89周歲每人每月100元;90至94周歲每人每月200元;95至99周歲每人每月400元;10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2000元。

(4)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內容解讀

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13章70條,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統籌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

《辦法》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8項制度以及社會力量參與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完整清晰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

規定社會救助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救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辦法》規定,申請社會救助,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到求助後,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同時,《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

《辦法》要求,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託,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辦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等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同時規定,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⑸ 大病醫療互助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鄉弱勢群體的身體健康,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衛生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統籌協調,民政部門組織實施;衛生、財政部門配合,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和城鎮低保戶家庭醫療費用按一定標准給予適當補助,以緩解其因病致貧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原則: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屬地管理原則;制度統一,管理規范,公開、公正的原則;低標准起步,分類施救,整體推進;應救盡救的原則。
第二章 救助的對象和標准
第四條 凡我區轄區內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養證》、《農村居民低保證》和《城鎮居民低保證》的家莊成員為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因患大病,個人承擔醫療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第五條 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後,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對象必須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才可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經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政策性減免仍無能力繳納合作醫療個人應繳納資金的,可由區民政局在醫療救助基金中實行全部或部分資助,使其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年負擔醫療費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第六條 屬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救助對象,其病種救助的范圍限於以下五類:
(一)惡性腫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四)重症肝炎(急性或亞急性肝壞死);
(五)其他外科手術大病且個人承擔一次性住院費用達到5000元以上的。
第七條 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行分次申報審批、分次救助(必要時可以一次性救助)的辦法,救助標准以救助對象的家庭為單位。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在3000元至5000元的,按照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的20%的標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的30%的標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計救助金額最高限額3000元。
第三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八條 申請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後10日內,向戶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當年度大病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歷資料;
(二)已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
(三)已享受政府其它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
(四)戶口、身份證、五保證、低保證復印件及其它應予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對村(居)民提出的申請,應及時受理,並由申請人填寫《醫療救助申請表》。村(居)民委員會應在5 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初步評議,並在《醫療救助申請表》上出具評議意見後,將所有材料一並報鄉鎮處審核。
第十條 鄉鎮處對申請人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中填寫救助意見和救助金額,報區民政局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書面告知申請人。鄉鎮處根據需要,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區民政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鄉鎮處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相關材料的復查審批。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將救助意見通知鄉鎮處;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由鄉鎮處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武陵源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自願捐贈等渠道籌集。
(一)區財政按一定標准投入城鄉醫療救助專項資金,並於當年年初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撥入城鄉醫療救助的專項資金。
(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贈及其它資金。
第十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根據區民政局報送的用款計劃和救助名冊,落實資金預算並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民政專戶。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由區民政局根據實際需要,撥付到鄉鎮處民政辦發放。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定期公布醫療救助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七條 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患病,必須由戶籍或居住所在地的鄉鎮處衛生院或縣級醫院等提供醫療服務。開展農村合作醫療後,由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規定的范圍內,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第十九條 救助對象遇到疑難重病需轉到非指定醫療機構就診時,參照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要配合區民政部門做好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的審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病歷、住院費用清單及其它相關證明。
第六章 救助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區長牽頭,區民政、衛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參加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區民政局。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局負責全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鄉鎮處民政辦公室具體承擔本單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申報、評審、核查、呈報等日常工作,協調處理本地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各村(居)民委員會要成立3至7人的評議小組,並由專人負責,協助抓好大病醫療救助的申報、初審和呈報等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部門應會同區民政部門制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並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區衛生部門應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加強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證醫療救助政策的落實。
第二十五條 區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機構服務質量進行跟蹤監督,對在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機構和組織要定期將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政策、享受救助對象名單及救助金額張榜公布,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各省醫療救助情況
4直轄市享受醫療救助比例
上海:城鎮1.1% ,農村2.6%
北京:城鎮0.3% ,農村2.1%
天津:城鎮0.08%,農村1.4%
重慶:城鎮0.02%,農村3.3%
其他省的情況見附圖

⑹ 發生交通事故後,政府有一筆救助基金,需要怎麼去申請.

墊付搶救費用的程序: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包括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審核:收到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律規定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①是否屬於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②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③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3、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結論: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6)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救助基金來源: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⑺ 貴港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救助基金怎樣申領

重病補充醫療保險保障的重大疾病,城鎮職工的醫療需求,建立專門的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累計發生率超過最高支付限額(40,000萬美元)支付醫療費用(不包括費用)。發生被保險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每人每年的市,區社會保險局的災難性醫療護理保險的保費支付48元的醫療費用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基本醫療統籌基金,社會保險部門:0-4萬元報銷85%,不到4萬元-8萬元報銷90%,95%報銷超過80000元。各醫療的一年,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

城市和農村大病醫療援助

救助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包括在鄉老復員軍人,鄉第三類或傷殘退伍軍人,紅軍分離,蘇聯的老幹部,集中居住在縣光榮院,縣優撫對象康復中心工作。
農村五保對象;
3。農村低保對象;
4個城市的居民對象;
5。縣委,縣政府的其他特殊困難的貧困對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醫療救助

參與賣淫,嫖娼和性傳播疾病;
2。沖突造成交通意外事故或工業意外; 3。陶醉酒傷,打架斗毆,自殺,自傷; 4。超出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費用發生; 5。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疾病

3個醫療惡性
2尿毒症(腎功能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壞死)
四沖程
急性心肌梗死
6。急性壞死性阿姨腺炎
7。每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超過20,000元的其他疑難雜症
救助對象患國家規定的特殊病種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幫助。

援助:

農村的依賴五保對象和城市居民最低經常補充對象符合用葯目錄和診療項目內的醫療費用(葯)提供援助的比例為50%。但在一年內,累計援助金額不得超過6000元
城市低保戶補對象,農村低保對象在醫療葯物目錄和診療項目內的醫療(葯品)成本1000元以上救援的比例為20%,但在一年內的總援助金額不能超過4000元。
3。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活確有困難的城市最低目標,個人負擔部分超過20,000元的部分超過20000元救助10%,但一年內的總援助的金額不能超過2000元。
4。患有這種疾病根據城市和農村的最低目標受益者對象上,國家的行政部門和機構外的城鄉居民,和醫療(葯)費用超過20,000元,縣人民政府社會援助,或城市和農村地區的縣民政局評審委員會批准,超過部分的10%給予救濟,但在一年之內,援助的金額不能超過2000元。

審批程序

1。申請。當地村(居)委會的戶主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書面如下:
(一)縣民政局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和優撫對象證書。
(二)縣級以上民營醫院正式醫療費用發票和處方,疾病診斷,以及必要的醫療記錄。
(三)縣醫療保險簽發批單或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醫療費用的證明。
(四)頭部的家庭和病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
2。理事會。村(居)委會進行調查和初審舉行(村)人民代表大會民主評議,三天後群眾無異議的,填寫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3。審計。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參展申請表」和其他相關材料,家庭調查核實,在10工作日內的資格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在酒吧公眾三個天發布的群眾無異議簽署的「應用程序表」救援縣民政局的意見。
4。批准。縣提交的審查材料由民政部的鄉鎮局資格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在宣傳欄公布3天,無異議後,簽署「參展申請表」救助標准比例和天花板。縣批準的醫療保險交易所。
5。救濟。縣醫療保險局根據符合的意見進行審查和處理的總醫療費用的用葯目錄和診療所,縣民政局,實施救助項目簽約的總成本。支付的直接現金支付低於1000美元的援助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必須轉向絕望。
[編輯本段]城市和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為了保護城市中的弱勢群體的健康??和改善農村地區的社會救助制度,在城市和農村地區,促進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和」湖南省民政湖南省衛生廳,湖南省金融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的現實,制定本辦法。
條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集成和協調政府,民政部門的組織和實施,衛生,財政部門協調病重的農村五保,低保戶在農村地區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醫療費用一定標准給予適當補助,以減輕他們的貧困造成通過一個系統。
第三個原則,建立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水平的援助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屬地管理原則,系統統一,管理規范,開放的,公平的原則,標准低,開始分類救助整體推進,保存最好的保存的原則。

第二章救助對象和標准

</我區的區常住人口擁有的「五保供養證」,「農村闖的城市和農村居民成員保證低」,「低保??證」的城鎮居民患了重病醫療救助對象。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為主要疾病對象患大病,個人承擔醫療保健費用在3000元以上,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五保戶,城市和農村低保對象的家庭必須參加在農村合作醫療,享受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的重大疾病。救濟或無力支付後的個人繳費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合作醫療個人應繳納的資金由區民政局醫療補助資金執行全部或部分資助,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待遇。患有嚴重的疾病,合作醫療後,個人年負擔醫療費用仍然超過3000元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援助
六是第四條規定的救助對象疾病救濟僅限於以下五類:
(一)惡性腫瘤;
(二)白血病; <BR / (三)尿毒症;
(四)重型肝炎(急性或亞急性肝壞死);
(e)其他手術嚴重的疾病,個人承擔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用5000元以上。
第七條重大疾病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實施分級審批,分級救濟(如果必要的話,可以一次性救濟)的方式來拯救標準的家用物品,搶救單位,家庭年度總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在3000-5000元左右,按照個人應承擔20%的標准減免的醫療費用,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5000元以上,根據個人應承擔是一種解脫。家庭年總金額的援助上限為3000元。
章審批程序

第八申請人的醫療費用30%的標准後10天之內完成嚴重的疾病的治療,住所或居住的地方,如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當年度發生災難性衛生保健醫療證,醫療費用收據,病歷;
(b)已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
(三)已享受政府其他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證明;
(四)帳戶,身份證,五保證,保證低拷貝的,應當提供證明材料。的
第九條村(街道)的村(居)民委員會申請應接受時間,由申請人填寫醫療救助申請表。村(居)委會5天之內的申請人應提供醫療補助申請表發出的意見,所有材料進行初步審議,並提交給相關的材料鄉鎮審計。
第十條鄉,在申請醫療補助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逐項審核的到合格的打撈意見,並填寫申請表格提交到區民政局批準的援助金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以書面形式通過村(居)中國委員會,鄉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索證,等,調查和核實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條件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區公務員事務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准之鄉的醫療補助申請表,並相關材料。符合條件的醫療救助,救援意見通知鄉鎮;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應說明通知申請人以書面的理由,由鄉鎮。基金募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建立武陵源區城市和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籌集資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自願捐贈渠道。
(一)區財政投資在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專項資金,根據一定的標准,並在同一水平在年初的預算。
(二)較高的財政轉移支付計入專項資金,用於農村醫療救助。
(c)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d)社會捐贈及其他資金。
第十三條城市和農村醫療的援助資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的帳戶存儲,專項專用賬戶的管理。
第十四區財政局使用的,應提交按照區民政局計劃和拯救名冊,實施資本預算和及時的醫療救助資金發放到主帳戶。第15條規定的
醫療補助資金根據實際需要,由區民政局發行之鄉的首頁辦公室。
第十六條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定期公布醫療補助資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社區。

章醫療補助服務

享受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的重大疾病對象的疾病17,住所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衛生院或縣醫院提供醫療服務。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健機構或醫療機構和縣級以上提供醫療服務規定。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在完善和落實各種診所管理系統,規定的范圍,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第19條的對象
救援遇到困難的病需要去非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參照有關規定,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成本。
醫療保險機構轉介程序。
第20條衛生服務機構,以滿足好好享受民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補助,提供必要的醫療記錄,住院費用清單等相關配套。 BR />
第六章的管理和監督救濟

第21條區人民政府,區主管副市長的帶領下,衛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參加的城市和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的重大疾病,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的。區,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為主要疾病的區民政局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22條區民政局負責該地區的城市和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鄉鎮民政廳的具體承擔單位申報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的重大疾病,評估,核查,報告,以及其他的日常工作??,協調處理其他事項的當地嚴重的疾病醫療工作。村(居)委會設立一個審查小組3-7人,由專人負責,有利於把握大病醫療援助的申報,初審和報告,以及其他的日常工作??。 BR />區財政部門,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的重大疾病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23條,應會同區有關部門,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的醫療救助資金發放到位,並跟蹤監督和檢查。
第24條區衛生部門處理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救助服務,加強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並確保實施醫療補助的政策。
區第二十五條醫療補助資金管理的監督和審計部門,醫療服務機構的QOS跟蹤監督調查和醫療補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26條在各級城市和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工作機構,並定期組織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重大疾病政策享受救助對象名單和崗位援助的金額,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監督廣大人民群眾。

⑻ 如何加強醫療救助資金監管,監管難點在哪裡

難點:
(一)醫療救助資金大量閑置與困難群眾得不到救助矛盾突出。
(二)隨意改變救助標准,擅自擴大或縮小救助范圍,有失公平
(三)救助程序執行不嚴格,救助檔案資料不全。在醫療救助的審批、審核中,工作人員很少按規定入戶核查,僅憑一些證明和葯費單據就直接進行審批。

加強措施:
(一)加大醫療救助政策的宣傳力度,增加醫療救助管理的透明度。一項利國利民的政策要執行到位,必須先宣傳到位。
(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細化城鄉醫療救助辦法。
(三)發揮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針對大量醫療救助資金沉澱閑置而困難群眾又未得到及時救助的怪現象,相關部門要重點關注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

⑼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介紹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為了加強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保證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及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試行辦法,自2004年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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