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試述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涵義、作用。我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有無必要條件是否具備
存款保險作為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但就中國的目前現狀而言,還不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首先,同私有產權為主體的美國經濟中的存款保險相比較,中國的存款保險具有其缺陷,既增加銀行的道德風險,又不具有維護存款人信心的作用。中國現階段絕大部分銀行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是銀行的擔保者。無論遭遇到何種經濟打擊,只要政府不破產,銀行也不會破產。只要存款人對政府有信心,便會對存在銀行的錢有信心。因為他們認為這些存款是借給政府的,只要政府在,其開設的銀行便不會不還錢。因而在銀行國有的產權制度下沒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它起不到維護存款人信心、防止擠兌的作用。
其次,從成本運營來說,一個最現實的問題是:目前,中國的四大國有銀行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節省運行成本,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的意願必定不強。
換個角度來說,即使中國成立存款保險公司,那它也絕不會是民營的,而是國有公司或合資公司。政府必須對其有絕對的控制權與剩餘收益索取權。從這個意義上講,它同國有公司沒有什麼區別。存款保險收取保費的過程從宏觀上看無疑是一個人將一隻手上的錢放到另一隻手上,這些保費是國有銀行的利潤的一部分。與銀行的壞賬准備金沒有什麼本質上區別,只是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即無論營利與否都得按比例交納。當銀行的經營出現問題、績效下降時,保費負擔還會造成銀行的虧損。
而如果不顧中國的現實,強行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會對中國經濟產生一系列的負面影響。
首先,可能導致房地產泡沫的產生。長期以來,銀行存款是我國資產所有者認為最安全的投資方法,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我國引入了存款風險的概念,使得資金持有者為了避免經濟損失而將資金投入房地產、黃金等實物投資方面。目前我國房地產經濟已經具有一定的泡沫因素,存款保險制度將更進一步推進房地產泡沫經濟的產生,影響到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其次,將會導致一定程度的資本外逃。存款保險機構收取的存款保費的運用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為了規避風險,它必須投入到那些低風險甚至零風險的地方,因此,保險機構為了謀求自身的增值和規避風險,勢必將其資金投入債市。由此一來,大筆資金流入債市,資金的投資收益率就會降低。為了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風險偏好者可能進行跨國投資,從而導致一定規模的資本外逃,使我國經濟發展中的資金供應顯得更加不足。
還將導致銀行業的二元化加劇。我國目前國有銀行規模大,但經營效率低,股份制銀行規模小,但經營效率高。這種銀行業的兩極分化使我國銀行業在日後發展的重點大不相同:國有銀行的改革重在提高效益,而股份制分行的改革重在擴大規模。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則對它們的發展產生了相反的作用:國有銀行由於其國有性質在吸儲上有很大的優勢,許多居民存款都集中在國有銀行,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直接增加了它們吸收存款的成本。為追求經濟利益,它們勢必追求高收益,而高收益就意味著高風險,由此國有銀行賬號的經營風險變大。股份制銀行由於其股份制的所有制形式,使得其在吸收存款上不具備優勢,從而規模的擴大也有一定的約束,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得股份制銀行和國有銀行在信用擔保上的區別不復存在,由此銀行業的二元化狀態更加明顯。
鑒於此,由於我國還沒有在公眾心中建立起一個誠信的社會,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弊端恰恰需要一個誠信的社會才能解決,這不是監督或是激勵機制的問題,而是社會還沒發展到這樣一個程度。所以,我們目前還不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強制建立起來的存款保險制度必定不能起到它應有的效果和作用。
關於你說的可行性
存款保險制度年內有望建立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劉士余日前指出,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已被列為2006年金融穩定工作任務之一。專家預計,這一制度有望在年內建立。
劉士余是在2006年金融穩定工作會議上講這番話的。
金融專家表示,現在,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完成或者正在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正穩步實施上市計劃,而以國家信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政策便不應用於股份制金融機構和民營銀行、外資銀行。
這位專家說,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強化了金融企業的「道德風險」動機,各銀行不用為它們的過度冒險行為而支付額外成本。
有關專家建議,存款保險制度是一個非常特殊的金融安排,必須通過立法來解決,而不是某個部門出台一個管理辦法就能解決的。當務之急是制定《銀行存款保險法》,依法構建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
㈡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意義
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並推廣,有利於增強中小銀行信用,有效提高公眾信心,從而降低擠兌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也是國家金融安全網的基本組成要素。那麼,存款保險制度實行有哪些重要意義呢?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
存款保險是利率市場化推進的重要基礎之一。當前,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已進入深水區,這必然要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為其保駕護航。利率市場化後,銀行間經營差異擴大,部分銀行可能因利差收窄、利率波動風險加大而陷入經營困難。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可有效提高公眾信心,降低擠兌風險,從而維護金融穩定。存款保險制度可最大程度地強化市場紀律約束,營造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從國際經驗看,有關國家或地區均在利率市場化之前或利率市場化過程中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並發揮了較好的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將為中小銀行的平穩發展提供重要支持
從各國經驗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為社區銀行、中小銀行的發展。以美國為例,存款保險在美國社區銀行的發展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存款人只能選擇大銀行,社區銀行就無法生存。有了存款保險,增強了存款人對社區銀行的信心,促進了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才使得社區銀行發展起來,最終維持了美國金融體系的多樣性。
存款保險可以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為小銀行創造與大銀行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形成一個有序競爭、優勝劣汰、可持續發展的小金融機構體系,緩解「三農」和小微企業融資難。存款保險制度不會導致大范圍的存款轉移,原因在於:絕大多數個人儲戶和小微企業的存款余額在存款保險限額以內,對存款安全更有信心。同時,中小銀行貼近當地市場,服務更便捷、靈活、門檻低、利率較高,與客戶關系更有「黏性」。當然,適度的、有序的、理性的存款轉移是一種健康的機制,是存款保險制度發揮市場約束和正向激勵作用的體現。
存款保險制度構築了對百姓的利益保護網
存款保險制度作為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資金安全和金融穩定的制度安排。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裡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並,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特別是大多數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後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
㈢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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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是陰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一直存在。我國正致力於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
㈣ 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存款保險制度也就是設立存款儲備金,按存款的一定比例,設立儲備金,這樣最大限度的控制銀行借貸的風險,減少儲戶的損失。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儲戶的儲蓄,銀行再將資金進行向外借貸,個人或公司,從而收取其中的息差。而銀行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儲戶的存款期限往往短於外貸的期限,這樣會導致各種風險,如interest rate risk ,credit risk, default risk 等等,比如說,利率上升,會導致相應的當前資產與負債的價值縮水,由於資產的期限(借貸)大於負債(存款),那麼資產的縮水就會大於負債,也就是入不付出的意思。再比如,銀行向外進行不同組合的借貸以達到分攤風險,但是遇到經濟大蕭條,許多外債不能全額還清或全部變成壞賬,那麼銀行最大面臨的問題就是可流動資產也就是現金的減少,那麼就會導致,當儲戶行使權力的時候沒錢可取。因為大家都知道,銀行不能兌現的情況下,只有先取錢的人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後來者會面臨無錢可取的處境。所以擠兌也就產生了。連鎖反應會導致其他的銀行也受牽連。那麼建立儲備金大大降低了儲戶的擔憂,一定程度也限制了銀行的風險。
㈤ 如何看待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作為金融機構退出機制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為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設立存款保險機構作為投保機構,由存款機構繳納保險費,在存款機構因意外事故破產時可對債務清償進行金融保障。這項制度將有助於抑制擠兌,維護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2007年初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已經明確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上半年央行已積極開展了存款保險制度調研。目前,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牽頭,相關部委參加的存款保險制度工作小組,正在進行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設計工作。國家有關部門也正在進行《存款保險條例》的立法工作。 據了解,存款保險目前的方法有三種:強制性保險、自願保險及強制與自願相結合的雙軌制保險。就中國目前的情況而言,應採取強制性投保方式,強制所有的存款機構加入存款保險體系,才能全面保護廣大存款人的利益。 針對央行的最新表態,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易憲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已被研究多年,存款保險制度之前是國家承擔銀行面臨的風險,目前由於銀行逐步商業化,通過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解決銀行商業化之後的風險轉移,把以前由國家承擔的風險轉移到商業銀行來承擔,進而分散和降低銀行系統性風險。 中國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員韓高峰則認為,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基於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為利率放開鋪路,存款保險制度某種程度上可以解決因存貸款的長短期利率不匹配引發的擠兌風險;二是防範貸款違規及其流向股市引起的風險,假如貸款形成壞賬或流向股市的不可預測因素,就會出現實際有效貸款利率實際上低於存款利率的銀行風險;三是銀行商業化的風險轉嫁。 對於出台時機,韓高峰認為,因為先前管制比較嚴格,銀行政策性的壞賬由國家承擔或剝離,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與外資競爭的加劇,及早預防應是英明之舉。 此前,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長王國剛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指出,由於市場利率尚未形成,多層次市場機制尚未建立,多元化金融產品也未展開,存款保險制度尚難以成行。 至於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引起潛在的道德風險,韓高峰研究員指出,銀行間追求業績,道德風險應該會存在,但是不會太嚴重。因為存款保險制度會對利益相關者產生預期和導向,進行事前調整,從而降低對經濟和社會的沖擊。 易憲容則認為,對於道德風險的問題,小銀行有、大銀行也有,重要的是靠制度約束。一是根據不同的經營狀況採取差別費率,通過費率調節,增加成本來規避和杜絕風險;二是銀行間的互相監督機制,取消銀行現有的國家信用擔保機制,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社會信用機制,使銀行更具競爭力和市場擴張力;三是及時退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存款人利益,並不是保證每個參與保險的金融機構都能不折不扣地得到補償。所以,金融機構一旦因主觀原因出現經營危機,保險機構有權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險體系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對其接管或兼並,把銀行經營不善引起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當記者問到存款保險制度推出面臨的難點時,易憲容表示,在於增加銀行經營成本的繳納費率和對於存款人的賠償限額上。王國剛也認為,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從操作層面上看,至少有三個問題需要考慮清楚,一是保費的口徑、收取的時點界定,二是如何理賠,三是結余資金如何運作等方面,這些問題都將影響存款保險制度的實際效果。
㈥ 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
淺析我國銀行監管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摘要]法定存款准備金、存款保險制度和法定資本充足率要求是維護銀行體系穩定的三大基本制度,是現代金融安全網的基本構件。這些制度產生的實踐背景均是起因於銀行業的混亂乃至危機,其理論基礎則是銀行業外部性導致的市場失靈,銀行業的不穩定不僅影響到存款人的利益,而且,由於銀行是信用貨幣制度和整個經濟支付清算體系的核心,它的不穩定還將導致波及整個金融和經濟體系的危機。從具體的框架看,則形成了以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為主,各種措施相互配合的格局。
[關鍵詞] 金融監管 法定存款准備金 存款保險制度 法定資本充足率
對於我國銀行業的監管制度,我想分別從以下三方面加以分析,最後淺談其改革方向:
一.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功能及其改革
1.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起源和功能
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誕生可以追溯到19世紀美國的自由銀行業時代。當時設立銀行的條件非常寬松,以至於產生了大量欺詐性的「野貓銀行」。這些銀行吸收存款(金幣)之後,發行紙幣(銀行券),但其組建者並無用金幣贖回銀行券之意。這不僅導致存款人的利益無法保證,而且,貨幣發行制度也非常混亂。1863年美國的國民銀行法通過之後,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正式建立。其初衷有二:第一,在微觀層面上,是要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此,存款准備金中的「准備」二字,即是指為存款人提現做好「准備」;第二,在宏觀層面上,統一貨幣發行制度,控制貨幣總量。1913年美國的聯邦儲備體系正式建立之後,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遂適用於所有加入聯邦儲備體系的銀行。由於中央銀行無須為商業銀行交納的法定存款准備金支付任何利息,因此,法定存款准備金實則為一種對商業銀行徵收的稅收,而這種針對不同銀行的「差別」存款准備金制度的直接後果就是獎劣罰優,從而使得大量資質較差的州立銀行得以順利設立。這種制度直到1980年才被取消。
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誕生之後,遂被各國中央銀行所採納。由於該項制度在微觀層面的一個初衷就是保持銀行業的清償能力,因此,針對流動性不同的存款,其法定準備金率也各不相同。例如,對於活期和支票存款來說,准備金要求就比定期存款要高一些。這可以說是針對不同存款類別而實行的「差別」准備金制度。
建立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初衷之一在於保持銀行的流動性,從而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這種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大數定律,即用暫時不提取的存款來為急需現金的存款人提供流動性,因此,它實則是存款人之間的相互保險。然而,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法定準備金雖可以用於銀行間的彼此支付清算,但它依然是被央行凍結的資產,因此,商業銀行並不能隨意動用法定準備金來應對客戶提現。實際上,商業銀行交納的法定準備金是一種保證金,其目的在於換取中央銀行提供的兩項服務:第一,中央銀行利用准備金帳戶向各商業銀行提供支付服務;第二,在銀行發生流動性危機之時,中央銀行將提供信貸以維護支付系統的安全,此時,中央銀行即扮演著最後貸款人的角色。
盡管法定準備金在「准備」應對存款人提現之功能方面被異化了,但是,它在控制貨幣供應量和實施貨幣政策方面卻發揮著顯著的作用。因為法定準備金率的細微變化將導致貨幣乘數發生變化,進而使派生存款和總貨幣供應量發生巨大變化。由此,在經濟極度衰退或者極度亢奮的時候,調整法定準備金率就成為中央銀行的一個關鍵手段。
2.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
20世紀90年代,隨著支付清算體系的現代化以及其他金融安全網措施的逐步完善,法定準備金在維持銀行業穩定方面的功能逐漸淡化;同時,由於金融和經濟體系面臨巨大的結構性調整,不僅「貨幣」量、貨幣乘數均受諸多內生因素影響,以至於希冀外生地調整銀行准備金頭寸來影響經濟往往功敗垂成,而且,過高的、甚至僅僅是正的法定準備金率也將對金融體系產生不利影響。
其一,在保證商業銀行支付能力方面,法定準備金的作用被大大弱化了。這首先歸因於各國支付系統的現代化改造。目前,各國的支付系統都在從定時差額清算系統向實時總額清算系統(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 systems,RTGS)發展。在實時總額清算系統中,全部金融機構的清算,都將全部、足額、即時地不間斷進行,沒有任何時滯和遺漏。同時,在這種系統中,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頭寸和支付能力也受到中央銀行實時的監控。加上其他監管措施的加強,尤其是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的實施和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比以往更加穩健,這也加強了銀行業的支付清算能力。由此,作為維持支付安全的保證金,法定準備金要求就可以大大減少了。
其二,在貨幣政策操作方面,法定準備金的功能已經大大降低,而其負面效應卻日漸凸現出來。首先,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利率自由化進程,各國中央銀行越來越依靠利率傳導渠道,央行主要是通過公開市場操作來調控貨幣市場利率,進而對銀行信貸市場、股票市場以及固定收益證券市場產生影響。其次,隨著金融業的競爭日趨激烈,銀行越來越重視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之間的匹配,只要能夠保證支付清算的需要,一般都會盡力降低超額准備金率。在這種情況下,央行調整法定準備金率的負面效應就更加明顯了,央行提高法定準備金率可能會立刻引發流動性危機。再次,由於法定準備金不支付利息,實屬對商業銀行的一種課稅,在金融混業的年代,顯然不利於銀行業的發展,而且,也將對市場化的利率體系產生扭曲效應。
在這種背景下,各國紛紛於20世紀90年代開始了法定準備金制度的改革。一種改革方向是取消中長期定期存款的法定準備金要求,並大幅度降低活期和支票存款的准備金率,其典型的代表是美聯儲和歐洲中央銀行。在准備金率大幅度下降之後,法定準備金的主要功能業已發生轉變。目前,雖然規定法定準備金率依然有保持銀行流動性和控制貨幣量的考慮,但是,其日常功能實際僅僅是為了保證銀行支付清算的要求。這種轉變同銀行業的功能變化也是相適應的。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功能及其改革
1.存款保險制度的起源和功能
存款保險制度起源於1929年資本主義大蕭條之後的美國。大蕭條導致美國發生了大范圍的銀行業破產倒閉事件,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1933年的銀行法(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批准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該機構對加入聯儲體系的銀行強制性地徵收存款保險費,在銀行面臨導致危機之時,該機構將負責賠償存款人的損失。對於非聯儲體系的州立銀行,必須達到存款保險公司規定的標准後,方可加入存款保險體系。這里,美國獨特的二重銀行制度又導致了針對不同機構的「差別」存款保險制度的產生。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得公眾恢復了對銀行業的信心,對於銀行業的災後重建發揮了關鍵性的作用。
與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功能不同,存款保險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保護存款人,其本質在於將存款人和銀行承擔的風險轉移給第三方當事人——存款保險機構。在金融體系面臨巨大危機之時,該項制度已經被證明具有穩定存款人、防止擠兌的功能。20世紀60至80年代期間,由於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美元幣值的急劇變動,以及兩次石油危機形成的巨大沖擊,各國銀行業都面臨著一個動盪不安的經營環境。為此,主要發達國家紛紛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目前,全球已經有約80個國家實行了存款保險制度。
2.存款保險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
雖然存款保險制度在銀行業危機的事後發揮了穩定存款人信心、防止銀行業大范圍倒閉的功效,但是,在銀行業正常經營的過程中,其缺陷日益顯著,甚至有鼓勵銀行業冒險、從而促使危機發生的負面效果。
首先,存款保險制度有可能造成對不同資產規模的銀行的歧視,從而產生獎劣罰優的效果。在銀行業發生危機的時候,存款保險機構有兩種選擇:第一,讓銀行破產,並向存款人支付賠付;第二,直接或者間接地資助其他機構來收購危機銀行。對於大型銀行來說,採取第一種辦法會導致存款保險機構支付巨額賠付,其成本相當高昂。因此,存款保險機構總是願意對大型機構採取救助政策。由此,即使大型銀行並未對其存款進行全部投保,其存款人也將獲得實質性的保護。相反,小銀行即使為其存款進行了足額投保,在危機來臨時,也將不得不破產清償。這種「太大而不能破產」的差別待遇顯然對穩健經營的小銀行不利,從而促使它們不計風險和成本,通過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來做大規模。這即構成了該項制度獎劣罰優的潛在效應之一。
其次,存款保險制度有可能導致存款人乃至銀行的道德風險問題。由於該項制度在本質上是將存款人本應承受的銀行違約風險轉嫁給了保險機構,因此,存款人在選擇銀行時,除了需要考慮銀行提供的存款收益之外,很少有動力去考察銀行的風險情況。於是,尤其是在利率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過程中,由於銀行面臨著同業間以及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激烈競爭,用較高的存款利率或者其他非價格手段來爭奪存款客戶就非常必要了。對存款資源的競爭又將促使銀行從事收益較高、但風險同樣較高的資產業務。這樣,存款保險的獎劣罰優的效果再次體現,那些穩健經營的好銀行也將步壞銀行的後塵,其最終的結果就是銀行體系的脆弱性進一步提高,發生危機的可能性上升。
存款保險制度之所以會有以上弊端,其根源在於政府承擔了本應由銀行和存款人承擔的風險。為此,各國紛紛對之進行改革,以將集中於政府一身的風險重新分散給各個市場參與者,這些改革措施主要有:
第一,將風險分散給私營機構和個人,這主要包括設立私營或官私合營的保險機構以及建立存款人和保險機構間的共保機制。官辦的保險機構,其最大的缺陷就在於用政府信用替代商業信用會扭曲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而商業銀行承擔的風險最終又轉嫁給了納稅人。因此,官辦的存款保險實質上是全體納稅人對銀行的保險。這又導致官辦機構中的官員很可能同商業銀行的管理人員相互勾結,關於這一點,即使在法律相對完善的美國也是如此。因此,英國、法國和德國等國都採取了私營存款保險公司的形式。然而,在大銀行倒閉之時,或者在整個銀行業面臨著系統性風險的時候,私營機構的力量顯然不足。因此,全球採取私營機構形式的國家也只有10餘個,而依然採取官辦以及官私合營形式的國家則分別達到30餘個。另外一個重要的改革就是建立共保機制,即保險機構僅僅為存款人的部分存款提供保險。在共保機制下,一旦銀行無法清償,則存款人也將承擔部分損失。
第二,讓銀行股東承擔足夠風險,這是以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為基礎,實行風險調整後的差別存款保險制度。差別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依賴於對銀行業經營情況的評級。在這方面,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最早採取了駱駝(CAMEL)評級方法,即:資本充足度(Capital 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 quality)、管理能力(Management)、盈利(Earnings)和資產流動性(Liquidity)。這里,依據資產風險而計算的風險資本充足率是關鍵,任何銀行都必須滿足最低風險資本要求。至於管理能力、盈利以及資產流動性都同降低資產風險和增強補充資本的能力密切相關。根據對銀行評級的結果,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將收取不同的存款保險費率,以鼓勵銀行業降低風險、穩健經營。差別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使得原先完全由存款保險機構和存款人承擔的風險開始向銀行的經營者、特別是銀行股東轉移,因為一旦發生危機,銀行資本將首先承擔損失。但是,由於該項制度實施的基礎在於正確計算和管理具有風險差別的銀行資產,因此,後者即成為該制度成敗的關鍵,總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和改革雖然對危機時刻銀行業的穩定起到了一定的績效,但是,目前的普遍共識是:在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和信息披露機制未得到完善之前,存款保險制度、尤其是機制設計糟糕的存款保險制度將會導致非常負面的效果。
三.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的功能及其改革
1.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的起源和其功能
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早已有之,但是,直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前,各國對銀行資本的規定僅僅同資產的總量相關,而同資產的質量無關。80年代後期,美國首開風險資本管理制度的先河,對銀行資本的法定規定開始逐步同銀行資產質量相掛鉤。在金融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為了促進各國銀行的公平競爭,增強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性,1988年國際清算銀行通過了「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88年巴塞爾協議)。由此,基於資產風險的法定資本管理遂在全球推廣開來。
基於銀行資產風險的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其主要目的在於吸收銀行經營過程中的意外損失,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由於銀行的股東和次級債權人將首先承擔損失,因此,這種制度有助於加強銀行業的自我約束能力。同時,法定資本充足率的規定還可以限制銀行資產的過度擴張,防止銀行為追求盈利而不顧資產規模增長導致的風險累積。
2.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
88年巴塞爾協議雖然在加強銀行自我約束方面邁出了積極的一步,但是,僵化的機制設計使之不僅不利於銀行業的經營,而且,此後歷次的銀行業危機表明它並不能起到有效防範風險的作用。
從監管理念上看,88年巴塞爾協議還是基於市場失靈要比政府失靈更為嚴重這個認識的基礎上。因此,監管責任和對銀行資本的管理許可權集中於監管當局,商業銀行並無主動管理風險的動力。而且,88年協議還試圖用一個標准來管理各種經營范圍、經營規模不同的銀行機構,以至於眾多銀行不得不削足適履。
新巴塞爾協議強調監管過程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在最低資本要求的規定中,不僅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做了全面的強調,而且,還規定了評估信用風險的標准法和內部評級法,以針對銀行的經營管理能力實施差別的監管要求。新協議最具特色的地方還體現於在強調監管當局外部監督的同時,要求銀行自身加強信息披露,以強化市場對其的約束。由此,新協議在給予銀行足夠自主權的同時,充分利用了市場機制的作用,即承認市場在迫使銀行控制風險、穩健經營方面的功能。在足夠的信息披露下,市場將會獎優罰劣,那些風險高的銀行將在資本籌集、存款獲取方面處於不利的地位,相反,那些穩健經營的銀行將獲得低廉的資本和更多的存款。
四.三大制度的相互關系及中國未來的改革方向
當前,雖然各國監管主體框架會因歷史原因而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和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這三大制度中,資本充足率要求是居於各國銀行業監管框架的核心的。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三大制度相互配合、取長補短的監管格局。
1.法定資本充足率和存款保險制度的關系
法定資本充足率管理同存款保險制度之間相互配合的要求同它們的功能差異密切相關。首先,對於銀行業穩定問題,前者重在事前防範,後者重在事後救助。從新巴塞爾協議所提倡的三大支柱可以看到,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主要是從事前的角度來防止銀行業出現破產清償的危機。而存款保險制度在改革之後也強調事前依據銀行資產風險實施的差別費率,但是,其主要功效還是在於事後救助業已瀕臨破產的銀行。
其次,在兩種制度中風險的承受者不同。在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下,一旦銀行發生損失,則首先承擔損失的是銀行的股東和次級債權人。在存款保險制度下,銀行發生損失的風險已經轉嫁給了銀行和存款人之外的第三方當事人——存款保險機構,因此,存款損失將首先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存款保險機構在賠付存款人的損失之後,才通過破產清償或者兼並收購活動來獲得補償。
由於這兩方面的差別,存款保險制度的設立必須以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的健全為基礎。因為在缺乏後者的情況下,事後的保險必然會造成存款人、尤其是銀行事前的道德風險。而且,在沒有良好的資本充足管理制度,獎優罰劣的差別存款保險制度也無法有效實施。
當然,在事前的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建立起來後,事後的存款保險也非常必要。因為事後的救助更著眼於防止單個銀行危機發展為大范圍的系統性危機,這一點在金融體系的結構改革過程中尤為重要。
2.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和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關系
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同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差異也是顯著的。首先,兩者的基本目標有所不同。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主要在於防範風險,保持銀行業的穩健經營;而法定存款准備金的主要目的一則在於維持支付清算體系的穩定,二則作為特殊情況下迫不得已才為之的貨幣政策操作工具。
其次,兩者針對的風險不同。盡管國際清算銀行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管理辦法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主要還是針對銀行經營過程中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與之相比,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所防範的主要風險在於銀行的流動性風險。
再次,同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著重於事前防範不同,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背後是作為最後貸款人的中央銀行,其關鍵還是在於銀行發生清償危機的事後,對銀行進行救助。
最後,法定資本充足率管理具有順經濟周期的特徵,即在經濟周期高漲時期,銀行資產質量上升,資本要求的壓力下降,這進一步增強了銀行的放貸能力;而在經濟周期下降階段,銀行資產質量惡化,資本要求壓力上升,這又導致銀行出現惜貸現象。與之相比,法定準備金制度及其背後的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操作均屬於逆周期的宏觀調控手段。
顯然,由於兩種制度在功能上的差異,自然需要政策當局在實施過程中考慮兩種制度的配合。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既無法成為支付清算體系穩定的有效保障,也無法應對經濟周期導致的宏觀經濟和微觀金融效應。同樣,試圖利用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來在事前約束銀行的貸款及其他業務,控制銀行的風險,也是無法奏效的。
3.中國的現狀及改革方向
中國銀行業的監管框架目前尚處於建設過程中。就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而言,銀監會日前公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我國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將逐步達到《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要求。就存款保險制度而言,在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沒有有效建立,以及銀行業的公司治理結構未得到有效改善之前,該項制度還缺乏建立和實施的基礎。在這種背景下,對銀行業唯一有效的監管措施看來就是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了。
然而,我國的准備金制度同其他國家有著根本性的差異,堪稱獨一無二。首先,在商業銀行上繳法定準備金之後,並不能利用法定準備金來從事日常的支付清算功能。因此,為了滿足支付清算需要,商業銀行不得不保留一定的超額准備金(備付金)。其次,央行對法定準備金和超額准備金均支付利息。由於我國准備金制度的兩大獨特之處,加之沒有建立起以央行為核心的統一的支付清算系統,准備金本應具備的兩個功能都存在缺陷。
首先,由於支付清算系統不僅在各商業銀行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分割,在各商業銀行內部也因地域和層級的不同而存在分割現象,加上央行對備付金率並無約束力。因此,實際擔當支付清算功能的備付金也不僅在各商業銀行間存在著差異,在各商業銀行的分支行之間亦有所不同。隨著支付清算體系的完善,備付金率逐年下降。至於城市商業銀行、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機構,由於較少的跨地域支付需求,其備付金率相對低得多。所以,如果說准備金的基本功能在於保證銀行體系的支付清算體系的高效率和安全性,那麼,這種差別的備付金率就意味著各銀行在獲得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服務方面就存在著先天的不平等。
其次,在法定準備金和備付金相互分割,並且都由央行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央行希冀通過上調法定準備金率來約束銀行放貸行為,也存在著局限性。其一,由於法定準備金支付較高的利息,對於那些吸存成本低、資產運營效率差的機構,無疑使之獲得了更多的免費午餐。相反,對於那些運營效率高,但囿於網點劣勢而吸存成本較高的銀行,提高法定準備金率無疑打擊了其競爭能力。其二,由於備付金支付利息,各銀行的備付金率均高於、甚至遠遠高於其支付需求,提高法定準備金率雖然會降低備付金率,但是,由於很高的總准備金率難以變化,對銀行的貸款擴張行為是否能夠產生實質性影響,也值得懷疑。其三,市場化的貨幣政策操作依賴於貨幣市場的發展,在現行較高的准備金利率下,進一步提高法定準備金率,將使得市場利率的形成機制更加扭曲,不利於貨幣市場乃至資本市場的發展。
另外,在法定資本資本充足率制度尚沒有有效實施,希冀利用不健全的准備金制度來擔當前者的功能,也是難以實現的。這里,我們可以設想兩家銀行,一家是沒有任何資本、但能夠完全滿足法定準備金要求的銀行,另外一家是能夠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的銀行。顯然,如果僅僅對法定準備金提出要求,那麼,前者的資本乘數無窮大,後者則是有限的。因此,控制銀行業的放貸行為及潛在的金融風險,依然須以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為基礎。
總之,在當前銀行信貸貸增長過快,可能影響到銀行業穩健經營的情況下,應該加快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的實施步伐。在此基礎上,逐步合並法定準備金和備付金帳戶,降低直至取消准備金利息。在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和准備金制度完成改革後的適當時機,再行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為此,各監管主體需要明確各自職能,相互協調,密切配合,以共同構造完整有效的中國銀行業監管體系。
參考文獻:1. 殷劍峰《關於三大銀行監管制度的分析及對中國的啟示》講話稿2007年
2.2004年6月《新巴塞爾協議》
3.《中國人民銀行法定存款准備金規定》2008
4.關於美國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規定
㈦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及如何建設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及如何建設
我國金融業正處在向市場化轉化過程中,存款機構在客觀上面臨較高的風險。現階段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是銀行業完善安全保障體系的需要,是減輕政府和央行市場退出成本壓力的需要,也是金融業對外開放的需要。
隨著商業銀行市場化進程的最終實現,國家信用的隱性擔保作用將逐步弱化,特別是從今年開始,我國金融改革將全面加速:利率、匯率市場化將逐步推進,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即將改制上市,而中小商業銀行的改革也需要一個良好的進入和退出機制。這些改革的進行,將很難避免金融風險的發生。因此,存款保險制度是確保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順利進行的重要條件,沒有存款保險制度,銀行業下一步的改革措施將缺乏安全保障。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定義及形式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一個國家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通過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種在銀行因意外事故破產時進行債務清償的制度。說的簡單些,是由各家存款性金融機構繳納保費,一旦投保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就由這家保險機構為存款人支付一定限度的存款。
存款保險體系形式主要有三種:一種是由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險機構,如美國和英國;另一種是由民間建立的以協會形式存在的保險機構,如德國、法國、義大利;第三種是由官方和民間共同建立的存款保險機構,如日本、比利時。各國的存款保險機構在組織形式上雖有不同,但其宗旨卻基本一致,而且都同時承擔著金融監管的職能。存款保險的投保形式有兩種,即強制性與自願性。前者指所有存款性金融機構都被強製成為存款保險公司的成員;後者則允許金融機構選擇是否投保。
人民銀行有關課題組最近就各國存款保險體系做了比較研究,研究結果表明:盡管各國存款保險體系存在較大差異,但基本目標是相同的,即:一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護居於多數的小額存款人的利益;二是建立對出現嚴重問題瀕於倒閉的銀行進行處置的合理程序;三是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保證銀行體系的穩定。
二、構建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在樹立存款人信心和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方面確實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它同時也是一把「雙刃劍」,設計不完善的存款保險體系可能導致金融業經營狀況惡化。因此,構建一個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我們必須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參照外國的經驗和模式,取長補短。首先,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設計應當體現強制加入、費率掛鉤、風險共擔的原則;其次,要加強銀行監管,包括對市場准入、業務范圍、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以及市場退出等進行持續性監管;最後,要強化市場約束。通過強化銀行股東、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對銀行的監督,可以減弱道德風險,同時有效的市場約束必須以穩健的會計制度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作為強有力的支持。
1、存款保險的范圍及投保方式。我國存款機構主要有國有商業銀行、非國有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外資銀行中國分支機構和郵政儲蓄局五類。存款保險是為防範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應實行強制性投保原則。理由如下:一方面銀行風險是必然存在的,與之相對應,居民及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淡薄;另一方面,如採取自願投保,目前在金融體系中佔主導地位的國有商業銀行憑借其特殊地位和競爭優勢,很可能為降低經營成本而不參加保險,造成金融安全網的缺口。因此我國應實行強制投保原則,以增強整個系統的抗風險性。隨著居民和金融機構風險意識增強,存款保險制度日益完善,可逐步過渡到自願投保方式及設立存款保險的准入制度。
2、存款保險的對象。存款保險的對象是保險合同的標的物。存款保險制度應對同業拆藉以外的居民本、外幣存款予以保險。為了適應金融開放的要求,在中國境內的外幣儲蓄存款也可以作為存款保險的對象,這樣對我國居民來講,是保護了他們的利益,對外國居民來講,提高了中國國際金融信譽。
3、存款保險的保險費率確定。從國際上看,存款保險費率一般有兩種:一是單一保險費率,即按各銀行存款余額乘以統一的保險費率來收取保險費;二是根據風險來確定差別保險費率,即先根據各銀行資本及其他的監督指標確定保險費率,再乘以各銀行的存款余額。兩種制度相比,後者不僅體現了保險的基本原則,而且對銀行從事高風險信貸的動機有抑製作用。資本充足率不高或高風險資產較多的銀行,將被認為高風險銀行,則要繳納比一般銀行高的保險費,從而增加了其經營成本。更重要的是,保險費率隨銀行資本充足率等指標的變化而不斷調整,有利於鼓勵銀行持有更多的資本及更少的高風險資產。由於我國各類存款機構的風險程度、經營管理水平、資產規模和資產質量有較大區別,因此可考慮採取差別費率制,對風險不同的機構採取不同的保險費率。不同類型的存款機構因風險不同保險費率存在一定差異,同一類型機構因風險程度指標值不同,所承擔的保險費率也不同。具體操作時,可根據對各類機構風險的整體評價,確定不同的基準保險費率,再通過對每個機構風險指標值的總體衡量,對超過類別風險指標的個別機構的保險費率做必要的上浮。
4、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置。較為現實的選擇則是由政府和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共同出資建立存款保險公司,該公司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直接領導,這樣既可增強政府和投保金融機構對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的責任感,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實力和信譽,又可進一步完善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手段,強化其宏觀金融調控能力。
5、存款保險限額。存款保險公司應對存款帳戶確定一個最高保險金額。如果最高保險金額過低,一旦銀行發生倒閉,會給存款者造成較大損失,降低儲戶存款信心,從而將減少銀行信貸資金來源;如果最高保險金額過高,則又會使存款者產生依賴思想,認為即使銀行倒閉也不會使自己遭受損失,從而不謹慎地選擇存款銀行。合理確定存款保險最高金額的基點一是要使極大部分儲戶的利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二是要使銀行破產後的清償工作得以實事求是地開展。根據目前我國居民收入狀況及貨幣使用偏好,我國存款保險最高金額宜確定為10萬元人民幣,對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的存款實行全額賠償,超過10萬元的給予一定的遞減比率賠償。
6、存款保險理賠。當投保機構因主動解散或由監管機關宣布關閉而不能履行支付義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就需要對存款辦理賠付。賠付含義不僅限於支付現金,同時更主要的是對存款人現金給付權的承認,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不同的賠付方式:一是根據停業機構帳冊記錄及存款人提出的存款余額證明,按保險金額直接核算其所得金額,然後以現金支付;二是在同一地區,由存款保險公司出面,將存款人的存款轉移到其它銀行帳戶中;三是以存款保險公司名義繼續經營。在確定保險賠付標准時,應考慮到中國城鄉居民和中小企業的金融資產結構中銀行存款佔主導部分這一特點,實行「保底」、「遞減」、「封頂」的賠付原則。「保底」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倒閉機構的各種存款債權之和(以下稱存款債權)少於或等於法定數額的,全額賠付。「遞減」是指存款債權超過法定數額的,按適當比例賠付。「封頂」是同一次清算中同一存款債權的最高獲賠金額是法定的。採用「保底」、「遞減」、「封頂」的賠付模式,有利於避免大額存款人比小額存款人地位更優越,同時將降低存款人的道德風險程度,促使存款人事前主動關心存款銀行的安全性。
結束語
存款保險制度雖然可以降低和防範風險,但還是有缺陷的。必須在不斷加強中央銀行和銀監會金融監管的同時,應盡快建立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體系,提高其自我約束力.
㈧ 關於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的書有哪些
最新頒布國家法律法規關於印發中葯、天然葯物注射劑基本技術要求的通知關於暫停銷售和使用抑肽酶注射劑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08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2007年04月04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年08月30日頒布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08月26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年08月30日頒布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2007年9月14日頒布中國名牌農產品管理辦法2007年9月13日頒布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2007年10月9日頒布舉報、查處侵權盜版行為獎勵暫行辦法2007年9月20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12.06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2007.12.01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2007.11.29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10.28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07.10.2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10.28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07.08.30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08.30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葯品召回管理辦法2007.12.12中國法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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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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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收現付制的機制是由年輕一代供養上一代,將年輕一代繳納的保險費用用於支付給老一代的養老保險金。這種基金籌資模式可以應對通貨膨脹所帶來的風險。
但是,這種籌資模式與人口結構有密切的關系,當老齡化嚴重,就會增加養老保險費用的支出,年輕一代繳納養老保險的費用就要增加,從而增加了年輕人的負擔。另外,1997年實行養老保險以來,1997年之前退休的人(即「老人」)沒有繳納過養老保險,須完全由社會提供;1997年之前參加工作,1997年以後才退休的人(即「中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不足以供他們養老,須由社會支出一部分,這也就是我國養老保險面臨的最大難題——所謂的「隱性債務」問題。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由現收現付制改為部分積累制,個人繳納存入個人帳戶,用於個人養老;企業繳納費用計入社會統籌帳戶,解決隱性債務問題,從而,既保證了老一代的養老保障,又減輕了年輕一代的負擔。
㈩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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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
制度的主要內容
1984年中國開始對原有的退休金制度進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構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統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
該制度的目標只是為被保險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資替代率將逐步調低,從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
該制度在所有制方面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以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結合。
該制度由企業和雇員共同負擔費用。
該制度實行隨收即付與積累相結合的財務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給付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給付條件是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二)統賬結合的
醫療社會保險
的主要內容
國務院於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三)
失業保險
制度的主要內容
1988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發布並實施。
失業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使其再就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都是失業保險的對象。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的保險費和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給付種類包括: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給付的條件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四)
工傷保險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6〕266號)。
《工傷保險條例》經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參保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費率: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五)
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法》中對「生育保險」的規定是只有女性享有的,但是已經有26個省、市、自治區都設立了「男方護理假」或者「配偶護理假」,在這些地方
生育保險不分男女,單位都必須參保。男性參保,主要享受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還有一些晚育津貼等,按當地規定執行。也是單位繳納,個人不拿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