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要在民政局進行年檢,年檢報表裡有個社團類型,請問浙江商會的社團類型是什麼
商會,屬於行業性社會團體。
行業性社會團體:是指社會經濟發展領域中有行業調控職能的,或起到行業主導作用的社會團體。
目前,社會團體在登記管理的分類上分四大塊:
1、學術性社會團體,指各個社會科學領域中的各種類型的學術團體,如學會、研究會。
2、專業性社會團體,指各個自然科學領域中的各種類型的學術團體,一般定為學會、協會、促進會。
3、行業性社會團體,指社會經濟發展領域中有行業調控職能的,或起到行業主導作用的社會團體,一般稱協會。
4、聯合性社會團體,區別於以上三種類型的、跨行業的、有聯合體性質的社會團體,如校友會、聯合會、聯誼會、協會等。
(1)雲南民政廳基金會年檢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 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團體;
(三)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❷ 雲南省民政廳的機構職能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州(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優撫政策、標准和辦法,負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全省優撫工作,承擔雲南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政策和計劃,指導軍供站、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的工作。
(五)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評估並統一發布災情,申報、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擔雲南省減災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
(六)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工作。
(七)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的遷移審核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審批。
(八)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眾權益保障工作;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有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參與擬訂在滇國際難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在滇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❸ 請問我要申請基金會是去區民政局還是市民政局
地方性質的話,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❹ 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為「雲南青基會」,英文譯名為「Yunn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YY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雲南省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區域。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略。
本基金會的價值觀是:「以人為本,以文化人;傳遞愛心,助人自助;創造進取,追求卓越」。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 426.63 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利息收入及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雲南省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昆明市西壩路29號青年大廈6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社會發展和青少年成長的需要,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募捐活動和資助服務項目;
(二)組織開展和資助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三)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青少年問題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工作;
(四)表彰獎勵雲南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雲南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六)呼籲社會各界關心和支持雲南青少年事業,開展全省性公募活動,聯絡省內外、海內外友好團體和個人,為雲南青少年事業爭取財物支持,設立各類專項基金,開展符合宗旨的上述各項業務活動;
(七)本章程規定的投資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7至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認同本基金會章程,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四)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五)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有能力推動青少年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及人選方案,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上屆理事會提出;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所改選的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少於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遵守《雲南青基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每年至少兩次參加本理事會或專業委員會活動,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有權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四)有義務對本基金會各項事業發展提出專業性意見和政策建議,保障公益基金安全、保值、增值,拓展人脈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五)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反映青少年意願和要求。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雲南青基會章程,決定機構的使命、價值觀和戰略目標;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決定機構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機構管理制度,確保決策過程中的效率、程序、創造價值和糾錯能力;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根據理事長提議任免秘書長,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和評估秘書長的工作;
(九)提高機構公眾地位,審定品牌宣傳方案,批准信息披露計劃,擴大機構公信力和影響力;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應載明授權范圍。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至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雲南青基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本基金會為理事和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品德高尚,學識深厚,作風民主;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秘書長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因超越職權、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訂理事會工作規劃;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組成。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擔負並完成理事會的目標任務;
(二)制訂和實施機構項目發展計劃和重大項目方案;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實現資產運行安全保值增值;
(四)培養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隊伍;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半年和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一)各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與調整由理事長提議,理事會決定;
(二)各專業委員會是秘書處領導下的專業工作機構,以研究、咨詢為主要職能,負責對某些專門事項進行調研,形成議案,為理事會提供決策依據;
(三)各專業委員會向秘書處負責,沒有決策權;
(四)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成員若干名,由有關方面專家和本基金會高級管理人員組成。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
(一)理事會根據需要,聘請若干名對機構發展給予長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
(二)理事會邀請德高望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三)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人出任。會長、副會長為名譽職務;
(四)理事會設名譽會長一人,顧問若幹人,名譽會長、顧問邀請德高望重的省級領導出任。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和利息收入;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中國青基會等機構的扶持資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符合宗旨的各項事業;
(二)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資助項目;
(三)根據業務需要建立專項基金;
(四)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
(五)資產保值、增值;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 通過網路面向海內外籌集捐款;
(二)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則購買債券、基金;
(三) 根據宗旨在全省開展募捐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於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年度財務報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可轉由其他性質一致,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開展符合捐贈方意願的活動;
(二)用於發展與雲南青基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❺ 雲南省民政廳的處室職責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政策法規、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綜治、信訪和行政管理、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組織協調機關信息化建設;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承辦有關新聞宣傳及發布工作。
辦公室下設綜合科、秘書科、宣傳科。
(二)優撫處
擬訂優撫政策、標准和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公務員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人民警察、退出現役的軍人評定殘疾等級和傷亡撫恤工作;承辦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審核、申報工作;負責革命烈士事跡有關編纂工作。
(三)安置處(省軍隊離退休幹部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
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政策和計劃;擬訂軍供工作發展規劃;負責軍隊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公共服務工作;指導軍供站、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四)救災處(雲南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雲南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雲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並監督執行;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上報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中央和省級救災款物、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調撥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擔雲南省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五)社會救助處
擬訂社會救助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擔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擬定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和農村敬老院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做好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生活補助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專項社會救助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辦1984年前離職半脫產的原大隊幹部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建國前入黨農村老黨員和城市無工作、無退休待遇老黨員定期生活補助、村幹部待遇有關工作。
(七)區劃地名處(省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聯檢工作;參與省際間的邊界勘定及界務管理工作;協調州(市)之間邊界爭議;指導州(市)轄區內縣鄉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編制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標准畫法圖;承擔全省地名區劃信息系統管理工作。
(八)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並監督執行;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負責彩票公益金管理、監督、使用有關工作;擬訂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和扶持工作;承擔康復器具行業管理工作,協助做好假肢和矯形器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和注冊管理,指導有關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組織擬定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工作。
(九)社會事務處
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擬訂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政策,協調省際間和州(市)間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推進殯葬改革,承擔經營性公墓建設的審核、報批、年檢和監管工作,指導殯葬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協調處理少數民族和涉外殯葬事務;負責推進婚俗改革,指導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全省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承辦兒童收養政策協調事宜,指導尋根回訪工作。
(十)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財務規章並監督執行;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基本建設經費的管理;組織協調民政經費投入項目的績效評估工作;檢查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使用情況;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和基建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對外合作處(省安置難民辦公室)
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擬訂在滇國際難民管理辦法;負責難民的安置管理工作;申報接收國際社會對難民的援助,監督執行外援協定;負責難民管理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接待、聯系、辦理難民回國和去第三國的事宜;處理難民的來信來訪和尋找親人工作。
(十二)民間組織管理一處(涉外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負責有關民間組織綜合協調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稿;承擔民間組織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按職責分工的涉外國人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等工作。
(十三)民間組織管理二處
擬定民間組織登記的規劃和辦法;負責許可權內登記的民間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成立、變更、注銷等有關工作;負責與有關部門協調前置審查事項。
(十四)民間組織管理三處
起草或擬定民間組織扶持、監督管理的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負責許可權內登記的民間組織的日常監管、年度檢查、分類評估和執法監察有關工作;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取締非法組織;負責民間組織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管理民政部委託管理的在滇民間組織。
(十五)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處(雲南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與軍地有關部門的日常聯系,協調、指導地方支持部隊建設和部隊參與地方建設的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全國和省級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模範(先進)城(縣)的評比推薦命名表彰活動;負責牽頭組織開展走訪慰問有關擁軍優屬活動;指導軍地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宣傳和調查研究。
(十六)人事處(社會工作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表彰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有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七)直屬單位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八)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十九)省紀委、省監察廳駐省民政廳紀檢組、監察室
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撥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經批准,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駐在部門縣處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受理駐在部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承辦省紀委、省監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綜合處
協助省老齡辦領導處理日常政務;督促檢查省老齡辦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負責全省老齡事業發展情況相關數據統計工作;負責老齡辦各處協調工作;組織協調涉老部門和老年群眾團體開展老齡科研工作;組織完成省老齡委和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聯絡處
開展老齡工作的對外交流合作;負責與老齡委成員單位及其他部門的聯絡工作;制定全省老齡工作幹部的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老年群眾組織建設和本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協調組織老年人開展科技、教育、文化、體育、醫療保健等社會性活動。
(二十二)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宣傳調研處
負責宣傳黨和政府老齡工作方針政策;負責老齡工作的調查研究;負責貫徹落實老年人法規,配合有關部門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搞好老年教育;負責組織表彰活動;負責編輯、印發《雲南老齡》雜志和《雲南老齡工作簡報》。
❻ 雲南省民政廳社會救助處的電話是多少
我沒有幫你找到具體的電話,很是抱歉,但是我建議你採用曲線救國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有兩種途徑,你試一下,我想你一定會找到具體的電話。
1:你可以撥打96100,如果你不是昆明本地的人,你要加上區號0871就行了,你上一個電話是雲南人民廣播電台的,你只要說你有很重要的事情向雲南省民政廳社會救助處求助就會有人告訴你了。
2:你可以撥打當地的118114查詢就好了,應該有,不過應該為座機號。
祝你順利,願你成功!
❼ 我的會計證是06年雲南省財政廳頒發的到現在都沒年檢過,請問還有效嗎謝謝
很抱歉,已經失效了,四年不年檢就不能再用了,得重新考試啊
❽ 雲南省民政廳的直屬單位
一、省民政廳信息中心
負責民政廳信息化建設,推進機關政務電子化;負責民政業務應用軟體的研究、開發、推廣和培訓;負責民政廳網路設備的管理和維護;實施民政部信息中心的業務工作部署,擬制全省民政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指導州市民政信息化建設;完成廳裡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彩票發行管理的方針政策,負責全省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安排落實發行計劃,統一歸集公益金和發行費,並按規定管理使用好福利彩票資金。
三、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
為全省集中供養的1—4級傷殘軍人提供醫療、康復、療養服務,為在鄉傷殘軍人提供醫療、康復服務。接受省民政廳優撫處的業務指導。
四、省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中心
貫徹落實軍休幹部有關法規政策,落實軍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負責全省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省軍休服務工作,對軍隊離退休服務管理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指導全省軍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建工作;負責組織全省軍休幹部和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療養、交流考察及開展文體活動,負責過往中轉軍休幹部的接待工作;組織協調社會力量為軍休幹部服務;負責省軍休服務中心固定資產的管理,依託軍休服務中心面向社會進行有償服務。接受省民政廳安置處的業務指導。
五、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
負責省級救災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負責我省經常性捐助接收工作,接收國際、國內捐款捐物工作,負責組織向省內受災地區發放救災物資;指導州市的日常捐助接收及救災物資接收發放工作。接受省民政廳救災救濟處的業務指導。
六、省假肢矯形康復中心
為傷殘軍人、社會殘疾人提供醫療、康復服務;為肢體傷殘者提供假肢、矯形器及康復器具咨詢、評估、鑒定;生產、經營殘疾人用品、用具。接受省民政廳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的業務指導。
七、省殯葬事業管理服務中心
了解掌握全省殯葬改革工作情況,協助主管部門對全省殯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為全省殯葬事業單位提供各種殯葬信息、技術咨詢等服務;協助業務主管部門搞好全省殯葬法規的宣傳及殯葬社會化管理相關政策調研;負責承辦國際運屍業務。接受省民政廳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的業務指導。
八、省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辦公室
老齡事業發展基金的籌集和管理;興辦老年福利事業,實施助老工程,扶老幫困;組織指導「愛心護理院」建設、管理;組織實施「助老愛心行動」,廣泛動員社會力量扶持農村老年協會興辦老齡公益事業;指導各州市組建老齡事業發展促進會工作;投資興辦和管理所屬老齡公益事業機構,如老年之家敬老院等。接受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領導。
九、省民政廳機關服務中心
為機關辦公及職工生活提供安全保衛、環衛、交通、通訊、文印、物管等服務;為基層民政幹部到昆明出差提供服務;機關委託的其他事項和相關社會服務。接受省民政廳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十、省軍供站
省軍供站以「為國防建設服務、為部隊服務」為工作宗旨,負責協調全省成批過往部隊、預備役人員、入伍新兵、退伍老兵、支前民兵、戰備訓練和搶險救災等過往部隊途中的飲食供應保障工作;負責協調解決各州市軍供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組織開展全省軍用飲食供應業務培訓;組織實施軍供站改(擴)建、維修計劃和設備添置計劃;統籌全省軍供工作,開展統計分析調研,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改進軍供工作等。接受省民政廳安置處的業務指導。
十一、省地名檔案館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全省地名、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收集、鑒定、整理、保管全省性的地名、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檔案資料,積極推進檔案資料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及其開發利用,為國家機關和社會各行業提供服務;指導全省的地名、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檔案資料管理及其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地名工作規劃的制訂、相關標准地名的審核和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的論證工作;開展地名、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及其檔案資料管理的理論研究。接受省民政廳區劃地名處的業務指導。
十二、省救助管理站
負責掌握、了解全省救助管理站情況,開展救助管理調研;協調受助人員跨省接送工作;協調處理受助人員上訪事宜,開展有關救助管理咨詢、指導工作;提出全省救助管理站、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的建設規劃和救助管理工作的建議及意見;組織建設、管理全省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對救助管理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業務上接受省民政廳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的指導。
十三、省收養中心
承擔雲南省涉外送養孤兒、棄嬰材料的初審並向中國收養中心傳輸、上報材料的任務;受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的委託,辦理涉外收養登記,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做好艾滋病致孤兒童救助安置及項目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涉外收養尋根回訪服務工作。接受省民政廳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的業務指導。
十四、省榮軍招待所
為來昆傷殘軍人提供接待服務,為來昆烈士家屬祭掃烈士墓提供接待服務,為基層民政幹部到昆出差提供接待服務,為全省民政幹部培訓提供服務。接受省民政廳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十五、省民政服裝廠
協助省級救災、救濟服裝、衣被的生產;簡易勞保用品生產及商業服務,解決部分殘疾人就業,維護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接受省民政廳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的業務指導。
十六、省老年之家敬老院
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接受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❾ 民政廳有老年事業發展基金會么是否發放過保健品補助卡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是民政部和全國老齡辦領導下的為全國老年人服務的民間慈善組織,是獨立的社會法人。它的前身是中國老年基金會,成立於1986年5月。第二屆理事會於2003年10月選舉產生。本屆理事會於2009年1月15日選舉產生,理事長由民政部原副部長、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李寶庫連任。
民政廳跟基金會有密切的聯系,業務主管單位為民政部,委託中國老齡協會代管,接受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所以,這個機構是存在的,具體是否發放物品那要看每個地方是否有這項舉措。
❿ 成立基金會沒有在民政部門登記是否違法
您好,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