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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管理辦法第10條

發布時間:2021-03-16 09:02:36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十條

《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所稱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是指申請日的上一個會計年度末。

B. 2019年保險新十條度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養老金能領取多少,主要看個人繳費年限長短、個人繳費基數高低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C. 關於保險業的"國十條"

可以.但過去在政策上有一些障礙,目前已經或正在轉變。

03年底修訂的《商業銀行法》中,第十二條也沒有禁止保險公司設立商業銀行。

但是,該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只是,在過去,這種部門管理的審批制為「分業經營」體制下保險機構設立商業銀行增加了難度。詳見:http://www.trustlaws.net/FinancialLaw/List.asp?SelectID=1448&ClassID=118&SpecialID=

而且,最近保監會還發布了《關於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通知》(保監發〔2006〕98號),對保險公司入股商業銀行做出了更細致的規定。

其實,保險公司入股商業銀行早已不足為怪,平安保險和中國人壽等保險機構近年來已參股、控股了多家商業銀行。根據信託法律網(http://www.trustlaws.net)了解,平安保險已經收購了深圳商業銀行89.24%股權,中國人壽正在涉足廣東發展銀行和農業銀行的收購和股改。

在過去,有保險公司「曲線」(如平安保險利用旗下信託公司收購福建亞洲銀行,從而組建現在的平安銀行)入股商業銀行的事。

根據信託法律網(http://www.trustlaws.net)的分析,隨著現在政策越來越寬松,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之間的相互入股已成為綜合經營(金融混業)的應有之義。

D. 怎麼理解保險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

保險公司對於免責條款的內容必須詳細向投保人說明,否則,免責條款不生效,就意味著保險公司不能以免責理由拒賠。但是,如果免責條款屬於法律禁止性規定,比如禁止酒後駕駛之類的,保險公司即使沒有明確說明,也生效,就是也可以拒絕賠償

E.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中禁止性規定怎樣理解

第十條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下為對該條款理解:
1、根據保險法17條規定,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分為一般說明義務與明確說明義務。一般說明義務的對象為格式條款,義務內容為說明;明確說明義務對象是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義務內容是提示及明確說明。
2、 禁止性規定是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屬於禁止當事人採用特定模式的強行性規范。在禁止性規定中,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應根據該規定的立法目的收到相應的行政或者刑事處罰,並不得當然對私法上的民事合同產生影響。如保險人並未將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事由,則禁止性規定的違反不會直接導致免除保險責任的法律後果。
禁止性規定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任何人都應當遵守,不能以不知道該法的存在而主張不適用該法律,故投保人有主動知道該禁止性規定的義務。作為法律強制性規定,禁止性規定一般較為容易理解,且其具體如何應依據有權部門的解釋確定,不以保險人的說明為轉移。
3、 本條的法律、行政法規為嚴格解釋。保險監管部門審批或者制定的保險條款不屬於法定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保險人對這些條款的說明義務不能減輕。
4、 此處的提示,不僅要符合本解釋11條的特殊字體等要求,還應提醒投保人注意到「違反禁止性規定」與「保險人免責」之間存在關聯關系。

F.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哪些情形屬於禁止性規定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G.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H.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1、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員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擔工傷保險費用的,工傷保險費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金額根據員工工資乘以工傷保險稅率來定的。
2、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需要員工承擔部分費用,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不需要員工承擔費用。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I. 保險法司法解釋 二 第十條 哪些屬於 禁止性規定

法律禁止性規定很多。比如無證駕駛、醉酒駕駛、肇事逃逸等等等等。而且最後都有一個龐征博引的兜底條款即「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所以法律禁止性規定是不勝枚舉的。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保險管理辦法第10條擴展閱讀:

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並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

J. 社保法第十條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個規定是什麼內容

目前是由國家養老,但必須要在那裡干到退休,而不是由國家幫助交了,
題外話: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是個無底洞,國家把通過各種渠道收上來的企業的錢用來養這批退休的公務員,而且待遇很好,,,,這樣下去勢必會造成不公,不均,所以國家也是考慮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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