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號:勞社部函〔2000〕4號 頒布日期:5/1/200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加快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按照系統化、規范化、科學化的要求開展醫療保險經辦業務,我部制定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經辦基本醫療保險事務,特別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工作。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真執行《管理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各管理環節的崗位職責與工作制度,加強基金管理各操作環節的監控。省一級的實施辦法要報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備案。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切實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統計信息、檔案資料的管理制度,並按部的統一規劃開發相關的資料庫。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我部將有計劃地組織各地及統籌地區經辦醫療保險業務的骨幹進行業務培訓。各地勞動保障部門也要制定培訓計劃,組織對具體經辦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四、各地在落實《管理規定》的過程中,要善於發現、認真研究、及時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改進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問題,請及時向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反映。
二〇〇〇年一月五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為規范全國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登記與繳費核定
(一)受理繳費單位(或個人)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其所提供的證件和資料,並在自受理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規定者予以登記,並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變更、注銷事宜。
(二)建立和調整統籌地區內繳費單位和個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檔案資料(繳費單位與繳費個人的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見附件2與附件3)。
(三)根據上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情況,以及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的支出情況,本著收支平衡的原則,制定本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徵集計劃。
(四)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審核,認真核定參保人數和繳費單位與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繳費金額等項目。向用人單位發放繳費核定通知單。
(五)對於按規定應參加而末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或個人),要及時發放《辦理社會保險手續通知單》,督促其盡快補辦參保手續。
(六)按規定為在統籌地區內流動的參保人員核轉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對跨統籌地區流動的,除按規定核轉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外,還應通知費用記錄處理和待遇支付環節,對個人帳戶進行結算,為其轉移個人帳戶余額,並出具轉移情況表。
(七)定期稽核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以確認其是否依法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八)由稅務機關徵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逐月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或個人)的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情況及繳費核定情況。
二、費用徵集
(一)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單位和個人的基礎檔案資料,確認繳費單位(或個人)的開戶銀行、戶名、帳號、基本醫療保險主管負責人及專管員的姓名、聯系電話等情況。並與繳費單位建立固定業務聯系。
(二)依據核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開具委託收款及其他結算憑證,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徵集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徵集。
(三)以支票或現金形式徵集基本醫療保險費時,必須開具「社會保險費收款收據」。
(四)及時整理匯總基本醫療保險費收繳情況,對已辦理申報手續但未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經辦機構要及時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者,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其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不繳納者,除責其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五)保費徵集情況要及時通知待遇審核和費用記錄處理環節。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從次月起暫停其享受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欠繳期內暫停記載個人帳戶資金,不計算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待補齊欠費和滯納金後,方可恢復其待遇享受資格,補記個人帳戶。
(六)定期匯總、分析、上報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情況,提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費徵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費用記錄處理
(一)根據繳費單位或個人的基礎檔案資料,及時建立基礎檔案庫及個人帳戶。
(二)根據費用徵集環節提供的數據,對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進行記錄,及時建立並記錄個人帳戶(個人帳戶主要記錄項目見附件4)。個人繳納的保險費計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保險費按規定分別計入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根據待遇支付環節提供的數據,對個人帳戶及統籌基金的支出情況進行記錄,以反映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的動態變更情況。
(三)由稅務機關徵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繳費單位(或個人)的繳費情況對個人帳戶進行記錄,同時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四)按有關規定計算並登記繳費個人的個人帳戶本息和繳費年限。
(五)負責向繳費單位和個人提供繳費情況及個人帳戶記錄情況的查詢服務。對繳費記錄中出現的差錯,要及時向相關業務管理環節核實後予以糾正。
(六)根據登記與繳費核定環節提供的繳費單位和個人的變動情況,隨時向登記與繳費核定環節及待遇支付環節提供變動單位和個人的基礎資料及個人帳戶的相關情況。
(七)對繳費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等報送的基本醫療保險統計報表,定期進行統計匯總與分析。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
(八)繳費年度初應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參保單位的繳費情況;每年至少向繳費單位或個人發送一次個人帳戶通知單,內容包括個人帳戶的劃入、支出及結存等情況;每半年應向社會公布一次保險費徵收情況和統籌基金支出情況,以接受社會監督。
四、待遇審核
(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並與之簽訂服務協議,發放定點標牌。
(二)向繳費單位和個人發放定點醫療機構選擇登記表,並組織、指導其填報。根據參保人員的選擇意向、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及區域分布,進行統籌規劃,為參保人員確定定點醫療機構。
(三)指導繳費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管員(或繳費個人)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審批表,按規定進行審核,並向參保人員發放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同時將相關信息及時提供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
(四)及時掌握參保人員的繳費情況及醫療保險費用支出的相關信息。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從次月起暫停由社會統籌基金向參保人員支付待遇。
(五)接受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費用申報以及參保人員因急診、經批準的轉診轉院等特殊情況而發生的費用申報,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核准後向待遇支付環節傳送核准通知,對未被核准者發送拒付通知。
(六)負責建立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檔案,主要包括就醫記錄、個人帳戶及統籌基金的使用情況等。
(七)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定期審核、調整參保人員所應享受的保險待遇。
(八)按照有關法規和協議、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進行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
五、待遇支付
(一)確認繳費單位或個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資料,編制人員名冊與台帳或資料庫。
(二)根據有關規定,研究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方式以及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
(三)根據待遇審核環節提供的核准通知及申報資料,按協議規定的時間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進行結算,及時撥付結算款。
根據有關規定,核退個人墊付的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款項;為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參保人員轉移個人帳戶余額;向參保人員繼承人支付個人帳戶結餘款。
(四)對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的支出情況及時進行登記,並將有關支出數據提供給費用記錄處理環節。
(五)與銀行、繳費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等建立經常性的業務聯系,以便於相互協調配合。
六、基金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收入戶只能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支出戶只接受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二)根據審核後的原始憑證及時編制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支出記帳憑證,同時按規定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際收支進行審核。
(三)根據原始憑證、匯總憑證或記帳憑證,登記基本 醫療保險明細分類帳或現金日記帳、收入戶存款日記帳、支 出戶存款日記帳、財政專戶存款日記帳。定期匯總記帳憑證,填制記帳憑證科目匯總表,試算平衡後登記總帳,並將明細帳金額分別與總帳進行核對,無誤後進行結帳。
(四)每月與開戶銀行對帳,確保帳帳、帳款相符;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時調整未達帳項;對因銀行退票等原因造成的保險費欠收,要及時通知費用徵集環節,查明原因、採取措施,確保保險費收繳到位。按照有關規定,與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定期對帳。
(五)按期計算、提取保險費用,並編制憑證。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六)根據保險基金的實際結存情況,在滿足周轉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或購買國債的手續;建立銀行定期存款和各種有價證券備查帳,掌握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的存儲時間與金額,按時辦理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的轉存、兌付及保管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費用徵集、費用記錄處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建立應繳未繳、應付未付保險基金備查簿,以及各種業務台帳,定期進行核對、清理,加強對各種暫付款、借入款、暫收款等的管理。
(八)按要求定期編報會計報表,正確反映基金的收支結存情況,並提供基金籌集、使用、管理等情況的分析報告。
(九)年度終了前,根據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次年的基金預算草案。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在預算執行中,遇有特殊情況需調整預算時,應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按上述報批程序執行。定期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十)年度終了後,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准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形成基金決算,並逐級上報。
(十一)制定、完善內部的財務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會計的反映、監督職能。
(十二)建立和完善保險基金預警制度,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分析、預測。計算機管理系統要具備較為完善的基金監控、分析、評價、預測功能。
附件:
1.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圖(略)
2. 繳費單位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
3. 繳費個人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
4. 個人帳戶主要記錄項目
附件2
繳費單位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
一、單位名稱
二、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三、單位注冊地址
四、單位現所在地地址
五、單位郵政編碼
六、單位類型
七、單位隸屬關系
八、單位所有制性質
九、單位主管部門或總機構
十、單位所屬行業
十一、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編號
十二、單位法人代表
十三、單位基本醫療保險主管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十四、單位基本醫療保險專管員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十五、單位的開戶銀行、戶名及帳號
十六、單位實行醫療保險的基本情況(含投保人數、人員分類、工資及退休金總額等項目)
十七、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經費來源
十八、其他情況
附件3
繳費個人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出生年月日
四、社會保障號
五、所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參加工作時間
七、勞動用工形式
八、人員分類(在職/退休)
九、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
十、婚姻狀況
十一、女職工生育情況
十二、投保日期
十三、個人繳費基數
十四、跨統籌地區流動情況
十五、其他情況
附件4
個人帳戶主要記錄項目
一、姓名
二、社會保障號
三、基本醫療保險證(卡)狀態(有效/無效)
四、人員分類(在職/退休)
五、上年工資總額
六、個人應繳費金額
七、單位應繳費金額
八、年劃撥額度及劃撥日期
九、實際劃撥額度及托收日期
十、歷年結轉額
十一、醫療費用支出情況
十二、個人帳戶支付額
十三、個人帳戶余額
Ⅱ 山西太原社保繳費標准2019
2018年山西一級建造師考試不需要審核社保,2019年是否審核社保暫未公布,請以人事考試網發布的考務公告為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Ⅲ 山西省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可以參照公務員管理嗎
可以。
<公務員法>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什麼叫法律法規授權:就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該項公共管理職能由某類事業單位履行。比如:《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再比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由此可見,鐵路、交通部門成立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和勞動部門成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是法律、法規授權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Ⅳ 請問太原市個體繳納養老、醫療保險怎麼個交法在哪裡繳納,具體要求是什麼
太原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政策問答
(點擊數:1164 發布時間:2005-11-09)
一、靈活就業人員范圍
靈活就業人員范圍:本市六城區、符合法定就業年齡並具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以及非全日制、臨時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年齡要求:18周歲以上、男60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16周歲至18周歲人員中,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在范圍。身份要求:非退休、退職人員。
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准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太原市上一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0%核定,繳費比例為8.5%,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所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業主和從業人員按照6.5%、2%比例分擔。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大病醫療保險,月標准為5元,由個人承擔。靈活就業人員按年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大病醫療保險費。本月16日至次月15日,可依據中介代理機構填寫的繳費通知單,將本年次月至明年本月醫療保險費交入指定銀行。如2004年10月1日登記參加醫療保險,10月16日實際繳費,繳費年度為2004年11月——2005年10月,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均為634元,繳費比例8.5%,年繳費金額為646.8元,大病醫療保險月標准5元,年繳費金額為60元,上述兩項合計為706.8元 .
三、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退休醫療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退休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須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年限(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且實際繳費年限不低於15年(對於1998年以來,國有企業「4050」人員下崗失業後靈活就業的,實際繳費年限可適當縮短,一般不低於10年),可享受太原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或實際繳費年限不達規定的,以太原市上一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為繳費基數足額補繳後,可享受太原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若不能補齊,其個人帳戶余額退還本人,不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靈活就業人員,繼續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四、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核定依據《太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職工退休時核定基本醫療保
險繳費年限的通知》(並勞社醫發[2003]26號)規定。其中第二條:
1、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並計算為基本醫療保險已繳費年限;
2、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後,其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視同並計算為基本醫療保險已繳費年限。
五、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管理方式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可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中介機構,辦理各項手續。
(一)參加醫療保險交驗的資料
1、身份證或戶口簿
2、近期紅底免冠一寸相片2張
3、已參加太原市醫療保險的,攜帶《醫療保險手冊》、IC卡
4、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60天內續保的,提供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5、認定視同繳費年限,攜帶職工檔案、養老保險手冊、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收據,;其中1998年以來國有企業「4050」人員下崗失業後靈活就業的,提供相應證明
(二)參保、繳費程序
1、填寫《太原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申請表》
2、中介代理機構初審,代辦登記、申領IC卡、醫療保險手冊;
3、在醫療保險中心復核、登記後,中介代理機構填寫《太原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通知單》
4、靈活就業人員憑繳費通知單,在規定時限,到太原市商業銀行網點繳費,銀行將《山西省社會保險費徵收專用票據》第二聯交繳費人留存。
(三)中介機構服務、代理項目
1、建立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代理檔案,跟蹤服務;
2、代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申領IC卡、醫療保險手冊;
3、計算靈活就業人員應繳醫療保險費,填寫繳費通知單,通知其在規定期限繳入指定銀行;
4、辦理人員增減變動手續,匯總、申報繳費情況;
5、代理申請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6、代理申請享受退休醫療保險待遇;
7、代理申請異地備案;
8、代理申請個人帳戶余額退付;
9、協助辦理特殊就醫管理手續、費用結算手續;
10、協助辦理大病醫療賠付手續。
六、個人帳戶管理
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之後,醫療保險中心為其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實行IC卡管理。劃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醫療保險費,按靈活就業人員年齡段確定:45周歲以下的,按照繳費基數的2.8%、按年劃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46周歲以上的,按照繳費基數的3.9%、按年劃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按規定享受退休醫療待遇人員,按照本市企業退休職工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5%、按月劃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七、醫療保險待遇過渡期制度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不滿6個月的,只享受個人帳戶支付待遇,連續繳費6個月以上的,享受相應的統籌金支付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已在原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包括出中心人員、企業破產一次性領取安置費人員,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60天內,續接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自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各項待遇,不實行醫療保險過渡期制度。
八、醫療費欠費管理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應按時足額履行繳費義務。凡欠費的,從次月起暫停其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欠費3個月以內的,按規定補繳並加收滯納金後,其欠費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按有關部門規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過本人補繳的金額;欠費超過3個月的,應視為自動脫保,但個人帳戶基金可以繼續使用。自動脫
保後重新參保的,按首次參保的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九、靈活就業人員就醫管理及其醫療費用報銷和結算執行《太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暫行辦法》、《太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暫行辦法》。
Ⅳ 山西省2019年社保繳費
只要是在職職工,社保繳費不以當地當年社保繳費基數繳費,都以個人實際收入為繳費基數繳費。如果是個人繳費,就得等待當地公布2018.7-2019.6的社平工資數額(也是社保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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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山西公司社保怎麼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登陸」太原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網站首頁》辦事指南》太原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公共管理服務事項
一、單位參保登記
(一)辦理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1999年第259號令);
2、《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第1號令);
3、《山西省勞動廳關於開展「社會保險456攻堅戰」的緊急通知》(晉勞辦字[1999]65號);
4、《太原市統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並政發[1998]104號);
5、《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並政發[2007]28號)。
(二)經辦程序、時限:
單位申報---綜合科參保登記崗位承辦人初審---綜合科長復審---綜合科分管主任核准---參保登記崗位承辦人錄入系統---征繳崗位科長復核---綜合科參保登記崗位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或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證明——參保立戶登記完成。
此項業務由參保登記崗位負責內轉,三個工作日完成。
(三)辦事流程:
1、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到經辦機構參保登記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登記:(1)營業執照副本、批准成立證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及其復印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其復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銀行開戶許可證及其復印件。
2、社會保險登記崗位受理用人單位參保登記申請時,要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等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內容是否真實、完整、准確,是否符合登記要求,用人單位所出示的有關證件和資料是否真實有效。
3、審核通過的,登記崗位為其制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編碼,建立社會保險登記檔案和基本信息,向用人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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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山西省養老保險補交新政策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並政發〔2011〕4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1〕20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城鎮居民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與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建立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起實現我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四、基金籌集城鎮居民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現設定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政府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補貼分基礎養老金補貼(出口補)和繳費補貼(入口補)兩部分。1.基礎養老金補貼(出口補):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2.繳費補貼(入口補):市政府對參保人個人繳費給予每人每年10元補貼;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個人繳費分別給予繳100元補20元、繳200元補25元、繳300元補30元、繳400元補35元、繳500元及其以上補40元補貼。城鎮重度殘疾人、低保戶等繳費困難群體,由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准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適當提高補貼標准。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沖抵個人繳費。縣(市、區)政府可制定長繳多得的鼓勵政策,積極引導中青年城鎮居民參保。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五、建立個人賬戶縣(市、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分項目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及調整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財政每人每月支付55元,市級財政每人每月支付10元。縣(市、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其他參保人養老金支付。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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