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破產管理人可以起訴債權人嗎
一般來說,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以後,應當指定破產管理人,依照在破產法起草過程中的通說:法定機構說,管理人被認為是法律為實現破產程序的目的而設定的履行法定職能的機構,其是獨立於債務人和債權人,負責經營管理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法人,實施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處分、整理、變價和分配等工作。 對於債務人起訴破產管理人的問題,破產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債務人可以對破產管理人提起訴訟。
Ⅱ 如果起訴債務人,債務人無法執行應該怎麼辦
如果起訴債務人,判決或調解生效後,債務人不履行的,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中,法院可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可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或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可由法院隨時恢復執行。
Ⅲ 資產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債務人嗎
不良資產的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Ⅳ 債權人怎樣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起訴歸屬哪個法院管轄
1、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沒有特殊之處,只要符合《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直接起訴就可以了。起訴歸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2、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實質上就是代位權訴訟,債權人行使的是代位權,債務人的債務人叫次債務人。
3、《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就是關於代位權的法律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適於適用合同法的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5、最高人民法院《適於適用合同法的解釋一》第1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Ⅳ 怎麼起訴債務人
如果債務人欠你錢
提交訴訟狀、身份證復印件、訴訟費、證據到法院起訴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