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糧食風險基金資金性質
糧食風險基金資金性質?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主要有:
用於國家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食的利息、費用支出和在特殊情況下需動用中央儲備糧調節糧食市場價格時所需的開支,用於地方政府為平抑糧食市場價格吞吐糧食發生的利息、費用和價差支出,對貧困地區吃返銷糧的農民由於糧價提高而增加的開支的補助。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結轉到下年度滾動使用。
糧食風險基金的建立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優惠政策,尤其是對於糧食主產區。但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里,我國面臨到連續幾年的糧食大豐收,給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造成了收購上的難度,糧食收購難度加大,為此,國家專門調整了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
在國辦發[1998]17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專項用於:
第一,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的利息、費用補貼。
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用途,按照豐年向產區傾斜、歉年向銷區傾斜的原則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得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國務院國發[1999]1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確,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合理確定補助基金技術的前提下,從1999年起,實行地方政府包干辦法。實行包干後各地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糧調[2000]87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陳化糧處理工作的意見》中,對處理陳化糧價差虧損明確規定,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糧食購銷企業周轉庫存糧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補助。對糧食企業周轉庫存中陳化糧價差虧噸補貼,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負擔。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文件中明確,適當增加中央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據建立省級人民政府對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要求,為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適當增加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糧食出口補貼和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在國發[2001]28號文件下發後,由財政部、國家計委、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四部門制定了《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糧食風險基金在國家對糧食進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財政部財建[2004]75號文件《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後,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帳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
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准要適當降低,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
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超過有關部門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紙張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B. 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
糧食風險基金始建於1994年,是國家為保護種糧農民、穩定糧食市場、確保國家糧食安全設立的專項調控基金,由中央財政與地方政府共同籌資建立,地方政府包干使用。糧食風險基金作為我國糧油宏觀調控的一項基本制度,有效促進了流通市場穩定和國家糧食安全。
在國辦發[1998]17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專項用於:
第一,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的利息、費用補貼。
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用途,按照豐年向產區傾斜、歉年向銷區傾斜的原則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得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國務院國發[1999]1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確,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合理確定補助基金技術的前提下,從1999年起,實行地方政府包干辦法。實行包干後各地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糧調[2000]87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陳化糧處理工作的意見》中,對處理陳化糧價差虧損明確規定,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糧食購銷企業周轉庫存糧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補助。對糧食企業周轉庫存中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負擔。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文件中明確,適當增加中央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據建立省級人民政府對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要求,為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適當增加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糧食出口補貼和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在國發[2001]28號文件下發後,由財政部、國家計委、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四部門制定了《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糧食風險基金在國家對糧食進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財政部財建[2004]75號文件《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後,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帳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
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准要適當降低,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
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超過有關部門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紙張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C. 財政專戶的類別
按核算管理的資金類型分,我國設立的財政專戶主要包括四類:即專項支出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非稅收入收繳財政專戶、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財政專戶。按照規定,設立財政專戶需有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正式文件作為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則是依據《社會保險法》設立的。
包括以下內容:
1、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
2、行政性收費收入。
3、罰沒收入。
4、無主財物變價收入。
5、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益、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就是各級財政部門為核算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在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資金賬戶。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在銀行及各類金融機構開設的用於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稅收入以及其他需要專戶管理的財政專款賬戶。財政專戶既包括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也包括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國債資金專戶、農業綜合開發專戶、糧食風險專戶等等財政性資金專戶。
D.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糧食風險基金包干
(一)從1999年開始,中央財政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了糧食風險基金包干。在此基礎上,為了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財政適當增加了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沒有增加補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風險基金維持1999年包干基數不變。
(二)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包干後,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和制定指導性政策;按時撥付中央補助;監管資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國務院報告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等。國家計委、國家審計署、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監督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在中央政策指導下,制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以及具體監督管理辦法;應確保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按時撥付糧食風險基金;負責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三)糧食風險基金繼續實行農業發展銀行專戶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必須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糧食風險基金必須通過專戶撥付。
E. 國家糧補是依據什麼發放的
該政策是從2004年開始的,依據是當年發布的中央一號文件《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另外,05、06、07、08和09這幾年的一號文件當中也都涉及到了,詳情如下。 由於各年文件的內容很多,只節選它們當中涉及直補政策的那一部分。 2004年《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 (一)加強主產區糧食生產能力建設。當前種糧效益低、主產區農民增收困難的問題尤為突出,必須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盡快加以解決。抓住了種糧農民的增收問題,就抓住了農民增收的重點;調動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就抓住了糧食生產的根本;保護和提高了主產區的糧食生產能力,就穩住了全國糧食的大局。從2004年起,國家將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選擇一部分有基礎、有潛力的糧食大縣和國有農場,集中力量建設一批國家優質專用糧食基地。要著力支持主產區特別是中部糧食產區重點建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基本農田。擴大沃土工程實施規模,不斷提高耕地質量。加強大宗糧食作物良種繁育、病蟲害防治工程建設,強化技術集成能力,優先支持主產區推廣一批有重大影響的優良品種和先進適用技術。圍繞農田基本建設,加快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擴大農田有效灌溉面積,提高排澇和抗旱能力。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對農民個人、農場職工、農機專業戶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機服務組織購置和更新大型農機具給予一定補貼。 (十七)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從2004年開始,國家將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實行購銷多渠道經營。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和修改不利於糧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規。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步伐,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完善糧食現貨和期貨市場,嚴禁地區封鎖,搞好產銷區協作,優化儲備布局,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和宏觀調控。當前,糧食主產區要注意發揮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為保護種糧農民利益,要建立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制度。2004年,國家從糧食風險基金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主產區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其他地區也要對本省(區、市)糧食主產縣(市)的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要本著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的原則,制定便於操作和監督的實施辦法,確保補貼資金真正落實到農民手中。 2005年《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一)繼續加大「兩減免、三補貼」等政策實施力度。減免農業稅、取消除煙葉以外的農業特產稅,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對部分地區農民實行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農業和糧食生產採取的重大措施,對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保護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意義重大。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不能改變,給農民的實惠不能減少,支農的力度要不斷加大。進一步擴大農業稅免徵范圍,加大農業稅減征力度。2005年,在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實行免徵農業稅試點,在其他地區進一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在牧區開展取消牧業稅試點。國有農墾企業執行與所在地同等的農業稅減免政策。因減免農(牧)業稅而減少的地方財政收入,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有條件的地方,可自主決定進行農業稅免徵試點。繼續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進一步加大補貼力度。中央財政繼續增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地方財政也要根據當地財力和農業發展實際安排一定的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繼續對短缺的重點糧食品種在主產區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穩定糧食市場價格、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的制度和機制。搞好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和市場管理,繼續實行化肥出廠限價政策,通過稅收等手段合理調節化肥進出口,控制農資價格過快上漲,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等各種坑農害農行為。 2006年《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十三)穩定、完善、強化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政策。要加強國家對農業和農民的支持保護體系。對農民實行的「三減免、三補貼」和退耕還林補貼等政策,深受歡迎,效果明顯,要繼續穩定、完善和強化。2006年,糧食主產區要將種糧直接補貼的資金規模提高到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區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增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適應農業生產和市場變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對種糧農民的支持保護制度。 2007年《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二)健全農業支持補貼制度。近幾年實行的各項補貼政策,深受基層和農民歡迎,要不斷鞏固、完善和加強,逐步形成目標清晰、受益直接、類型多樣、操作簡便的農業補貼制度。各地用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要達到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加大良種補貼力度,擴大補貼范圍和品種。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規模、補貼機型和范圍。加大農業生產資料綜合補貼力度。中央財政要加大對產糧大縣的獎勵力度,增加對財政困難縣鄉增收節支的補助。同時,繼續對重點地區、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並逐步完善辦法、健全制度。 2008年《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 (二)鞏固、完善、強化強農惠農政策。按照適合國情、著眼長遠、逐步增加、健全機制的原則,堅持和完善農業補貼制度,不斷強化對農業的支持保護。繼續加大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力度,增加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和農資綜合直補。擴大良種補貼范圍。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種類,提高補貼標准,將農機具購置補貼覆蓋到所有農業縣。認真總結各地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經驗和做法,穩步擴大試點范圍,科學確定補貼品種。全面落實對糧食、油料、生豬和奶牛生產的各項扶持政策,加大對生產大縣的獎勵補助,逐步形成穩定規范的制度。根據保障農產品供給和調動農民積極性的需要,統籌研究重要農產品的補貼政策。強農惠農政策要向重點產區傾斜,向提高生產能力傾斜。繼續對重點地區、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 2009年《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 (二)較大幅度增加農業補貼。2009年要在上年較大幅度增加補貼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補貼資金。增加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加大良種補貼力度,提高補貼標准,實現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全覆蓋,擴大油菜和大豆良種補貼范圍。大規模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將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農機具納入補貼目錄,補貼范圍覆蓋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帶動農機普及應用和農機工業發展。加大農資綜合補貼力度,完善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加強農業生產成本收益監測,根據農資價格上漲幅度和農作物實際播種面積,及時增加補貼。按照目標清晰、簡便高效、有利於鼓勵糧食生產的要求,完善農業補貼辦法。根據新增農業補貼的實際情況,逐步加大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種糧補貼力度。 另外還有個直補政策的實施具體辦法: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業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2005年《關於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政策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2004年,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以下簡稱糧食直補)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糧食直補機制已初步確立。各地認真貫徹糧食直補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較好。為進一步促進糧食生產、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推動糧食直補政策的深入貫徹和落實,現就進一步完善糧食直補政策,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的直補機制 (一)堅持糧食直補向產糧大縣、產糧大戶傾斜的原則。省級政府依據當地糧食生產的實際情況,對種糧農民給予直接補貼。 (二)省級政府對當地的主要糧食生產品種進行直接補貼,具體補貼品種及補貼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布。2004年補貼標准過低、農民意見較大的地區,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補貼資金專項解決這個問題。新增資金的分配,必須用在標准確實過低的產糧大縣和產糧大戶身上,不搞平均分配。 (三)對種糧農戶的補貼方式,糧食主產省、自治區(指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則上按種糧農戶的實際種植面積補貼,如採取其他補貼方式,也要剔除不種糧因素,盡可能做到與種植面積接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當地實際選擇切實可行的補貼方式;具體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四)糧食直補資金的兌付方式,可以採取直接發放現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實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農戶發放儲蓄存摺或儲蓄卡。兌現直接補貼可以與農民繳納農業稅同步進行,但要分開操作,繳歸繳、補歸補,不許採取直接抵扣農業稅的辦法,也嚴禁抵扣其他任何稅費。具體兌現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結合農民意願自行確定。 (五)當年的糧食直補資金盡可能在播種後3個月內一次性全部兌現到農戶,最遲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兌付完畢。具體兌付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六)糧食主產省、自治區必須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對種糧農民(包括主產糧食的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直接補貼;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要比照糧食主產省、自治區的做法,對糧食主產縣(市)的種糧農民(包括主產糧食的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實行直接補貼,具體實施范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二、糧食直補的資金安排、籌措與撥付 (七)保持糧食直補資金規模的相對穩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排的糧食直補資金,不得低於2004年的直補資金額度,有條件的省份,可以適當增加,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確保農民已得的實惠不減少。 (八)糧食直補資金,從現行中央對省級政府包乾的糧食風險基金中優先安排。 13個糧食主產省、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暫時騰不出來,糧食直補資金不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申請,由中央財政根據其糧食風險基金缺口情況給予借款支持,所借資金3年後逐步歸還。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糧食直補後,糧食風險基金不足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自籌資金解決。 (九)需中央財政借款支持的糧食主產省、自治區,必須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請,中央財政在審核後,在3月底之前將借款資金撥付到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十)省級財政部門要將糧食直補資金與糧食風險基金的其他開支分開,單獨測算補貼額度,單獨撥付資金。 三、對糧食直補資金的監管 (十一)糧食直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直補資金通過省、市、縣(市)級財政部門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進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在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下單設糧食直補資金專賬,對直補資金進行單獨核算。縣以下沒有農業發展銀行的,有關部門要在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開設糧食直補資金專戶。要確保糧食直補資金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十二)要健全糧食直補財務公開制度。糧食直補資金的兌付,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每個農戶的補貼面積、補貼標准、補貼金額都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 (十三)要健全糧食直補基礎檔案管理工作,糧食直補的有關資料,要分類歸檔,嚴格管理。 (十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直補資金的監管,確保直補資金及時兌付到種糧農民手中,禁止集體代領。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現象的發生。 四、堅持糧食省長負責制,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直補工作 (十五)實行糧食直補,直接關繫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省級政府要對本地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全面負責,實行嚴格的糧食省長(主席、市長)負責制。省級政府要責成省級財政部門牽頭,由財政、發展改革(計劃)、農業、物價、糧食等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組成糧食直補工作小組,分工協作,共同落實糧食直補工作。 (十六)省級政府要結合當地的實際,認真細致地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保證糧食直補工作的順利實施。具體實施方案要報財政部備案。 (十七)為做好糧食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資料費、紙張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 (十八)省級政府要負責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直補所需資金及時籌措到位。糧食風險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資金應根據直補需要提前到位。 (十九)省級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保證將糧食直補資金及時足額地兌現到農民手中。 (二十)此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此文為准。 法律條文並沒有,因為這只是政府行政政策層面的,而不是法律制度層面的,屬於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法定行政職權的一部分。因此只需要國務院進行統籌安排規定,無需涉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制定法律。 回答完畢。希望樓主能再加分,呵呵,每年的文件都得要仔細看,還得找相關具體規定,累~~~
F. 求《河北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冀財建[2004]101號)
河北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確保各項糧改政策的落實,根據財政部《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財建[2004]75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號)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一、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
(一)繼續執行糧食風險基金包干政策。在包乾的基礎上,按照政策要求,省可以從各市集中部分糧食風險基金,統籌安排用於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
(二)各市管理糧食風險基金的權利和責任。各市可在中央和省的政策指導下,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糧食風險基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確保配套資金的足額籌集;按照規定撥付糧食風險基金,確保專款專用。
(三)對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對糧食購銷企業的補貼等開支,必須通過專戶撥付;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的補助資金,在確認的補貼和補助數額內,可採取提取現金或轉賬方式直接向農民和職工兌付。
二、關於地方配套資金的籌措
(一)為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到位,對各市應籌措的配套資金,繼續採取財政劃轉的方式從市全額上劃到省,省按包干數額及有關規定及時撥付。
(二)省級配套和各市籌措的糧食風險基金要按季均衡到位,每季的第二個月底前撥到省財政廳在省農業發展銀行營業部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三)當年結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抵頂下年度應到位的配套資金。
(四)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資金按單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計息,並轉增糧食風險基金本金,不得抵頂地方財政應到位的配套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市當年的糧食風險基金超支時,應由市政府負責籌措解決。對確實無法籌措到位的缺口部分,可經省政府批准後向國務院申請商業銀行借款。
三、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
(一)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市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銷售價差虧損掛賬利息開支;政策性高價位庫存小麥銷售價差虧損掛賬利息開支;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間新發生的虧損,經省認定為政策性虧損掛賬的,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4、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的適當補助。具體補助金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糧食局、省農發行,在中央各有關部門審批的額度內,根據各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的情況審定。
5、與糧食直補有關的工作經費。與糧食直補有關的宣傳費、資料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等所必需的經費開支,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和省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審批的額度核定。
(二)糧食風險基金要按照中央和省規定的用途統籌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本金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四、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撥付和清算
(一)對省、市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分別由省、市財政部門按季撥付,補貼資金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15日前撥付到承擔儲備任務的糧食購銷企業。
(二)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由農業發展銀行按月向財政部門提供計息單,財政部門審核後,將利息補貼款直接撥給農業發展銀行。消化政策性掛賬本金款,也由財政部門直接撥給農業發展銀行。農業發展銀行收到消化掛賬款後,要及時通知負責政策性掛賬集中管理的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銷相應賬務。
(三)各市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撥付的糧食風險基金後,根據應補貼數額要在10日內撥付同級糧食購銷企業、農業發展銀行或下級財政部門在農業發展銀行設立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如無正當理由滯撥資金的,省農業發展銀行可根據財建[2001]691號文件規定向應補貼單位的開戶行劃撥一定比例的應補貼資金,並通知相關財政部門及時清算。
(四)各級農業發展銀行收到同級財政部門開具的撥款通知後,要在2日內(節假日順延)劃撥到下一級財政部門或應補貼企業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專戶上,並將回執通知同級財政部門。如農業發展銀行因故不能撥款的,必須及時通知同級財政部門,並解釋原因。
(五)糧食風險基金撥付到企業後,按政策規定應由企業享受的補貼資金,由企業用於經營和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
(六)有關業務完成後或年度終了,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有關補貼項目或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內各項補貼的清算工作。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完成後,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對補貼資金進行清理,將不能兌付的資金余額繳回省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年度終了,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糧食主管部門或糧食購銷企業提供的庫存統計報表,與企業清算儲備糧油利息費用補貼。根據同級農業發展銀行提供的計息清單,清算政策性掛賬利息補貼。在全面清算的基礎上,按照要求編報單項補貼的決算報表或糧食風險基金決算報表。
五、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月報和年報制度
(一) 各市財政部門負責編報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工作。每月的月報經同級農業發展銀行簽章後,按規定的格式於次月的3日前上報省財政廳,並抄報省農業發展銀行。
省財政廳將根據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變動情況,重新制定下發糧食風險基金月報表,具體格式另行下發。
(二)糧食風險基金的決算報表,由各市財政部門負責編報,經同級糧食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會簽蓋章後,於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上報省財政廳,並抄報省糧食局、省農業發展銀行。
六、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督檢查
(一)糧食風險基金要納入各級審計部門年度審計計劃,各市財政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做好糧食風險基金的審計工作。
(二)糧食風險基金使用有違反規定挪作他用或將已撥補企業的糧食風險基金補貼抽回用於其他項目開支的,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沒收違紀款,上交省金庫,並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三)如因農業發展銀行匯撥不及時造成補貼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由省農業發展銀行追究滯撥行的責任。
(四)對不按時報送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和年報的市,省財政廳將給予通報批評。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G.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
(一)在中央政策指導下,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抄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既要與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與本地實際情況相結合。糧食購銷企業執行保護價政策應得到合理的補貼,不得縮小補貼范圍,壓低補貼標准;制定保護價要能補償糧食生產成本,並使農民得到適當收益,不得壓低保護價,損害農民利益。
(三)糧食主產區要繼續執行「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必須確保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具體補貼方式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四)糧食主銷區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必須重點確保地方儲備糧油所需的利息費用補貼。
(五)糧食購銷平衡地區,可視本地區特點,比照糧食主產區或主銷區,確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必須確保的重點。
(六)糧食風險基金在確保重點後,如有節余,可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H. 遼寧省昌圖縣糧食補貼2016年放農民手中沒
該政策是從2004年開始的,依據是當年發布的中央一號文件《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另外,05、06、07、08和09這幾年的一號文件當中也都涉及到了,詳情如下。由於各年文件的內容很多,只節選它們當中涉及直補政策的那一部分。2004年《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一)加強主產區糧食生產能力建設。當前種糧效益低、主產區農民增收困難的問題尤為突出,必須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盡快加以解決。抓住了種糧農民的增收問題,就抓住了農民增收的重點;調動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就抓住了糧食生產的根本;保護和提高了主產區的糧食生產能力,就穩住了全國糧食的大局。從2004年起,國家將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選擇一部分有基礎、有潛力的糧食大縣和國有農場,集中力量建設一批國家優質專用糧食基地。要著力支持主產區特別是中部糧食產區重點建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基本農田。擴大沃土工程實施規模,不斷提高耕地質量。加強大宗糧食作物良種繁育、病蟲害防治工程建設,強化技術集成能力,優先支持主產區推廣一批有重大影響的優良品種和先進適用技術。圍繞農田基本建設,加快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擴大農田有效灌溉面積,提高排澇和抗旱能力。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對農民個人、農場職工、農機專業戶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機服務組織購置和更新大型農機具給予一定補貼。(十七)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從2004年開始,國家將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實行購銷多渠道經營。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和修改不利於糧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規。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步伐,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完善糧食現貨和期貨市場,嚴禁地區封鎖,搞好產銷區協作,優化儲備布局,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和宏觀調控。當前,糧食主產區要注意發揮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為保護種糧農民利益,要建立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制度。2004年,國家從糧食風險基金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主產區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其他地區也要對本省(區、市)糧食主產縣(市)的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要本著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的原則,制定便於操作和監督的實施法,確保補貼資金真正落實到農民手中。2005年《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一)繼續加大「兩減免、三補貼」等政策實施力度。減免農業稅、取消除煙葉以外的農業特產稅,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對部分地區農民實行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農業和糧食生產採取的重大措施,對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保護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意義重大。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不能改變,給農民的實惠不能減少,支農的力度要不斷加大。進一步擴大農業稅免徵范圍,加大農業稅減征力度。2005年,在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實行免徵農業稅試點,在其他地區進一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在牧區開展取消牧業稅試點。國有農墾企業執行與所在地同等的農業稅減免政策。因減免農(牧)業稅而減少的地方財政收入,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有條件的地方,可自主決定進行農業稅免徵試點。繼續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進一步加大補貼力度。中央財政繼續增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地方財政也要根據當地財力和農業發展實際安排一定的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繼續對短缺的重點糧食品種在主產區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穩定糧食市場價格、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的制度和機制。搞好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和市場管理,繼續實行化肥出廠限價政策,通過稅收等手段合理調節化肥進出口,控制農資價格過快上漲,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等各種坑農害農行為。2006年《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十三)穩定、完善、強化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政策。要加強國家對農業和農民的支持保護體系。對農民實行的「三減免、三補貼」和退耕還林補貼等政策,深受歡迎,效果明顯,要繼續穩定、完善和強化。2006年,糧食主產區要將種糧直接補貼的資金規模提高到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區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增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適應農業生產和市場變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對種糧農民的支持保護制度。2007年《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二)健全農業支持補貼制度。近幾年實行的各項補貼政策,深受基層和農民歡迎,要不斷鞏固、完善和加強,逐步形成目標清晰、受益直接、類型多樣、操作簡便的農業補貼制度。各地用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要達到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加大良種補貼力度,擴大補貼范圍和品種。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規模、補貼機型和范圍。加大農業生產資料綜合補貼力度。中央財政要加大對產糧大縣的獎勵力度,增加對財政困難縣鄉增收節支的補助。同時,繼續對重點地區、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並逐步完善法、健全制度。2008年《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二)鞏固、完善、強化強農惠農政策。按照適合國情、著眼長遠、逐步增加、健全機制的原則,堅持和完善農業補貼制度,不斷強化對農業的支持保護。繼續加大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力度,增加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和農資綜合直補。擴大良種補貼范圍。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種類,提高補貼標准,將農機具購置補貼覆蓋到所有農業縣。認真總結各地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經驗和做法,穩步擴大試點范圍,科學確定補貼品種。全面落實對糧食、油料、生豬和奶牛生產的各項扶持政策,加大對生產大縣的獎勵補助,逐步形成穩定規范的制度。根據保障農產品供給和調動農民積極性的需要,統籌研究重要農產品的補貼政策。強農惠農政策要向重點產區傾斜,向提高生產能力傾斜。繼續對重點地區、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2009年《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二)較大幅度增加農業補貼。2009年要在上年較大幅度增加補貼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補貼資金。增加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加大良種補貼力度,提高補貼標准,實現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全覆蓋,擴大油菜和大豆良種補貼范圍。大規模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將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農機具納入補貼目錄,補貼范圍覆蓋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帶動農機普及應用和農機工業發展。加大農資綜合補貼力度,完善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加強農業生產成本收益監測,根據農資價格上漲幅度和農作物實際播種面積,及時增加補貼。按照目標清晰、簡便高效、有利於鼓勵糧食生產的要求,完善農業補貼法。根據新增農業補貼的實際情況,逐步加大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種糧補貼力度。另外還有個直補政策的實施具體法: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業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2005年《關於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政策的意見》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2004年,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以下簡稱糧食直補)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糧食直補機制已初步確立。各地認真貫徹糧食直補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較好。為進一步促進糧食生產、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推動糧食直補政策的深入貫徹和落實,現就進一步完善糧食直補政策,提出以下實施意見。一、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的直補機制(一)堅持糧食直補向產糧大縣、產糧大戶傾斜的原則。省級政府依據當地糧食生產的實際情況,對種糧農民給予直接補貼。(二)省級政府對當地的主要糧食生產品種進行直接補貼,具體補貼品種及補貼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布。2004年補貼標准過低、農民意見較大的地區,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補貼資金專項解決這個問題。新增資金的分配,必須用在標准確實過低的產糧大縣和產糧大戶身上,不搞平均分配。(三)對種糧農戶的補貼方式,糧食主產省、自治區(指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則上按種糧農戶的實際種植面積補貼,如採取其他補貼方式,也要剔除不種糧因素,盡可能做到與種植面積接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當地實際選擇切實可行的補貼方式;具體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四)糧食直補資金的兌付方式,可以採取直接發放現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實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農戶發放儲蓄存摺或儲蓄卡。兌現直接補貼可以與農民繳納農業稅同步進行,但要分開操作,繳歸繳、補歸補,不許採取直接抵扣農業稅的法,也嚴禁抵扣其他任何稅費。具體兌現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結合農民意願自行確定。(五)當年的糧食直補資金盡可能在播種後3個月內一次性全部兌現到農戶,最遲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兌付完畢。具體兌付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六)糧食主產省、自治區必須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對種糧農民(包括主產糧食的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直接補貼;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要比照糧食主產省、自治區的做法,對糧食主產縣(市)的種糧農民(包括主產糧食的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實行直接補貼,具體實施范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二、糧食直補的資金安排、籌措與撥付(七)保持糧食直補資金規模的相對穩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排的糧食直補資金,不得低於2004年的直補資金額度,有條件的省份,可以適當增加,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確保農民已得的實惠不減少。(八)糧食直補資金,從現行中央對省級政府包乾的糧食風險基金中優先安排。13個糧食主產省、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暫時騰不出來,糧食直補資金不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申請,由中央財政根據其糧食風險基金缺口情況給予借款支持,所借資金3年後逐步歸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糧食直補後,糧食風險基金不足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自籌資金解決。(九)需中央財政借款支持的糧食主產省、自治區,必須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請,中央財政在審核後,在3月底之前將借款資金撥付到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十)省級財政部門要將糧食直補資金與糧食風險基金的其他開支分開,單獨測算補貼額度,單獨撥付資金。三、對糧食直補資金的監管(十一)糧食直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直補資金通過省、市、縣(市)級財政部門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進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在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下單設糧食直補資金專賬,對直補資金進行單獨核算。縣以下沒有農業發展銀行的,有關部門要在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開設糧食直補資金專戶。要確保糧食直補資金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十二)要健全糧食直補財務公開制度。糧食直補資金的兌付,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每個農戶的補貼面積、補貼標准、補貼金額都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十三)要健全糧食直補基礎檔案管理工作,糧食直補的有關資料,要分類歸檔,嚴格管理。(十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直補資金的監管,確保直補資金及時兌付到種糧農民手中,禁止集體代領。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現象的發生。四、堅持糧食省長負責制,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直補工作(十五)實行糧食直補,直接關繫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省級政府要對本地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全面負責,實行嚴格的糧食省長(主席、市長)負責制。省級政府要責成省級財政部門牽頭,由財政、發展改革(計劃)、農業、物價、糧食等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組成糧食直補工作小組,分工協作,共同落實糧食直補工作。(十六)省級政府要結合當地的實際,認真細致地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保證糧食直補工作的順利實施。具體實施方案要報財政部備案。(十七)為做好糧食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資料費、紙張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十八)省級政府要負責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直補所需資金及時籌措到位。糧食風險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資金應根據直補需要提前到位。(十九)省級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保證將糧食直補資金及時足額地兌現到農民手中。(二十)此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此文為准。法律條文並沒有,因為這只是政府行政政策層面的,而不是法律制度層面的,屬於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法定行政職權的一部分。因此只需要國務院進行統籌安排規定,無需涉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制定法律。回答完畢。希望樓主能再加分,呵呵,每年的文件都得要仔細看,還得找相關具體規定,累~~~
I. 誰有(國家糧食直補政策 )相關文件
該政策是從2004年開始的,依據是當年發布的中央一號文件《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另外,05、06、07、08和09這幾年的一號文件當中也都涉及到了,詳情如下。由於各年文件的內容很多,只節選它們當中涉及直補政策的那一部分。2004年《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一)加強主產區糧食生產能力建設。當前種糧效益低、主產區農民增收困難的問題尤為突出,必須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盡快加以解決。抓住了種糧農民的增收問題,就抓住了農民增收的重點;調動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就抓住了糧食生產的根本;保護和提高了主產區的糧食生產能力,就穩住了全國糧食的大局。從2004年起,國家將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選擇一部分有基礎、有潛力的糧食大縣和國有農場,集中力量建設一批國家優質專用糧食基地。要著力支持主產區特別是中部糧食產區重點建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基本農田。擴大沃土工程實施規模,不斷提高耕地質量。加強大宗糧食作物良種繁育、病蟲害防治工程建設,強化技術集成能力,優先支持主產區推廣一批有重大影響的優良品種和先進適用技術。圍繞農田基本建設,加快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擴大農田有效灌溉面積,提高排澇和抗旱能力。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對農民個人、農場職工、農機專業戶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機服務組織購置和更新大型農機具給予一定補貼。(十七)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從2004年開始,國家將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實行購銷多渠道經營。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和修改不利於糧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規。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步伐,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完善糧食現貨和期貨市場,嚴禁地區封鎖,搞好產銷區協作,優化儲備布局,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和宏觀調控。當前,糧食主產區要注意發揮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為保護種糧農民利益,要建立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制度。2004年,國家從糧食風險基金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主產區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其他地區也要對本省(區、市)糧食主產縣(市)的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要本著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的原則,制定便於操作和監督的實施辦法,確保補貼資金真正落實到農民手中。2005年《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一)繼續加大「兩減免、三補貼」等政策實施力度。減免農業稅、取消除煙葉以外的農業特產稅,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對部分地區農民實行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農業和糧食生產採取的重大措施,對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保護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意義重大。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不能改變,給農民的實惠不能減少,支農的力度要不斷加大。進一步擴大農業稅免徵范圍,加大農業稅減征力度。2005年,在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實行免徵農業稅試點,在其他地區進一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在牧區開展取消牧業稅試點。國有農墾企業執行與所在地同等的農業稅減免政策。因減免農(牧)業稅而減少的地方財政收入,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有條件的地方,可自主決定進行農業稅免徵試點。繼續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進一步加大補貼力度。中央財政繼續增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地方財政也要根據當地財力和農業發展實際安排一定的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繼續對短缺的重點糧食品種在主產區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穩定糧食市場價格、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的制度和機制。搞好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和市場管理,繼續實行化肥出廠限價政策,通過稅收等手段合理調節化肥進出口,控制農資價格過快上漲,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等各種坑農害農行為。2006年《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十三)穩定、完善、強化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政策。要加強國家對農業和農民的支持保護體系。對農民實行的「三減免、三補貼」和退耕還林補貼等政策,深受歡迎,效果明顯,要繼續穩定、完善和強化。2006年,糧食主產區要將種糧直接補貼的資金規模提高到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區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增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適應農業生產和市場變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對種糧農民的支持保護制度。2007年《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二)健全農業支持補貼制度。近幾年實行的各項補貼政策,深受基層和農民歡迎,要不斷鞏固、完善和加強,逐步形成目標清晰、受益直接、類型多樣、操作簡便的農業補貼制度。各地用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要達到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加大良種補貼力度,擴大補貼范圍和品種。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規模、補貼機型和范圍。加大農業生產資料綜合補貼力度。中央財政要加大對產糧大縣的獎勵力度,增加對財政困難縣鄉增收節支的補助。同時,繼續對重點地區、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並逐步完善辦法、健全制度。2008年《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二)鞏固、完善、強化強農惠農政策。按照適合國情、著眼長遠、逐步增加、健全機制的原則,堅持和完善農業補貼制度,不斷強化對農業的支持保護。繼續加大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力度,增加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和農資綜合直補。擴大良種補貼范圍。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種類,提高補貼標准,將農機具購置補貼覆蓋到所有農業縣。認真總結各地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經驗和做法,穩步擴大試點范圍,科學確定補貼品種。全面落實對糧食、油料、生豬和奶牛生產的各項扶持政策,加大對生產大縣的獎勵補助,逐步形成穩定規范的制度。根據保障農產品供給和調動農民積極性的需要,統籌研究重要農產品的補貼政策。強農惠農政策要向重點產區傾斜,向提高生產能力傾斜。繼續對重點地區、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2009年《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二)較大幅度增加農業補貼。2009年要在上年較大幅度增加補貼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補貼資金。增加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加大良種補貼力度,提高補貼標准,實現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全覆蓋,擴大油菜和大豆良種補貼范圍。大規模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將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農機具納入補貼目錄,補貼范圍覆蓋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帶動農機普及應用和農機工業發展。加大農資綜合補貼力度,完善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加強農業生產成本收益監測,根據農資價格上漲幅度和農作物實際播種面積,及時增加補貼。按照目標清晰、簡便高效、有利於鼓勵糧食生產的要求,完善農業補貼辦法。根據新增農業補貼的實際情況,逐步加大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種糧補貼力度。另外還有個直補政策的實施具體辦法: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業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2005年《關於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政策的意見》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2004年,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以下簡稱糧食直補)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糧食直補機制已初步確立。各地認真貫徹糧食直補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較好。為進一步促進糧食生產、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推動糧食直補政策的深入貫徹和落實,現就進一步完善糧食直補政策,提出以下實施意見。一、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的直補機制(一)堅持糧食直補向產糧大縣、產糧大戶傾斜的原則。省級政府依據當地糧食生產的實際情況,對種糧農民給予直接補貼。(二)省級政府對當地的主要糧食生產品種進行直接補貼,具體補貼品種及補貼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布。2004年補貼標准過低、農民意見較大的地區,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補貼資金專項解決這個問題。新增資金的分配,必須用在標准確實過低的產糧大縣和產糧大戶身上,不搞平均分配。(三)對種糧農戶的補貼方式,糧食主產省、自治區(指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則上按種糧農戶的實際種植面積補貼,如採取其他補貼方式,也要剔除不種糧因素,盡可能做到與種植面積接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當地實際選擇切實可行的補貼方式;具體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四)糧食直補資金的兌付方式,可以採取直接發放現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實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農戶發放儲蓄存摺或儲蓄卡。兌現直接補貼可以與農民繳納農業稅同步進行,但要分開操作,繳歸繳、補歸補,不許採取直接抵扣農業稅的辦法,也嚴禁抵扣其他任何稅費。具體兌現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結合農民意願自行確定。(五)當年的糧食直補資金盡可能在播種後3個月內一次性全部兌現到農戶,最遲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兌付完畢。具體兌付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六)糧食主產省、自治區必須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對種糧農民(包括主產糧食的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直接補貼;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要比照糧食主產省、自治區的做法,對糧食主產縣(市)的種糧農民(包括主產糧食的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實行直接補貼,具體實施范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二、糧食直補的資金安排、籌措與撥付(七)保持糧食直補資金規模的相對穩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排的糧食直補資金,不得低於2004年的直補資金額度,有條件的省份,可以適當增加,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確保農民已得的實惠不減少。(八)糧食直補資金,從現行中央對省級政府包乾的糧食風險基金中優先安排。13個糧食主產省、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暫時騰不出來,糧食直補資金不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申請,由中央財政根據其糧食風險基金缺口情況給予借款支持,所借資金3年後逐步歸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糧食直補後,糧食風險基金不足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自籌資金解決。(九)需中央財政借款支持的糧食主產省、自治區,必須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請,中央財政在審核後,在3月底之前將借款資金撥付到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十)省級財政部門要將糧食直補資金與糧食風險基金的其他開支分開,單獨測算補貼額度,單獨撥付資金。三、對糧食直補資金的監管(十一)糧食直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直補資金通過省、市、縣(市)級財政部門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進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在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下單設糧食直補資金專賬,對直補資金進行單獨核算。縣以下沒有農業發展銀行的,有關部門要在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開設糧食直補資金專戶。要確保糧食直補資金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十二)要健全糧食直補財務公開制度。糧食直補資金的兌付,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每個農戶的補貼面積、補貼標准、補貼金額都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十三)要健全糧食直補基礎檔案管理工作,糧食直補的有關資料,要分類歸檔,嚴格管理。(十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直補資金的監管,確保直補資金及時兌付到種糧農民手中,禁止集體代領。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現象的發生。四、堅持糧食省長負責制,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直補工作(十五)實行糧食直補,直接關繫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省級政府要對本地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全面負責,實行嚴格的糧食省長(主席、市長)負責制。省級政府要責成省級財政部門牽頭,由財政、發展改革(計劃)、農業、物價、糧食等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組成糧食直補工作小組,分工協作,共同落實糧食直補工作。(十六)省級政府要結合當地的實際,認真細致地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保證糧食直補工作的順利實施。具體實施方案要報財政部備案。(十七)為做好糧食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資料費、紙張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十八)省級政府要負責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直補所需資金及時籌措到位。糧食風險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資金應根據直補需要提前到位。(十九)省級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保證將糧食直補資金及時足額地兌現到農民手中。(二十)此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此文為准。法律條文並沒有,因為這只是政府行政政策層面的,而不是法律制度層面的,屬於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法定行政職權的一部分。因此只需要國務院進行統籌安排規定,無需涉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制定法律。
J.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罰則
(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政策與中央的規定不一致的,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提出意見並幫助糾正。
(二)中央財政按年考核地方自籌糧食風險基金到位情況,對不能按時到位的地區,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生產和流通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12號)規定,中央財政將在下一年度初相應扣撥中央對地方財政稅收返還款,直接撥入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強制到位。
(三)糧食風險基金使用有違反規定挪作他用的,根據《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沒收違紀款,上交中央金庫,並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四)在對糧食風險基金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借口,將企業應享受的糧食風險基金補貼抽回或挪用,根據《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沒收違紀所得,上交中央金庫,並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五)如因農業發展銀行匯撥不及時造成補貼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六)對不按時報送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及年報的地區,財政部將以文件形式通報批評。
九、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監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