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水利基金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中央有關部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車輛購置附加費、港口建設費、鐵路建設基金、市話初裝費、郵電附加、中央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
(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首先要用於現有的水利工程建設,具體使用范圍:
(一)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重點治理工程維護和建設;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設施維護和水毀工程修復;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內蓄滯洪區安全建設;全國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系統維護和建設;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局性水利工程。
(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地方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防洪城市的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護;其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中央和省級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現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准,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計委、水利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解釋。
⑵ 如何加強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專項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實質上是地方財力供求的矛盾,其表現為經濟發展和制度管理滯後的矛盾。要解決這些困難和問題,關鍵應以科學發展觀和政績觀為指引,構建統籌和諧強有力的資金運作體系和透明高效制度化的財政監管體系。
(一)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加強依法理財。
(二)深化財政改革,完善專項資金有效管理機制。
(三)依法理財,嚴格預演算法和各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執行。
(四)加強會計人員培訓,規范會計核算,提高專項資金管理水平。
(五)加強財政監督,強化專項資金監督檢查。
⑶ 如何對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意見
一、改革分配方式。要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深化財政專項資金分配改革,推行競爭性分配。
1、改過去「一對一」為「一對多」分配。根據專項資金類別,推行不同的競爭性分配方式:分配對象為企業且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採取招投標方式,由市場競爭決定資金分配歸屬;
分配對象為政府部門或下級財政的,由部門和單位申報績效目標,推行專家評審、集體討論等競爭性決策方式;上級要求資金配套的,按有關規定分配;未有規定的推行競爭性分配。
2、改過去「事前獎補」為「事後獎補」。即更加註重對在建項目、建成項目的獎補,如:貸款貼息、專項事後獎補等,切實防止以事前項目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二、規范分配管理。財政專項資金的競爭性分配,應堅持「兩不變」,即:堅持不改變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管理職能和主體責任;不改變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分配權、管理權。突出「五個強化」,即:強化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監督管理主體職能作用;
強化財政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主體職能作用;強化紀檢監察等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評審、實施等過程監管;強化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強化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社會監督。
完善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建議
1、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審批制度。審計中發現專項資金的審批環節還存在很大漏洞,特別是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屬於新生事物,由於專項資金下撥要求的時間緊,在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就開展審批工作,一來容易項目定位不準,二來容易滋生錢權交易。
因此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審批制度是當務之急,制度的建立要遵循「公開透明、客觀公正」的原則,明確審批的每個環節,同時對每個環節的集體決策要留下痕跡。
2、將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集中支付,建立嚴格的支付程序。對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從項目申報立項、資金撥付與會計處理、資金到位、項目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等各個環節,都要從源頭上予以規范,要確保程序完整,操作合法合規。
財政部門應該對專項資金建立嚴格的支付審批程序,資金使用單位應該加強內控管理,規范會計核算,對資金使用程序嚴格控制把關。
⑷ 什麼是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
財政部門制定的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的制度規定。
財政專項資金,是國家財政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財政部印發的《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就是一個規范中央級項目支出預算的制度。
(4)專項建設基金運營與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構成分類:
目前對專項資金的構成尚沒有統一的界定,從財政資金管理的情況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採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經常性經費以外的,由財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級單位撥付的財政資金,全部作為專項資金。
從支出性質分類,專項資金包括個人部分和公用部分(如:專項購置、專項修繕等);從支出用途分類,可以將專項資金分為基本建設支出、專項業務費、專項支出購置、專項修繕和其他專項等。
在財政部印發的《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中規定,項目支出預算是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年度項目支出計劃(或專項資金支出計劃)。項目按照其性質可以分為基本建設類項目、行政事業類項目和其他類項目。
專項資金分類與中央項目支出分類基本一致,只是在資金來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別。地方專項資金來源主要是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上級補助或上級撥款的資金、政府性基金及轉移支付資金等。
⑸ 國家專項建設基金申報與國開行有些什麼關系
中國投資公司2007年秋天成立,為國有獨資公司,注冊資金2000億美元,主管國家外匯投資。
國家開發銀行是用建設市場的方法實現政府發展目標的具有國家信用的開發性金融機構。
前者是投資公司,後者是金融機構。前者的資金來源是外匯,並不是後者的客戶。所以兩者並沒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