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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母基金策略

發布時間:2021-03-19 02:37:04

Ⅰ 什麼是私募股權母基金,私募股權母基金的優勢有哪些

一、什麼是私募股權母基金?

私募股權母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of funds,PE-FOF)是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為主要投資對象的私募基金。

私募股權母基金的業務主要有三塊:一級投資、二級投資和直接投資。

二、私募股權母基金的優勢有哪些?

首先,分散風險。一般來說,FOF會把所募集的資金分散投資到多個標的基金中,這避免了單只基金投資中把風險押在某一基金管理人身上的風險。同時,這些標的基金投資的公司數往往會超過上百家,這使得FOF有能力在多個領域獲得多樣性,如:投資階段、時間跨度、地域、行業、投資風格等。通過投資FOF,投資者可以有效地實現風險分散。

其次,專業管理。對於投資者而言,即使擁有基金投資的某一方面知識,但是他卻可能因為缺乏對其他方面的了解而喪失投資機會。而FOF通常擁有基金投資方面全面的知識、人脈和資源來實現對這些領域的投資。在對基金進行投資時,FOF通過專業的方式挑選標的基金,相比其他投資者更有可能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第三,具有良好的投資機會。投資者都想投資業績出色的標的基金。但是對於一般投資者而言,難以獲得業績出色的標的基金的投資機會。而FOF是基金的專業投資者,通常與標的基金有良好的長期關系,有機會投資於這些出色的標的基金。投資者可以通過投資於FOF而獲得投資出色的標的基金的機會。

Ⅱ 私募股權母基金有哪些優勢和特點

母基金FOF
PE FOF是FOF的一個類別。FOF(Fund of Funds)指投資於基金組合的基金,與一般基金最大的區別在於FOF是以「基金」為投資對象,而基金多以股票、債券、期權、股權等金融產品為投資對象。

一、FOF特點

集腋成裘散戶變身機構

從基金管理的角度來看,其實大多數散戶投資人都是不太受到歡迎,因為其中少數人不理解投資程序和方法而一味追求短期利益,從而影響到基金經理的投資進程和發揮。因此,不少優質PE基金會設立較高的投資門檻,投資一個PE基金往往需要上百萬美金的投入。

以歌斐資產為代表的PE FOF,可以凝聚起所有散戶成為機構投資人,聚集資金形成一定規模,由PE FOF代表所有散戶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商談,選擇優質的PE基金。

精挑細選有效分散風險

PE是一種高收益且風險較高的資產類別。市場上PE基金數量眾多,也意味著投資者選擇出好的PE基金的難度在逐漸加大。而且PE基金受時間、項目、地域和基金經理能力等諸多因素影響,表現參差不齊。

在PE市場中,中小投資人由於資金規模較小,一般一次只能投資幾個甚至一個PE,而在6-8年的投資時間里,即便是非常優秀的PE基金,也會有投資失誤的時候。以歌斐資產為代表的PE FOF則能夠通過資產再組合,選擇不同的PE基金和項目以覆蓋不同的行業、地域和投資團隊,來達到幫助中小投資人有效分散PE投資風險的目的。
高效投資專業動態管理
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市場中,能否抓住轉瞬即逝的投資機會十分關鍵。對於那些對某些行業不太了解但又不想錯失投資良機的投資人,投資歌斐資產為代表的PE FOF是一種高效的選擇。
對於投資普通PE基金的投資人,往往在6-8年的投資期內只能等待基金經理的運作和投資結果,幾乎沒有太多的靈活性。而在PE FOF的投資模式中,PE FOF管理人可以通過資產的再平衡以達到控制投資、保持增值等目的。同時,管理人可以隨時代表投資人和PE基金經理保持溝通,為其提供資本支持,管理剩餘現金;並向投資人及時提供信息,做出專業報告,評估資產組合風險。

二、FOF作為LP的優勢

LP-GP關系

LP-GP關系是有限合夥制的核心,優質的GP和LP關系為GP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使得GP能夠將主要精力放在項目的投資和管理上。由於LP和GP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等原因,LP和GP關系的處理成為很多基金運營很大的負擔。影響LP-GP關系的核心因素包括:

第一,在基金條款的設置中,管理費用結構和基金收益分配設計等關鍵條款是促進GP的積極性,保證LP和GP之間的利益一致性的關鍵因素。FOF作為專注於私募股權行業的專業投資人,長期的投資經驗有利於FOF在關鍵條款的談判中發揮積極作用,平衡GP-LP之間的利益關系。

第二,GP在運營過程中需要建立透明、及時的溝通制度,及時向LP披露基金運營信息。優秀的FOF一方面自身擁有比較成熟的LP溝通機制,另一方面由於投資眾多優秀的子基金,可以借鑒行業的最優做法,為子基金建立溝通制度,並提供有效的建議。

第三, LP的專業度;由於私募行業的長期性與非流動性,宏觀經濟短期波動等外部因素會在短期內對基金賬面回報率產生不利影響,由於FOF的專業度,能夠對不利的變動有客觀的評估,給予GP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FOF在以上所有方面均能夠為子基金提供有力的增值服務,而歌斐資產已在處理LP-GP關系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扮演了GP(相對於FOF的投資人來說)和LP(相對於子基金來說)的雙重角色,對於LP-GP關系有著更全面的理解,為子基金LP-GP之間的良性互動奠定良好的基礎。

Ⅲ 私募股權投資母基金話術

而私募股權投資母基金(PE FOFs)即通過對私募股權基金(PE)進行投資,從而對PE投資的項目公司進行間接投資的基金。
PE FOFs是FOFs的一個類別。FOFs(Fund of Funds)指投資於基金組合的基金,與一般基金最大的區別在於FOFs是以「基金」為投資對象,而基金多以股票、債券、期權、股權等金融產品為投資對象。
私募股權投資母基金有哪些特點
1、集腋成裘散戶變身機構
從基金管理的角度來看,其實大多數散戶投資人都是不太受到歡迎,因為其中少數人不理解投資程序和方法而一味追求短期利益,從而影響到基金經理的投資進程和發揮。因此,不少優質PE基金會設立較高的投資門檻,投資一個PE基金往往需要上百萬美金的投入。
2、精挑細選有效分散風險
PE是一種高收益且風險較高的資產類別。市場上PE基金數量眾多,也意味著投資者選擇出好的PE基金的難度在逐漸加大。PE FOFs則能夠通過資產再組合,選擇不同的PE基金和項目以覆蓋不同的行業、地域和投資團隊,來達到幫助中小投資人有效分散PE投資風險的目的。
3、高效投資專業動態管理
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市場中,能否抓住轉瞬即逝的投資機會十分關鍵。對於那些對某些行業不太了解但又不想錯失投資良機的投資人,投資PE FOFs是一種高效的選擇。

Ⅳ 私募股權基金的6種模式

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Ⅳ 優秀的私募股權母基金包含哪些元素

一個優秀的私募股權母基金:

Ⅵ 私募股權母基金具備哪些投資優勢


一個優秀的私募股權母基金:




Ⅶ 私募股權基金有哪6種模式

模式一: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目前的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模式二: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目前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模式三: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模式四:「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是目前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目前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目前《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模式五:「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目前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模式六: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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