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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資收益范圍

發布時間:2021-03-18 17:29:44

『壹』 定投資基金收入回報率大約在什麼樣的范圍

開放式基金一隻接一隻的登台亮相,諸如華安創新、南方穩健成長等開放式基金,再加上原有的眾多的封閉式基金,一時間讓人眼花繚亂,不知該如何選擇,該如何去投資基金投資.
其實投資於基金,主要需要解決的問題有兩個,一個是投資方式的選擇問題,也就是說以什麼樣的方式在投資基金的投資中獲取收益的問題.第二個是投資方向的選擇問題,即投資於哪一個基金,根據什麼進行選擇的問題.本文將對這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一、投資方式的選擇
投資基金的投資與其它投資一樣,首先必須投入資本,投資基金的資本投入就是要買到投資基金.投資人可以從一級市場的發行中心認購,也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購入。在一級市場上購入的基金是按基金單位的凈資產值定價的,這樣就與二級市場上現在的基金趨於凈資產的價格有一定空間,所以,人們很積極地認購一級市場的基金。1998年新發行的基金上市之後的價格平均比發行價漲80%。在這種情況下,買一級市場的基金就像做股票的一級市場一樣,不用選擇基金品種,也不必等待基金的投資回報,買了基金就掙到了錢。由於基金將大規模發行上市,今後的一、二級的差價會越來越小,特別是當開放式基金上市時沒有發行和流通市場的差別,隨時可以購入,就更不存在一、二級市場差價問題了。封閉式基金的申購方式也完全與申購新股相同。程序也是要開立基金上市證券交易所的股東賬戶,然後選擇證券公司的營業部委託申購。
在一級市場上沒有申購到基金,不等於就不能進行投資基金的投資了。投資人還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買到別人拋出的黃金。不過投資人一定要清楚,高出發行價的那部分差價是被基金的賣出者拿走了,基金經理人只對一級市場上購入基金的資金投入負責。投資人可按自己的購入價格,結合基金每年的可能收益率去推算自己在將來的收益。
買到了基金以後,投資者還面臨著兩大類投資方式的選擇。一類是長期持有基金,一直到封閉終了,每年參與基金的分紅,形式上類似儲蓄的存本取息。這類方式風險在於基金動作可能出現失誤,基金的投資領域出現長期的低迷等,都會使投資人的收益預期不能實現。以這類方式進行投資也不能過於呆板和教條。比如,就買入環節來說吧,總得選擇基金價格相對較低的時機;基金價格漲得太離譜了,也不妨賣掉基金,等到它向凈資產價值回歸之後再次買進。這樣既可以作為基金投資人獲取基金投資收益,又可以從市場差價中獲取額外的收入。
由於基金的價格波動也與股票一樣並不是人人都可以把握規律的,所以,在比較成熟的基金投資中還可以採取定期定額的買進方式。具體的做法是,每隔一段時間由銀行根據投資人的委託從投資人賬戶中自動扣除固定數額的資金購入投資人事先選定的投資基金。當基金價位較高時購入量較少,而基金價格較低時購入量較大,最後會使投資人購入的基金平均成本低於市場的平均成本。我國現階段沒有這種專門機構從事這種活動,但投資人可以運用這個原理,自己運行操作。

另一類投資方式就是以炒作股票的方式來炒作基金。在這種方式中,更重要的是買賣時機的把握,過分追求基金投資價值的分析和比較反而不會獲得成功。筆者認為投資基金是一種相對穩定的投資品種,隨著數量的不斷增加、規模的不斷擴大,炒作的難度也會越來越大,一旦套住很難保證解套獲利。所以,最好不要參與投資基金的炒作。
二、投資選擇
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各種類型的投資基金是投資的主體,選擇一個理想的投資基金是關繫到投資人能否收益、收益大小的大問題。就是在我國規范的投資基金建設剛剛起步的條件下,對為數不多的投資基金也有一個選擇的問題。以炒作的方式買入投資基金,選擇的著眼點是題材、是通過技術分析對上升空間進行判斷,至於投資基金的效績、經理人的水平等全都要服從於市場的價格波動給出的買賣點。這各選擇我們在股票投資中講得不少了。在這里主要介紹以長期投資的方式,投資於投資基金時,如何對不同的基金進行選擇。首先,可以從基金資產凈值的變動情況來判斷投資基金的收益能力。同樣是在上升的股市投資中,某基金的基金凈值增長率超出其它基金,說明這是一隻積極進取型的基金。同樣是在跌市中,某基金的基金凈值跌幅明顯少於其它基金,或者根本不跌,說明該基金是一隻穩健的安全的基金。如果一隻基金兼有上述兩個特點,那無疑是首選的投資基金了。
其次,還可以從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來判斷基金動作的自信心和規范程度。一隻承諾定期進行信息披露的基金比一隻黑匣子中操作的基金當然要強得多。投資於能夠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基金,投資人會感到自已的權益在自己的監督之下,而且也可以根據情況及時做出決策。當然,把什麼都抖出來了也有不利之處。比如,基金持有某股票的比重過大,就會引起市場的警覺。再向上做己經沒有額度了。因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投資基金持有一種股票的資金不能超過基金總券的10%,同時,也不能超過該股票總股本的10%。兩個10%的規定是為了防止基金操縱市場價格。可是,這樣一來,投資基金就只好長期持股了。試想還有什麼機構在明知基金抬轎子呢?盡管如此,投資人還是喜歡誠實面對投資人的投資基金。
再次,投資人還可以通過投資基金公布的投資組合來分析基金經理人的投資理念和對大勢的判斷水平。如果一輪上升行情中,基金持有的股票都是本輪行情中的死亡板塊,可以斷定基金收益水平肯定不高,基金經理人不善於把握市場熱點。如果在市場明顯走弱的調整市道中,基金的持股倉位幾乎接近基金凈值的80%(這是《暫行辦法》中規定的持股上限),也就說處於滿倉狀態。那麼,就可以認定該基金的經理人和顧問委員會對行情的判斷出現了錯誤。或者說把握市場節奏的能力不強。可能有人會辯解說,投資基金嘛,就是要長期投資。可是我們並沒有在任何規定中看到有關條款。國際上機構投資人的平均持股時間也少於個人投資人。如果真的要求投資基金長期持股的話,那麼,大家就不要投資於投資基金了。因為,這樣做的結果只能是在賬面上的贏虧中波動,最後趕上不景氣的時候清盤,說不定還是虧損的。

最後,再談談通過選擇經理人、選擇發起人來選擇投資基金的問題。在沒有投資基金經營業績記錄,沒有基金信息披露材料的情況下,也就是說在新基金剛剛上市之時,選擇的依據只能是基金招募公告中涉及到的有關內容,包括:基金性質、契約條款、披露承諾等等。至於是由哪一家證券公司發起的,基金經理人又有什麼樣的經歷和從業業績,筆者認為實在不可靠。有信譽的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發起人,並不等於基金就會有業績,沒有了業績,信譽又能管什麼用呢?又不是虧損了可以由它來賠。在不規范的老基金中有這種情況:由發起人擔保一定的收益率,如果達不到則由發起人用自有資金補足。這種不規范的做法不可能再有了。至於經理人的個人經歷和能力又能在基金運作中起多在作用?這在中國的國情條件下就值得懷疑。更不要說,經營投資基金對所有的證券從業人員來說,還都是一個新問題。

『貳』 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原則是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投資證券市場,
基金持有人則通過基金收益的分配享有投資收益。一般來說,基金管理人的收入和利
益是和基金的凈資產掛鉤的,所以,在某種意義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
收益分配問題上是有沖突的。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對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都
有相關的規定。
一、 基金收益的構成
基金的收益一般是由利息、股息和資本利得三部分收入構成。
1、 利息收入
證券投資基金的一部分資產會投資在國債和企業債券上,這些債券一般都會定期
發放利息。同時,基金出於資產流動性的需要會保留一定比例的現金,這些現金存放
在銀行,也會獲得利息收入。
2、 股息收入
上市公司視其經營狀況的好壞會定期進行利潤分配,分配的形式可以是分派現金
紅利,也可以是發放股票紅利。基金投資在股票市場時,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便會獲
得股息收入。
3、 資本利得
資本利得是指基金通過買賣證券價格的變化所產生的收入或損失。資本利得可以
分為已實現資本利得和未實現資本利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是指基金因賣出證券而獲得
的買賣差價,而未實現資本利得是指基金因所持有的證券價格的變化而獲得的資產升
值。
基金的收入減去應扣除的費用後構成基金的凈收益,也就是可供基金持有人分配
的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的內容和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應當對以下方面進行規定:
1、 收益分配的項目。在基金已經實現的收益中,哪些部分是應分配收益,哪些
部分不應分配,分配的比例是多少?
2、 收益分配的時間。基金的收益多長時間分配一次,具體的派發時間期限如何?
3、 收益分配的方式。是採取現金的形式分配,還是以送基金單位的形式,或者
採取再投資的形式?
基金收益分配的規定是和各國對基金收益稅收政策密切相關的。由於個人的利息
收入、股息收入和資本利得在稅負的處理是不一樣的,所以大多數國家在基金收益分
配進行規定時,會按照收益來源規定不同的分配比例。同時,基金的收益分配與基金
的類別也有一定關系,收入型基金注重獲得即期的收入,分配的比例較高,並以現金
形式為主,而成長型基金側重於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因而分配比例相對較低。
三、 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基金收益分配政策
1、 美國對基金收益分配的規定
美國的法律規定,基金必須將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的95%以上分配給投資者,一
般是每季度發放一次;基金的資本利得部分可以分配給投資者,也可以留在基金內繼
續投資。收益分配以現金形式分派,但投資者可以選擇自動再投資。
2、 日本對基金收益分配的規定
在日本,基金的收益要進行必要的扣除才能分配,這些扣除部分包括:
(1) 期末結算時應對股票重新估價,如果有帳面虧損,應在收益中進行扣除;
(2) 扣除股價變動准備金。
剩餘收益原則上每年分配一次,所有的股利和利息要求全部分配,對於資本利得
部分,在彌補上期虧損後,剩餘部分的10%分配給投資者,對累計未分配的資本利得
在基金運作期滿後,再一並分配。
3、 我國台灣地區對基金收益分配的規定
在我國台灣地區基金的分配一般每年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3個月之內進行。
利息和股利全部分配,已經實現的資本利得也可以分配。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投資者
可以將分配的收益再投資。
四、 我國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須
採用現金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得少於基金凈收益的90%。同
時,在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實施細則中規定: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年虧損後,才可
進行分配,如果基金投資當年虧損,則不應進行收益分配。

『叄』 我國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范圍包括

基金財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

債券基金以債券為主要投資對象,債券比例須在80%以上。股票基金以股票為主要投資對象,股票比例須在60%以上。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1、貨幣市場基金是以貨幣市場工具為投資對象的一種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通常被認為是無風險或低風險的投資。其投資對象一般期限在一年內,包括銀行短期存款、國庫券、公司債券、銀行承兌票據及商業票據等。通常,貨幣基金的收益會隨著市場利率的下跌而降低,與債券基金正好相反。

2、混合基金主要從資產配置的角度看,股票、債券和貨幣的投資比例沒有固定的范圍。

(3)基金的投資收益范圍擴展閱讀:

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證券投資基金

參考資料來源:墊江縣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肆』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是什麼

證券投資基金就是投資證券的基金,如果同時能參與期貨市場的基金就是對沖基金,如果風險共擔的基金就是共同基金。
基金投資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份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共擔投資風險、分享收益。通俗地說,證券投資基金是通過匯集眾多投資者的資金,交給銀行保管,由基金管理公司負責投資於股票和債券等證券,以實現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種投資工具。

『伍』 《新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範圍和投資限制的規定是什麼

一、擴大法律適用范圍,私募證券基金首次入法
新基金法針對適用范圍,通過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充分結合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市場運行實際情況,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新基金法。並通過設立第十章專章對其進行原則性規定。自此,以非公開募集資金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首次納入法律監管的范圍。
(一)採用合同法理論,體現意思自治原則
新基金法總則部分對非公開募集基金合同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設定方式進行了規定,即「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不同於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新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設定方式上更符合法理和現實需求。
不同於《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的表述,新基金法對基金財產債務承擔的自治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另外還規定非公開募集的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約定,由基金託管人之外的人管理。第三章中明確了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上述條款都表現出在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新基金法賦予基金合同當事人更多選擇的權利。
(二)增加基金管理人組織形式,引入合夥企業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比現行基金法增加了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即合夥企業。新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種類,將以合夥企業形式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了對合夥企業性質的基金管理人的規范和監管力度。
(三)規定合格投資者制度,嚴防非法集資
新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確定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的限制性條款,並授權中國證監會對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進行規定。
這一制度的確立為保護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提供了法律防火牆,嚴格控制合格投資者的人數,有效地防止非公開募集基金違法亂集資,也預防了在基金證券投資過程中因投資不利而導致社會矛盾激化的情形。
(四)取消事前注冊,確立自律登記制度
新《基金法》排除了證監會在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准入環節上設置行政審批的障礙,明確規定了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要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登記制度豁免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證監會的事前注冊義務,減輕了其設立的成本,降低了設立的難度,通過加強協會自律管理,給予市場更多活力。新基金法用法律形式奠定了基金行業協會在行業的地位,為基金行業在自律管理下的多元化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將對行業發展格局產生重大影響。
(五)加重管理人義務,債務無限連帶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並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上述規定,一方面擴大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選擇范圍,充分尊重了投資各方的意見,另一方面通過加重基金管理人的債務承擔的義務,有效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六)私募股權基金應守法,違規投資證券適用本法
為了嚴防私募股權基金在實踐中違反《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擅自投資於證券市場,發生監管套利行為,新基金法有針對性地對此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也適用本法。即掩藏在私募股權基金合法外表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也明確地納入了新基金法的規制范圍內。
二、適度松綁行政管制,關聯交易首度放開
(一)放鬆審核標准,提高申報門檻
新《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和從事合規監管的負責人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證監會進行審核。
新《基金法》的這一規定明顯提高了申報審核的標准,提高了進入證監會審核的門檻,放寬了公開募集基金對基金經理自行選聘的權力。
(二)放開法律禁止閘門,從業人員買賣證券成合法
新《基金法》引人關注的一點在於,確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證券投資,而這極可能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產生侵害基金投資人利益的行為,而相關監管只需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且對上述人員的相關管理制度的建立則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來進行,在制度設計層面是典型的自己監管自己。在外部監管層面只規定了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而備案的形式意義遠大於實際意義,基本上不具有監管的效力。
雖然新基金法針對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產生利益沖突後的解決進行了規定,要求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但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在無底限的放寬監管力度的情況下難以得到實現。
(三)建立激勵機制,員工持股計劃首實施
新基金法增加了員工持股計劃,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這一規定針對基金從業人員想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共享證券投資收益的需求,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鼓勵相關專業人士恪盡職守,取得長遠收益,也是防範基金從業人員通過「老鼠倉」對自身進行利益輸送的一種正面制度設計,但制度的實施效果還有待驗證。
(四)促進市場繁榮,關聯交易附條件放行
新基金法解除了現行基金法對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的禁止性規定,明確要求使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沖突,符合證監會的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規定極大地促進了證券投資市場的積極性和流動性,但是如何保證在利益沖突時,基金管理人不會利用基金財產實施的關聯交易不損害到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如何使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落到實處,實際操作中對證監會的監管必然會帶來壓力和挑戰。
三、提高風險控制監管力度,從業人員成防範重點
(一)加強從業人員監管力度,禁止內幕交易
新《基金法》增加了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所實施行為的類型,被禁止的行為包括侵佔、挪用基金財產,禁止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禁止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對於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證監會還可以對該基金管理人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經證監會批准,還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或者申請司法機關,對該基金管理人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阻止其出境,並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二)明確高級管理人員特別義務,未勤勉盡責要負責
新《基金法》明確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對未能盡到勤勉盡責義務,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證監會可以責令更換。
(三)嚴控基金管理人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新《基金法》增加了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責任義務的相應規定,要求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向證監會及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並明確規定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不得擅自干預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營活動,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四)明確基金託管人特別義務,未勤勉盡責要負責
新《基金法》規定了基金託管人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未能勤勉盡責或履行職責時存在重大失誤的責任承擔問題,證監會、銀監會有權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影響所託管基金的穩健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上述權力機關還可以限制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辦理新的基金託管業務,或責令更換負有責任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保護基金投資人權益,加強知情權和監督權
(一)規定風險准備金制度,投資人損失有保底
新《基金法》規定了風險准備金制度及其適用條件,明確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准備金,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先使用風險准備金予以賠償。
(二)明確投資人知情權,可查私募財務信息
新《基金法》特別規定了投資人的知情權,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權查閱基金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三)投資人常設權力機構,加強日常管理有法可依
新《基金法》加強了基金投資人對基金的日常管理,規定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託管人的託管活動,提請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准,基金合同約定的各項職權。
(四)加強投資人對基金監督,引入二次召集制度
新《基金法》規定,因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不足50%而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首次召集失敗,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五、區分公募、私募和非法集資,私募符合標準的可轉公募
(一)公募基金管理嚴,禁止未經注冊變相募集
新《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應當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明確將公開募集基金定義為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形式。
(二)明確非公開募集基金內涵,私募投資基金被排除
新《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對象進行了明確,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三)明確非法集資的形式,嚴禁宣傳推介
新《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四)引入競爭機制,私募符合標准可轉公募
新《基金法》允許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這相當於為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引入了更多競爭主體,一方面促進了公募基金市場的發展,另一方面將更多符合公募基金管理條件的基金管理人納入公開募集基金嚴格的監管體系中。
六、專章規定基金服務機構,細化責任分配
(一)基金服務機構首入法,納入證監會監管范圍
新《基金法》對基金服務機構實行注冊或者備案制,規定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向證監會申請注冊或者備案,基金服務機構准入制度的具體規定則由法律明確授權證監會制定。
(二)明確各方法律責任,連帶責任適用廣泛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另外,關於基金服務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新基金法規定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委託,為有關基金業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基金服務機構應勤勉盡責,保守基金商業秘密
新《基金法》對基金服務機構的相關勤勉盡責義務和保密義務進行了規定,要求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不得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
七、提升基金行業協會地位,發揮行業自律管理作用
(一)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強制性入會,納入證監會監管
基金行業協會是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入基金行業協會,該規定是強制性法律規定,而基金服務機構則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加入基金行業協會,也可以不加入。
新《基金法》還明確了向證監會備案基金行業協會章程的機制,將其納入證監會的監管范圍。
(二)基金行業協會自律管理,服務會員保護投資人
依據新《基金法》的規定,基金行業協會將發揮以下作用:
1、自律管理;
2、維護投資人利益;
3、開展行業服務。

『陸』 證券投資基金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投資的范圍包括哪些

目前,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證券市場上所有證券,包括股票、國債、企業債、金融債、可轉債、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證券化產品等。但具體到每一個基金,由於其投資目標的不同有所區別。股票型基金以股票投資為主,而不同風格類型的股票型基金其選擇的股票種類也不相同,如價值型基金主要選擇那些盈利水平和經營都很穩定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成長型基金主要選擇那些盈利增長水平高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指數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指數的成分股;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各種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等。

『柒』 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哪些

基金按投資對象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股票型基金就是絕大部分資金都投在股票市場上的基金;
2.債券型基金就是絕大部分資金都投在債券市場上的基金;
3.混和型基金就是根據情況將部分資金投在股票上而另一部分資金投在債券上的基金(當然這種投資比例是可變化調整的),甚至根據事先的規定也可以部分投資在其他品種上;
4.貨幣市場基金就是全部資產只投在貨幣市場上的各類短期證券(風險很低但收益也低)的基金。
這些基金的投資風險由高到低的順序大致是,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
非上市公司是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的 如果要想讓所有員工都持股 員工人數又很多的話 只能私自發行內部職工股 也就是只要內部人知道 並不辦理工商登記的
非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債券,其方法,步驟和上市公司一樣,只是不能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捌』 貨幣基金投資范圍是什麼

貨幣基金資產主要投資於短期貨幣工具(一般期限在一年以內,平均期限120天),如國債、央行票據、商業票據、銀行定期存單、政府短期債券、企業債券(信用等級較高)、同業存款等短期有價證券。

實際上,上述這些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的范圍都是一些高安全系數和穩定收益的品種,所以對於很多希望迴避證券市場風險的企業和個人來說,貨幣市場基金是一個天然的避風港,在通常情況下既能獲得高於銀行存款利息的收益,但貨幣基金並不保障本金的安全。

(8)基金的投資收益范圍擴展閱讀:

產品特徵:

1.本金安全:由大多數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品種就決定了其在各類基金中風險是最低的,貨幣基金合約一般都不會保證本金的安全,但在事實上由於基金性質決定了貨幣基金在現實中極少發生本金的虧損。一般來說貨幣基金被看作現金等價物。

2.資金流動強:流動性可與活期存款媲美。基金買賣方便,資金到賬時間短,流動性很高,一般基金贖回一兩天資金就可以到帳。目前已有基金公司開通貨幣基金即時贖回業務,當日可到賬。

3.收益率較高:多數貨幣市場基金一般具有國債投資的收益水平。貨幣市場基金除了可以投資一般機構可以投資的交易所回購等投資工具外,還可以進入銀行間債券及回購市場、中央銀行票據市場進行投資,其年凈收益率一般可和一年定存利率相比,高於同期銀行儲蓄的收益水平。

4.投資成本低:買賣貨幣市場基金一般都免收手續費,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都為0,資金進出非常方便,既降低了投資成本,又保證了流動性。首次認購/申購1000元,再次購買以百元為單位遞增。

5.分紅免稅:多數貨幣市場基金面值永遠保持1元,收益天天計算,每日都有利息收入,投資者享受的是復利,而銀行存款只是單利。每月分紅結轉為基金份額,分紅免收所得稅。

參考資料:網路 貨幣基金 投資領域

『玖』 貨幣基金投資范圍有哪些

基金按投資對象可以分為以下幾種1.股票型基金就是絕大部分資金都投在股票市場上的基金;2.債券型基金就是絕大部分資金都投在債券市場上的基金;3.混和型基金就是根據情況將部分資金投在股票上而另一部分資金投在債券上的基金(當然這種投資比例是可變化調整的),甚至根據事先的規定也可以部分投資在其他品種上;4.貨幣市場基金就是全部資產只投在貨幣市場上的各類短期證券(風險很低但收益也低)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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