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者門檻增高
《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2)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這意味著,如果要投資私募獨立發行的產品,投資人必須達到以上門檻,私募也要對投資人進行合格投資者的篩查。部分私募人士認為,這一要求與當前的集合信託計劃相比嚴格很多。
目前集合信託計劃對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是「或有」要求,要麼投資人投資100萬元人民幣,要麼投資人能夠證明,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在其認購時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或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由於提供財產證明和收入證明比較麻煩,目前信託普遍選取前一個條件——投資額達到100萬元。
2、私募投資運作的監管加強
在投資運作上,《辦法》要求,相關從業人員不得將固有財產或者其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不得利用基金財務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謀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等等,總共有九項行為被禁止。
業內人士認為,目前私募基金進行利益輸送的情況屢見不鮮,有的是內部產品利益輸送,例如:利用其它產品為某一隻產品「抬轎」,而被抬的產品內的資金,可能是私募自己的錢,或者是與公募基金進行利益輸送然後分成。以上規定把這些違規行為明確列入禁止之列。
在法律責任上,上述違規行為《辦法》都規定責令改正,並給予三萬以下的罰款,但是值得關注的是,對於「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的行為,規定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在2013年2月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單列。上述研究人士認為,這也說明監管層對內幕交易更加重視,並有了更明確的監管機制。
3、各方評價
海一位私募人士表示,在中國財產證明和收入證明的提供很麻煩。投資人可能因此而不願意投資私募產品,私募也可能沒有能力對財產和收入進行證明,導致私募的獨立發行受阻。北京一位私募人士表示,目前信託、券商作為通道的費率已經降了很多,短期內可能還是選擇藉助信託和券商通道發行產品。
但是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如此嚴格的投資人門檻,能有效防範風險。如果合格投資者的風險辨識能力更強,挑選的產品也更符合其投資渠道,因此,此舉實際上是保護投資者。
私募基金研究人士認為,從《辦法》來看,證監會對合格投資者之重視,不僅僅體現在對合格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有要求,而且,在資金募集方面,也規定「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這一條保證了前面對合格投資者的規定,證監會此舉有意杜絕目前大量存在的團購買信託、湊錢買私募的情況。」一位券商的私募研究員說。
私募人士表示,此舉能有效防範風險,但或許會因此短期內仍然選擇留在信託通道,而不會發獨立產品。此外,《辦法》對違規行為尤其是內幕交易規定了更嚴格和明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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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排排網金V:私募基金財產分離制度的要求有哪些
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❸ 法律對基金財產的獨立性有什麼規定
第六十九條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價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本法總則第3條明確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這一規定確立了基金份額持有人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基本原則,分配剩餘基金財產也必須遵循此一原則。依照本條規定,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具體來講,基金財產清算後,全部基金財產扣除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其他相關費用和債務後的剩餘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即所貳氦弛繼佾荒崇維搐哩持基金份額多的按比例多分配,所持基金份額少的按比例少分配。這是惟一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法,它體現了基金份額的平等和收益與風險的統一。
❹ 私募基金證券投資類財產分離制度怎麼寫
1、內控制度之一:財產分離《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1、內控制度之一:財產分離《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2、內控制度之二:專業化《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3、內控制度之三:業務隔離《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4、內控制度之四:必備高管《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此外,高級管理人員當中還應當設置一名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指引》中私募基金負責人不再與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而是由合規風控高管對其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承擔相關責任。可見,一方面,《指引》突出了合規風控高管在企業中的地位與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強調了合規風控高管因此而承擔的重大責任。5、內控制度之五:合格投資者配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中設置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指引》再次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這是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核心內容之一,是防止非法集資、降低投資糾紛、提升私募基金運作能力的關鍵環節之一。 6、內控制度之六:規范委託募集《指引》明確規定了委託募集方式下的對募集機構的資質要求。《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 7、內控制度之七:防止利益輸送對於近年來行業內存在的各類利益輸送問題,《指引》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防範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8、內控制度之八:投資業務合規《指引》對私募基金投資環節的內部控制主要體現在對投資業務的合規性管理上,《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保證投資決策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9、內控制度之九:託管託管制度是防範私募基金風險的核心制度之一,「e租寶」500億非法集資之所以能夠出現與沒有設立託管制度存在一定的關系。對此,《指引》指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10、內控制度之十:業務外包《指引》明確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以管控外包業務中可能存在的各類風險。《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其業務外包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外包活動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外包業務控制,並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在開展業務外包的各個階段,關注外包機構是否存在與外包服務相沖突的業務,以及外包機構是否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11、內控制度之十一:信息保存《指引》規定了信息保存制度,《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存私募基金內部控制活動等方面的信息及相關資料,確保信息的完整、連續、准確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 年。12、內控制度之十二:統一監管《指引》確立了內控制度統一監管模式,以便於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13、內控制度之十三:接受協會檢查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對私募基金公司的內部控制活動的各個環節進行業務檢查。《指引》指出:中國基金業協會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員、內部控制、業務活動及信息披露等合規情況進行業務檢查,業務檢查可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人員應予以配合。14、內控制度之十四:違規處罰中國基金業協會承擔行業自律管理、合規性自律檢查及懲處違反自律規則行為等方面的責任。《指引》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或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負責人採取書面警示、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措施。可見,與《指引》出台之前不同,當時雖然《暫行辦法》也存在著一些關於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規定,但是由於缺乏具體明確的懲罰規定,私募基金的內控制度在實踐操作中難以真正予以落實。我們相信,隨著《指引》的內容逐漸被廣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了解和認知,尤其是伴隨著協會對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監管措施的逐步實施,我國私募基金的內部制度一定會逐步建立並予以完善的。2、內控制度之二:專業化《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3、內控制度之三:業務隔離《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4、內控制度之四:必備高管《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此外,高級管理人員當中還應當設置一名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指引》中私募基金負責人不再與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而是由合規風控高管對其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承擔相關責任。可見,一方面,《指引》突出了合規風控高管在企業中的地位與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強調了合規風控高管因此而承擔的重大責任。5、內控制度之五:合格投資者配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中設置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指引》再次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這是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核心內容之一,是防止非法集資、降低投資糾紛、提升私募基金運作能力的關鍵環節之一。 6、內控制度之六:規范委託募集《指引》明確規定了委託募集方式下的對募集機構的資質要求。《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 7、內控制度之七:防止利益輸送對於近年來行業內存在的各類利益輸送問題,《指引》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防範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8、內控制度之八:投資業務合規《指引》對私募基金投資環節的內部控制主要體現在對投資業務的合規性管理上,《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保證投資決策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9、內控制度之九:託管託管制度是防範私募基金風險的核心制度之一,「e租寶」500億非法集資之所以能夠出現與沒有設立託管制度存在一定的關系。對此,《指引》指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10、內控制度之十:業務外包《指引》明確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以管控外包業務中可能存在的各類風險。《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其業務外包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外包活動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外包業務控制,並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在開展業務外包的各個階段,關注外包機構是否存在與外包服務相沖突的業務,以及外包機構是否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11、內控制度之十一:信息保存《指引》規定了信息保存制度,《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存私募基金內部控制活動等方面的信息及相關資料,確保信息的完整、連續、准確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 年。12、內控制度之十二:統一監管《指引》確立了內控制度統一監管模式,以便於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13、內控制度之十三:接受協會檢查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對私募基金公司的內部控制活動的各個環節進行業務檢查。《指引》指出:中國基金業協會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員、內部控制、業務活動及信息披露等合規情況進行業務檢查,業務檢查可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人員應予以配合。14、內控制度之十四:違規處罰中國基金業協會承擔行業自律管理、合規性自律檢查及懲處違反自律規則行為等方面的責任。《指引》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或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負責人採取書面警示、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措施。可見,與《指引》出台之前不同,當時雖然《暫行辦法》也存在著一些關於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規定,但是由於缺乏具體明確的懲罰規定,私募基金的內控制度在實踐操作中難以真正予以落實。我們相信,隨著《指引》的內容逐漸被廣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了解和認知,尤其是伴隨著協會對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監管措施的逐步實施,我國私募基金的內部制度一定會逐步建立並予以完善的。
❺ 設立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條件和手續有哪些
一、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條件和手續: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2、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3、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4、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5、具有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5)私募基金財產獨立的要求擴展閱讀: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1、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2、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3、登記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申請登記期間,登記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基金業協會並變更申請登記內容。
4、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約談高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專業協會征詢意見等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5、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完備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成立時間、登記時間、住所、聯系方式、主要負責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誠信信息。
❻ 成立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必備條件有哪些 1.注冊基本金最低是多少2.對於被募集者,有最低投資金
私募投資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有三種:公司制、信託制(契約制)和有限合夥制;而根據基金的不同運作階段,又可為分為募集與設立階段、投資運作階段及退出階段。本文就我國法律環境下,對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設立與實務操作進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整理。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特點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投資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投資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二、不同形式私募投資基金的比較
(詳見下表)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課題組一份研究認為,基於信息不對稱下存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機會主義行為考慮,比較一致的結論是契約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的私募投資基金治理機構優於公司制。
三、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核心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核心機制是為專業投資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及約束機制,提高基金的運作水平和效率,以實現投資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投資范圍及投資方式的限制
私募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方式,因此約束投資范圍、投資方式以及每個項目的投資比例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於投資范圍、投資方式的復雜和無法窮盡,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不得為已投資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2、管理費及運營成本的控制
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第一種,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好處是可以有效控制運營費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為了吸引資金,很多國內的私募投資資金採取了這種簡便的方式。第二種,管理費單獨撥付,有限合夥企業運營費用由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成本列支,不計入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這是國際通行的方式,管理費的數額按照所管理資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勵機制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可以就投資收益的分配方式進行靈活約定;通常而言,在預期投資收益內的部分,雙方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按照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夥人可按照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資收益越高,普通合夥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為有限合夥人對普通合夥人的獎勵,由此可以促進普通合夥人積極、有效、有利的履行合夥企業事務。在國內的實踐中,為了吸引到投資人,有些私募投資基金往往採用「優先收回投資機制」和「回撥機制」,確保在有限合夥人在收回投資之後,普通合夥人才可以享有利潤分配,以保障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利益的一致性。
(1)關於「優先收回投資機制」
所謂「優先收回投資機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屆滿,或某個投資項目進行清算時,合夥企業分配之前首先要確保有限合夥人已全部回收投資,或達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約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夥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資;
其次,核算內部收益率(IRR),如內部收益率低於8%的,則全部投資回報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此時普通合夥人按照出資額享有收益;
再次,如內部收益率高於8%,但低於10%的,其中低於8%的部分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而超過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剩餘80%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最後,如內部收益率高於10%的,10%以內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則進行分配,高於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其餘75%部分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2)關於「回撥機制」
所謂「回撥機制」,是指普通合夥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費,以及所投資的項目退出後分配的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特定賬戶,在基金或某些投資項目虧損或達不到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的機制。例如,某有限合夥私募投資基金約定,普通合夥人應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虧損或未能達到8%的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優先回收投資機制」或是「回撥機制」均反應了國內普通合夥人在募集資金方面的困境,為吸引資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協與讓步。
4、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方式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
在有限合夥私募投資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夥人的入伙由普通合夥人決定,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此外,還需要明確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的權益計算方式,或者對原合夥人的補償方案。關於有限合夥人的退夥,實踐中,合夥協議均要求有限合夥人保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內不得退夥。
為保證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穩定性,通常對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進行一定的約束。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可以分為自行轉讓和委託轉讓兩種形式。「自行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自行尋找受讓方,由普通合夥人審核並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委託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委託普通合夥人尋找受讓方,並普通合夥人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有限合夥人轉讓出資,普通合夥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續費,而且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手續費的費率也不同;自行轉讓的手續費費率較低,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1%,委託轉讓的費率較高,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5%;通過收取一定轉讓手續費,可以控制有限合夥人頻繁的轉讓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所收取的手續費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收入,如普通合夥人提供居間服務的,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間報酬。
5、對普通合夥人的約束
在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有限合夥企業的運作,因此需要防範普通合夥人侵害合夥企業的利益。除本文已表述的約束機制外,對於普通合夥人還存在以下的約束措施:
(1)關聯交易的限制
有限合夥企協議均禁止普通合夥人從事關聯交易,以及自營及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得到全體合夥人大會的批准。但允許有限合夥人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2)新基金募集的限制
有保證普通合夥人有足夠的注意力執行合夥企業的業務,私募投資基金一般限制普通合夥人再次募集基金的速度。
(3) 跟隨基金共同投資的限制
為了防止普通合夥人基於自身利益,不能客觀的進行項目投資或退出,私募資金均限制普通合夥人跟隨基金進行投資,或者限制跟隨基金退出。
(4)關於基金運作情況及財務狀況的定期匯報制度
對題述事項,私募投資基金均要求執行合夥事務的普通合夥人定期向有限合夥人進行報告,有限合夥人有權查閱及復印有限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有權得到投資項目的估值報告等。
6、次級合夥人首先承擔虧損機制
為了滿足風險厭惡型投資者的偏好,有些私募的基金在虧損分擔上,約定由普通合夥人或者具有關聯關系的有限合夥人作為次級合夥人,並以其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先承擔虧損。例如:其風險承擔方式如下:首先,以次級合夥人以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承擔虧損;其次,如次級合夥人的出資不足以承擔虧損的,再由其他合夥人按照出資份額分擔。
7、委託管理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合夥事務一般由普通合夥人執行,但普通合夥人也可以將合夥事務委託第三方機構執行。目前,由於我國對於外資參與設立合夥企業尚未放開,同時囿於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資直接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私募投資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由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並通過壟斷貿易安排獲得普通合夥人的利潤,即成為一種變通的解決方案。
普通合夥人將合夥事務委託第三方機構執行,應當遵照《合同法》關於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但在《合同法》環境下,委託管理機制存在以下不足之處:
其一,委託關系可隨時解除,法律關系不穩定。但是,如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其二,只有在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過錯的的情況下,才承擔投資失敗的法律責任,這與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相比,責任較輕,約束不夠。
四、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內部治理
典型的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特點是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在此前提下,如何解決基金運作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和風險不對稱兩大問題,防止經營者對所有者利益的背離;同時,保障專業投資人才經營能力的充分發揮,並在不同利益之間尋找最佳平衡點,進而提高基金決運作和決策的效率,保證基金投資者利益的最大化,即是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內部治理所要達到的目的。
1、國外私募投資基金典型的內部治理結構
其中,合夥人會議一般僅就涉及到新合夥人入伙以及合夥人退夥、有限合夥協議的修改、合夥企業清算等進行決策,並聽取普通合夥人關於執行合夥事務的匯報,監督普通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要求執行合夥事務,但合夥人會議不對合夥企業投資決策及所投資項目的運營施加控制。不同的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享有相同的投票權,合夥人會議決定事項按照人數進行表決,而不論出資額比例。
國外私募投資基金中有些也設立咨詢委員會,一般由認繳出資達到一定比例的有限合夥人組成,並對涉及到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人之間的關聯交易等具有利益沖突的投資事項,以及對外投資金額超過限定比例的投資項目進行決策,但其不能代替及超越普通合夥人的職權。
普通合夥人是基金的實際運作者,是基金投資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在合夥協議授權的范圍內,基金的投資決策完全由普通合夥人完成,不受其他有限合夥人的干涉和影響。綜上,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初衷是「能人出力,富人出錢」。
2、國內私募投資基金在內部治理結構上的妥協
由於國內信用投資理念尚未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成熟的投資人還需要逐步培養,並且也缺乏具有較高信譽和號召力的普通合夥人;因此,國內的私募投資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往往向有限合夥人讓渡部分決策權和管理權,體現了國內私募投資基金在國內客觀現實下的妥協。
這種內部治理結構的最大特點是,成立由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及第三專業人士共同組成的投資及決策委員會,並對基金的投資事項進行最終決策。例如:國內的嘉富誠基金就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投資及決策委員會由七名人員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委派兩名,有限合夥人代表三名和外聘專家兩名,外聘專家需要具有財務和法律背景。此外,國內著名的私募投資基金紅杉基金也採用這種治理形式。
3、有限合夥制形式,公司制內核的私募投資基金
這一類私募投資基金雖然採取了有限合夥制的形式設立,但基金的投資運作均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一般而言,基金的合夥人會議或者投資委員會根據出資比例進行表決,類似於公司股東會的決策形式。長三角地區首家有限合夥制的私募投資基金—溫州東海創投,即採取了這種形式。但因為投資者投資意向的不統一,難以就投資事項達成一致,最終導致了東海創投的夭折。
小結:通過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內部治理及運作機制的合理設計,可以有效提高投資者的接受程度,進而促進私募投資基金成功募集和設立。
❼ 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需要滿足哪些資質
登記基金備案項目過程中應確保以下內容符合規定,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更高效的通過協會備案。
(一)公司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
1.基金業協會允許私募機構實際經營地與注冊地址不一致,但應充分說明分離的合理性;
2.辦公場所應具備獨立性,寫字樓外觀照和前台照片應上傳基金業協會。
(二)企業經營范圍與主營業務
1.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
2.申請前已實際展業的,應當說明展業的具體情況,並對此事項可能存在影響今後展業的風險進行特別說明;
3.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的,應確保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財產之間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4.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三)公司實繳注冊資本
實繳比例應當不低於總注冊資本的25%,且實繳出資額建議應當大於申請機構6個月的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
(四)企業出資人與實際控制人
1.出資人不應當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
2.出資人、實際控制人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
3.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
4.出資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於任何第三方;
5.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
6.出資人應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7.不應存在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
8.應確保股權的穩定性,對於申請登記前一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申請機構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
(五)高級管理人員
1.應當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並由任職機構繳存社保;
3.負責私募合規/風控的高管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4.申請機構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
5.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於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職高管人員應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
7.對於在一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六)其他從業人員
1.申請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於5人,申請機構的一般員工不得兼職;
2.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競業禁止原則,不應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
3.應當與申請機構簽署勞動合同,並由申請機構繳存社保。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隨時咨詢我。
❽ 請問一下私募基金的財產賬戶開立有什麼要求,可以直接用基本戶作為財
目前需要在銀行開立專門的募集監督賬戶,在運作過程中需要開通一般賬戶來保管產品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