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私募基金的一些問題
1.不需要。屬於灰色地帶。
2.可以。
3.私募屬於游資。
2. 陽光私募基金特點有哪些急需
基金的特點,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優勢:(1)由於私募基金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因此,其投資目標可能更具有針對性,能夠根據客戶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2)一般來說,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種手續和文件較少,受到的限制也較少,一般法規要求不如公募基金嚴格詳細,如單一股票的投資限制放寬,某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可以超出一定比例,對私募基金規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等,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有靈活性;(3)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私募是相對於公募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在募集對象上,只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圈子雖小門檻卻不低。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也相應比較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相應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由於其非公開性,私募基金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中最為隱秘的一股資本力量。
私募基金投資者可以與基金發起人協商並共同確定基金的投資方向及目標,具有協議性質。由基金發起人單方面確定有關事項,投資人被動接受。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
鑒於私募投資組合,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公布投資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對其監管遠比公募基金寬松,因而投資更具有隱蔽性,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但是,私募基金也存在明顯的缺陷:私募基金受到政府監管相對較寬松,操作缺乏透明度,有可能出現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將不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可能取得較高收益的同時,蘊藏著較大的投資風險如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風險、代理風險等。此外,以這種方式發行的基金證券一般數量不大,而且投資者的認同性、流動性較差,不能上市交易。(4)私募基金的進入門檻較高,遠高於公募基金的1000元,是富人玩的場所。
有一類私募基金稱為陽光私募基金,系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經過監管機構備案,主要投資於二級證券市場,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有定期業績報告。陽光私募基金與一般(即所謂「灰色的」)私募證券基金的區別主要在於規范化,透明化,由於藉助信託公司平台發行能保證私募認購者的資金安全。陽光私募基金一般僅指以「開放式」發行的私募基金。所謂開放式,即基金認購者需要承擔所有投資風險及享受大部分的投資收益。私募基金公司不承諾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總資金2%左右的管理費和投資盈利部分的20%作為傭金收入,這種收費模式即是俗稱「2-20」收費模式(2%管理費+20%盈利部分提成)。這種2-20收費模式是私募基金國際流行的收費模型,著名的美國索羅斯基金,老虎基金,香港惠理基金等都採用這種收費模型。
3. 陽光私募基金的風險怎麼樣
陽光私募基金是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的,經過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有定期業績報告的投資於股票市場的基金,陽光私募基金與一般(即所謂「灰色的」)私募證券基金的區別主要在於規范化,透明化,由於藉助信託公司平台發行能保證私募認購者的資金安全。與陽光私募基金對應的有公募基金。
特點:風險大 收益高
陽光私募基金,相比公募基金,收益相對更高。當然,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其不得承諾保本及最低收益,因此,風險也很大。風險管控力度弱。
我好像看到過眾祿基金的基金買賣網賣一款陽光私募基金,久久益信中利新三板1號
陽光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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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陽光私募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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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私募一般有兩種業務類型,一是面向股票這種二級市場,二是面向企業股權這種的私募。如果是學習交易的話,可能是第一種。
股票交易員就是買入賣出股票唄,進行盯盤。不過一般私募公司規模都比較小,都是一人身兼多職,專門設置交易員崗位的私募比較少。另外,現在計算機技術在交易領域的應用很多,很多都可以通過編程來實現機器控制。
5. 請問,購買陽光私募基金資金方面安全嗎
私募基金是依託信託公司平台發行,資金交由銀行託管,證券交由證券公司託管,在銀監會的監管下、僅投資於證券市場的產品。您的資金是直接匯入託管銀行賬戶,任何人都觸碰不到。私募基金公司只負責資金的運營管理,資金和證券均由第三方託管,不存在挪用的可能。所以資金是安全的。
6. 急!請教幾個關於私募基金的問題
目前國內私募屬於灰色地帶,法律並沒有禁止也沒有批准,私募主要有陽光私募和其他私募兩種形式
陽光私募是由一些知名的投資人,比如原來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證券公司的操盤手等為投資人,通過合法的信託公司以設立信託產品的形式出現,資金監管有保障,受到信託法等法律約束,不會出現捲款跑路的情況,但是這類私募投資門檻很好,一般需要100W左右的資金才可以申請參與,不適合普通投資人
其他私募,也就是非陽光私募,這些私募伴隨著股市的火暴,大量出現,但是由於沒有合法的途徑以及資金監管,所以靠的就是「信用」二字,如果真要是捐款走人了,恐怕想打官司都找不到人的,對於這類私募,不建議參與,風險極高
對於投資來說,不管是公募的基金還是私募的基金,都是有風險的,並不能說誰更好一些
這是因為信託產品首先有信託法,然後實際上跟公募基金是差不多的,資金通過信託公司管理和結算,那些投資人是不能接觸到的,自然是無法捲款跑路了,而且目前可以設立這種陽光私募的信託公司都是資質好、規范的信託公司,一般的小公司是無法設立的,多種因素決定了,陽光私募不會發生捲款跑路的情況
7. 陽光私募基金的風險防範
陽光私募基金運作主要有募集、設立、管理、運作、治理、收益分配、信息披露與清盤等等階段,在不同的階段存在不同的法律風險,應有不同的防範措施。對投資者來說,要很好的了解其高風險性。 陽光私募基金募集設立階段的法律風險主要集中在合格投資者、募集方式、資金託管以及風險聲明等方面。
合格投資者,解決的是陽光私募基金向誰募集的問題。鑒於陽光私募基金的高風險且不保本性,對於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要求非常嚴格。這個問題如果處理不當,不僅損害投資者的利益,而且基金發起人有可能觸犯非法集資等犯罪。
確定合格投資者不僅要嚴格按照《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確保其能認購100萬元以上並提供相應資產或收入證明,而且更應該要求其在信託合同中聲明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並且符合本信託合同中關於委託人資格的要求,是合格投資者。
募集方式,解決的是陽光私募基金怎樣募集資金,怎樣推介基金的問題。根據《證券法》規定,公開募集的標準是向不特定的對象發行證券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兩百人的為公開發行。《證券法》規定的公開募集之反面,即向特定的對象發行證券不超過200人的,則應為不公開發行。
因此,陽光私募基金的募集人數應當不超過200人。在信託合同中應當規定信託計劃擬募集資金總額上限及發行份數以符合上述要求;另外陽光私募基金不得公開發行的應有之義,還應包括不得公開宣傳,不得通過報紙、雜志、電視、廣播、計算機網路等媒體或者通過會議、研討會等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只允許一對一的向客戶推薦。這些都是在陽光私募基金發行過程中應該注意的。
但在實踐中,陽光私募基金募集資金動輒一兩億元,多的達到十億元,由銀行代理銷售,在很多情況下與上述規定相抵觸。鑒於陽光私募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可以考慮將上述人數數額限製做出適當修改。
資金託管,解決的是投資者認購信託計劃所繳納的資金的保管問題。鑒於管理權與保管權分離的原則,信託計劃所募集的資金應該由具備資金託管能力的商業銀行來保管。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盡管投資者與商業銀行並未因信託計劃合同而直接發生法律關系,但信託計劃合同仍應該向投資者披露受託人與資金託管銀行的委託關系,並將其委託費用的收費標准向投資者如實披露。
證券託管方面,解決的是信託計劃投資的證券由誰保管問題。投資於二級市場的股票等證券當然由證券公司負責託管。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對於陽光私募基金運作的證券賬戶,有特殊要求,必須是信託公司自行開設,且經主管部門批準的賬戶。從2009年7月開始,按中國證監會規定,信託公司已不能新開證券賬戶。只有通過信託公司的少量留存賬戶進行證券交易,原有的存量帳戶也因此變得彌足珍貴。
風險聲明方面,鑒於陽光私募基金屬於高風險投資,其面臨著來自政策、經濟周期、利率、通貨膨脹等市場風險,還面臨受託人、證券經紀人等經營和操作風險,以及戰爭風險、金融危機風險等等,因此,信託計劃中應將上述風險一一披露。
在信託合同的首頁,受託人應申明如下風險:
(1)信託不承諾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資風險,在最不利的情況下,信託收益可能為零,同時,委託人可能虧損部分或全部本金,因此,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
(2)委託人應以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認購信託單位,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託;
(3)委託人已充分理解本信託投資理念和投資策略,並出於對本信託投資顧問的了解和信任,自願指定其為本信託的投資顧問,為本信託提供投資建議。受託人根據法律法規、信託文件的規定,參照投資顧問的交易建議書,進行信託財產的運用。本信託的投資建議及投資決策乃根據證券市場情況隨機作出,並不能保證信託盈利,由此引致的全部風險由委託人承擔;
(4)信託公司、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人員及投資顧問等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過往業績不代表本信託產品未來運作的實際效果;
(5)委託人在購買本信託前,應詳閱並理解信託合同中關於風險揭示的全部條款。
此外,應該由投資者簽署一份風險認知聲明書,以確保投資者已經知曉其所投資的產品存在的各種風險,並自願承擔上述風險所引起的全部後果。 陽光私募基金成立後,就面臨著投資方向確定、收益分配、基金治理以及信息披露等問題。
投資方向方面,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陽光私募基金可以投資於債權、物權、股權及其他方面。但是,在實踐中,陽光私募基金多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二級市場。
為了讓投資者知曉募集資金的使用方向、限制以及根據投資顧問作出的交易建議書等使用流程,受託人應該向委託人披露信託計劃上述內容,並在信託計劃合同中予以明確說明。一般說來,陽光私募基金除了投資於二級證券市場外,還見於投資到銀行間債券、央行票據、基金等領域。
除法律法規限制外,陽光私募基金投資限制還表現為:
(1)未經受託人同意,不得進行股票的融資融券交易。截至到2012年底,陽光私募基金仍未得到監管部門批准去投資股指期貨;
(2)不得投資於ST股票;
(3)未經受託人同意,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
(4)除非相關法律法規允許且經受託人同意,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單一股票的投資額不得超過信託計劃資產總值的30%(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
收益分配方面,除去認購費、投資顧問公司管理費、銀行託管費及券商傭金之外的任何收益應該都屬於受益人。但是,具體到收益分配方面,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還是有所不同。深圳模式中,委託人即為唯一受益人,且信託計劃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顧問公司只將盈利部分的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用。但在上海模式中,受益權被分為優先受益權和劣後受益權;投資者作為優先受益人,而投資顧問公司作為劣後受益人。優先受益人一般獲得固定收益;劣後受益人在保全優先受益人本金的基礎上給予優先受益人小部分收益分成。因此,上海模式屬於承諾保本型。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委託人應為唯一受益人。但是,在各種信託計劃合同中,常見到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優先受益人與劣後受益人之分。誠然,投資顧問公司對陽光私募基金的盈利與否至關重要,其理應獲得與其智慧投資相匹配的收益,但這個收益的說法完全可以不採用受益人的提法,就可以直接規定為管理費(業績提成),並明確其計收標准及計收時間。另外,上海模式中,結構化信託計劃將受益人分為優先受益人和劣後受益人明顯違背了《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但監管部門似乎已經默示了這種模式的存在。
治理結構方面,陽光私募基金如何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如何避免信託法律關系中道德風險及損害投資者的內幕交易,始終是陽光私募基金需要面對的挑戰。
在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中,鑒於委託人、受託人、投資顧問、資金及證券託管方各自獨立,且運作中存在一定的制約作用,因此,符合基金治理的發展方向。但是,受託人仍然存在為了更高收益而進行老鼠倉式的內幕交易行為。在雲南模式中,鑒於受託人與基金管理人為同一人,委託代理鏈縮短,降低了信息不對稱風險,但同時也加大了受託人的道德風險,容易損害投資者利益,不是陽光私募基金未來發展方向。
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利益,完善基金治理結構,避免受託人及管理人道德風險的發生,採取必要措施是必要的,但要想完全消除道德風險則是不可能實現的。不過,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降低道德風險發生的幾率。首先,充分發揮受益人大會的作用,從外部加強監督。信託計劃合同中,應該將受益人大會的職權及召開會議的方式,表決議題的程序以及法律效力予以一一明確。而陽光私募基金的資金投向、比例及收益情況等重要信息都應定期向受益人大會進行披露。受益人大會有權監督陽光私募基金的資金投向、投向比例、操作流程、以及出現緊急情況所採取的措施是否及時、必要。
第二,加大投資顧問公司跟投比例,從內部降低委託代理風險。只有當投資顧問與投資者利益最大程度上保持一致。
第三,建立專業的風險管控團隊,建立長期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風險度。
8. 陽光私募的風險是什麼
私募是相對於公募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在募集對象上,只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圈子雖小門檻卻不低。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也相應比較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相應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由於其非公開性,私募基金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中最為隱秘的一股資本力量。
私募基金投資者可以與基金發起人協商並共同確定基金的投資方向及目標,具有協議性質。由基金發起人單方面確定有關事項,投資人被動接受。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
鑒於私募基金的特點,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優勢:(1)由於私募基金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因此,其投資目標可能更具有針對性,能夠根據客戶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2)一般來說,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種手續和文件較少,受到的限制也較少,一般法規要求不如公募基金嚴格詳細,如單一股票的投資限制放寬,某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可以超出一定比例,對私募基金規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等,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有靈活性;(3)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公布投資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對其監管遠比公募基金寬松,因而投資更具有隱蔽性,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但是,私募基金也存在明顯的缺陷:私募基金受到政府監管相對較寬松,操作缺乏透明度,有可能出現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將不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可能取得較高收益的同時,蘊藏著較大的投資風險如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風險、代理風險等。此外,以這種方式發行的基金證券一般數量不大,而且投資者的認同性、流動性較差,不能上市交易。(4)私募基金的進入門檻較高,遠高於公募基金的1000元,是富人玩的場所。
有一類私募基金稱為陽光私募基金,系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經過監管機構備案,主要投資於二級證券市場,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有定期業績報告。陽光私募基金與一般(即所謂「灰的」)私募證券基金的區別主要在於規范化,透明化,由於藉助信託公司平台發行能保證私募認購者的資金安全。陽光私募基金一般僅指以「開放式」發行的私募基金。所謂開放式,即基金認購者需要承擔所有投資風險及享受大部分的投資收益。私募基金公司不承諾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總資金2%左右的管理費和投資盈利部分的20%作為傭金收入,這種收費模式即是俗稱「2-20」收費模式(2%管理費+20%盈利部分提成)。這種2-20收費模式是私募基金國際流行的收費模型,著名的美國索羅斯基金,老虎基金,香港惠理基金等都採用這種收費模型。
有信用風險!
9. 陽光私募基金的如何解決困境
(一)將陽光私募納入《基金法》監管范疇
在我國,陽光私募產品大多是通過信託公司來發行的,而信託公司又屬於銀監會監管范疇。銀監會在監管過程中,由於職能屬性不同,許多「不適症」也就自然出現了。作為銀行業的監管主體,銀監會長期以來主要從事金融體系風險監控,並協助央行維護我國貨幣體系的穩定。多年來,作為證券行業的投資主體和絕對回報的天然屬性,陽光私募更需要與證券市場共同創新和進步,然而受制於缺乏法律法規的正確引導及證券市場波動而引發的不可控風險,使陽光私募在投資領域往往滯後於其他投資主體,長期游離於證券市場的灰色地帶。
在不少證券人士看來,運行的《基金法》,僅僅是一部《公募基金法》,而包括陽光私募、私募股權基金等,都沒有納入到這一監管體系中。但隨著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證券基金的「快速生長」,《基金法》的修正也就順理成章。納入《基金法》對於陽光私募而言,最重要的意義在於給私募提供一個明確的法律地位,讓市場和投資者都相信私募產品是能夠穩定運營的,這一點對於行業能否健康成長意義重大;其次就是要有一套穩定的規則來引導私募行業,讓私募管理人在做投資決策時,明確可以涉足的投資范圍。這兩點對陽光私募的發展來說較為關鍵,因為私募的特徵就是在既定的規則下,全力以赴地去捕捉投資機會,給客戶帶來既定風險下較為滿意的回報。沒有一個穩定的規則,會導致私募投資出現短期化的傾向,使得私募行業漸趨浮躁,既會增加市場的波動性,對整個私募行業也極其不利。
(二)突破發行制度限制
從發行制度方面來看,越來越稀缺的信託賬戶已極大地影響了新產品的發行,而高昂的賬戶費用和信託渠道費用更是成為私募行業前進道路上的「攔路虎」。在納入《基金法》監管范圍的同時,陽光私募也希望能擁有像公募基金、券商資管一樣的產品發行機制,即單獨向監管部門申報產品,在獲批時開設產品獨立的證券交易賬戶,並將基金資產託管到銀行。這樣的一種改變對商業銀行來說也是好消息,因為銀行已擁有託管公募基金的完整模式,在此基礎上既不需增加更多的託管成本又便於共同監督。從產品設計方面,私募基金公司和投資者可以直接簽訂契約,並在契約中清晰界定產品的投資范圍,包括股指期貨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新型衍生產品。更重要的是,當投資者能夠直接與私募基金公司建立契約關系後,投資者的知情權也就更為廣泛,同時更直接地對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形成監督和約束。
(三)實現投資方式多元化
由於我國證券市場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對沖、套利等投資策略的使用還存在一定限制,市場中金融產品的運作模式仍較為單一,陽光私募實際上發揮的依然是公募基金的主要功能。然而,為了更好地實現陽光私募對資本市場的補充作用,新《基金法》中逐步放開對陽光私募的投資限制,改善當前僅能單邊做多的投資模式十分必要。具體到擴充投資范圍上,除了現有的一、二級市場外,還應將股指期貨、商品期貨、融資融券、定向增發等全市場投資標的納入到日常投資工具的范疇,另外可適當允許陽光私募進行股權投資、股權並購、大宗商品、藝術品等另類投資方式。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多元化發展,未來將會不斷產生更為豐富的投資品種,相關政策應當引導陽光私募積極地參與進去,使之成為金融創新的試金石和突破口。
10. 陽光私募基金安全嗎
陽光私募基金的安全性為兩個層面:
1、資金安全形度:陽光私募基金是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的,經過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因此其資金是安全的
2、資產安全形度:陽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主要為標的資產為股票、債券。股票資產和股市掛鉤,因此很難用安全來衡量,只能說風險大收益也大,適合一些抗風險能力較強的投資人。債券資產和債市掛鉤,相對股票資產來說,風險小收益也小,適合一些抗風險能力較弱的投資人。因此資產角度只有相對安全。
目前股市表現不佳,從資產配置角度,建議以債為主,適當配一些股。股票型陽光私募主要參照管理人、過往業績。
補充:
陽光私募基金:是面向少數特定的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售,與公募基金對應,由信託公司發行,一般認購起點為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