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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2018年私募基金退出方式

發布時間:2021-12-14 15:48:37

A. 私募基金退出方式,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
1、上市退出
私募基金通過上市方式退出主要有兩大途徑,首次公開募股(IPO)和借殼上市。 IPO對於私募投資者和企業來說可謂是雙贏,被認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一方面,私募投資者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得到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另一方面,對於企業來說,通過上市取得了新的資本市場的融資途徑,為企業後續的發展壯大鋪平了道路。但這種方式也存在諸如退出成本高、周期長和市場不穩定等缺點。除了經營業績和公司規模必須符合上市要求的條件外,還有許多因素會影響投資者的利益。目前,股票市場的選擇主要有兩種:一個是境內市場,另一個是境外市場。境市場包括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市場,以及創業板市場。境外市場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納斯達克,倫敦ATM市場,紐約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市場。
借殼上市也是可選擇的退出方式之一。所謂借殼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等方式獲得上市公司(即所謂殼公司)的控制權,並將其相關未上市資產和業務注入殼公司,從而間接實現收購方未上市資產和業務上市。因此,借殼上市本質上是對殼公司的資產重組。與IPO相比,借殼上市具有周期短、成本低、程序相對簡單、審核要求低等優勢。同樣,借殼上市也可以成為私募基金所投資企業的上市選擇方式之一。
2、股權轉讓
該方法可分為兩大類:股權回購和出售給第三方。根據不同的回購主體,股權回購可以分為,員工收購(EB0)和企業回購(Buy Back)。企業回購通常是創業企業為了保持公司的獨立性而選擇的方式。企業回購中最常見的方式是MBO(管理層回購),通常在早期的投資階段,企業會與私募投資者在投資協議中簽訂回購條款。回購條款通常會在IPO失敗或者企業發展沒有達到預期水平時觸發。利用這種方法退出,交易簡便,成本相對較低,資金退出時也會比較徹底。對於企業來說,保持了企業的獨立性,由於管理層對企業相對了解,也有利於企業後續的發展。
另一種方法是出售給第三方,這意味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向除了被投資企業之外的第三方出售股份,然後獲取利潤。以這種方式退出有兩種選擇:一是出售股份給另一家公司,二是向其他私募基金出售股份。將股權出售給第三方享有股權回購中的優勢,另外,具有並購其他企業能力的企業一般都擁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能夠提供足夠的資金,讓其全面迅速退出企業。但是也需承受企業管理層極力反對的風險,此種狀況發生時,企業管理層也可能利用自己的影響力來干擾企業的正常運營,這對企業的經營和穩定是不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這時可能就不一定能得到好的回報。
3、清算退出
這是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在投資項目失敗、前景不明朗等不利局面下選擇的一種方式,意味著私募股權投資失敗,是最不理想的一種退出方式。清算退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破產清算,另一種是解散清算。通常等到清算退出的時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企業股東在償還完所有債權人的債務後所能收回的投資基本上都很少(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資的64%),但是畢竟還能收回一部分投資在進行循環投資。
一般來說,私募股權投資的大部分投資項目都是不成功的,而且越是處於早期階段的風險投資,其失敗的概率越高。一旦確認投資項目失敗或成長太慢,不能獲得預期回報,就要果斷退出。當投資項目無法通過以上途徑退出且沒有必要維持時,也應關閉、解散。通過清算撤回資金然後投資到下一個資金項目以提高投資效率。然而在我國,由於國內拍賣市場不發達,公司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變現困難,清算成本過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清算方式的採用。
二、法律風險
1、上市退出的法律風險
借殼上市的第一步就是選擇一個好的「殼」,而願意出售「殼」的上市公司通常已經走投無路,在經營和治理方面無力回天,大股東才會願意出售賣「殼」。為了讓「殼」賣出一個更好的價錢,出賣方往往有可能隱瞞一些隱性債務,這就需要買殼方聘請各個領域的專業團隊對殼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查清殼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規避法律風險。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特定對象通過認購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其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36個月內不得轉讓。這說明私募基金通過借殼上市方法退出至少是成功借殼的三年之後。是否可以成功退出的關鍵還是在於借殼成功之後對企業的整合與經營以及二級市場上股價的表現。
2、股權轉讓退出的法律風險
私募基金在實踐中,為了更高效的退出並獲利,通常會與公司在投資協議中約定私募基金可以隨時退出的回購條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對於有限公司而言,根據《公司法》第71條,私募基金可以在投資協議中約定關於自由轉讓股權的約定,只要將其約定納入公司章程,該條款就有效,私募基金就可以順利的退出。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來回購私募基金的股權,則必須要滿足《公司法》第75條約定中的三種情形,且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另約定其他收購事由。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私募基金就不能與公司做出隨時退出的約定。如有約定,必須在《公司法》第142條一年鎖定期外。而私募基金與企業管理層約定的對賭協議中,股權回購的時間往往沒有一個明確的時間約定,如約定的股權回購情形發生在鎖定期內,則股權轉讓的行為不發生效力,但這並不意味著回購條款的無效,等鎖定期過後,再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就應認定為有效。
3、清算退出的法律風險
如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項目失敗了,清算是其退出的唯一途徑,及早進行清算使私募基金收回更多的投資本金。其中破產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而非破產清算則根據企業的性質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由於私募股權投資的高風險特點,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時往往與被投資企業約定優先清算權,即在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能夠優先獲得該企業的清算價值,保證自己最大程度能夠回收初始投資。但這在公司法的規定上並沒有法律依據,《公司法》第187條規定了公司財產清算償還的先後順序,且在這中間特定財產的債權人還可能行使別除權。為優先清算權提供了法律支持的只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94條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允許合營合作協議、合同、章程等作出例外規定。另外在破產清算程序中還存在許多法律風險,包括因為資產申報、審查不實而漏掉的債權債務等。

B. 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幾種

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所投資企業公開上市(IPO)、目標公司內部收購(包括公司回購,其他股東或管理層受讓等)、外部轉讓以及清算破產等。

1.首次公開發行(IPO)

首次公開發行一般是在投資企業經營達到理想狀態時進行的,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最好也是最受歡迎的退出方式之一,它代表了資本市場對該公司業績的一種認可,能夠為PE及被投資企業帶來最大經濟效應。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中,以IPO方式的價值最大,收益程度最高,其投資回報率往往大幅度超出預期。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的角度說,其可以投資者通過企業上市將其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公共股份,通過在市場上套現來實現投資收益;對被投資企業的管理層而言,企業上市則意味著企業既保留了獨立性,又獲得了從資本市場上持續融資的途徑。

2.目標公司內部收購

目標公司內部收購包括公司回購,其他股東或管理層受讓等。不管採用何種方式,其都是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回購企業股份。企業的經理和管理人員,通常對公司都非常了解,他們擁有良好的經營管理能力,當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資產達到一定規模、財務狀況良好,但尚未達到公開上市的要求時,若企業管理者充分相信企業的未來,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內部收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持有的股權而使其實現退出。

目標公司內部收購能夠使目標公司買回失去的那部分股權,這種投資操作簡便,投資時間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迅速而徹底的退出,比較適合投資額比較小的投資。

3.外部轉讓外部轉讓主要表現為股份出售,這也是私募股權基金常見的退出途徑之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出讓股權以謀求資本增值,其中包括將股權出售給不相關的第三方、企業的競爭對手等戰略買家,或者將其轉讓給其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出售給不相關的第三方對於企業的影響較小,通常管理層也不會抵制和反對。但如果將企業出售給其競爭對手,會導致企業被其他人收購而失去獨立性,但現代企業已經走出了單純競爭的格局,轉而尋求雙贏的合作機制,因而戰略性的兼並和收購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並購有望成為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的一個熱點。

4.清算或破產

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迫不得已選擇的一種退出路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旦發現不能達到預期的回報,就需要果斷退出而將能收回的資金用於下一個投資循環。破產清算可以保證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資,減少繼續經營的損失,根據統計,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資大概占風險投資基金的32%,該方法一般僅能收回原投資總額的64%。另外,破產清算耗時較長,要通過繁瑣的法律程序,因此退出成本較高。



不同的行業在這四種退出渠道上的比例是不同的,總體上看回購的比例最高,兼並收購(M&A)的比例其次,公開上市(IPO)與兼並收購(M&A)接近。生物技術、物流、醫療保健、計算機相關產業、消費品的企業的公開上市(IPO)的比例較高;電子元件、工業品、醫療保健的兼並收購(M&A)的比例較高;電腦企業的清算破產的比例較高;消費品、工業品、能源、電子元件、通訊、軟體業的企業的回購的比例較高。

C. 私募直營店: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方式
1) 首次公開發行(IPO):通過IPO上市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資本市場的資本溢價功能會給投資帶來優厚的回報。
2) 兼並收購:並購退出是指PE/VC機構投資標的企業後,通過其他企業對標的企業收購而實現的退出方式。
3) 股份回購:股份回購是指企業或者公司管理人員按照約定的價格將公司的股份購回,從而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方式。
4) 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持有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行為。
5) 新三板:新三板全稱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開轉讓、融資、並購等相關業務提供服務。
6) 破產清算:清算退出是在被投資企業發展緩慢、市場波動導致私募股權投資項目很難成功時,而被投資企業也沒有足夠的資金回購股權,因而只能通過清算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資額,減少損失。

D. 排排網名片:私募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私募基金退出的方式你可以將它思維就可以了

E.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權研究機構投中集團日前發布的《2010年中國創業投資及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統計分析報告》顯示,2010年共有220傢具有VC/PE投資背景的中國企業在全球資本市場實現了IPO,創歷史新高;而VC/PE機構通過這220起IPO共實現了480筆退出,涉及金額達373.74億美元,佔中國企業年度IPO融資總量的35%,退出案例總數和退出涉及資金規模均創下歷史最高水平。
從各個資本市場的平均投資回報率來看,深圳創業板仍是退出回報率最高的交易市場,達到12.13倍。此外,深圳中小板及上交所分別為9.38和7.03倍,境內市場平均投資回報率為10.40倍,但相比2009年境內資本市場17.06倍的平均賬面回報率,2010年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境外資本方面,中國企業在紐交所的平均投資回報率最高,達5.71倍。納斯達克為2.81倍,港交所最低,僅為1.64倍。境外市場平均賬面回報率為3.50倍。投中集團分析認為,創業板的推出使企業普遍獲得較高估值,給投資機構帶來高額回報。
在這220家實現IPO的中國企業背後,共有269家VC/PE投資機構得以退出。IT行業是讓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獲得回報最高的行業,平均賬面回報率達14.62倍。業內人士認為,對於VC/PE而言,隨著資本市場對企業估值趨於理性,其在未來通過IPO退出的回報率有可能持續下降。

一、中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現狀
風險投資家在確定需要退出風險資本後,會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退出方式以獲取最大的收益。國際上私募股權的退出方式主要是公開發行、並購回購、交易退出、清算退出。近幾年,中國私募股權基金IPO實現的退出明顯增多,其他幾種方式很少使用。根據清科-中國私募股權投資資料庫統計,2007年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共發生236筆退出交易,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筆數為179筆。
對退出方式進行統計的結果如下:
由數據可以看到,我國私募股權基金主要選擇上市退出,這主要由於上市退出回報率最高,其他方式障礙又大。並且中國缺乏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很多企業在國內不能上市就選擇繞去境外上市。股改後IPO的重新開閘,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敞開了大門。07年中國股票是大牛市,A股市場上市的吸引力顯著加強,國內資本市場開始成為我國創投機構的主要退出渠道,但是隨著08年股市暴跌,中國資本市場不再像07年那樣受青睞。而且由於IPO的高昂費用,使海外上市退出也遭遇巨大成本,因此給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帶來很大的障礙。
二、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現狀的分析
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現狀與具體的政策和資本市場不發達密切相關,相對於發達國家成熟的資本市場,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幾種退出方式都存在著障礙,以下就是具體分析:
1.公開上市有一定局限性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基本上選擇的都是IPO的方式,但是也存在一定障礙。我國資本市場配套法律法規不健全,主板市場對上市公司要求很高,使得高科技風險企業實現IPO上市的機會很小且成本過高。同時我國的中小企業板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二板市場,並不能完成我國證券市場多層次化建設以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使命。以上情況導致大批企業繞道海外市場上市,但是這種退出渠道的費用持續增加並十分昂貴,作為承銷商的投資銀行一般索取投資總額5%-10%的傭金,這為我國風險投資海外上市又設置了不小的障礙。因此IPO退出收益高但成本也高,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
2.企業兼並與收購體系有待完善
並購建立在股權流動的基礎上,需要有股票股權交易市場。而我國在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以前允許上市流通的是社會公眾股而非法人股,多數中國風險投資的成功退出,是通過非上市的股權轉讓實現的。這樣的退出方式會導致整個風險投資業的畸形發展,不利於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的正常發展。
3.回購受到法律法規的制約
對於回購方式來說,新《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很顯然,按照這項規定,風險投資人無法要求被投資企業回購其持有的股份,除非減少其資本。這個法條很明顯限制了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對私募股權基金的長期發展不利。
4.交易狀況混亂
目前我國產權交易所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尚缺乏法律依據,轉讓交易上存在著重大障礙。並且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極度萎縮,交易混亂,缺乏監管。這又使得交易退出方式在我國不現實,限制了私募股權基金退出。
5.清算或破產缺乏具體的配套法規
清算或破產這一退出方式損失較大,經常是被迫的。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主要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而對於其他類型企業不適應。但是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來實施破產,缺乏具體的配套法規,操作起來復雜,且時間較長成本較高。因此總體上來說,我國並沒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破產清算退出的權益。
三、消除退出障礙的分析及建議
退出機制的不完善對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起到一定製約作用,從我國實際情況看,主要的缺陷就是法律不完善、沒有多層次的資本市場。
私募在我國還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這對私募股權在我國的發展很不利,我國政府應盡快明確私募的法律地位。並且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阻礙了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以股份轉讓形式退出;新修訂的《破產法》也存在不利於私募股權基金破產清算時退出的漏洞;在並購、回購和破產清算的法律法規制定上,應該盡量鼓勵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同時使政策帶有鼓勵本土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傾向。這樣才能讓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有法可依,並在實踐中不斷取得進步。
我國的證券市場只有滬、深兩個主板市場,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雖然京、津、滬產權交易市場辦理一些企業的產權和股權轉讓業務,但無論從市場規模還是交易體制來看,都算不上是真正的全國性三板市場。單一的資本市場層次嚴重阻礙了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使得我國資本市場和本土私募股權基金處於被動的地位。構建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構成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能夠為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構築融資平台,為私募股權基金建立順暢的退出通路,顯著提升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積極性。

F. 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權投資退出方式無外乎上市退出(包括新三板掛牌的),並購退出,轉讓退出,清盤退出這些方式。

G.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IPO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一般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企業經營達到理想狀態時進行。當被投資的企業公開上市後,私募基金再逐漸減持該公司股份,並將股權資本轉化為現金形態。IPO 可以使投資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實現資本的盈利性和流動性。根據Bygraveand和Timmons的研究發現,IPO 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獲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處在於:
1、能夠讓投資者獲得較高的收益回報。
對於PE的投資方來說,通過IPO退出能使其獲得較其他方式更為可觀的收益,一般可達投資金額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場整體估值水平較高的情況下,目標企業公開上市的股票價格相應較高,基金公司通過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所持股份,可以獲得超過預期水平的高收益。例如2007 年11 月6 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融資額高達15 億美元,其投資者軟銀、高盛約獲得超過34倍的收益率。IPO是金融投資市場對被投資企業價值評估的回歸和投資的價值凸顯,資本市場的放大效應,使得PE退出獲得高額的回報。
2、是實現投資者、企業管理層、企業自身三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途徑。
在投資者獲得豐厚回報的同時,企業家和企業管理者所持股份也會因股市較高的市盈率而獲得大幅增值,若在二級市場套現可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被投資企業也由私人企業變為公眾企業,除了提升企業的知名度以外,更增強了企業資金的流動性,IPO所募集的資金有力地保障了企業規模經濟和戰略發展的需要,滿足了企業進一步發展和擴張的需求。企業為成功上市經歷的股改、完善治理結構、清理不良資產的過程,也為企業建立了良好的內部發展環境,從而對企業長期發展有著積極而長遠的影響。

3、有利於提高PE的知名度。
目標企業IPO的成功,實際是對私募股權基金資本運作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的肯定,不僅提高了目標企業的知名度,同時也提高了私募股權基金的知名度。一方面,私募股權基金通過IPO退出所獲得的豐厚收益將吸引更多有著強烈投資願望和一定資金實力的投資者前來投資,以便更好地開展下一輪私募股權投資。另一方面,在市場優質項目源較為匱乏的時期,IPO退出的成功也會擴大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在市場中的影響力,為其獲得優質企業項目資源創造了條件。
IPO作為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具有實現PE和目標企業雙贏的效果。但就現實情況來看,IPO退出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
1、上市門檻高。
各國股票主板市場的上市標准都比較高,因為涉及到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所以對其監管十分嚴格。擬上市企業需要滿足諸如主體資格、經營年限、公司治理方面的較高規范和要求,使得大批企業望而卻步,而PE的投資收益也可能因為退出渠道不順暢而有所減少甚至發生虧損。鑒於此,創業板上市成為了新興中小企業的第一選擇。
2、IPO所需時間長、機會成本高。
即使被投資企業滿足上市條件,繁瑣的上市程序使得企業從申請上市到實現上市交易需要經過一個漫長的過程,再加上對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內的原始股東持股鎖定期的規定,PE從投資到真正退出之間的周期相當長。從機會成本考慮,在等待IPO退出過程中,市場上一定存在很多投資機遇,可能會錯失更好的投資項目。

H. 私募排排網:私募基金有哪些退出方式

私募基金推出方式有四種:1. IPO上市退出 2.掛牌轉讓 3.協議轉讓 4.清算。

I. 私募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權基金退出方式如下:二級市場交易賣出、IPo上市賣出、大股東回購、並購退出等

J. 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權基金產品三種退出方式:
1、公開上市(IPO)
公開上市(IPO)是指風險投資者通過風險企業股份公開上市,將擁有的私人權益轉換成為公共股權,在獲得市場認可後,轉手以實現資本增值。公開上市被一致認為是私募股權投資最理想的退出渠道,其主要原因是在證券市場公開上市可以讓投資者取得高額的回報。
2、並購或回購
股份並購是指一家一般的公司或另一家私募股權投資公司,按協商的價格收購或兼並私募股權基金所持有的股份的一種退出渠道。股份出售分兩種:一是指公司間的收購與兼並;二是指由另一家私募股權基金收購接手。股份回購是指投資企業或企業家本人出資購買私募股權基金持有的股份,通常企業家要溢價回購股份,保證私募股權基金基本的收益水平。
3、破產清算
當投資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股東、有關專業人員和單位成立清算組,對風險企業進行破產清算。對於私募股權基金來說,一旦確認企業失去了發展的可能或者成長太慢,不能給予預期的高額回報,就要果斷地撤出,將能收回的資金用於下一個投資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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