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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稅負分析

發布時間:2021-12-13 20:08:20

『壹』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稅怎麼交

根據不同分類交稅。

增值稅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納稅人如何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具體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財政部稅政司《關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也明確規定「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服務」的分類,私募基金增值稅應稅行為主要表現為:

(1)貸款服務

私募基金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換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資於銀行委貸、企業債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質的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考慮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貸款服務」可取得的進項稅抵扣有限,財稅[2017]56號文之「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實質上降低了「貸款服務」增值稅稅負。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私募基金因投資國債、地方政府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2)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收增值稅。

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明確將私募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範疇,私募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同樣適用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至於私募基金因買賣外匯、非貨物期貨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則應當按照財稅[2017]56號文計征增值稅。

當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間,可能會取得股票分紅。由於股票分紅不屬於保本性收益,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該等股票分紅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疇。

(1)私募股權基金稅負分析擴展閱讀

註:這里假設增值稅附加=應納稅額×12%。實踐中各地增值稅附加率會有所不同。

(一)契約型私募基金A當期收到基金管理費50萬元(無進項稅額)。另外當期買賣公司債,買入價1000萬元,賣出價1100萬元。期間收到公司債利息50萬元,另收到所持有國債利息30萬元。

【1.管理費】

50萬元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1+6%)×6%-0] ×(1+12%)

約3.17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

【2.債券買賣價差】

1100-1000=100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100W÷(1+3%)×3% ×(1+12%)

約3.26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債券利息】

企業債利息50萬元為貸款服務的銷售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W÷(1+3%)×3% ×(1+12%)

約1.63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當期買賣地方政府債,買入價500萬元,賣出價502萬元。該有限合夥企業為一般納稅人。

【債券買賣價差】

502-500=2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本案例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稅率)

=[20000÷(1+6%)×6%-0] ×(1+12%)

約1267.92元

納稅主體:該有限合夥企業。

『貳』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稅收包括哪些

1、對信託型基金層面的稅收
契約型基金不需繳納所得稅。由受益人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
2、信託型基金投資人層面的稅收
對於自然人作為信託基金投資人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於機構作為契約型基金投資人的,視其所得稅率分別處理:若機構投資者所得稅率低於或等於基金稅率,則不需納稅;若機構投資者稅率高於基金稅率,則需補繳所得稅。
3、稅收優惠
我國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的優惠只限於公司型基金,故信託型基金也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叄』 不同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繳納增值稅

Q6:FOF私募基金如何繳納增值稅?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證監會令[105]號文」)允許私募基金財產投資於其他基金份額,即FOF(Fund of Fund)私募基金,其收益主要為「持有基金分配收益」以及「持有基金贖回收益」兩類。
(1)持有基金分配收益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將基金納入「其他金融商品」范疇,而證監會令[105]號文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即私募基金不屬於承諾保本的金融商品。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第一條「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之規定,FOF私募基金持有基金份額期間所獲得的基金分配收益,不徵收增值稅。
例外的是,根據證監會《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規定「保本基金,是指通過一定的保本投資策略進行運作,同時引入保本保障機制,以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時,可以獲得投資本金保證的基金」,如果嚴格執行財稅〔2016〕140號文,FOF私募基金取得保本基金分配收益,應該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1)持有基金贖回收益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商品轉讓」之界定,FOF私募基金申購、贖回基金的差價收入應該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可能存在爭議的是,根據證監會《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對於每日按照面值進行報價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將收益分配的方式約定為紅利再投資,並應當每日進行收益分配」之規定,如果FOF私募基金配置了貨幣市場基金,且該貨幣市場基金保持每日1元的面值報價,其分配的基金收益作為紅利再投資,轉為增加FOF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該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當FOF私募基金贖回該等貨幣市場基金產生的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
國稅總局對此尚未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上述「紅利再投資」行為可以分解為「貨幣市場基金收益分配」、「用收益增加認購貨幣市場基金」兩項業務。由於貨幣市場基金並非保本基金,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第一條之規定,「貨幣市場基金收益分配」環節不徵收增值稅,而「用收益增加認購貨幣市場基金」亦不屬於增值稅納稅范疇,故,上述「紅利再投資」行為無需繳納增值稅。
因此,FOF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增加的上述貨幣市場基金份額本質上系其用所獲得的貨幣市場基金分配收益認購,「買入價」仍是面值1元。FOF私募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贖回收益」來源於上述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的增加,並非貨幣市場基金面值的上升。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之規定,該類貨幣市場基金不存在銷售額,故筆者認為,該類貨幣市場基金贖回收益無需繳納增值稅。
Q7:管理多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對其管理的多支私募基金分別建賬核算的情況下,財稅[2017]56號文第四條允許「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鑒於私募基金管理人採用簡易方式計征增值稅,「分別核算方式」和「匯總核算方式」對於發生「金融商品(股票、債券除外,下同)轉讓」應稅行為的私募基金影響較大。
由於「金融商品轉讓」系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而「金融商品轉讓」可能會發生正差,亦可能發生負差,「匯總核算方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用A私募基金的轉讓負差沖抵B私募基金的轉讓正差。整體而言,「匯總核算方式」有利於降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稅負。
但是,降低的稅負利益是否在A、B私募基金投資人之間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可能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斟酌。
Q8:合夥企業形式基金可否適用財稅[2017]56號文?
私募基金不但包括契約型基金,還包括以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
與沒有稅務登記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不同,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設立後,其本身是可以進行稅務登記的,即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可以其名義獨立進行納稅申報,無需私募基金管理人繳納或代扣代繳。從這個角度,合夥企業形式基金與財稅[2017]56號文的「管理人繳納增值稅」前提並不完全契合。
但是,在稅局加強對資管產品徵收增值稅的趨勢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對需要按照6%稅率繳納增值稅的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稅負有利。並且,財稅[2017]56號文將「私募投資基金」納入「資管產品」范圍,而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又屬於「私募投資基金」。因此,筆者認為,除國稅總局另出規定外,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可以與稅局溝通,主張適用財稅[2017]56號文。

『肆』 私募基金怎麼扣稅

(一) 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稅法規定
公司制企業收益所得主要是資本收益,因此,調節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收益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除了所得稅外,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要對其從事的管理、咨詢服務業務還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附加費,另外還要繳納一定的印花稅
1. 對於私募投資基金層面的稅收
對於公司型基金,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收入因性質不同而稅率不同。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款規定,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於私募基金退出時轉讓股權的收益,則並入基金的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 對於私募基金投資人層面的稅收
我國公司型基金中個人投資者從公司基金獲得的收益,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2、3 條規定,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於公司型基金中機構投資者,則視其所得稅率分別處理:若機構投資者所得稅率低於或等於基金稅率,則不需納稅;若機構投資者稅率高於基金稅率,則需補繳所得稅。
3. 稅收優惠
在稅收優惠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31 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7 條的規定,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可按該創投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伍』 私募基金的稅收問題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直接私募需要繳納增值稅。征稅方式分為兩種,一是簡易計稅方法,二是一般計稅方法;前者稅率為3%,後者為6%。由於管理費屬於私募基金的自營業務,一直都存在增值稅,按6%交,所以咱就以6%來舉例。我為大家整理了一個表格,便於理解下面的例子。

看題:假設我成立了一家契約型私募基金,向客戶收取了100萬元管理費,另外買賣股票獲利100萬;買賣金融債獲利100萬。(假設進項稅額為零,暫不考慮增值稅附加稅)

解:

1、管理費征稅

100萬元的管理費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而這里的管理費就相當於增值稅銷售額。按照6%稅率計算:

根據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那麼應納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000000÷(1+6%)×6%-0]

約5.66萬

2、股票、債券買賣收益征稅

炒股賺的100萬元是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由於是契約型基金,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1000000÷(1+3%)×3%

約2.91萬

買賣債券賺的100萬,同上也要征稅:=1000000÷(1+3%)×3%

約2.91萬

另外,咱們還要注意的是,債券還有利息,假設在持有期間收到金融債和國債利息均為10萬元,那麼這些利息也是要看「地位」征稅的。

金融債利息的10萬元相當於貸款服務的銷售額,而「地位」高點的國債利息收入則是免稅的。所以按照文件的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納稅額:=100000÷(1+3%)×3%

約2910

當然,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征稅方法與契約型本質上還是一樣的,不同的則在於稅率而已。

『陸』 私募股權基金應該如何合理地去避稅

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來達到減少繳納稅款的經濟行為,.即通過不違法的手段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精心安排,,盡量滿足稅法條文所規定的條件,,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避稅的依據:非不應該和非不允許。合理避稅的人是尊重稅法,,只不過他們靠自己的智慧,,利用了稅法的漏洞獲得了利益.。節稅,:指在多種營利的經濟活動方式中,選擇稅負最輕或稅收優惠最多的而為之,,以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變更企業形式節稅;運用財務籌劃節稅,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節稅。
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指投資於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 。 從投資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柒』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相比,在稅收上有哪些不同點

私 募 基 金

1. 私募股權投資的定義是什麼?
答:私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於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 。
從投資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廣義的私募基金為涵蓋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前各階段的權益投資,即對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擴展期、成熟期和首次公開發行前期各個時期企業所進行的投資,相關資本按照投資階段可劃分為創業投、發展資本、並購基金、夾層資本、重振資本,首次公開發行前期資本,以及其他如上市後私募投資、不良債權和不動產投資等等。

2.國際私募的主體由哪些機構組成?
答:國際私募的三大核心主體是投資者、私募基金和接收私募股權投資的企業。具體說來,指的是參與國際私募的投資者、國際私募基金、接收投資的企業以及在私募投資中提供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銀行、信息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

3.這三大核心主體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呢?
答:投資者把錢交給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經過項目篩選以後把錢投給接受投資的公司並和公司管理者一起經營管理公司,等到企業發展成熟以後通過企業首次公開上市、整體出售等方式轉讓股份、退出企業並得到資產增值,然後私募基金再將資本及其增值返回給投資者。這樣,一輪私募基金就宣告結束了。

4.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有什麼區別?
答:(前者為私募 後者為公募)

①募集方式——非公開方式 & 公開方式

②募集對象——少數特定投資者, 多為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資產規模較大的個人或機構投資者 & 不確定的社會公眾投資者

③信息披露要求——相關信息公開披露較少,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公布投資組合及收益,投資更具隱蔽性 & 要求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

④服務方式——「量體裁衣」式,投資決策主要體現投資者的意圖和要求 & 「批發「式,投資決策主要基於基金管理公司的風格和策略

⑤監管原則和標准——監管相對寬松,基金運作上有相當高的自由度,較少受監管部門的限制或約束,投資更具靈活 & 對基金管理人有嚴格的要求;對基金投資活動有嚴格的限制

⑥對投資者的要求——具有一定的投資資金規模以及理性的投資理念 & 相對較低

⑦風險——相對較大 & 相對較小

⑧雙方關系——投資者可以與基金發起人協商並共同確定基金的投資方向及目標,具有協議性質 & 由基金發起人單方面確定有關事項,投資人被動接受

5. 和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有哪些優勢之處?
答:(1)更具針對性:由於私募基金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因此,其投資目標可能更具有針對性,能夠根據客戶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
(2)更具靈活性:一般來說,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種手續和文件較少,受到的限制也較少,一般法規要求不如公募基金嚴格詳細,如單一股票的投資限制放寬,某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可以超出一定比例,對私募基金規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等,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有靈活性;
(3)更具隱蔽性: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基金不必向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公布投資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對其監管遠比公募基金寬松,因而投資更具有隱蔽性,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

6. 私募基金自身有什麼缺陷?
答:私募基金也存在明顯的缺陷:私募基金受到政府監管相對較寬松,操作缺乏透明度,有可能出現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將不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可能取得較高收益的同時,蘊藏著較大的投資風險如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風險、代理風險等。此外,以這種方式發行的基金證券一般數量不大,而且投資者的認同性、流動性較差,不能上市交易。

7. 私募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的區別:
答:區別如下:
1) 投資的階段不同。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的最主要區別在於投資階段不同。一般而言,風險投資基金進行投資時,被投資企業仍然處於創業期,還沒有發展成熟,甚至可能只是擁有一項新技術、新發明或者新思路,而沒有研發出具體的產品或者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是那些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並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甚至有些私募基金只熱衷於投資Pre-IPO(公司上市之前的比較短的時間段),在這一點上是與風險投資完全不同。
2) 投資的主要行業不同。風險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通常是高新技術企業,這類企業具有高風險、高回報的特點。20世紀90年代以來,風險投資的主要投資對象從遺傳工程、計算機硬體等轉向光碟驅動器、多媒體、電信業、計算機軟體行業和國際互聯網領域,都是高新技術行業。私募股權投資的投資對象沒有這樣的限定和偏好。例如在我國,私募股權投資更多青睞像食品、服裝、房地產這樣的傳統行業。

8. 國際私募基金的投資程序主要是怎樣的?
答: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1) 初審:私募基金在收到公司的申請表或者融資計劃以後,通常只用非常短的時間瀏覽一遍,就決定這個項目是否值得投資。

(2) 篩選和面談:如果一個企業的商業計劃通過了初審,私募基金就會對企業進行進一步的篩選。該過程中一般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 規模與投資政策;
2) 市場;
3) 地理位置;
4) 擬投資的階段。

(3) 盡職調查:
如果初次面談能夠讓私募基金滿意,下一個步驟就是私募基金開始對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考察。國際私募基金將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認識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通過調查對意向企業的技術、市場潛力和規模以及管理隊伍進行仔細的評估。

(4) 條款清單:
如果私募基金對所申請的項目前景看好,那麼便可開始進行投資形式和估價的合作談判。

(5) 進行談判和設計交易程序:
在盡職調查完畢之後,若企業的經營情況得到了認可,私募基金就會和企業進行談判,就融資的有關條件進行約定。其會和企業統統設計出一個雙方都認同的投資合同。從私募基金的角度來看,設計投資合同有三個方面的用途:
1) 合同中設定了交易價格;
2) 合同設定了對私募投資的保護性契約,它可以限制資本消耗和管理人員工資、也可以規定在什麼樣的情況下私募基金可以接管董事會,強制改變企業管理,通過發行股票、收購兼並、股份可購等方法變現投資、保護性條款還可以限制企業從其他途徑籌集資金,避免股份攤薄;
3) 通過一種被稱為賺出的機制設計,合同可以將企業家所取得的股份與企業目標的實現掛起鉤來,激勵企業家努力工作;

(6) 簽訂合同和交割:
談判結束後,國際私募基金和意向企業將簽署正式的合同,明確投資的有關內容,包括融資的期限、方式、退出方式等內容。在合同中,國際私募基金將力圖使得他們的投資回報和所承擔的風險相適應。最後,私募基金和受資企業進行最終的交割,完成私募融資。

(7) 投資生效後的監管:
投資生效後,私募基金便擁有了受資企業的股份或其他合作方式的監管權利。私募基金在董事會或合作中扮演著咨詢者的角色。由於私募基金可能同時介入好幾個企業,所以沒有時間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作為咨詢者,私募基金主要就改善經營狀況以獲取更多的利潤提出建議,幫助尋找新的管理人員,開辟新的銷售渠道和經營方向,定期與企業家接觸以跟蹤了解經營的進展情況,定期審查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財務分析報告。

『捌』 私募基金要交稅嗎交什麼稅

需要進行納稅的。

私募基金公司交稅包括:

1、印花稅

主要是開立實收資本賬戶需要交納的營業稅金。

2、契稅

與被投資方簽立投資合同,需要相應交納契稅。

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由於是合夥制企業,基金本身不用交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有限合夥人往往由自然人和企業法人組成,基金往往會需要代扣代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私募基金層面的稅收:

1、對於公司型基金,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收入因性質不同而稅率不同。

2、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款規定,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對於私募基金退出時轉讓股權的收益,則並入基金的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8)私募股權基金稅負分析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公司交稅優惠政策:

1、對於新設立的私募股權基金,根據其注冊資本的規模,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2、關於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辦公用房等,給予購置補貼。同時免徵契稅,並免徵房產稅三年。

3、明確對個人按20%徵收個人所得稅,認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金融創新機構,享受相關財稅優惠,包括高管個人所得稅返還和辦公場所補貼等。

對於合夥制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利潤分配和股權轉讓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4、鼓勵地方商業銀行開展股權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和並購貸款業務,支持其依法依規以信託方式投資於股權基金。

『玖』 私募基金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對私募基金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稅收種類不同。
2- (1)對於法人形式的基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屬於居民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對於合夥形式的基金,合夥人形式的基金屬於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法》、《房產稅暫行條例》等規定,法人公司制基金與合夥人制基金,符合規定的,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費的納稅人(繳費人)。符合規定的,均為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

3-私募基金還有相關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可按如下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的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一條關於營業稅問題的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條關於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拾』 排排網:國家和地方對私募股權有啥優惠政策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費占基金成本的很大比例,因此,稅收政策一直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選擇注冊地址的一個重要考量。從基金、基金投資人及基金管理人等層面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進行分類解讀,旨在幫助從業人員更好地了解各地政策。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稅收制度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層面

註:為便於分析,收入類型以居民納稅人的股息、紅利收入與股權轉讓所得為主,稅負限於流轉稅與所得稅(含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

(一)基金層面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制、合夥制以及契約制三種模式。在合夥企業可以開設股東賬戶之前,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制的形式存在,相關的稅收優惠制度也是以公司制企業為主。近年來,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合夥制為主,也有一些基金以契約制的形式存在。

對於公司型基金而言,在股權投資業務中,項目股息、分紅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所得,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項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過並購或回購等非上市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也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若項目上市後通過二級市場退出,則需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計繳增值稅。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型基金從符合條件的境內被投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按照基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見表1)。

表1 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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