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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借託管增信挪用基金財產

發布時間:2021-12-11 02:23:54

私募基金託管人責任義務有哪些,有什麼樣的條件

託管銀行主要職責一般包括: ( 1 )安全保管基金資產; ( 2 )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劃款及清算指令; ( 3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4 )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等。我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希望託管人負起監督責任。但現實是我國現在的託管銀行沒有履行其監督職責。在實務環節上,託管人對管理人的自主交易行為范疇內的投資運作實際上無法監督。託管行的監管包括:基金託管人代表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信託契約、保管基金資產並負責監督基金經理人對基金資產的運作;託管人在監督基金運作的同時,其本身還應受到監督。

② 私募基金託管賬戶給付的錢怎麼開發票

本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政策,梳理了私募投資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機構、募集賬戶和募集行為等法律合規要點,部分內容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撰寫。供各位讀者參考。

主要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簡稱《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簡稱《信託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私募監管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簡稱《登記備案辦法》)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簡稱《規范登記公告》)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簡稱《內部控制指引》)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簡稱《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簡稱《執業自律准則》)

一、合格投資者

1、投資者人數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契約型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有限合夥型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型基金均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為2人以上且不超過200人。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述規定。

2、合格投資者

(1)認定標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第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第二,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第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第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第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第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2)穿透計算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募集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等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3)拆分轉讓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的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為其自己購買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條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二、募集機構

私募基金的募集(銷售)機構應當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請沒有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以及推薦客戶、代理收付等變相募集的活動。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機構均應當誠實信用、謹慎勤勉地履行職責,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其法定責任,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三、募集賬戶

1、募集結算資金

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前,屬於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2、開戶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大型機構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義開立募集結算專用賬戶,但須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相關風控制度。

3、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是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在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的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需明確反洗錢義務、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4、財產獨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四、募集行為

募集行為包含宣傳推介、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購/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1、特定對象調查

(1)調查程序和風險評估

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2)調查問卷的內容

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調查問卷的主要內容可以參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內容與格式指引,應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應以投資者自願為前提獲取上述信息。

(3)在線調查程序

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的,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調查程序,投資者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前述認定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第二,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第三,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第四,投資者閱讀並確認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准;

第五,投資者在線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問卷;

第六,募集機構根據調查問卷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者適當性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並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風險評估的具體標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制定。

3、非公開宣傳推介

募集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為確保宣傳推介合法合規,應注意以下兩個要點:

第一,宣傳推介的對象須為合格投資者。要求募集機構在實施宣傳推介前對目標對象進行調查了解,通過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取得其書面承諾等方式,確認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第二,宣傳推介的范圍須為特定主體。舉例說明,在微博、博客中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由於任何互聯網用戶均有許可權、有可能接收宣傳推介信息,受眾范圍不特定,因此屬於違規行為;而通過實名認證的微信公眾平台,向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的特定訂閱用戶推送宣傳推介信息,則不違反非公開募集的規定。

此外,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4、宣傳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製作使用,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5、禁止的推介行為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惡意貶低同行;

(7)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8)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6、基金合同的簽署

(1)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2)風險揭示書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主要內容可以參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內容與格式指引,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託管風險、基金委託募集的風險、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第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第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3)回訪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後,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4)資金來源合法性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除持有各類金融牌照或資質的金融機構外,其他主體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匯集他人資金。
干貨】私募基金投資者、募集機構、募集賬戶和募集行為法律規范匯總

2016-03-27 信澤金智庫

本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政策,梳理了私募投資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機構、募集賬戶和募集行為等法律合規要點,部分內容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撰寫。供各位讀者參考。

主要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簡稱《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簡稱《信託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私募監管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簡稱《登記備案辦法》)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簡稱《規范登記公告》)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簡稱《內部控制指引》)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簡稱《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簡稱《執業自律准則》)

一、合格投資者

1、投資者人數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契約型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有限合夥型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型基金均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為2人以上且不超過200人。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述規定。

2、合格投資者

(1)認定標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第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第二,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第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第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第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第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2)穿透計算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募集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等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3)拆分轉讓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的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為其自己購買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條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二、募集機構

私募基金的募集(銷售)機構應當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請沒有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以及推薦客戶、代理收付等變相募集的活動。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機構均應當誠實信用、謹慎勤勉地履行職責,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其法定責任,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三、募集賬戶

1、募集結算資金

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前,屬於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2、開戶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大型機構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義開立募集結算專用賬戶,但須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相關風控制度。

3、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是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在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的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需明確反洗錢義務、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4、財產獨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四、募集行為

募集行為包含宣傳推介、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購/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1、特定對象調查

(1)調查程序和風險評估

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2)調查問卷的內容

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調查問卷的主要內容可以參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內容與格式指引,應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應以投資者自願為前提獲取上述信息。

(3)在線調查程序

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的,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調查程序,投資者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前述認定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第二,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第三,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第四,投資者閱讀並確認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准;

第五,投資者在線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問卷;

第六,募集機構根據調查問卷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者適當性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並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風險評估的具體標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制定。

3、非公開宣傳推介

募集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為確保宣傳推介合法合規,應注意以下兩個要點:

第一,宣傳推介的對象須為合格投資者。要求募集機構在實施宣傳推介前對目標對象進行調查了解,通過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取得其書面承諾等方式,確認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第二,宣傳推介的范圍須為特定主體。舉例說明,在微博、博客中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由於任何互聯網用戶均有許可權、有可能接收宣傳推介信息,受眾范圍不特定,因此屬於違規行為;而通過實名認證的微信公眾平台,向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的特定訂閱用戶推送宣傳推介信息,則不違反非公開募集的規定。

此外,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4、宣傳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製作使用,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5、禁止的推介行為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惡意貶低同行;

(7)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8)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6、基金合同的簽署

(1)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2)風險揭示書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主要內容可以參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內容與格式指引,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託管風險、基金委託募集的風險、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第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第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3)回訪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後,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4)資金來源合法性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除持有各類金融牌照或資質的金融機構外,其他主體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匯集他人資金。

③ 私募契約型股權基金可以沒有資金託管人只有基金管理人嗎

私募基金沒有強制託管,但是
1、監管要求當私募基金沒有基金託管人的時候,基金必須明確有其他風控措施有效保障委託人利益;
2、很多時候是委託人要求基金迅速騰空選擇商業眾多創新銀行託管,相當於找銀行給基金增信;
3、有時候私募基金的託管是空間逆向選擇,會找到銀行託管的很多都是有問題的私募(分分鍾跑路?)
4、其實對於防範私募管理人資金挪用,道德風險這塊,託管了也並沒有什麼luan用。。

④ 私募基金有沒有託管私募股權要託管嗎

設立私募基金的基礎條件就是要進行託管,防止基金管理人挪用資金,正規PE也是要有託管的,但是託管銀行的許可權並不大,這個要看具體項目和發起人設立項目時怎麼操作的。私募可以去排排網了解。

⑤ 私募基金託管人有哪些要求是什麼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符合前述情形的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沖突。

本辦法所稱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會員。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⑥ 哪些私募基金行為會被處罰

1.未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進行投資;
3.未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5.未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提供事項;
6.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義,為基金財產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8.未履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9.私基基金未按時備案;
10.私募基金管理人兼營與私募基金無關或者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進行利益輸送;
11.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算並向投資者報告投資者賬戶信息;
12.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未編制定期基金報告;
13.未對未託管的基金財產採取隔離措施的;
14.未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15.未對私募基金財產實行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6.未建立防範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的從業人員投資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
17.未經登記,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投資活動的;
18.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募集資金或者轉讓基金份額,或者導致投資者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的;
19.未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20.從業人員炒股不申報;
21.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的基金產品;
22.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23.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私募基金;
24.委託不符合條件的機構提供投資咨詢服務;
25.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26.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27.利用私募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28.侵佔、挪用私募基金財產;

⑦ 私募基金為什麼要託管在銀行賬戶

因為這是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

商業銀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託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擔任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凈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2、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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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⑧ 私募基金的託管銀行需要有什麼資質或要求嗎

開辦託管業務需要銀行取得託管業務資質。目前約19家銀行有託管業務資格。

商業銀行開辦託管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負責託管業務的專門部門或機構;

(二)有充足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三)具備保管託管財產的條件;

(四)有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軟硬體設施;

(五)有完備的託管業務系統,包括網路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數據備份系統等

(六)具備保管財產、會計核算、資產估值、資金清算、投資監督能力及相應的應用系統;

(七)建立相應的託管業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風險控制體系,包括託管業務管理指引、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崗位職責與操作規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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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特點: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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