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股權基金的起投門檻是多少
新規要求,私募基金募集從業人員也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私募基金推介前,須進行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者需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根據募集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機構或個人:機構方面,要求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方面,要求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此外,還要求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② 企業私募股權基金,企業能妥善處理解決糾紛與訴訟,幾
(一)為廣大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融資渠道。現行的銀行信貸制度與上市融資制度無法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它們的融資面臨著制度性障礙,比如成本過高、需要抵押、利率高等,在實踐中面臨著融資難的問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專業投資者,它們專注於對有成長潛力的中小企業投資,一旦發現有潛力的投資機會,它們便會快速出擊,與投資對象進行談判、溝通,從而快速注資。這樣,有潛力的中小企業也就可以快速得到融資。在這個過程中,中小企業也是主動的。中小企業如果有發展潛力,有發展機會,而缺少資金,它們可以主動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接洽,尋求投資。在雙方的接洽中,不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介入,不需要信息公開披露,不需要巨額承銷費用,而且如果洽談成功,不需要資產抵押,不需要保證人,從而在實現中小企業融資目的的情況下,盡可能地降低融資的時間成本與金錢成本,從而更好地滿足了廣大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
(二)完善公司治理,優化管理,為中小企業提供前瞻性的戰略性指導。一方面中小企業引入戰略性私募投資者,能幫助以家族模式發展起來的中小企業改善股東結構,有助於建立起有利於企業未來上市的治理結構、監管體系、法律框架和財務制度;另一方面通過提供增值服務,主要是有關戰略制定、管理優化、業務策略、財務規劃、企業再融資、人才引進等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戰略制定科學、管理結構優化、業務策略合理、財務規劃得當,從而助推企業創造價值,實現快速發展。
(三)完善金融體系,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長期以來,我國的金融體系是以商業銀行為主導,以間接融資體系為經濟社會發展的融資需求對銀行與信貸產生巨大依賴,導致了金融體系存在較大缺陷。只有發展直接投資渠道,健全金融體系,減少中小企業對銀行的依賴與壓力,才能解決金融業發展和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的雙贏問題。因此,大力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發展直接融資、拓寬籌資渠道、健全金融體系的有效手段。
綜上可以看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資源有效配置的需要,滿足了廣大中小企業對於資金的需要,優化了企業管理,同時對於緩解金融系統風險,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發展中的法律問題
近年來,私募股權基金在我國發展十分迅猛,但期間也暴露出相關法律存在的諸多問題。
(一)我國目前還沒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直接專門規范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文件。規范私募股權基金運作的是一系列部門規章,包括《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
(二)現行的有關法律與政策在許多方面未能從私募股權投資的行業運作特點出發,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有時反而構成法律與政策的障礙。比如,在市場准入限制方面限制了金融機構的投資;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支持不足,影響了投資者預期收益和投資熱情。目前,我國的《公司法》、《證券法》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發行主體也制定了較高的標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募股權市場的擴大。
(三)我國沒有針對私募股權基金主管機關的明確規定。職責不清,導致實踐中多部門權利傾軋,出現管理局面的混亂;缺乏對於主管機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當主管機關侵犯私募股權基金權利時,無法得到及時救濟和賠償。
(四)對於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缺乏嚴格的程序規范。沒有統一的設立程序,導致實踐中各地做法各異,私募股權基金設立者欺詐騙取主管部門核准設立或故意隱瞞財務、投資等重要信息,侵犯投資人利益時,主管機關享有哪些處罰權,當前立法中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使得投資者利益得不到及時救濟。
(五)我國法律對基金資金來源限制過多,不能充分發揮私募股權基金的風險調節作用。目前,私募股權資本來源主要為政府部門,渠道單一、資本規模小,而作為發達私募股權投資國家主要資金來源的金融機構投資者和養老基金,在我國受到法律法規的影響不允許從事風險性投資,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到了我國風險資本的有效供給量,不能真正發揮個人、企業和金融機構所具有的投資潛力,從而阻礙私募股權投資業的發展規模與速度。
三、發展我國中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的對策
(一)明確政府的作用,制定有關私募股權投資業的法律體系。中國發展私募股權投資業,首先要明確政府的作用和角色。政府應把發展私募股權投融資產業納入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給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優於其他基金的稅收政策,減免其所得稅,參與私募股權投資的個人可免徵資本收益所得稅,對私募股權投資公司的股權轉讓只徵收印花稅,確保組建運作規范的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和基金,克服中國經濟活動中所慣有的立法滯後而造成種種不良後果的弊病。政府應著重於建立一個良好的經濟環境和市場體系、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監管制度、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培育服務於私募股權投資產業的中介機構,為私募股權投資事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最重要的是制定有關整個風險投資業的法律體系;其次政府要積極引進國外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制定有關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規,拓寬利用外資的渠道,引導國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更多地投向創新企業、中小企業、科技企業。
(二)建立統一協調的政府監管機構
第一,明確主管機構。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都屬金融監督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某些特定基金也有監管職權,涉及外資私募股權基金的案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參與管理。未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究竟應納入哪一個機構主管必須予以明確。特別是在目前以試點方式在個別地區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於眾多其注冊地與實際創造經營地可能分離,會帶來區域性監管的難題。按照我國的監管傳統,對某一市場的監管空間都是由一個主管機關主導下的多個部門協調管理,通過相應的授權、監督、分工協作,達到監管的目的。本文認為,當前我國以實現產業結構調整、實現規模經濟,國家投資的產業投資基金應確立以發改委為主體的監管體制,符合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現實,便於及時迅速調整和實現國家騰達的產業政策;對於其他私募股權基金可以由投資者的主管部門對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監管,充分發揮行業優勢。當然,隨著我國民間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壯大,市場退出渠道的進一步拓寬,可以賦予證監會和其他產業主管機構更多的監管職權。
第二,明確具體職權,承擔相應違法責任。監管機關的職責首先包括發行人資格的監管。私募股權基金發行人的資格條件規定得不宜僵化,這是因為在發行人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基礎上,對發行人的凈資產額、盈利狀況、利潤水平規定的太詳細,會降低私募股權基金的流動性。符合法定條件,實質審查後即可以許可設立,還可以通過反面來強化發行人的資格條件,如授予主管機關在何種情況下,取消該私募發行人的資格,著重對法律規定的違規情形進行監管;其次要加強對私募股權基金募集對象和范圍的監管。私募股權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機構投資者,而且由於我國當前個人投資者尚不具備投資這種高風險的行業,所以我國對募集對象的監管主要針對的是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與辨識能力,信息的分析與判斷能力,對這類募集對象的限制和監管也不必過多,這也是私募股權機構能募集大量資金的保證。這些規定對私募股權募集對象做較為全面的規定,可以在私募股權基金立法中予以借鑒。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是研究擴大投資主體的范圍,將保險基金和銀行資金通過相應的法律規定納入到私募股權投資領域,以及對這些資金的投資比例、來源是否合法予以審查,加強信息披露監管。
③ 股權基金投資糾紛訴訟怎麼解決
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簡稱「PE」)在中國通常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依國外相關研究機構定義,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有少部分PE基金投資已上市公司的股權(如後面將要說到的PIPE),另外在投資方式上有的PE投資如Mezzanine投資亦採取債權型投資方式。
④ 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糾紛怎麼處理
現代化的投資方式使得消費者使用手中的資金進行資產有效化增值,所以委託理財越來越受到消費者青睞,但由於專業知識所限,仍有不少投資者對銀行理財產品及其風險認識不夠深入,對簽訂的委託理財合同也缺乏一定的認識。消費者應主動加強理財風險意識,不能盲目接受金融機構理財人員的銷售鼓動,要清醒地認識自身的財產情況、投資經歷及風險偏好等,理性地選擇理財產品;要認真地了解和把握特定理財產品文件有關理財資金的投向、預期收益率、主要風險等。聽說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錢宏圖律師,他們是國內這方面做的比較專業的,這類問題處理比較多,很多投資人都委託他們,你可以問問。
⑤ 私募股權基金有哪些常見法律問題
經過查找,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法律法規法律部分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2、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13、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
14、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15《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文件)
16、《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文件)
1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18、《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文件)
19、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2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23、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文件)
2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文件)
25、《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文件)
2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國證監會文件)
27、《國家稅務局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總局文件)
28、《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9、《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30、 信託投資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⑥ 基金 為什麼門檻收益率
優先收益(preferred return),也叫門檻收益率(hurdlerate)實際上是一個概念的不同表達,門檻收益率指的是給LP的保底回報,這個是變動的,一般是8%-12%不等,非常牛的投資公司因為他總是給別人賺錢,所以可以只給LP非常低的保底回報。PE的實際收益率低於該比率時,LP有權取得全部的收益,GP無權提取業績提成,即GP獲取業績提成的前提是PE取得並實現了超過優先收益的投資收益。LP的優先收益的順位要先於其它收益取得。一旦PE的收益率超越了門檻收益率,GP就像邁過了一道檻,可以論功行賞,分配業績提成了。實務中,有些LPA中僅是規定了一個投資回報率的具體比例,並不直接使用優先收益或門檻收益率的名稱,但實際上起到了相同的作用。至於具體的比例,從6%到20%,甚至更高,因基金而異。
⑦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糾紛怎麼解決比較好
1、到法院進行訴訟:我國目前存在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邊緣界定困難的現象。就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紅線,在「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等特徵中很難做出嚴格區分,尤其近年來發生了一些私募股權基金涉嫌非法集資類案件,因此,私募基金糾紛發生時,投資者往往也會尋求刑事、民事雙重救濟手段來維護權益。2、通過召開合夥人會議達成和解:有限合夥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糾紛中最常見的形式。在這種形式下,除了上述救濟途徑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召開合夥人會議的方式尋求救濟:召開合夥人會議是有限合夥人的基本權利之一。3、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根據募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⑧ 私募投資基金設門檻收益率合規嗎
私募設不同的投資門檻 不同的收益,很正常的,鑫風口回答
⑨ 企業私募股權基金,企業能妥善處理解決糾紛與訴訟,幾年可能上市
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首先源於其相對較長的投資周期。因此,私募股權基金想要獲利,必須付出一定的努力,不僅要滿足企業的融資眾多需求,還要為企業帶來利益,這註定是個長期的過程。再者,私募股權投資成本較高,這一點也加大了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此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風險大,還與股權投資的流通性較差眾多迅速創造空間騰飛有關。
股權投資不像證券投資可以直接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其退出渠道有限,而有限的幾種退出渠道在特定地域或特定時間也不一定很暢通。一般而言,PE成功退出一個被投資公司後,其獲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國,這個數字可能是20~30倍。高額的回報,誘使巨額資本源源不斷地湧入PE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