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你所得的利益,不用交稅,還可以合理避稅
Ⅱ 企業投資收益要不要繳稅,繳什麼稅
投資收益繳稅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投資國債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免交所得稅的,其他的投資如股權投資等是要納稅的;對於分回的投資收益還必須確認是稅前的還是稅後的。如稅後的,一是要看被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率是否與你公司的稅率相同,相同,不用補交,不同(被投資企業稅率小於你公司的)要按差價補稅。如是稅前的,分回後並入你公司的利潤繳稅。
1、公司取得投資收益,應該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投資所分的利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投資收益在稅收上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項目,應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3、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如下:
(1)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的,企業應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於本企業的部分,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被投資單位在取得投資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額,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2)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根據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或經調整的凈利潤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本科目。
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分擔虧損份額超過長期股權投資而沖減長期權益賬面價值的,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發生虧損的被投資單位以後實現凈利潤的,企業計算的應享有的份額,如有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應先彌補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彌補損失後仍有餘額的,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本科目。
(3)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出售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時,還應按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比例結轉原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結轉後應無余額。
Ⅲ 理財型保險收益能免稅嗎
保險是免稅的樂園。
1.保險可以合理合法的避債、避稅。
2.保險可以使資產保值、增值。抵制通貨膨脹。
3.保險是家庭的必須品,是家庭理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4.保險是家庭財務安全的保障。
5.保險可以真正的解決養老 醫療 子女教育問題。
6.保險理財可以隨時支取現金。
7.保險可以解決心理擔心的問題。
8.保險的錢才是真正屬於自己的錢。法律規定:保險的錢只有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才可以領取。
Ⅳ 為什麼說保險可以避稅
在滿足一定條件時,人壽保險能「避債」,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都屬於人壽保險的范疇。我們通過幾個案例來看。
一、壽險避債
1、指定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
A先生是個生意人,太太為全職主婦,有兩個幼子,均未成年。這幾年行情不錯,A准備擴大生產規模,於是向銀行借了500萬。此外,A比較注重個人風險,為自己買了一份300萬的終身壽險,指定受益人為自己的兩個幼子。
天有不測風雲,在一次意外中,A不幸離世。離世時,留下450萬欠銀行的債務。與此同時,根據保險合同,A的兩個幼子拿到300萬保險賠償金。
那麼,這300萬保險賠償金,要不要償還欠銀行的錢?父債要不要子還?
答案:不需要。
指定受益人為兩個幼子,幼子獲得的300萬保險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不需要償還A先生之前的債務。
2、指定妻子為受益人
還是剛才那個故事,如果指定妻子為受益人,結果就大相徑庭了。
A先生是婚後向銀行借的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須由夫妻共同償還,妻子有連帶清償責任。妻子獲得300萬賠償金後,銀行可要求妻子承擔A先生所欠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所以說,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時,應遵守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孫女等。
3、「法定受益人」或未指定受益人
繼續剛才的故事,如果受益人填寫的是「法定」,或未指定受益人。根據保險法規定,300萬賠償金將作為遺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繼承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 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A先生的繼承人在繼承300萬保險賠償金的同時,還要償還欠銀行的債務。
一句話概括: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不屬於遺產,可以有效「避債」,但未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保險金屬於遺產,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償還債務。
二、刑事犯罪不可「避債」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可以凍結、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險。例如:
1、購買保險的資金是違法所得,觸犯了刑法,那麼這筆錢基本上會被依法追繳;
2、在負債或公司財務惡化後投保,也會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有被判為無效的可能;
3、洗錢是不容許的,保險費來自非法途徑,法院可裁定保險公司強行退保。
三、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不可「避債」
想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的行為,是行不通的。
舉個例子:
B先生是個「老賴」,賴功實力強,欠錢不還,能拖就拖,托不過就躲,躲不過就轉移資產。
201X年,B先生欠某公司1000萬,還了50萬後就開始賴賬。不僅不還,還在兩年後還為自己的小孩買了700萬的保險。
對方忍無可忍,將B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強制執行B先生退保。
B先生認為:《保險法》有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意思是「自己欠別人錢的時候,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保單來還債。
法律不是用來鑽漏洞的,最終法院依法凍結了B先生投保的保單,並退保用以償還債務。不過具體的案件還需具體分析,想通過保險來惡意避債,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Ⅳ 為什麼保險分紅收益不用交稅
通常情況下,保險的分紅具體來源於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來源於保險公司少賠了錢。例如原先預計一萬個人里有三個人死亡,保險公司要賠三份錢,結果到真賠錢的時候卻只死亡了一個人,有兩份錢就沒有賠出去。沒賠出去的錢,就成為了部分的分紅。
二是來源於保險公司少花了費用。例如保險公司預計給員工的獎勵要花費兩個億,結果只花費了一億八千萬,沒花出去的錢,成為部分的分紅。
三是來源於保險公司「多」獲得了投資收益。由於保險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險費不可能馬上都賠付給保險消費者,總有許多保險費長期放在保險公司,所以保險公司會用這些錢進行投資,使錢通過時間再生錢。保險公司要將投資收益的一部分給回消費者。當給回消費者的錢沒有浮動時一般是無分紅的保險,有一定浮動時經常是分紅保險,浮動出的部分就是所謂的分紅。
在上述三項中的頭兩項中,由於其中保險公司賠給人們的錢多數是從沒有被賠的人那裡收來的,而保險公司的花費也是直接收的消費者的錢,所以保險由此產生的分紅顯然是保險公司還給消費者多交的保險費。既然分紅是消費者從保險公司拿回自己多交的錢,當然就不應當交稅了。至於第三項的投資收益,則有一定的相對性。相對性表現在它確實來源於投資,但卻非目的於投資,它是服務於保險的。由於投資服務於保險,所以站在保險的角度講,這種保險的投資收益所產生的分紅,也同樣會被認為是一種多交保險費的返還,最終也就不用交稅了。
對策:在現實情況中,分紅保險有時幾乎沒什麼保險的分擔、共濟等功能,分紅保險確實就是投資。例如我們在銀行櫃台可以買到的某些保險,這些保險所能提供的保障很低,低到保險幾乎不再有保險的意義,其提供得更多的,則是保底的低「利息」和可能有的投資收益,所以此時,這些保險無論內部結構怎樣,從外在結果上就基本不再是保險,而真是披著保險外衣的投資了。
對於分紅會被認為是返還給消費者多交的保險費的保險,我們可以認為「羊毛出在羊身上」。
Ⅵ 保險受益人得到的保費要不要納稅
不用納稅,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第五款的規定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Ⅶ 保險法對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收益是否納稅的規定
保險收益是免稅的,同時月收入超出個調稅部分的繳納商業保險可以抵充的,現上海正試點中,月抵扣500元個人所得稅!
Ⅷ 保險賠付的錢需要扣稅嗎
保險公司的賠款是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所得的補償,給付的保險金是按合同約定到期或是達到一定條件所支付的款項,這些不是個人的收入,所以不用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個人所獲得的保險賠款准予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前扣除,即對保險賠款或給付的保險金免徵個人收入所得稅。
Ⅸ 中國平安投資連結保險到期收益需要交稅嗎山保險到了怎幺領
保險收益也是需要繳稅的,所以你到保險公司進行賠付過後,保險公司直接扣掉你的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