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正在下跌的基金,基金預警線,止損線,和基金清盤是什麼意思
一般的私募基金都會有類似的設置,在購買時會有明確的合同約定
一般來說,達到 預警線的時間,基金會發公告提示,下跌風險;達止損線時,基金會開始賣出倉位內的股票,保持兌付現金額度,但是如果基金凈值還是一直下跌到約定的停損線,基金就會被迫賣光所有的股票,將所賣出的錢返還投資人,也就是認虧清盤
⑵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22項說明 私募「保殼」誤區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22項說明
昨日(2月26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系統中開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板塊,此板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上傳《法律意見書》的同時,填寫22項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況說明,列印出後由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兩名律師簽字,加蓋律所公章,簽署日期後上傳到登記備案系統!
以下為小龍蝦整理的完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系統22項重要情況說明:
1.關於已備案的私募管理人經營范圍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專業化經營原則相關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范圍僅應當包含:「投資管理」、「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咨詢」或「私募基金投資業務」等相關字樣。
其中,「投資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普遍適用於私募證券和私募股權基金,「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咨詢」只是用於私募股權基金。
這個問題不僅僅影響到後續發行產品。同時,還影響律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時的觀點判斷。
2. 關於年度審計報告
由於部分私募機構缺少專業的財會人員、代理記賬公司瀆職等原因,導致內部財務帳目混亂,使得會計師事務所無法順利進行年審工作。建議私募機構盡快尋找專業的理賬公司梳理清楚賬目,否則可能影響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
3.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基金從業資格相關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5]112號),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三)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擬通過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方可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相關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情況,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高管人員資格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
接下來為樹友們送上最全攻略「保殼+考證+信批+法律意見書」,直上青雲拿下私募新規!
希望能助力私募小夥伴在新規大道上越走越好!
「保殼」攻略
說起「保殼」,最近券商忙著給私募發產品,大抵就是這回事。小夥伴們請先對號入座,看有沒有需要,再決定是否需要參看此攻略。
步驟一:自查你的公司是否需要保殼?
剛成立私募公司,拿到協會備案的私募小夥伴,需要仔細看三個時間,以確定自己是否需要馬上去發個產品、備案登記到協會系統裡面。
(1)2016年2月5日後新登記成為私募管理人的,需在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備案私募產品;
(2)截至2月5日,登記滿12個月的,需在5月1日前備案產品;
(3)截至2月5日,登記不滿12個月的,需在8月1日前備案產品。
未做到以上情形者,協會將注銷其私募管理人登記。
意思就是最早一批5月1日、8月1日,還有後面的6個月之內,私募必須要有至少1隻產品備案登記在協會系統裡面,自主發行、投資顧問類型的都可以。(從以往備案的情形來理解,投顧的也可以,嗯,應該是如此的。)
這時,找券商、期貨資管等渠道都是可以的,先去發個產品。
步驟二:高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私募小夥伴急急忙忙去券商那發了一隻產品,然後該怎麼玩?高管都先去報名協會3、4月的從業資格考試吧。在協會首頁-從業人員管理-從業資格考試報名,可以選擇預約考試或4月全國統考。
(具體辦理步驟參考《基金從業資格「考證」攻略》)
步驟三:辦理法律意見書
再看看自己手上有木有法律意見書吧,備案產品時用得上。
協會有一條說,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產品的私募,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產品之前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怎麼辦法律意見書,現在出去問個有經辦證券業務的律所,律師基本上都會比較熱情地問你,但是價格從幾千到幾十萬差距很大,小夥伴需要仔細甄別。基金君打探了一圈,基本上5萬左右的還算靠譜,10萬的規格有點高,可能是豪華版。
(具體辦理步驟參考《法律意見書攻略》)
步驟四:私募要及時報送信息
不是光辦完上面幾個大項就萬事大吉,私募小夥伴還要注意定點、及時報送信息,否則在備案產品等多個方面都會受阻。
協會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及時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等信息報送義務。
如果沒有及時披露信息,會怎麼樣?該怎麼辦?
(1)在私募完成整改之前,協會將暫停受理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2)累計達2次的,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對外公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
(3)私募違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協會將暫停受理私募產品備案申請,還要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對外公示。新申請私募登記的機構被列入名單的,協會將不予登記。
步驟五:私募要提交年度財務報告
財務狀況也需要進行匯報,會計事務所一般有財務報告的內容,相對容易。
協會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如果沒有及時提交年度財務報告,會怎麼樣?該怎麼辦?
(1)在私募完成整改之前,協會將暫停受理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列入異常機構對外公示,直到整改後至少6個月才能恢復;
(2)新申請私募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協會將不予登記。
法律意見書攻略
步驟一:先來看看哪幾類私募需要提交《法律意見書》,以便對號入座。
(1)新申請私募管理人的,需通過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作為必備申請材料;
(2)已登記但沒備案產品的,應在首次申請備案產品前按照要求補提;
(3)已登記且備案產品的,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還有寬限)
(4)已登記的私募申請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這個有點不一樣,公司有變化的私募要注意)
步驟二:《法律意見書》是個什麼東東,可以先自查一下。
是什麼?法律意見書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具體來說,包含十四項,律師小夥伴會逐一幫助私募進行盡職調查。
(1)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2)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3)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4)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5)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6)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7)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8)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9)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10)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11)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12)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13)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14)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步驟三:如何配合律師工作,辦理《法律意見書》?
律師小夥伴當然是很精通業務的,但私募小夥伴也要配合工作。
1.盡職調查。2.積極整改,以求合規。3. 督促管理規范經營。4. 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5.提交給協會。
有幾個注意點:
1. 用於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管理人提交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
2.報送後,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協會同意,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步驟四:協會公示
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執業律師信息及律師事務所名稱。
(公示,監管手段,以求監督律師、私募管理人,盡職做好法律意見書。)
基金從業資格「考證」攻略
步驟一:自查是否需要去協會報名考證?
(1)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私募,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私募,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3)注意: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步驟二:高管如何能夠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其實作為高管,還是都在3、4月報名考個證吧。
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1)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包括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2)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3)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4)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點:符合(2)或(3)的私募,仍需要通過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才能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步驟三:以前考過的私募如何維持基金從業資格?
以前拿到資格的小夥伴也並非高枕無憂。
協會規定,已取得的高管人員,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步驟四:拿到資格後怎麼用?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相關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情況,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高管人員資格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完成整改。
信息披露攻略
私募作為備案、保殼工作後,作為一個機構,要穩定運行,還要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具體規則來說,分為披露平台、內容、時間、規則等多個大項,在這里用Q/A的形式幫小夥伴們解答。
一、信息披露的平台
Q1:私募做信息披露有什麼特別的地方?
A1: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者進行披露之外,還應當按照協會的規定通過指定的私募基金披露備份平台報送相關信息。
Q2:投資人如何查閱這些披露的信息?
A2:投資者可以登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進行信息查詢。
私募過往業績以及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向備份平台報送的數據為准。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Q3:一般私募基金需要披露的內容包含哪些?
A3:總共有10項,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基金的投資情況,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證監會及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Q4:私募產品在募集時需要注意披露哪些信息?
A4:包括9大事項:(1)基金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型、基金注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系人和聯系信息、基金託管人(如有);(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注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3)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徵等;(4)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後交割日事項(如有);(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六是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6)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准及計提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7)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9)其他事項。
Q5:私募產品在運行期間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A5:私募需要在每年4月結束前向投資者披露7大內容:(1)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2)基金的財務情況;(3) 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4) 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5) 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Q6:私募產品發生哪些重大情況時需要向投資者披露?
A6:有14種情況都屬於重大事項,需要披露,包括(1)基金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2)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3)變更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的;(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5)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6)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發生變化的;(7)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8)基金觸發巨額贖回的;(9)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10)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11)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12)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14)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信息披露的時間
Q7:私募產品在運行期間的披露頻率和時間要求?
A7:至少要進行季度披露,私募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同時,年報披露的時間是在每年結束之日起6個月以內。
Q8:規模大的私募產品披露時間有更高要求嗎?
A8:需要實行月度披露制度,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禁止行為
Q9:私募產品披露信息有哪些行為是不允許的?
A9:私募披露信息時不得存在以下行為:(1)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2)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3)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4)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5)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6)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7)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8)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梧桐樹下V
私募「保殼」誤區有哪些?基金業協會最新解讀六大熱點
中國基金業協會對於私募基金的規范舉措,一時間攪動市場。私募忙保殼,券商、律所等則紛紛推出私募保殼服務手冊,保殼指南,比拼各種一站式服務。
就2月5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再度強調了市場上存在的問題,券商中國記者從中歸納了行業最為關注的五大熱點問題。
第一熱點,是否暫停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基金業協會就此表示,仍繼續依法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機構正常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手續,登記流程、登記時限均保持不變。
第二熱點,強調私募登記和備案只是自律管理的第一步,絕不是「一備了之」。
第三熱點,就所謂「保殼」、「賣殼」等一條龍服務,基金業協會強調,無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是券商、律所和會所,各方都應審慎選擇業務合作對象,審慎評估合作對象的資質以及業務開展中的合規風險、法律風險、代理人道德風險以及其他可能給投資者帶來的潛在風險,避免一哄而上,盲目發展業務。
第四熱點,細化和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法律意見書》,同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資質做出要求。
第五熱點,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協會暫不辦理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以及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
第六熱點,如何報考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若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面授或者遠程學習形式的後續培訓,並按要求接受中國基金業協會的從業資格管理。
⑶ 私募基金止損線 預警線一般是多少
1、私募基金: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2、止損線:私募基金的止損線是當私募基金總倉位虧損到達一定的比例之後便強制平倉結算。
3、預警線:私募基金總倉位虧損到達一定的比例,會對私募管理方未來的操盤進行嚴格的盯盤和控制, 適當時候回要求私募基金加倉來保證一定的倉位比例。
⑷ 私募基金預警線是什麼 什麼是基金預警線
為了更好的降低投資風險,很多的陽光私募產品都設立了預警線與止損線,這是一種風險防範措施。比如說如果是0.94預警、0.92止損的話,當產品發生虧損,凈值跌到0.94時,會提出預警,就需採取減倉策略。當跌至0.92時信託公司止損指令,防止虧損進一步擴大。可以說,通過設立預警與止損線,使得產品的風險降低,把投資者的本金安全,把最大虧損控制在一定范圍內。
⑸ 風險控制是如何做
風險並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不將風險當一回事。以未雨綢繆的態度看待企業,才能避免「屋漏偏逢連夜雨」的危機。風險管理內容包括預警、決策、風險應對幾大項。
(1)預警
企業風險管理的預警機制是風險防範的第一步,是企業具有生命力的最突出表現之一。風險預警機制的第一要素是對風險信息的敏感度。只有對本企業的未來有影響的信息才是風險信息。其來源主要有行業動態,國內經濟調控的措施,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企業銷售數據、財務數據的非線性變化或異常波動,企業人力資源的異常變動,企業質量控制的異常情況等。企業的各個職能部門都有責任和義務報告可能面臨的風險。
(2)決策
企業各個不同層次的決策機構應該對不同來源的風險預警信息在第一時間做出反應,做出科學的決策,及時採取最有效的措施把企業放到可進可退的戰略位置,將可能的損失降到最低。更積極的決策是化風險為機遇,把每一次風險都變成企業發展的一次轉折。
(3)風險應對
實際上就是化解風險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對於可以預見的風險,比如自然災害類的台風、地震等和事故類的火災、中毒等,都應該有預防制度和化解預案。對於隨時可能出現的種種風險,最重要的應對應該是預警准確,決策及時,措施得當,預後處理完善。
⑹ 1、私募基金有風險嗎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的風險主要有:
1、私募基金首先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風險。因為其沒有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資運作及管理過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風險。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私募基金可能面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
3、除了以上風險,私募基金本身的風險收益特徵是比公募基金更高的,所以也有管理人能力的風險,投資者在選擇的時候應該慎重,考慮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性。
溫馨提示:
1、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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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陽光私募基金的風險防範
陽光私募基金運作主要有募集、設立、管理、運作、治理、收益分配、信息披露與清盤等等階段,在不同的階段存在不同的法律風險,應有不同的防範措施。對投資者來說,要很好的了解其高風險性。 陽光私募基金募集設立階段的法律風險主要集中在合格投資者、募集方式、資金託管以及風險聲明等方面。
合格投資者,解決的是陽光私募基金向誰募集的問題。鑒於陽光私募基金的高風險且不保本性,對於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要求非常嚴格。這個問題如果處理不當,不僅損害投資者的利益,而且基金發起人有可能觸犯非法集資等犯罪。
確定合格投資者不僅要嚴格按照《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確保其能認購100萬元以上並提供相應資產或收入證明,而且更應該要求其在信託合同中聲明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並且符合本信託合同中關於委託人資格的要求,是合格投資者。
募集方式,解決的是陽光私募基金怎樣募集資金,怎樣推介基金的問題。根據《證券法》規定,公開募集的標準是向不特定的對象發行證券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兩百人的為公開發行。《證券法》規定的公開募集之反面,即向特定的對象發行證券不超過200人的,則應為不公開發行。
因此,陽光私募基金的募集人數應當不超過200人。在信託合同中應當規定信託計劃擬募集資金總額上限及發行份數以符合上述要求;另外陽光私募基金不得公開發行的應有之義,還應包括不得公開宣傳,不得通過報紙、雜志、電視、廣播、計算機網路等媒體或者通過會議、研討會等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只允許一對一的向客戶推薦。這些都是在陽光私募基金發行過程中應該注意的。
但在實踐中,陽光私募基金募集資金動輒一兩億元,多的達到十億元,由銀行代理銷售,在很多情況下與上述規定相抵觸。鑒於陽光私募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可以考慮將上述人數數額限製做出適當修改。
資金託管,解決的是投資者認購信託計劃所繳納的資金的保管問題。鑒於管理權與保管權分離的原則,信託計劃所募集的資金應該由具備資金託管能力的商業銀行來保管。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盡管投資者與商業銀行並未因信託計劃合同而直接發生法律關系,但信託計劃合同仍應該向投資者披露受託人與資金託管銀行的委託關系,並將其委託費用的收費標准向投資者如實披露。
證券託管方面,解決的是信託計劃投資的證券由誰保管問題。投資於二級市場的股票等證券當然由證券公司負責託管。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對於陽光私募基金運作的證券賬戶,有特殊要求,必須是信託公司自行開設,且經主管部門批準的賬戶。從2009年7月開始,按中國證監會規定,信託公司已不能新開證券賬戶。只有通過信託公司的少量留存賬戶進行證券交易,原有的存量帳戶也因此變得彌足珍貴。
風險聲明方面,鑒於陽光私募基金屬於高風險投資,其面臨著來自政策、經濟周期、利率、通貨膨脹等市場風險,還面臨受託人、證券經紀人等經營和操作風險,以及戰爭風險、金融危機風險等等,因此,信託計劃中應將上述風險一一披露。
在信託合同的首頁,受託人應申明如下風險:
(1)信託不承諾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資風險,在最不利的情況下,信託收益可能為零,同時,委託人可能虧損部分或全部本金,因此,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
(2)委託人應以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認購信託單位,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託;
(3)委託人已充分理解本信託投資理念和投資策略,並出於對本信託投資顧問的了解和信任,自願指定其為本信託的投資顧問,為本信託提供投資建議。受託人根據法律法規、信託文件的規定,參照投資顧問的交易建議書,進行信託財產的運用。本信託的投資建議及投資決策乃根據證券市場情況隨機作出,並不能保證信託盈利,由此引致的全部風險由委託人承擔;
(4)信託公司、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人員及投資顧問等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過往業績不代表本信託產品未來運作的實際效果;
(5)委託人在購買本信託前,應詳閱並理解信託合同中關於風險揭示的全部條款。
此外,應該由投資者簽署一份風險認知聲明書,以確保投資者已經知曉其所投資的產品存在的各種風險,並自願承擔上述風險所引起的全部後果。 陽光私募基金成立後,就面臨著投資方向確定、收益分配、基金治理以及信息披露等問題。
投資方向方面,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陽光私募基金可以投資於債權、物權、股權及其他方面。但是,在實踐中,陽光私募基金多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二級市場。
為了讓投資者知曉募集資金的使用方向、限制以及根據投資顧問作出的交易建議書等使用流程,受託人應該向委託人披露信託計劃上述內容,並在信託計劃合同中予以明確說明。一般說來,陽光私募基金除了投資於二級證券市場外,還見於投資到銀行間債券、央行票據、基金等領域。
除法律法規限制外,陽光私募基金投資限制還表現為:
(1)未經受託人同意,不得進行股票的融資融券交易。截至到2012年底,陽光私募基金仍未得到監管部門批准去投資股指期貨;
(2)不得投資於ST股票;
(3)未經受託人同意,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
(4)除非相關法律法規允許且經受託人同意,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單一股票的投資額不得超過信託計劃資產總值的30%(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
收益分配方面,除去認購費、投資顧問公司管理費、銀行託管費及券商傭金之外的任何收益應該都屬於受益人。但是,具體到收益分配方面,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還是有所不同。深圳模式中,委託人即為唯一受益人,且信託計劃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顧問公司只將盈利部分的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用。但在上海模式中,受益權被分為優先受益權和劣後受益權;投資者作為優先受益人,而投資顧問公司作為劣後受益人。優先受益人一般獲得固定收益;劣後受益人在保全優先受益人本金的基礎上給予優先受益人小部分收益分成。因此,上海模式屬於承諾保本型。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委託人應為唯一受益人。但是,在各種信託計劃合同中,常見到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優先受益人與劣後受益人之分。誠然,投資顧問公司對陽光私募基金的盈利與否至關重要,其理應獲得與其智慧投資相匹配的收益,但這個收益的說法完全可以不採用受益人的提法,就可以直接規定為管理費(業績提成),並明確其計收標准及計收時間。另外,上海模式中,結構化信託計劃將受益人分為優先受益人和劣後受益人明顯違背了《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但監管部門似乎已經默示了這種模式的存在。
治理結構方面,陽光私募基金如何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如何避免信託法律關系中道德風險及損害投資者的內幕交易,始終是陽光私募基金需要面對的挑戰。
在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中,鑒於委託人、受託人、投資顧問、資金及證券託管方各自獨立,且運作中存在一定的制約作用,因此,符合基金治理的發展方向。但是,受託人仍然存在為了更高收益而進行老鼠倉式的內幕交易行為。在雲南模式中,鑒於受託人與基金管理人為同一人,委託代理鏈縮短,降低了信息不對稱風險,但同時也加大了受託人的道德風險,容易損害投資者利益,不是陽光私募基金未來發展方向。
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利益,完善基金治理結構,避免受託人及管理人道德風險的發生,採取必要措施是必要的,但要想完全消除道德風險則是不可能實現的。不過,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降低道德風險發生的幾率。首先,充分發揮受益人大會的作用,從外部加強監督。信託計劃合同中,應該將受益人大會的職權及召開會議的方式,表決議題的程序以及法律效力予以一一明確。而陽光私募基金的資金投向、比例及收益情況等重要信息都應定期向受益人大會進行披露。受益人大會有權監督陽光私募基金的資金投向、投向比例、操作流程、以及出現緊急情況所採取的措施是否及時、必要。
第二,加大投資顧問公司跟投比例,從內部降低委託代理風險。只有當投資顧問與投資者利益最大程度上保持一致。
第三,建立專業的風險管控團隊,建立長期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風險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