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結婚後老公用他婚前的錢,買基金賺了很多,這個收益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結婚後老公用他婚前的錢買基金賺了很多,這個收益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我們要懂得婚姻的本質,在婚姻中努力將自己的最好的一面展現出來,也要能夠合理的進行磨合,不要將所有的目光都放在經濟上,這樣長久下來就會變成金錢的傀儡,我們要做感情的主人,但是不能因為金錢而被生活擺布,金錢固然是重要,但是兩個人一路走來的感情才是人生中最具意義和重要的事情,與其糾結結婚後老公用他婚前的錢,買基金賺了很多,這個收益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不如趁著糾結的時間為家庭努力,多提升自己,讓自己變得強大而優秀。
Ⅱ 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問題
劉某(男)在和耿某(女)結婚前是一名專業的股民,由於當時股市還在牛市,劉某又操作得當,賺了不少錢。之後劉某在將賺的錢投入一家公司後,與耿某結了婚。結婚後,兩人一起為公司的發展出謀劃策,一起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在夫妻兩人以及其他股東的努力下,公司生產經營情況良好,劉某也憑借在公司的股權分紅賺了不少錢。但對於公司分紅屬於劉某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夫妻兩人卻有著不同的意見。劉某認為投入公司的錢是婚前自己的個人財產,所取得的收益也應是個人財產;而耿某則認為該收益是在婚後取得的,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般來說,具體實踐中,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時,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從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後者原則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於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後進行投資行為所產生,無證據證明具體比例的,推定為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Ⅲ 基金是否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前購買的基金為一方財產,婚後購買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Ⅳ 個人財產投資收益如何處理,哪些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
夫妻個人財產用於投資,產生的收益有些歸屬於個人財產,有些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如何作出區分,下文作出介紹。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其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所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特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導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具體實踐中,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時,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從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後者原則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於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後進行投資行為所產生,無證據證明具體比例的,推定為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Ⅳ 同居期間,我自己用自己的個人存款,自己出資購買基金獲得基金收益,那麼這個基金收益它屬於共同財產嗎
如果你們是姘居,那肯定是你個人財產。
如果你們是夫妻,但對財產沒有特別約定,那麼你個人存款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收益肯定也是歸雙方所有。
如果你們約定了財產獨立,那麼一般來說,收益肯定也是你個人財產。但是,如果你購買基金時女方也做出了貢獻,那麼收益她應該享有。
Ⅵ 婚前投資,婚後得到收益,此收益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投資婚後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得看投資收益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不同的內容會有不同的結果。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Ⅶ 股票收益分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股票收益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為一方或者雙方投資的股票獲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經獲得的收益,婚期所獲得的那一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