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證監會對2021年春節後民生財富理財產品延期兌付問題的要求是什麼
證監會沒有專門針對他們的要求,證監會只是發布了《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其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等特徵的資金池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