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單位公款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後將收益占為己有的行為構成什麼罪
銀行理財產品,按照標準的解釋,應該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在理財產品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雙方承擔。
銀監會出台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於"個人理財業務"的界定是,"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我們一般所說的"銀行理財產品",其實是指其中的綜合理財服務。
2. 銀行職員挪用公款一千多萬購買理財完任務,錢款已經歸還,利息經上面安排用於擴大業務,會怎樣判
沒有起訴你沒人追究就沒事!
3. 將公司資金放在理財賬戶,資金和收益一直未出賬戶算不算挪用資金罪
將公司自己放在個人的理財賬戶嗎?如果是放在私人理財賬戶,資金和收益都沒有動過也算挪用資金。因為你的行為有佔用公款嫌疑。不過並沒有造成損失,問題不是很大,將挪用資金及收益一並還回去就好。
4. 用公款買理財,本金和收益都歸公司所有,算挪用公款嗎
用公款買理財,本金和收益都歸公司所有,不算挪用公款。不過這個行為屬於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5. 交警支隊報賬員挪用3430萬公款買理財獲刑了嗎
交警支隊報賬員用公款買理財
這個故事要從商洛市委巡察時說起。2016年7月,商洛市委巡察組巡察中發現,個別駕校將考試費打入交警個人銀行賬戶,要求商洛交警支隊進行說明。商洛交警支隊自查中發現,該支隊計財科報賬員周某某將存入他個人銀行賬戶中的收入擅自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商洛市公安局紀委隨即介入調查。
周某某,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於丹鳳縣,碩士研究生學歷,2013年5月由商洛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調至商洛交警支隊,在計財科工作,擔任報賬員,負責本單位非稅收入的上繳及管理工作。期間他根據單位安排,將非稅收入存入本人工商銀行賬戶及郵政銀行賬戶,私自用非稅收入購買了理財產品。
周某某主要是利用非稅收入收取與上繳的時間差,私自用存入本人銀行卡內的非稅收入購買短期理財產品,待理財產品贖回後,再將被挪用的非稅收入上繳商洛市非稅收入管理局。
2016年9月19日,商洛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商州區檢察院於當年9月23日立案,第二天周某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10月12日被逮捕。
巡察組發現疑點
2018年3月15日,商洛市中院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理財不可靠呀。
消息來自網易。
6. 挪用公款購買理財產品如何定罪量刑
挪用公款購買理財產品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涉嫌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 其他嚴重的情節。
7. 萬公款購買理財產品,收益和本金交回單位算挪用公款嗎
刑法對公款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屬於進行營利活動的盈利行為。如果數額達到較大以上是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如果挪用的是集體單位的資金,則屬於挪用資金罪。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就規定了,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的處罰規定。 下面是刑法的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8. 公司股東以私人名義用公司的資金購買理財產品且收益歸自己所有,這樣合法嗎
結論:不合法,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這應該可以認定為公司的員工利用職務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是進行營利活動。屬於挪用資金,刑法及其司法解釋對立案的標准訂的不高,所以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可能性大。
9. 事業單位收取的投標保證金購買理財產品,收益歸單位, 違法嗎
嚴重違法
10. 挪用公款炒股收益歸公違規違法嗎
挪用公款是違法的,不管用來幹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