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募基金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對私募基金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稅收種類不同。
2- (1)對於法人形式的基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屬於居民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對於合夥形式的基金,合夥人形式的基金屬於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法》、《房產稅暫行條例》等規定,法人公司制基金與合夥人制基金,符合規定的,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費的納稅人(繳費人)。符合規定的,均為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
3-私募基金還有相關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可按如下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的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一條關於營業稅問題的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條關於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 私募基金怎麼扣稅
(一) 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稅法規定
公司制企業收益所得主要是資本收益,因此,調節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收益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除了所得稅外,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要對其從事的管理、咨詢服務業務還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附加費,另外還要繳納一定的印花稅
1. 對於私募投資基金層面的稅收
對於公司型基金,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收入因性質不同而稅率不同。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款規定,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於私募基金退出時轉讓股權的收益,則並入基金的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 對於私募基金投資人層面的稅收
我國公司型基金中個人投資者從公司基金獲得的收益,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2、3 條規定,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於公司型基金中機構投資者,則視其所得稅率分別處理:若機構投資者所得稅率低於或等於基金稅率,則不需納稅;若機構投資者稅率高於基金稅率,則需補繳所得稅。
3. 稅收優惠
在稅收優惠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31 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7 條的規定,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可按該創投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 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涉及哪些稅種
有限合夥目前只涉及個人所得稅,而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4. 有限合夥企業到底需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
對於合夥企業本身來說,它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個人獨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稅目繳納。對於合夥人中的法人企業,它在取得合夥企業的所得後按企業所得稅繳納。
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5. 私募基金納稅
私募金分公司制私募和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繳稅不同
公司制企業收益所得主要是資本收益,
主要是所得稅。除了所得稅外,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要對其從事的管理、咨詢服務業務還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附加費,另外還要繳納一定的印花稅。
對於私募基金投資人層面的稅收我國公司型基金中個人投資者從公司基金獲得的收益,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2、3 條規定,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於公司型基金中機構投資者,則視其所得稅率分別處理:若機構投資者所得稅率低於或等於基金稅率,則不需納稅;若機構投資者稅率高於基金稅率,則需補繳所得稅。
6. 問一下私募基金公司的所得稅稅率多少
企業所得稅稅率都是25%,再做減免稅,如果是年利潤小於100萬元,按5%交稅(減免稅20%);如果是100萬元至300萬元的利潤部分是按10%交稅,減免稅15%,如果是年利潤大於300萬元,這個不免稅直接按25%交稅處理。
7. 私募基金要交稅嗎交什麼稅
需要進行納稅的。
私募基金公司交稅包括:
1、印花稅
主要是開立實收資本賬戶需要交納的營業稅金。
2、契稅
與被投資方簽立投資合同,需要相應交納契稅。
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由於是合夥制企業,基金本身不用交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有限合夥人往往由自然人和企業法人組成,基金往往會需要代扣代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私募基金層面的稅收:
1、對於公司型基金,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收入因性質不同而稅率不同。
2、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款規定,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對於私募基金退出時轉讓股權的收益,則並入基金的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私募基金公司交稅優惠政策:
1、對於新設立的私募股權基金,根據其注冊資本的規模,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2、關於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辦公用房等,給予購置補貼。同時免徵契稅,並免徵房產稅三年。
3、明確對個人按20%徵收個人所得稅,認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金融創新機構,享受相關財稅優惠,包括高管個人所得稅返還和辦公場所補貼等。
對於合夥制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利潤分配和股權轉讓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4、鼓勵地方商業銀行開展股權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和並購貸款業務,支持其依法依規以信託方式投資於股權基金。
8. 私募基金公司應繳納哪些稅
通常情況下,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都是「有限合夥」,所以,應繳納稅列示如下:
1、印花稅,主要是開立實收資本賬戶需要交納的營業稅金,
2、契稅,與被投資方簽立投資合同,需要相應交納契稅,
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由於是合夥制企業,基金本身不用交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有限合夥人往往由自然人和企業法人組成,基金往往會需要代扣代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9. 國內一家投資有限公司購買私募基金產品獲得的分紅,是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如果需要,多少費率
隨著私募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等制度的確定,私募運行趨於規范;而隨著私募政策統一化,不同類型私募業務的監管套利問題也趨於消散。但與私募類型和通道豐富化形成對比的是,與私募有關的稅收制度多以「點狀」存在、未形成統一涵蓋所有私募類型的稅收框架。私募稅收制度尚存在許多模糊地帶,稅收制度建設滯後於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設。
1.私募所得稅制度現狀
1.1.私募稅收制度建設相對滯後
自2013 年6 月新《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即私募,正式納入監管框架以來,私募政策迎來集中落地期。
2014 年2 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產品開始向協會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8 月,首個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從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監督管理、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等八個方面規范了私募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從私募基金業務維度出發,提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9 月,證監會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從機構維度(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對開展泛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遵守的行為規范進行了規定。隨著私募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等制度的確定,私募運行趨於規范化;而隨著私募政策的統一化,不同類型私募業務的監管套利問題也趨於消散。但對於近期才集中「轉正」的私募而言,還有許多問題亟待明確,稅收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當前,國內私募基金按投資方向可以分為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證券的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於非公開交易股權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投資於藝術品、紅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創業投資基金被視作私募股權基金的特殊類別。按組織形式分,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內私募基金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契約制。
其中,在契約制中,國內私募基金傳統上常藉助通道形式,如信託、券商資管、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登記備案制實行後開始出現以直接私募形式存在的契約型私募。
但與私募類型和通道的豐富化形成對比的是,與私募有關的稅收制度多以「點狀」存在、未形成一個統一涵蓋所有私募類型的稅收框架。私募的稅收制度尚存在許多模糊地帶,例如直接私募的稅收尚無明確說法、形式各異的私募基金如何體現稅法公平原則等。私募稅收制度建設滯後於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設。
1.2.私募所得稅現狀梳理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因此本文主要就所得稅進行梳理。我們重點關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這兩類基金按組織形式均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公司制私募基金指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組建投資基金,基金本身成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點有降低風險、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適用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等。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2006 年,新《合夥企業法》引進了有限合夥法律制度,為有限合夥制私募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特點主要有:設立程序簡便、稅收可穿透、無代理風險等。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契約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的投資者與管理人簽訂契約,將基金委託給管理人管理,實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其特點有設立、退出和增募機制靈活、無雙重稅收、決策效率較高等。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私募所得稅問題可以分解為兩個問題:一是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二是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
其中,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 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 號文)、2008 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 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其中相關條件主要指:
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 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這就意味著公司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層面的基礎稅率為25%,但享有眾多稅收優惠政策。對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其中,合夥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這就意味著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層面不收取所得稅。
傳統通道式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資管、信託、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期貨資管等均非法人實體,因此不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法》,在基金層面自然也就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
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因投資者的屬性不同而不同。對自然人投資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如果投資於公司型私募基金,則屬於一般的自然人投資者,按「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稅率為20%。
如果自然人投資者投資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根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 號),「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徵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但當時的合夥企業主要指普通合夥企業。2007 年新《合夥企業法》允許合夥企業按有限合夥設立,並提出「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這意味著自然人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5%~35%的個人所得稅。
自2011 年9 月開始,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准統一確定為42000 元/年。扣除費用後,按照最新的稅率表,自然人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超過10 萬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稅率征稅。
但對於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該部分收入不並入合夥企業收入,而作為投資者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按20%稅率交稅。
如果自然人投資者投資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前信託、券商資管等通道類契約型私募基金對投資者所得並不代扣代繳,投資者需自行申報納稅。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稅率。
對企業投資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故如果投資於公司型私募基金,基金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可以免徵所得稅,但如果企業投資者通過轉讓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實現退出,則需要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投資者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 號),按「先分後稅」原則,企業投資者在獲取基金收益後要按照25%的企業所得稅率交稅。
如果企業投資者投資契約型私募基金,獲取基金收益後應按照25%的企業所得稅率交稅。
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條例規定了一些免稅和低稅率主體,這些主體在獲取基金收益時可免稅或以優惠稅率徵收。例如: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規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即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需要補充的是,自然人投資者參與有限合夥制私募時也曾有過一波優惠政策熱潮,當時,各地方政府為了鼓勵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大多將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有限合夥人稅率(LP)由5~35%累進稅率統一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稅率為20%;而普通合夥人(GP)仍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稅,稅率為5~35%的超額累進稅率。還有一些地方政府將以稅收返還等形式給予優惠政策。
但從稅法角度看,省級及以下政府應沒有未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直接減免個稅的權利,因此上述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實質是遊走在灰色邊緣。2009 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關於堅決制止越權減免稅加強依法治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財政、稅務部門「不得隨意改變稅收優惠政策范圍」,明確「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除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下放地方的具體政策管理許可權外,稅收政策管理權全部集中在中央」。
2.私募所得稅的比較分析
2.1.組織形式比較分析
綜合而言,公司制私募基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作相對穩定。盡管在公司層面和投資者層面均需要征稅,存在「雙重征稅」問題,但各類稅收優惠政策可部分抵消雙重征稅的影響。例如:在公司層面征稅的時候,來自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可依法免稅;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應
納稅所得額。在投資者層面征稅的時候,如果是企業投資者,則基金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可以免徵所得稅。從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累計所得稅稅負最高為:
自然人投資者:25%+(1-25%)*20%=40%
企業投資者:25%+(1-25%)*25%=43.75%
但實際稅負通常沒有那麼高。例如,一企業投資者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而私募基金投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則可獲得多重稅收優惠。再如,假定企業投資者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獲取的收益全以股息、紅利等權益收益實現,則實際上該企業投資者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和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承擔的稅率是一樣的,均為25%(不考慮其他優惠政策)。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雖無法人資格,但在財產權上仍可明確登記,且普通合夥人執行公司事務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可有效克服公司制下的「委託—代理」問題,這也是有限合夥制形式成為國外私募首選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限合夥制「稅務透明體」的特性決定了在基金層面無需交稅,而由合夥人分別交稅。其中自然人投資者一般按5%~35%超額累進稅率交稅,而企業投資者一般按25%交稅(低稅率和免稅主體除外)。此前部分地方政府為鼓勵股權投資,曾將股權投資私募中,自然人有限合夥人的稅率統一下調至20%。從而,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累計所得稅稅負最高為:
自然人投資者:0+5%~35%=35%
企業投資者:0+25%=25%
但由於有限合夥在收益分配上可協商辦理,靈活性較大,加之「稅務透明體」的特性,使得有限合夥制私募在稅務安排上可操作性較高,理論上可以將收益由「重稅主體」向「輕稅主體」轉移。為了盡量避免有限合夥成為私募避稅的工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 號)要求無論合夥企業收益是分配還是留存,均需按「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繳納所得稅。
契約制私募在國內尚無明確說法,但傳統借信託、券商資管等通道發行的私募可以看作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契約制私募無需設立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在成立方式上最便捷。由於無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實體的約束,契約制私募在募資等條款設計上最為靈活,可多次籌集資金。由於無法人實體,現有的信託、券商資管等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無需交稅。
在投資者層面,自然人投資者按20%的稅率交稅,企業投資者稅率為25%。從而,契約制私募基金的累計所得稅稅負最高為:
自然人投資者:0+20%=20%
企業投資者:0+25%=25%
2.2.黑石稅案風波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前述地方政府出台的某些優惠政策可針對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在國家和地方優惠政策最密集的創業投資領域,政策大多隻針對公司型私募基金。這與有限合夥制容易演變為避稅工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在私募發展較成熟的國家如美國,此前有報道稱其私募股權投資中有限合夥的組織形式已控制了80%的風險投資額。在美國,有限合夥制私募同樣無需在私募基金層面交稅,只需在合夥人環節交稅。如果合夥人是自然人,直接按個人所得稅規定交稅;如果合夥人是企業,則將收益分配到最終納稅人賬戶後進行交稅,即所謂的「流經原則」。
美國應稅收入分為普通所得、資本利得和消極收入,其中前兩種是主要的應稅收入。普通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為35%,資本利得包含各類投資收益,最高稅率僅為15%(政府正推動上調至20%)。
根據「流經原則」,採用有限合夥組織形式的私募基金只需在投資者環節支付稅率較低的資本利得稅;而採用公司制組織形式的私募基金則在基金環節就要交最高35%的聯邦所得稅和10%的州稅,在投資者環節還要交稅。由此,私募基金大多選擇採用有限合夥制。美國黑石集團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私募股權基金之一,其上市時就因其合夥企業架構有避稅嫌疑,引起過不小風波。
2007 年6 月,黑石集團再紐交所上市。上市主體設定為在特拉華州注冊的有限合夥企業——黑石集團LP(The Blackstone Group LP),該上市主體的投資者有兩類:
黑石集團管理有限責任公司(BlackstoneGroup Management LLC),作為上市主體的普通合夥人,無經濟利益。而該公司實際由以創始人施瓦茨曼、彼得森等為代表的黑石高管們控制。
首次公開發行的投資者(Investorsin this offering),獲得的是普通基金單位(commonunits),作為上市主體的有限合夥人,享有上市主體100%經濟權利,但只有有限投票權,無權選舉上市主體的普通合夥人及董事。
上市主體通過4 家100%控股的黑石控股GP(BlackstoneHoldings GP Inc)公司間接控制5 家運營實體各21.7%的份額。4 家黑石控股GP 在5 家運營實體中的角色均為普通合夥人。
另外,黑石高管團隊還以有限合夥人的身份持有5 家運營實體78.3%的份額,以及上市主體100%可轉換為普通基金單位的份額。
通過復雜的結構設計,黑石高管團隊既在不喪失控制權的情況下實現了募資,又以有限合夥的形式獲得了15%的較低稅率。
但是,在黑石上市以後,其股份獲得了較高的流動性,實質上越來越靠近公司實體,此時仍享有穿透稅制和15%的低稅率,引起了不少爭議。
3.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自2014 年2 月私募登記備案制度實行以來,直接私募產品成為業界關注的熱點。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既可以節省通道費用、提升私募公司知名度,也有利於私募公司建立較完善的前中後台機制,引導私募公司發展規范化。但是,關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目前還處於較模糊的階段。由於沒有統一清晰的說法,部分私募擔心未來直接私募產品或將面臨「雙重征稅」的尷尬處境,因此對直接私募發行持觀望態度。
與傳統通道型私募基金相比,直接私募屬於較標準的契約型私募,因此,關於直接私募是否需要交稅的討論實質上就是關於契約型私募是否需要交稅。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
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另外,公募基金作為較成熟的契約型基金制度,目前享有一些優惠政策。2013 年6月新《證券投資基金法》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框架,據此,以往適用於公募基金的相關優惠稅收政策也理應適用於直接私募基金。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如果私募可享有公募當前的稅收優惠政策,則同樣可以實現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
但是,由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在表述中使用了「暫不徵收」字眼,意味著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
10.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都交什麼稅及交稅時間
你好 通貨網為你解答:
主要是所得稅。除了所得稅外,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要對其從事的管理、咨詢服務業務還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附加費,另外還要繳納一定的印花稅。
對於私募基金投資人層面的稅收我國公司型基金中個人投資者從公司基金獲得的收益,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2、3 條規定,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於公司型基金中機構投資者,則視其所得稅率分別處理:若機構投資者所得稅率低於或等於基金稅率,則不需納稅;若機構投資者稅率高於基金稅率,則需補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