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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收收益金算婚內財產嗎

發布時間:2021-12-02 09:17:24

① 理財類保險獲得收益後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那個理財保險是專屬於私人的,這和婚前婚後財產是不牽扯任何關系,就是結了婚以後你這個東西也屬於私人,屬於指定的受益人的,跟這個夫妻共同財產扯不上關系。

② 婚內領取的保險生存金屬於婚內共同財產嗎

婚內領取的保險生存金屬於婚內共同財產嗎?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這樣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上面這個意見,用保險行業的人聽得懂的話說,就是婚內領取的保險生存金,應該認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論保單是否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內購買。最高人民法院為什麼會持這個態度呢?其出發點在什麼地方呢?我猜想主要是基於下面的考慮:
一、因為夫妻間有生活上、經濟上的相互扶養義務,生存金以被保險人生存到一定年齡為依據給付保險金,這種保險金具有明顯的支撐物質生活之目的,類似於社會養老金等,類比於養老金,因此認定婚內領取的年金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似乎也是比較有道理的;
二、生存金很多都是年金,非常類似於投資,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生存金肯定不是自然增值,也很難解釋為孳息,那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似乎並無不可[1]。。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
婚內領取的生存年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筆者對此持有不同的觀點,如果保單本身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生存金認定為為夫妻共財產完全沒有問題。但若保單本身完全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其領取之生存金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公平合理,值得商榷。(本文以下部分討論都以保單本身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為基礎,如保單是夫妻一方婚前購買並交完全部保費的,或者保單是父母交完保費後贈與給子女個人的,亦或者是雖然在婚內購買,但能證明全部用個人財產交付保費的)
首先,從生存金本身來看,有很多種不同的類型,不宜一概而論;筆者認為,從生存金的本質屬性上說至少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被保險人生存時按期(每月、每年、每兩年三年等)領取生存金,如果被保險人身故,則所交總保險費(本金)作為死亡賠償金給付給死亡受益人,這類的生存金非常類似於投資收益;
第二類:傳統養老保險產品,如果保證領取二十年的產品。被保險人生存時,按期領取生存金,活多久領多久,被保險人去世後,若還沒有領購二十年,剩餘部分作為死亡保險金給付給受益人,若已經領購二十年,則保險合同直接終止。這里領取的年金,不僅僅可能包含收益,大部分都可能是本金返還。
第三類:到期生存金,如80歲之前按年領取,80歲時若生存,則按所交保費給付到期生存金,合同結束。這里的到期生存金也是以生存到一定年齡而領取的生存保險金,但這就是純粹的本金返還。
第一類類似投資收益的我們後面再討論,對於第三類,純粹屬於本金返還,本來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在生存到一定年齡後,將本金作為生存金領取回來時卻轉化為了夫妻共同財產,這顯然與新婚姻法的立法主旨不相符合。在新婚姻法頒布前,我國實行房屋等8年,其他貴重生活資料4年經過,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原來8年4年的轉化規則之所以被廢除,原因之一是其不能體現尊重和保護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精神[2],這種本金返還性的生存金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顯然違背立法本意。
第二類的生存金中可能含有大量的本金返還,將其一概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似乎也不是很公平。
其次,商業保險的生存金和社會養老保險金還是有比較大的差別,社會養老保險金是基礎生活的保障,在老去以後,如果沒有養老保險金,則生活、甚至生存都會受到很大影響,因此依據夫妻間相互扶養義務原則,一方的社會養老保險金應當同時扶養夫妻雙方。但商業保險的生存年金則不同,第一、他的領取時間可以是老了以後,也可以是在年富力強之時,在這個角度上很難看出其肩負的扶養夫妻雙方之責任。第二、購買商業生存金保險一般都是為了保證較高的生活品質,而不是保證基礎之生活,這也和社會保險金有著本質的區別;第三、很多商業年金保險都是父母付款為子女購買,為保證自己的子女個人比較好的生活品質,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一般都是希望屬於子女個人,如果一概的認定生存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有可能違背投保人投保的目的,似乎也不是很妥當。
再次,如果認為生存金屬於投資收益,因此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認為也是不太合適的,第一是僅有前面說的第一類生存金才類似於投資收益,第二類和第三類都包含本金返還,本身就不能一刀切。即使是僅針對第一種情況,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之所以認為一方個人財產產生的自然增值與孳息宜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投資宜認定為共同財產,主要原因是因為投資的獲得與夫妻一方或雙方對該財產所付出的勞務扶持、投資、管理等相關[3]。
同時,即使是法定孳息,如房屋租金,若在一方的房屋出租過程中,付出了如尋找承租人、管理裝修房屋等等共同勞動,該租金也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4]。
而與之對應的是,即使是投資收益,以股票為例,公眾婚前從證券市場買入一定量的股票成為上市公司的小股東,並不參與公司具體的生產經營,只是被動的取得股息或分紅,或者在增值後將其拋出獲利,無需持有人付出勞動,則投資收益部分宜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5]。
由此可見,共同勞動之付出是認定的關鍵所在。而保單生存金之取得,乃保險公司依照合同之直接給付,並不需要生存受益人付出任何之勞動,因此即使將其認為屬於投資收益的一種類型,也因為該投資並不需要付出任何腦力和體力的勞動,將取得的收益部分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似乎更為適宜。

③ 保險受益人得到的保險金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個人財產。因為保險金是受益人獨立享有的賠償金,並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根據《保險法》第18條第三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受益權來自保險合同,而非「繼受」而來。當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同屬一人時,受益權之固有性不言自明。即使當受益人和被保險人不屬同一人時,受益權之固有性也無須爭論,因為人身保險的目的往往是為他人(受益人)的利益而購買的保險。

④ 保險的未來收益是否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應該不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壽險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有三個: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人簡單的說就是交保費的人,被保險人就是享受保單保障的人,受益人就是保險合同所承保的事項發生時保險金的領取人。像你所說的個人養老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簽訂時,一般受益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

⑤ 保險理財產品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保單是屬於個人財產,該保單屬於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離婚後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是誰保險利益就是誰的,如果是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投保的,受益還是免稅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理財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保險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可分割」如同一條鐵律,但實際上根據相關規定,保險在離婚時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考量。

3.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4.《保險法》規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內強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當夫妻雙方互為投被保人時,在離婚後到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人變更,將保單完全轉讓給被保人那方,然後對保單現價進行對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將退還的保單現價對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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