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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債券業務指引

發布時間:2021-11-29 17:32:56

A. 什麼叫私募,私募基金又是怎麼回事。求解。謝謝!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有何要求?名稱是否必須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答: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沖突角度出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稱中增加「私募」相關字樣,但目前暫不做強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區對投資類企業的工商注冊及經營范圍、名稱等變更採取了相關的限制性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但客觀上又無法完成工商信息變更的,如何處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考慮到近期各地相關工商注冊政策處於調整期,為不影響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需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同時確出於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相關工商變更的,申請機構應書面承諾不開展與本機構所從事的具體私募基金業務類型無關的其他業務,並承諾待相關工商變更手續可正常辦理後,將及時完成經營范圍和名稱變更,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按要求及時更新變更後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諾情況應如實告知相關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有私募基金產品的,應如實告知其投資者。
若申請機構具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明確禁止的經營范圍,應進行整改並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後才能再次提交申請,此類情形包括:私募機構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及實際經營業務包含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注冊資本/認繳資本、實收資本/實繳資本、實收/實繳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並未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特定金額以上的資本金才可登記。但作為必要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申請機構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資本金、資本條件等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專業法律意見。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收/實繳比例未達到注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機構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等規定製定並上傳相關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部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見書中律師事務所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制度是否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出具意見。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難以完全自主有效執行相關制度,該機構可考慮采購外包服務機構的服務,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的專業服務。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經營實際情況,通過選擇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外包服務,實現本機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目標,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核心競爭力。若存在上述情況,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同時提交外包服務協議或外包服務協議意向書。
5、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是否影響登記備案?
答: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但申請機構應對有關事項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則需做好相關事實性陳述,說明管理人的經營地、注冊地分別所在地點,是否確實在實際經營地經營等事項。

私募基金備案
1、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的備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要求,《公告》發布之前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待提交的法律意見書辦理通過後,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備案。
2、怎麼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人標准?
答: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有關規定,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3、私募基金募集規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規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應為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包括基金託管人開具的資金到賬證明、驗資證明、銀行回單、包含實繳信息的工商登記調檔材料等出資證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資金不允許代付代繳。
4、無託管的私募基金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若私募基金沒有託管,請補充提交所有投資者簽署的無託管確認書(「無託管確認書」中說明「本基金無託管」),或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里說明,合同中明確約定本產品無託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的相關章節。
5、私募基金投資者中涉及有限合夥企業的,需要穿透嗎?
答: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請核實其是否在協會備案。如果已備案,請在「投資者明細」中填寫產品編碼;如果沒有備案,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並在「投資者明細」中單獨列表填報該合夥企業、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出資情況。
6、私募基金投資者包含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第(三)項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應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其他問題文件描述上傳」中上傳加蓋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章的員工在職證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員工簽署的勞務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員工繳納社保等相關證明勞務關系的文件。
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從業資格沒有滿足《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還可以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嗎?
答: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規定,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逾期未取得資格的,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管人員(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

法律意見書
1、同時進行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變更的,能否出具一份專項法律意見書?
答:若同時變更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變更事項相互關聯的,可以出具一份專項法律意見書,但法律意見書中應說明相互關聯的情況,並分別就提請變更的各類事項逐項發表意見。
2、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補充提交法律意見書的,是否要根據整改後的實際情況發表意見?若依據機構整改後的情況發表意見,出現與協會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處理?
答: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相應時間內進行整改,並將需要變更的事項通過提交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或年度變更申請完成。法律意見書應對公司整改並完成變更後的實際情況發表意見,應與協會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師事務所的盡職調查結果出現與協會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應在法律意見書中披露不一致原因並詳盡說明情況。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見書通過率較低,且對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給予詳細解釋?
答:《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發布後,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首隻基金備案補提法律意見書申請通過機構數量較少,主要原因在於:一是申請機構未遵循專業化管理和防範利益沖突原則,兼營非金融業務、信貸業務,未設置相應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擬同時從事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業務,或者同時開展其他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二是法律意見書未認真核實申請機構從業人員、資本金、住所、設施等情況,未有效確認機構實繳資金信息,不能確認有足夠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三是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與申請機構真實業務不符,甚至簡單抄襲模板,相關制度不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近期隨著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對《公告》相關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請通過情況已逐步改善,並趨於正常化。北京專業代辦,不懂請追問

B. 公司債券招標發行業務指引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企業債券招標發行業務指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債券的招標發行行為,保護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21號令)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04]1134號)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獲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核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方式發行的企業債券,適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招標發行,是指企業債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根據市場情況,經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招標方式、中標方式等發行規則,按照參與各方簽訂的相關協議規定,通過企業債券招標發行系統(以下簡稱「招標系統」)向投標人公開發行債券,投標人按照各自中標額度承購債券的方式。

第三條企業債券招標發行參與人包括發行人、主承銷商、承銷團其他成員、直接投資人及其他投資投標人包括主承銷商、承銷團其他成員及直接投資人。

第四條在企業債券招標發行過程中,參與人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相關管理規定,接受發改委的監督管理。不得有不正當利益輸送、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

第五條企業債券招標發行應使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提供的招標系統進行。投標人應辦理系統聯網和開通投標相關許可權,相關工作人員應獲得中央結算公司的發行業務資格。

第六條中央結算公司應做好企業債券發行支持、總登記託管、結算、代理本息兌付及信息披露等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章承銷團其他成員有關要求

第七條承銷團其他成員應盡職配合主承銷商的詢價工作,及時將其他投資人的需求真實、准確地反饋給主承銷商。

第八條承銷團成員應將企業債券發行業務與投資交易業務、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分離,在業務流程和人員設置兩個方面實現有效隔離,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九條承銷團其他成員應健全內控制度,制定並完善相關業務操作規程,防控企業債券發行過程中的潛在風險。

第十條承銷團其他成員應按照其他投資人委託進行投標,並做好分銷及繳款工作。

第三章直接投資人有關要求

第十一條直接投資人是指承銷團成員以外,可直接通過招標系統參與企業債券投標的投資人。直接投資人可根據自身投資需求,參與所有企業債券的招標發行。直接投資人不能進行分銷。

第十二條直接投資人應積極配合主承銷商的詢價工作,及時准確地反饋自身的投資需求。第十三條上一年度末AA+級(含)以上和AA級(含)以下兩類企業債券持有量排名各前30名的投資人,自願申請成為直接投資人。

第十四條直接投資人應健全內控制度,制定並完善相關業務操作規程,防控企業債券發行過程中的潛在風險。

第四章其他投資人有關要求

第十五條其他投資人應積極配合企業債券發行的詢價工作,及時、准確地將自身的投資需求反饋給承銷團成員。

第十六條其他投資人如對當期企業債券有投資意願,應與承銷團成員簽訂代理投標協議並委託其代理投標。

第十七條其他投資人通過代理投標方式獲得債券後,應與承銷團成員簽訂分銷協議,完成分銷過戶,並履行繳款義務。

第五章招標現場管理

第十八條招標發行應使用中央結算公司提供的專用場所。

第十九條招標現場應獨立於一般辦公場所,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招標現場應提供招標系統終端和其他專用設備,包括但不限於錄音電話、傳真機、列印機等。

第二十條發改委或委託機構派出觀察員,對招標發行進行現場監督。觀察員的主要職責是監督發行人和其他招標現場有關人員按照本指引規定,開展招標發行工作。

第二十一條「企業債券招標現場工作人員名單」中的發行人工作人員和觀察員應於招標發行開始前,在專門區域統一存放所有通訊設備,並登記進入招標現場。

第二十二條在企業債券招標發行期間,任何人不得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招標現場,場內人員與外界溝通應全部使用招標現場內所提供的專用通訊設備。

第二十三條在企業債券招標發行期間,場內人員不得離開招標現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或暗示與招標發行有關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在企業債券招標發行期間,中央結算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進入招標現場,如確需進入現場提供技術支持的,應徵得觀察員同意並履行登記手續,直至招標結束後方可離開招標現場。

第二十五條觀察員應切實履行招標現場監督職責,保證招標發行有序進行。

第六章招標規則

第二十六條發行人應根據發行文件和相關協議要求,通過招標系統發送招標書。投標人應在規定的招標時間內通過招標系統招標。

第二十七條招標發行方式包括定價招標和數量招標。定價招標標的包括利率、利差和價格。數量招標標的為投標人的承銷量。

第二十八條定價招標的中標方式包括統一價位中標、多重價位中標。招標標的為利差時,中標方式只能採用統一價位中標。

第二十九條中標分配原則。定價招標時,招標系統按照利率、利差由低至高或價格由高至低原則,對有效投標逐筆累計,直到募滿計劃招標額為止。如果沒有募滿,剩餘發行量按照事先簽訂的相關協議處理。

第三十條中標方式為統一價位時,所有中標機構統一按照最高中標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標價格進行認購,最高中標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標價格為票面利率(利差)或票面價格。

中標方式為多重價位時,若標的為利率,則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為票面利率,中標機構按照各自實際中標利率與票面利率折算的價格認購;若標的為價格,則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為票面價格,中標機構按照各自中標價格認購並計算相應的繳款金額。

第三十一條如投標總量未達到計劃發行額且當期債券有餘額包銷的約定,則負有包銷義務的承銷機構,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價格,將剩餘的本期債券全部自行購入。

第七章異常情況和應急處理

第三十二條招標發行前如出現政策調整或市場大幅波動等異常情況,發行人經與主承銷商協商決定取消、推遲發行或調整招標發行利率(價格)區間的,應報經發改委同意,並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向市場公告。

第三十三條中央結算公司應密切監控招標系統與通訊線路等各方面的運行情況。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應熟練掌握招標系統投標,應急投標等相關業務操作,加強投標客戶端的日常維護,保證網路連接通暢和設備正常。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投標人可通過應急方式進行投標:

(一)尚未與招標系統聯網;

(二)已與招標系統聯網,但出現系統通訊中斷或設備故障。

第三十五條採用應急方式投標的投標人應在發行人公告的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帶有密押的應急投標書傳至招標現場。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一旦採用應急方式投標,在該場次企業債券投標中即不能再通過招標系統客戶端修改或撤銷投標書。如確有必要修改或撤銷的,仍應通過應急方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發行人應審核確認應急投標書中各要素准確、有效、完整,中央結算公司工作人員應該對密押無誤。應急投標書經發行人和觀察員簽字確認後,發行人可輸入應急投標數據。

第三十八條通過應急方式投標的投標人,須在招標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供加蓋單位法人公章的應急投標原因說明書。原因說明書應具體列明尚未聯網、系統通訊中斷或設備保障等情況。

第八章企業債券分銷和繳款

第三十九條中標的承銷團成員應按照發行公告及相關文件設定的分銷期,在中標額度內進行分銷。承銷團成員應確保企業債券的分銷對象符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中標的承銷團成員對獲得的企業債券額度負有包銷義務。

第四十一條企業債券分銷必須簽訂書面協議,價格由雙方自行商定。企業債券通過證券交易所網上銷售,應按照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中標的投標人應按照有關協議約定在繳款日按時向發行人繳款。若出現未能及時繳款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發行人應妥善保存招標發行各環節的相關文件和資料。中央結算公司應保存電話錄音、出入登記相關文件,保存期至當期企業債券付息兌付結束後五年止。

第四十四條在企業債券招標發行過程中,發行人、主承銷商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發改委報告。第四十五條發改委對企業債券招標發行業務實施監督管理。接收簿記建檔參與人的舉報。發改委視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警告處分並責令改正。

第四十六條本指引未盡事宜應按照發改委的相關規定處理。第四十七條本指引由發改委財金司負責解釋。第四十八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企業債券主要種類

企業債券按不同標准可以分為很多種類。最常見的分類有以下幾種:

(1)按照期限劃分,企業債券有短期企業債券、中期企業債券和長期企業債券。根據中國企業債券的期限劃分,短期企業債券期限在1年以內,中期企業債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內,長期企業債券期限在5年以上。

(2)按是否記名劃分,企業債券可分為記名企業債券和不記名企業債券。如果企業債券上登記有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資者領取利息時要憑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轉讓時要在債券上簽名,同時還要到發行公司登記,那麼,它就稱為記名企業債券,反之稱為不記名企業債券。

(3)按債券有無擔保劃分,企業債券可分為信用債券和擔保債券。信用債券指僅憑籌資人的信用發行的、沒有擔保的債券,信用債券只適用於信用等級高的債券發行人。擔保債券是指以抵押、質押、保證等方式發行的債券,其中,抵押債券是指以不動產作為擔保品所發行的債券,質押債券是指以其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所發行的債券,保證債券是指由第三者擔保償還本息的債券。

(4)按債券可否提前贖回劃分,企業債券可分為可提前贖回債券和不可提前贖回債券。如果企業在債券到期前有權定期或隨時購回全部或部分債券,這種債券就稱為可提前贖回企業債券,反之則是不可提前贖回企業債券。

(5)按債券票面利率是否變動,企業債券可分為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和累進利率債券。固定利率債券指在償還期內利率固定不變的債券;浮動利率債券指票面利率隨市場利率定期變動的債券;累進利率債券指隨著債券期限的增加,利率累進的債券。

(6)按發行人是否給予投資者選擇權分類,企業債券可分為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和不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指債券發行人給予債券持有人一定的選擇權,如可轉讓公司債券、有認股權證的企業債券、可退還企業債券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有者,能夠在一定時間內按照規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企業發行的股票;有認股權證的債券持有者,可憑認股權證購買所約定的公司的股票;可退還的企業債券,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退還。反之,債券持有人沒有上述選擇權的債券,即是不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

(7)按發行方式分類,企業債券可分為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公募債券指按法定手續經證券主管部門批准公開向社會投資者發行的債券;私募債券指以特定的少數投資者為對象發行的債券,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公開上市交易。

無論是哪種招標方式都是有相關規定的,而且公司債券招標發行業務指引的規定,一共有九章四十六條,其中明確指出為規范企業債券的招標發行行為,保護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作出此規定,而且還說明了招標及中標的規定。

C. 中小企業私募債需要什麼條件

1、公司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注冊的企業;2、公司是有固定的經營場地,有必要的經營設施,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3、公司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貸款時需向銀行提供企業經營情況表,提供統計報表;4、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依法經營;5、公司行業國家政策允許,鼓勵發展的行業。網路有錢花APP幫您解決資金周轉難問題,最高一次可貸30萬,30秒極速批款,根據您的具體需求提供個性化服務,建議您下載網路有錢花APP進行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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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私募基金一法六規什麼時候發布的

一法
《證券投資基金法》
核心:契約型基金法律關系
重點:管理人、託管人的義務與持有人的權利
六規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2.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根據基金業協會相關規定報送基本信息.
3.明確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且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私募基金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
1..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合夥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2..嚴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主體進行募集: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2..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3.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2.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3.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四、《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根據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披露內容和格式指引。
2.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統稱「基金設立文件」)的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採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錄查詢等非公開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並應同時通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
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1.限定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體。
2.確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終募集責任。
3.明確基金銷售協議重要內容需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4.禁止拆分轉讓。
5.明確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6.增加特定對象調查程序.
六、《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
1.《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適用於契約型基金,即指未成立法律實體,而是通過契約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資者和其他基金參與主體按照契約約定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2.《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適用於公司型基金,即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由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3.《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適用於合夥型基金,即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普通合夥人可以自任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託專業機構作為受託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

E. 私募基金一法六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是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是2003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F. 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施行前成立的產品後續銷售按哪個辦法執行

一、募集行為主體(私募基金募集機構)
1、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
2、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銷售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
3、其他任何機構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二、募集行為的界定
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三、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
1、為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
2、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機構;
3、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管機構;
4、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機構;
5、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四、私募基金募集業務人員要求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

五、私募基金募集機構的責任概要
1、特定對象確定;
2、投資者適當性審查;
3、私募基金推介;
4、合格投資者確定。

六、基金銷售協議
1、委託銷售機構募集的,管理人與銷售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售協議;
2、基金銷售協議中關於管理人與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附件;
3、基金銷售協議與基金合同附件關於基金銷售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

七、私募基金份額的非法拆分轉讓
1、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
2、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
3、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4、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八、募集機構的保密與資料保管義務
1、募集機構的保密內容:
(1)投資者的商業秘密;
(2)投資者個人信息。
2、募集機構的保管要求:
(1)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記錄;
(2)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記錄。

九、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募集結算金)
1、募集結算金是指由募集機構歸集的,在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
2、募集結算金權屬移轉:從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前,屬於投資者的合法財產。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募集結算金歸入其自有財產。
4、禁止任何主體以任何形式挪用募集結算金。
5、募集結算金不屬於管理人、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專用賬戶)
1、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設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
2、專用賬戶用於(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1)統一歸集募集結算金;
(2)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3)給付贖回款項;
(4)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十一、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的監督機構(監督機構)
1、監督機構: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
(3)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2、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
3、監督機構承擔保證募集結算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4、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
5、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十二、基金募集程序
1、特定對象確定;
2、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3、基金風險揭示;
4、合格投資者確認;
5、投資冷靜期;
6、回訪確認。

十三、募集機構可公開宣傳的內容
1、管理人品牌;
2、管理人發展戰略;
3、管理人的投資策略;
4、管理團隊;
5、管理人的高管信息;
6、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十四、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1、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2、募集機構通過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3、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4、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十五、投資者問卷調查主要內容:
1、投資者基本信息:
(1)個人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
(2)機構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2、財務狀況:
(1)個人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
(2)機構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3、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4、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5、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十六、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1、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2、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3、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4、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5、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6、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十七、私募基金風險評級
1、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2、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十八、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由管理人製作並使用。
2、除管理人委託募集的銷售機構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外,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4、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主要內容:
(1)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基金管理團隊等基本信息;
(3)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關誠信信息);
(4)私募基金託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注)、其他服務提供商(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機構等),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6)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7)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8)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10)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轉讓等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13)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14)私募基金採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應當明確說明入伙(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公司法》,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依法應當由全體合夥人、股東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變更合夥人、股東的,並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履行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手續;
(15)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十九、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十、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十一、風險揭示書的主要內容
1、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3、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二十二、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
1、合格投資者是指,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2、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募集機構應當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准。

二十三、投資冷靜期
1、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2、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
(1)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二十四、投資回訪
1、募集機構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
2、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3、投資回訪的主要內容:
(1)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2)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3)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4)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5)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6)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7)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8)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4、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出現前述情形時,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5、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6、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無需設置投資冷靜期及投資回訪。

二十五、法定合格投資者(無冷靜期及回訪要求的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3、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4、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二十六、普通違規及處罰
1、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以下規定的:
(1)《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一般規定;
(2)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規定;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製作規定;
(4)風險揭示書製作的規定。
2、募集機構的處罰形式:
(1)要求限期改正;
(2)行業內譴責;
(3)加入黑名單;
(4)公開譴責;
(5)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
(6)撤銷管理人登記等。
3、相關工作人員的處罰形式:
(1)要求參加強制培訓;
(2)行業內譴責;
(3)加入黑名單;
(4)公開譴責;
(5)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6)暫停基金從業資格;
(7)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

二十七、嚴重違規及處罰
1、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以下規定的:
(1)公開宣傳規定;
(2)私募基金風險評級規定;
(3)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為規定;
(4)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規定;
(5)合格投資者及審核規定。
2、募集機構的處罰形式:
(1)加入黑名單;
(2)公開譴責;
(3)撤銷管理人登記等。
3、相關工作人員的處罰形式:
(1)採取行業內譴責;
(2)加入黑名單;
(3)公開譴責;
(4)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二十八、紀律處罰的累積升級
(1)募集機構在一年之內兩次被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對其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2)募集機構在兩年之內兩次被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並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二十九、《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實施時間
自2016年7月15日起實施

G. 私募基金管理辦法

關於私募基金:
目前,國際上開展私募基金的機構很多,包括私人銀行、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特別是隨著國際上金融混業趨勢的發展,幾乎所有國際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該業務已經發展成為國際上金融服務業中的核心業務之一。
我國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成為兩大類:一類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投資計劃和管理自有資金的投資公司;另一類是沒有官方背景,民間的非合法私募基金。這類私募基金通常以委託理財的形式為投資者提供集合理財服務,其業務的合法性不明確。媒體和市場討論私募基金合法化問題時,主要指後一類民間的非合法私募基金。

幾個私募基金方面的網站:
http://www.smztc.com/news.asp?classcode=207
http://www.smzx66.com/News.asp?Type=8

H. 中小企業私募債是不是沒有了

2015年1月15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擴大發行主體范圍,豐富債券發行方式;同時,交易所也停止了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備案;於是,2015年2月後,市場再沒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

I. 定向股權和私募債券募集的定義!!!

定向股權眾籌一場顛覆性的革命

眾籌是個外來品,翻譯自國外crowdfunding一詞,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眾籌是一種採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它由發起人、跟投人、平台構成,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

眾籌具有低門檻、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徵,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曾有研究報告指出了全球總募集資金的90%都集中在歐美市場,世界銀行報告更預測2025年總金額將突破960億美元,亞洲將佔比將大幅成長。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有眾多眾籌平台,下面就列舉出其中較知名、具有代表性的十個眾籌平台。

1、Kickstarter:最大最知名

Kickstarter,創建於2009年,是全球范圍內最大最致命的眾籌平台。平台運作方式簡單卻有效:用戶一方是有新創意、渴望進行創作和創造的人;另一方則是願意出錢、幫助他們實現創造性想法的人,然後見證新發明、新創作、新產品的出現。Kickstarter最大特點是這是一個純大眾化的慈善網站。任何人都可以在無需手續費用的情況下,捐贈自己有意向的項目,門檻低到了不能再低。

2、點名時間:國內首個眾籌平台

點名時間成立於2011年5月,被稱為中國的kickstarter,目前已經有70餘個項目通過這個平台獲得了目標金額的集資。點名時間支持每一個創意,並認為每一個有創意的人,都是一個有趣的故事。

3、Crowdcube:首個股權眾籌平台

Crowdcube創立了企業經營者籌集資金的新模式,是一種以股票為基礎的籌集資金平台,也因此被英格蘭銀行描述為銀行業的顛覆者。在這個平台上,企業家們能夠繞過天使投資和銀行,直接從普通大眾獲得資金。而投資者,除了可以得到投資回報和與創業者進行交流之外,還可以成為他們所支持企業的股東。

4、人人投:中國證券業協會首批股權眾籌會員、專注實體店鋪

人人投是以實體店為主的股權眾籌交易平台。針對的項目是身邊的特色店鋪為主,投資人主要是以草根投資者為主。全部人人投項目必須具備有2個店以上的實體連鎖體驗店,他們籌不僅是資金,更是為好項目保駕護航。

5、LuckyAnt:你身邊的眾籌

LuckyAn打破了常規的無限制眾籌,看準了眾籌的區域優勢,嘗試讓用戶支持他們所在區域的項目。網站每周推出一家本地企業,用戶通過向企業提供贊助而獲得相應的回報。

6、Gambitious:針對游戲的眾籌

荷蘭的Gambitious是一個針對游戲項目的眾籌平台,將游戲玩家與游戲開發商聯系在一起。通過Gambitious,游戲玩家可以向中意的電子游戲創意提供贊助,並在游戲發行前製造相關話題,也可以購買所支持游戲的股權。如果游戲開始盈利,投資者將參與分成。

7、RockThePost:眾籌+社交

RockThePost是眾籌和社交的實現,其將眾籌概念和社交網路整合在一起。在RockthePost,消費者可以創建網路社區,通過向這些企業提供資助、時間、建議或物質材料獲得回報。社區的用戶可以相互關注,分享所支持項目的詳細信息。

8、AppStori:應用程序的眾籌平台

從AppStori的名稱就可以看出該平台與App有解不開的關系。這是一個針對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的細分型眾籌及協同開發平台。AppStori的建立是為了滿足這缺醫少葯的市場需求,而使應用開發商和消費者在應用製作的早期階段進行合作。

9、ZAOZAO:面向亞洲設計師的眾籌

總部設在香港的創業公司ZaoZao致力打造一個幫助亞洲獨立設計師將自己的作品推向市場的平台。如今該平台已經成為亞洲第一個時尚用品眾籌平台。這些設計師可在網站上自建頁面、上傳設作品,不過並不能保證作品最終會出現在ZaoZao上,因為只有被認為是最佳的作品才會在網上展示。

10、ZIIBRA:玩音樂的眾籌平台

ZIIBRA總部設在華盛頓州西雅圖。ZIIBRA的理念是:。ZIIBRA告訴工藝背後的人的故事,並且構建工具與平台,既給那些熱愛音樂的創作人,更給那些希望支持創作人的投資人。網站允許藝術家上傳近期將要發布的歌曲,進行預售。

國外的眾籌平台起步較早,發展也較國內略勝一籌,我們不難發現,LuckyAnt開始了對眾籌區域的劃分,Gambitious針對的是游戲群體,RockThePost側重眾籌和社交的整合,AppStori做的是醫療APP的應用,ZAOZAO服務於亞洲獨立設計師,ZIIBRA和音樂攪在了一起。這些知名平台無一不是憑借定向的優勢享譽全球的。

一、關於可交換私募債券

(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談到可交換私募債券,不得不先闡述一下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1定義

2012年5月2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2012年5月2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

根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指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

2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需滿足的條件

(1)發行人是中國境內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人限於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監管機構亦鼓勵符合條件的新三板企業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如包括北京九恆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碩信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重鋼機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在內的很多家新三板企業均已完成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

3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者人數限制

發行人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私募債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同時,在私募債券轉讓時,交易所將按照申報時間先後順序對私募債券轉讓進行確認,對導致私募債券投資者超過200人的轉讓不予確認。

4中小企業私募債登記結算機關

私募債券的登記和結算,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按其業務規則辦理。

5私募債備案及發行時間

交易所將對備案材料進行完備性核對。備案材料完備的,交易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接受備案通知書》。

發行人取得《接受備案通知書》後,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發行。逾期未發行的,應當重新備案。

6私募債投資者需符合的條件

(1)上海證券交易所

1)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機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②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③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④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⑤經本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主體投資私募債券有限制性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2)合格個人投資者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條件:

①個人名下的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的資產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②具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投資經驗;

③理解並接受私募債券風險。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發行認購與轉讓。

(2)深圳證券交易所

1)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②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③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④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⑤經本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主體投資私募債券有限制性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發行認購與轉讓。

7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利弊

(1)有利之處

①中小企業私募債是一種較為高效便捷的融資方式。中小企業私募債在發行審核上率先實施「備案」制度,從交易所接受材料到獲取備案同意書的時間周期在10個工作日內。

②私募債規模占凈資產的比例未作限制,只要有認購人願意認購,籌資規模可按企業需要自主決定。

③在發行條款設置上,債券期限可以分為中短期(1~3年)、中長期(5~8年)、長期(10~15年)等。債券還可以設置附贖回權、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等期權條款,也可以設計認股權證等。在增信環節設計上,可為第三方擔保、抵押/質押擔保等。

④與信託資金、民間借貸等融資方式相比,中小企業私募債綜合融資成本相對較低。

⑤中小企業私募債募集資金用途相對靈活。中小企業私募債沒有對募集資金用途進行明確約定,發行人可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設定合理的募集資金用途,如用於償還貸款、補充營運資金、募投項目投資、股權收購等等方面。

(2)不利之處

①鑒於發債主體企業規模均較小,因此發債規模普遍相對較小,且由於發債主體償債能力較弱、違約風險較大,債券能否實際發售出去存在很大不確定性。

②鑒於發行主體為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且為非公開發行方式,投資者群體有限,發行利率高於市場已存在的企業債、公司債等。

(二)可交換私募債券

1定義

2013年5月3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可交換私募債券是指中小微型企業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交換成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2發行可交換私募債券需滿足的條件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的可交換私募債券,除滿足《試點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應當是在本所上市的A股股票;

(2)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債券發行前,除為本次發行設定質押擔保外,應當不存在被司法凍結等其他權利受限情形;

(3)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可交換時不存在限售條件,且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發行人對上市公司的承諾;

(4)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關於交換為股票的特別規定

(1)可交換私募債券在發行前,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應當質押給受託管理人,用於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期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

質押股票數量應當不少於債券持有人可交換股票數量,具體質押比例、維持擔保比例、追加擔保機制以及違約處置等事項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

(2)可交換私募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

可交換私募債券的換股價格應當不低於發行日前一個交易日可交換股票收盤價的90%以及前20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均價的90%。

具體換股期限、換股價格以及換股價格調整機制等事項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

(3)可交換私募債券持有人在換股期限內可以選擇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申請交換股票的,應當通過證券公司向本所申報換股指令。

投資者T日轉入可交換私募債券,T日可申報換股,換股所得股票T+1日可用。

4可交換私募債與私募債之間的關系

應該說,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完全是在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基礎上衍生而來的,在備案流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及轉讓服務等環節與中小企業私募債是完全一致的。僅在債券增信環節,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要求發行人將所持有的深市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結算後台進行股份質押,並允許債券持有人在約定的換股期內選擇將持有的債券與用於與質押增信的上市公司股份進行交換。可交換私募債延續了私募債的市場化特點,只要換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前1個交易日標的股票收盤價的90%以及前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價的90%、質押股票數量只要不低於債券持有人可交換股票數量,其他如具體換股價格及其調整機制、股票質押比例、追加擔保機制等完全可由市場主體協商確定。

5首隻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

首隻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由創業板上市公司福星曉程第三大股東發行,發行規模2.565億元,票面利率6.7%,發行人以持有的1,000萬股福星曉程股票及其孳息為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債券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進入換股期,標的股票初始換股價格為25.65元/股,債券持有人可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申報換股,換股所得股票次交易日即可用。

二、關於可交換公司債券

1定義

2008年10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根據該規定,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經保薦人保薦,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2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需適用的相關法律文件

(1)《公司法》、《證券法》

(2)《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同時廢止)

(3)《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

(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3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需滿足的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3億元;

(4)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5)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6)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設定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

(7)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8)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廢止後,應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4預備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提出發行申請時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且股東在約定的換股期間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其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

(3)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權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權屬爭議或者依法不得轉讓或設定擔保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3」、「4」規定可以看出,與可交換私募債券相比,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需要滿足更為嚴格的多項條件。

5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及價格等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6年,面值每張人民幣100元,發行價格由上市公司股東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公司債券。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股東。

6可交換公司債券交換為公司股票的相關規定

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

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募集說明書應當事先約定交換價格及其調整、修正原則。若調整或修正交換價格,將造成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數量少於未償還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須事先補充提供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並就該等股票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7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特殊規定

2009年6月24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對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作了一些特殊規定。

(1)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券交換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價格應不低於債券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1個交易日、前20個交易日、前30個交易日該上市公司股票均價中的最高者。

(2)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該股東單位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訂債券發行方案,並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國有股東為其他類型公司制企業的,債券發行方案在董事會審議後,應當在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召開前不少於20個工作日,按照規定程序將發行方案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在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召開前5個工作日出具批復意見。

國有股東為中央單位的,由中央單位通過集團母公司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國有股東為地方單位的,由地方單位通過集團母公司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8關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及投資者增持等事項的特殊規定

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合理確定發行方案,不得通過本次發行直接將控制權轉讓給他人。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因行使換股權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行使換股權利導致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生變化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5號)規定的義務。

9申請可交換公司債券在交易所上市需滿足的條件

2014年6月1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2014年8月1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根據實施細則,發行人申請可交換債券在交易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並公開發行;

(2)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3)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4)申請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換債券發行條件;

(5)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10關於換股的具體規定

發行人應當在可交換債券開始換股的3個交易日前披露實施換股相關事項,包括換股起止日期、當前換股價格、換股程序等。

可交換債券進入換股期後,當日買入的可交換債券,投資者當日可申報換股。

可交換債券持有人申請在交易所換股的,應當向交易所發出換股指令,換股指令視同為債券受託管理人與發行人認可的解除擔保指令。可交換債券換股的最小單位為一張、標的股票的最小單位為一股。

換股交收完成後,換得的股票可在下一交易日進行交易。

發行人在可交換債券換股期結束的20個交易日前,應當至少進行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資者可交換債券停止換股相關事項。

11關於擔保及信託事宜

2014年7月29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交換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細則》,根據該細則:

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受託管理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擔保及信託合同,約定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為擔保及信託財產,用以擔保投資者完成換股或得到清償,由受託管理人作為名義持有人持有該擔保及信託財產,以購買該債券的投資者為擔保權人及信託受益人,並在本公司辦理擔保及信託登記。

受託管理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擔保及信託合同,發行人為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管理人為受託人,債券持有人為受益人,標的股票為信託財產,與發行人、受託管理人自有財產相獨立,存放於擔保及信託專戶,用於擔保換股及債券本息償付。

12預備交換股票的表決權行使

擔保及信託專戶中的擔保及信託財產由受託管理人名義持有。受託管理人依法享有證券持有人相關權利。受託管理人行使表決權等證券持有人相關權利時,應當事先徵求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人的意見,並按其意見辦理,但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13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現實意義

(1)融資

由於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公司籌集資金的一種有效手段。同時,由於可交換債券給投資者一種交換為上市公司股票的權利,其利率水平與同期限、同等信用評級的一般債券相比要低,為籌資者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

(2)股票減持

如上市公司股東直接拋售股票,雖獲取資金較為快捷,但在減持數量較大時容易對股價形成沖擊。因此,對於大規模減持而言,直接在二級市場上拋售需要更長的時間、付出更大的成本,對企業的形象也會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一個主要功能是可以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有序地減持股票,發行人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獲取現金,同時由於轉股是個持續的過程,減持對市場的沖擊小,可避免因大量拋售相關股票致使股價受到沖擊。

(3)提升公司形象、有效市值管理

由於可交換公司債券事先鎖定了未來的換股價格,該特點決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數是長期看好公司、對換股價格較為認同、具有價值判斷能力的投資機構,這有利於提升公司形象,穩定並有效提升公司股價。

(4)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對於可交換債券投資人而言,其同時獲得了按照票面利率享受利息和按換股價格交換股票的期權,有利於加強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連通,可交換債券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

可交換債券涉及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匯總1、《公司法》2、《證券法》3、《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4、《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5、《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6、《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7、《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8、《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交換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細則》9、《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10、《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指引》11、《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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