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募基金關於可交換債的業務模式有哪些
如何玩轉私募可交換債,看這一篇就夠了(附三大經典案例)-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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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交換債概念及圖示
可交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交換債或可交債,Exchangeable Bond,簡稱EB)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發行人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以存量股票作為質押,如果換股則實現了換股減持,如果贖回或者回售則實現了低息融資。
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在純債基礎上,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對於持有人而言,除了可以獲得像普通債券一樣的持有期票息以及出售轉讓的資本利得外,還可以獲得按照約定價格將所持債券轉換成特定股票的選擇權。除了交換權之外,我們目前發行的可交換債通常還設置給予持有人有條件的回售權,給予發行人有條件的贖回權和修正交換價格的權利。
2、私募可交換債
私募可交換債指的是非公開發行的可交換債,非公開發行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能超過二百人。
可交換私募債主要法規背景
2015年以前私募可交換債主要是延續發展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展,2012年5月深交所推出了中小企業私募債,2013年深交所發布《關於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業務試點》,隨後發行了深交所首隻可交換私募債「13福星債」。
2015年1月證監會公布新公司債辦法,推出了公司債「大公募」(面向公眾投資者的公開發行)、「小公募」(面向合格投資者的公開發行)、私募/非公開(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三種發行方式,並且約定可以在公司債附加認股權、可轉換成相關股票的條款。從規定上來說,私募可交換債已經突破了此前深交所中小企業私募債中「中小企業」的約束。
可交換私募債條款規定
根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和《深交所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的規定,我們梳理了兩個辦法中對於中小企業私募債的規定。兩個辦法從期限、利率、初始換股價、交換期、標的股票限售條件、質押數量、質押率等方面對私募可交換債進行了規定。
從規定中我們特別關注一點:股票鎖定期也可以完成債券發行。由於試點辦法只規定了在可交換時不存在限售條件,即在發行債券時(尚未進入換股期)質押股票即使處於限售期也可以完成發行,只需要滿足進入交換期時不存在限售條件即可。實際發行中,許多私募可交換在發行當時質押的標的股票也的確是處於限售狀態。
可交換私募債與標的股票股東其他融資
方式對比:上市公司股東如何玩轉可交換債
1、私募可交換債與股權質押融資對比
作為標的股票的股東,與標的股票相關的融資方式主要有商業銀行股權質押、券商質押式回購融資、大宗減持、可交換債融資(私募OR公募)。通過對比可以看出可交換債相比於股權質押具有利率更低、質押率更高、更長的融資期限和更寬松的補倉要求等優勢。
2、私募可交換債與大宗減持對比
私募可交換債與大宗減持對比主要具有以下的優勢:1)在限售期也可獲得現金流,上文我們已經提到許多私募可交換債在發行時質押的標的股票是處於限售狀態的。2)減持價格更高,可交換債發行時的初始換股價一般為市價或者有所溢價,而大宗交易則往往折價交易。3)對二級市場沖擊更小,交換債未來分批換股,對市場沖擊較小;而大宗減持不論從心理層面還是實際流動層面對二級市場均有沖擊。
下面對當前已經發行的私募可交換債條款進行案例總結,債券條款方麵包括規模、期限、票息、擔保方式等;股性條款方面主要是換股條款、贖回條款、修正條款等。
2. 私募可交換債為什麼這么火
討論一個產品為什麼這么火先需要搭建一個分析框架,然後找到對比產品。我們的分析框架依舊源自量價視角,但是量與價的內涵卻幾乎革新。對比產品方面雖然債券品種很多,但與可交換債最為類似的非轉債莫屬,同是從近期的市場動態來看私募可交換債的確吸引了不少投資傳統轉債機構,可謂是擠佔了轉債的生存空間。所以我們將分析框架嵌入到與傳統轉債的對比視角中。
量細分為三個方面,其一是單一投資者能夠獲配單支債券的規模,並不是市場的總規模或是單個債券的規模。雖然總規模或是單支規模上轉債市場依舊大於可交換債市場,但是由於轉債公開發行需要打新的緣故,單一機構從一級市場上能夠獲配轉債的規模較低而且近期洪濤轉債開始對單一賬戶打新設定了投標上限進一步降低了一級市場獲取籌碼的數量,但私募可交換債非公開發行,單一機構理論上可以獲配較多份額,如果是定向或定製化項目單一機構獲配的比例更高;其二代表個券支數,雖然個券規模有限但數量眾多,發行流程較快項目可選餘地較轉債市場豐富許多,即使風格迥異的投資機構也不難尋覓到自身感興趣的項目,至於能夠配售到一定規模則需要看各機構能力;其三量指的成交量,雖然私募可交換債幾乎沒有二級市場,但如今轉債市場的交投同樣不活躍,但多數個券成交稀少,因而私募可交換債這一劣勢並不突出。
價同樣細分為兩個方面,其一是票息包括補償利率在內,從絕對值來看私募可交換債的票息相對公募產品優勢明顯,如果排序可以按票息從高到低大致分為:定製化私募可交換債>非定製化私募可交換債>公募可交換債>公募可轉債。票息高低區分的背後其實代表著風險與期權定價的不同,然而目前市場這兩點均存在問題,市場風險定價能力與期權定價能力均不完善,對可交換債股權質押增信作用以及期權理論定價效用的認識分歧頗大,這也導致了目前私募可交換債個券之間票息差異較大。而一旦弱化信用風險私募可交換債的票息優勢就被放大,將會吸引不少負債成本剛性的資金入場;其二是換(轉)股價溢價,從初始溢價看一般私募可交換債溢價發行而轉債幾乎平價發行,但這樣簡單對比並不合理,前述分析時我們表明公募轉債難以從一級市場配售較多份額,若吸籌需要轉戰二級市場此時二級市場溢價才是轉債投資者真正的成本,因此用可交換債一級市場換股溢價與轉債上市後二級市場轉股溢價對比更為合理,而此時轉債二級市場溢價相比可交換債並沒有明顯優勢。
3. 除了減持,定增套利,私募可交換債還能怎麼玩
另類投資產品。
4. 可交換私募債券是什麼東西
你這段話基本上是斷章取義,在「擬以」之前應該是有該上市公司某一個股東的名稱,注意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並不是上市公司自身,必須注意有些公司的母公司的集團公司與現在上市的上市公司的名稱是相近的,但實際上是不同的,建議你看清楚公司公告里所使用的名稱吧,一般就是該上市公司的某一個股東(正常是該公司的大股東)。另外這個債券是可以轉換成股份,但並不像是可轉債那樣會增加公司股本的,所謂的可交換私募債券中的交易的意義是指由上市公司的某一個股東以所持有的股票作為交換這些債券投資者行使以債券換取股票的股利。對於公司和已經持有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來說是沒有什麼利弊的,可以簡單的理解為上市公司的某一個股東以上市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物進行債務融資的行為,也就是說並不是上市公司自身的行為,上市公司自身的行為當然會影響上市公司和持有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但現在是上市公司的某一個股東行為,雖然大多數是大股東行為,但這並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由於發行這類債券,在未來發生債券行使交換股票的股利時,會出現大股東「減持」股票的現象,這是屬於披露信息的范疇,故此在發行這類債券時上市公司是需要盡到披露相關持股比例較多的股東交易本公司股權的信息義務。
何為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呢?
深圳交易所將其定義為:中小微型企業依據《試點辦法》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交換成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也可以理解為附換股條件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品種。
其概念與上市公司可轉債有一定的相似,但區別在於,上市公司可轉債是上市公司以自己公司的股份作為轉換標的,而可交換私募債是指以發行人所持有的A股市場符合相應條件的股份,而不限於發行人自家股份作為轉換標的。
具體到可作為交換標的的股票,深交所的通知指出,可交換私募債券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應當是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債券發行前,除為本次發行設定質押擔保外,應當不存在被司法凍結等其他權利受限情形;在可交換時不存在限售條件,且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發行人對上市公司的承諾。
可交換私募債券在發行前,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應當質押給受託管理人,用於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期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質押股票數量應當不少於債券持有人可交換股票數量,具體質押比例、維持擔保比例、追加擔保機制以及違約處置等事項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
換股期限為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換股價格應當不低於發行日前一個交易日可交換股票收盤價的90%以及前20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均價的90%,具體換股期限、換股價格以及換股價格調整機制等事項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
可交換私募債券持有人在換股期限內可以選擇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而申請交換股票的,應當通過證券公司向本所申報換股指令。
5. 什麼是私募可交換債和可交換債
可交換私募債是指非公開發行的可交換債,非公開發行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不得採用公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能超過二百人。
可交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交換債或可交債,ExchangeabeBond,簡稱EB)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發行人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以存量股票作為質押,如果換股則實現了換股減持,如果贖回或者回售則實現了低息融資。
望採納,謝謝!
6. 可交換債有幾種分類方式
從發行方式來看,可交換債可以選擇公開和非公開兩種發行方式,發行和掛牌場所可以選擇滬深交易所或者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
從目前發行可交換債的上市公司來看,發行方式以非公開發行為主。對此,分析人士表示,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債的自主性相對更強,對發行人財務指標、累計債券余額等無強制性要求。
從發行訴求來看,私募可交換債發行人訴求已然多樣化,可以將發行人訴求大致分為減持套現、融資需求以及資本運作套利等幾個類別。溢價減持套現是目前發行人發行私募EB的主要訴求之一。融資需求可以特別關注兩類發行人,一是過剩產能相關主體發行私募EB預案開始增多;二是地產企業,進一步則是此類需要持續負債杠桿經營的企業。
7. 可交換私募債券是屬於證券類私募基金嗎
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呢?
深圳交易所將其定義為:中小微型企業依據《試點辦法》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交換成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也可以理解為附換股條件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品種。
其概念與上市公司可轉債有一定的相似,但區別在於,上市公司可轉債是上市公司以自己公司的股份作為轉換標的,而可交換私募債是指以發行人所持有的A股市場符合相應條件的股份,而不限於發行人自家股份作為轉換標的。
具體到可作為交換標的的股票,深交所的通知指出,可交換私募債券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應當是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債券發行前,除為本次發行設定質押擔保外,應當不存在被司法凍結等其他權利受限情形;在可交換時不存在限售條件,且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發行人對上市公司的承諾。
可交換私募債券在發行前,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應當質押給受託管理人,用於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期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質押股票數量應當不少於債券持有人可交換股票數量,具體質押比例、維持擔保比例、追加擔保機制以及違約處置等事項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
換股期限為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換股價格應當不低於發行日前一個交易日可交換股票收盤價的90%以及前20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均價的90%,具體換股期限、換股價格以及換股價格調整機制等事項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