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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資規范

發布時間:2021-11-29 05:05:53

私募投資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

為進一步規范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股東行為,加強對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的監管,保證股權轉讓有序進行,鼓勵有實力、講誠信、負責任、有長期投資理念的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維護基金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 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⑵ 涉及私募基金投資行為的辦法有哪些

募集辦法總體上是採用較為嚴格的行為監管。同時,募集辦法也體現出了適應互聯網時代募集方式的特點。募集辦法中,最大的亮點是有條件認可了互聯網基金推介。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監管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對於監管辦法第十四條,理解方面存有一定的爭議。該條強調了不得通過互聯網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並未禁止通過互聯網向特定對象進行宣傳推介。但是,什麼是網路環境下的「特定對象」?監管辦法並未給出答案。如何能夠將網路受眾特定化?監管辦法同樣沒有給出答案。

募集辦法明確了網路「特定對象」的確定規則

募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募集辦法還規定了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具體內容,包括:

(1)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2)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3)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4)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5)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6)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可以預見的是,對於具備規范管理制度,實行了投資者實名注冊制度及特定對象甄別制度的私募銷售機構而言,募集辦法將極大的推進其互聯網基金推介及銷售業務的發展。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未來互聯網基金銷售的市場地位將會大大提高。

當然,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網路銷售基金,也需要在客戶電子身份認證等制度方面加以完善,以適應基金網路推介與銷售大趨勢。

對於募集辦法,需要解讀的內容比較多,本文著重於對募集行為中的宣傳規定作出解讀。

募集辦法中,對於私募基金的廣告宣傳行為作出了兩大方面的規定,一方面是宣傳方式,另一方面是宣傳內容。基本上直擊要害,所涉及的內容很多都是基金銷售機構在日常銷售行為中經常採用的行為。

1、私募基金推介方式

募集辦法進一步細化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非公開原則」,主要體現在一下方面:

(1)禁止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公開出版資料;

(3)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4)海報、戶外廣告;

(5)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6)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9)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2、推介內容

針對私募基金銷售過過程中的誤導、誇大、保本承諾等行為,募集辦法進明確了推介內容的原則和尺度,對於內容明確了如下禁止事項:

(1)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3)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4)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5)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6)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7)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8)惡意貶低同行;

(9)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0)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3、設置了特定對象甄別的具體規則

對於特定對象,長期以來由於缺乏操作標准,比較難於把握。本次,募集辦法對於特定對象規定了明確的甄別程序。

募集辦法規定了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並規定 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者自願的前提下獲取投資者問卷調查信息。問卷調查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並同步發布了《私募基金投資者問卷調查內容與格式指引(個人版)》。對於 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的,也規定了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隨著私募募集辦法的施行,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私募積極銷售機構,均應對募集基金推介環節予以規范。

⑶ 私募基金投資門檻升高 合格投資者需滿足哪些要求

1、投資者門檻增高
《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2)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這意味著,如果要投資私募獨立發行的產品,投資人必須達到以上門檻,私募也要對投資人進行合格投資者的篩查。部分私募人士認為,這一要求與當前的集合信託計劃相比嚴格很多。
目前集合信託計劃對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是「或有」要求,要麼投資人投資100萬元人民幣,要麼投資人能夠證明,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在其認購時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或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由於提供財產證明和收入證明比較麻煩,目前信託普遍選取前一個條件——投資額達到100萬元。
2、私募投資運作的監管加強
在投資運作上,《辦法》要求,相關從業人員不得將固有財產或者其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不得利用基金財務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謀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等等,總共有九項行為被禁止。
業內人士認為,目前私募基金進行利益輸送的情況屢見不鮮,有的是內部產品利益輸送,例如:利用其它產品為某一隻產品「抬轎」,而被抬的產品內的資金,可能是私募自己的錢,或者是與公募基金進行利益輸送然後分成。以上規定把這些違規行為明確列入禁止之列。
在法律責任上,上述違規行為《辦法》都規定責令改正,並給予三萬以下的罰款,但是值得關注的是,對於「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的行為,規定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在2013年2月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單列。上述研究人士認為,這也說明監管層對內幕交易更加重視,並有了更明確的監管機制。
3、各方評價
海一位私募人士表示,在中國財產證明和收入證明的提供很麻煩。投資人可能因此而不願意投資私募產品,私募也可能沒有能力對財產和收入進行證明,導致私募的獨立發行受阻。北京一位私募人士表示,目前信託、券商作為通道的費率已經降了很多,短期內可能還是選擇藉助信託和券商通道發行產品。
但是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如此嚴格的投資人門檻,能有效防範風險。如果合格投資者的風險辨識能力更強,挑選的產品也更符合其投資渠道,因此,此舉實際上是保護投資者。
私募基金研究人士認為,從《辦法》來看,證監會對合格投資者之重視,不僅僅體現在對合格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有要求,而且,在資金募集方面,也規定「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這一條保證了前面對合格投資者的規定,證監會此舉有意杜絕目前大量存在的團購買信託、湊錢買私募的情況。」一位券商的私募研究員說。
私募人士表示,此舉能有效防範風險,但或許會因此短期內仍然選擇留在信託通道,而不會發獨立產品。此外,《辦法》對違規行為尤其是內幕交易規定了更嚴格和明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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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私募資金使用規范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
2、契約式
契約式基金的組織結構比較簡單。具體的做法可以是: (1)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作為其託管人; (2)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個月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 (3)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盡量降低手續費,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其優點是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缺點是其設立與運作很難迴避證券管理部門的審批和監管。
3、虛擬式
虛擬式私募基金錶面看來像委託理財,但它實際上是按基金方式進行運作。
4、組合式
將幾種組織形式結合起來。組合式基金有4種類型: (1)公司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2)公司式與契約式的組合; (3)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4)公司式、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5、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企業是美國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夥企業陸續組建,這些有限合夥企業主要集中在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領域。
6、信託制
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法律初探
唐海燕、施熠文
隨著我國經濟的日益發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正廣泛吸引著社會公眾的投資熱情,而相對於公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也開始大量出現並迅猛發展,但由於私募基金相關法律制度的缺位,導致其一直游盪在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由此引發的許多問題和爭議無法解決,我國有必要盡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滿足巨大的社會需求,增強我國基金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可喜的是,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合夥企業法》為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法律平台,為成立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掃清了法律障礙,本文即以新《合夥企業法》為依託試對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相關法律問題做初步探討。
一.私募基金簡介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和特點
1.私募基金的概念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經常會聽見別人在談論私募基金,那麼到底什麼是私募基金呢?私募基金(private offering fund)是相對於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fund)而言的,它本身並沒有法定的概念,一般是指以非公開發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資對象募集資金而形成的投資基金。
2.私募基金的特點
從上述概念可看出,私募基金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 私募基金不像公募基金那樣以公開形式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募集,而是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進行募集,這些投資者往往是一些具有投資理財知識和經驗,具備較高投資風險認識能力和承擔能力的個人或機構。
(2) 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在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政府對其的監管也比較寬松。
(3) 由於私募基金民間化的特點,其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投資者獲得更高投資回報的幾率也更大。
(二)私募基金的分類
根據分類標準的不同,私募基金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兩種:前者主要指投資於股票、債券等領域的私募基金,而後者則主要指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私募基金。[1]
2.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司型私募基金、信託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
(1) 公司型私募基金一般是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要求組建設立,投資者購買公司股權成為股東,再委任某一投資管理公司來管理公司的資產,管理人一般只領取管理費或效益激勵費,無權參與基金收益的分配,也不承擔虧損的風險,這樣並不能充分發揮對管理人的約束和激勵作用。同時,由於公司型私募基金需在公司及股東兩個層面雙重繳稅,從而大大降低了投資者的熱情。
(2) 信託型私募基金一般由信託公司發行信託計劃,從廣大投資者處募集資金,然後將集合的資金進行對外投資,投資產生收益中的部分將分配給投資者作為回報,投資管理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信託型私募基金是一種基於委託關系的理財行為,正是由於我國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借道信託才成了民間私募基金無奈的選擇。
(3) 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是國際流行的一種私募基金形式,它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基金管理人擔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基金投資人作為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人通過合夥協議約定投資收益分成方式,它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人的風險與收益緊緊捆綁在一起,最有利於私募基金目的的順利實現。本文即以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作為論述對象。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特點和優勢
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以有限合夥這一法律載體為依託,作為國際主流的私募基金形式,它具有顯著的特點和優勢,筆者結合我國新《合夥企業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從不同角度加以論述:
(一)主體資格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在有一個以上的出資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允許更多的出資人承擔有限責任,這十分符合私募基金的設立需求:即由基金管理人擔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而基金投資者則作為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風險底線更加明確。
對於普通合夥人的身份,新《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外,其它自然人、法人和組織都可成為普通合夥人。也就是說,除上述法定受限的特殊主體之外,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如基金管理公司)都可成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普通合夥人),這有利於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在更廣闊的范圍內尋找適當的基金管理人。
(二)出資方式
新《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而普通合夥人是可以勞務出資的,也就是說,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夥人,他甚至可以不投入任何現金或其它財產權利,而僅以自身的勞務作為出資加入有限合夥。這一法律規定大大降低了基金管理人的財產出資要求,為更多具有豐富私募基金投資操作經驗的管理人提供了更廣闊的表演舞台。
(三)合夥事務的執行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基金管理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基金投資者)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基金管理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同時又對外承擔無限責任。這一法律規定從權責兩方面對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具挑戰性的要求:一方面,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有效運作使得私募基金獲得巨額投資收益,他即可要求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來獲取相應的報酬;另一方面,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私募基金出現虧損,那麼他必須對外承擔無限責任。這種權責捆綁的規定有效地促使基金管理人更加專心致志投入私募基金的運作,更加有利於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四)利潤(投資收益)的分配
新《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合夥協議有約定,利潤如何分配都行,甚至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這一規定給私募基金分配投資收益提供了極大的自由度,基金投資者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由地約定收益分配事項,有利於投資人取得最大化的投資收益。
(五)交易限制、同業競爭
新《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合夥協議沒有特別的限制約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有限合夥企業交易或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這對於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來說是極為有利的,因為他既可以與自己投資的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又不受同業競爭的限制,更好地體現了私募基金的投資靈活性。
(六)退出機制
新《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也就是說,有限合夥人(基金投資者)只要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的方式即可以轉讓其出資,而不需徵得其他合夥人同意,其他合夥人對轉讓的出資也沒有優先購買權,這對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出資轉讓十分有利。此外,如果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還可以在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的情況下退夥。上述規定充分滿足了私募基金退出機制自由靈活的要求。
(七)稅收、利潤分配
與公司型私募基金相比,新《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即合夥企業在企業層面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在合夥人(基金投資者)層面一次納稅,環節少,稅負較低。在利潤分配上,也不像公司型私募基金那樣必須對利潤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而可以將利潤100%進行分配,更符合私募基金高回報、高分配的需要。
三.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相關問題的探討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沒有對私募基金的業務領域做出明確規定,但其它投資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私募基金具有一定的參考和借鑒作用。
(一)普通投資業務的規定
如果私募基金主要從事普通的股權投資業務,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投資公司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2]的規定:
1.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並以投資作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公司。它不同於金融性信託投資公司。《公司法》對投資公司這種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應當允許設立投資公司,設立投資公司不須經人民銀行批准。
2.投資公司經營范圍中的「投資」是指該公司投資某行業、產業的范圍,而不表示該公司直接經營該項業務。如:「對旅遊業的投資」,是指該公司可以投資旅遊業,而不表示經營旅遊業務;旅遊業作為投資領域,不須報行業管理部門批准。
3.內資設立的投資公司,其投資的領域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外,核定經營范圍時,對其投資的范圍可以用概括性的語言表述。
參照上述規定,對於從事普通股權投資業務的私募基金來說,國家對其投資領域的限制不大,特別是純內資私募基金,其投資領域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外,具有極大投資空間。
(二)創業投資業務的規定
如果私募基金擬從事「創業投資」業務,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3],有如下法律規定:
1.在概念上,「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這里的「創業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於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因此,「創業投資」業務與上文中的「普通投資」業務由於投資對象、投資目的的差異,是有明顯區別的。
2.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那麼有限合夥是否可以成為這里所稱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如果答案肯定,那麼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申請成立有限合夥型創業投資企業來開展創投業務。
3.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凡遵照上述暫行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上述暫行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扶持。按照這個法律規定,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應不是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前置條件,但創業投資企業經備案後,則可根據規定享受一定的政策扶持。
(三)證券投資業務的規定
如果私募基金擬從事證券投資,那麼將面臨開戶的障礙。我國《證券法》第166條規定:投資者委託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應當申請開立證券賬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以投資者本人的名義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法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法人才允許開立證券賬戶,而有限合夥企業並不是法人,因此按照目前的法律,除非國家另有規定,否則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可能將無法開立證券賬戶,也就無法以自身名義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問題
我國目前尚未對私募基金的相關問題進行立法,也就不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入制度的法律規定。那麼,哪些人或組織能充當(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呢?有學者指出,目前我國私募基金管理者有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銀行以及各類投資顧問、管理公司、投資部、個人等。[4]那麼屬於自然人的上市公司董事能否成為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呢?如上文所述,新《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外,其它自然人、法人和組織都可成為普通合夥人。這里僅對「上市公司」做了禁止限制,而並沒有禁止上市公司的董事擔任普通合夥人(基金管理人)。但是,由於上市公司董事身份的特殊性,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因此,若上市公司董事擔任普通合夥人且執行合夥事務,必將與上述法律規定產生沖突。對有限合夥型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准入問題只能有待於將來制訂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來規定了。
(五)私募基金投資人的資格問題
新《合夥企業法》並未對有限合夥人的資格做出限制規定,我國也沒有私募基金立法對基金投資人的資格做出限定,但有些國家的法律對基金投資人的資格確是有限制的,如美國法律規定:投資於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有資格的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必須擁有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資產,並且最近兩年的年收均入高於20萬美元,或包括配偶的收入高於30萬美元,如以法人機構的名義進行投資,則凈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5]那麼我國是否也有必要對私募基金投資人的資格做出限制呢?筆者認為是有必要的,因為私募基金的特點決定了必須有成熟的合格的投資者,只有投資者足夠成熟才能承受私募基金的風險。投資者除了對風險承受能力、經濟實力有一定要求外,還應對基金的投資方向與管理人具有一定認識。也即是說,對投資者的素質應該明確要求,以保障社會的穩定性。[6]當然這種資格限制的問題也不是合夥企業法所能涉及到的,只能留給日後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來調整了。
四.亟待完善之處
雖然新《合夥企業法》為設立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該法畢竟無法涵蓋私募基金各個方面的內容,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仍在下列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亟待進一步完善:
1.新《合夥企業法》雖然確立了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但它畢竟不是專門的基金法律法規,對涉及私募基金的各類制度、操作模式等方面的內容仍屬空白。我國雖然也出台過《證券投資基金法》,但該法主要針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內容做了法律規定,未涉及股權投資基金的內容,且僅有概括性的一條[7]提到了私募基金的問題,顯然是遠遠不夠的。面對新《合夥企業法》出台後國內私募基金日益發展的趨勢,國家有必要出台詳細全面的基金法律法規,把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都列為調整對象,以保障我國基金行業的健康成長。
2. 由於我國目前並沒有建立自然人的破產制度,還不具備比較完備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逃廢債務的情況非常普遍,故所謂讓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的規定在實踐中往往無從落實,普通合夥人侵害投資者利益的問題難以得到根本解決[8]。因此對基金管理人的選擇和確認應極為慎重,否則可能會導致一定的法律和道德風險。
3.如上文所述,新《合夥企業法》雖然賦予私募基金靈活的退出機制,如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可以轉讓出資或退夥(限於有合夥期限的情形),但這種靈活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約束也會造成基金管理人或投資人利益的損害。比如,某出資比例較大的有限合夥人在未找到出資受讓人的情形下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退夥,勢必影響到其他出資人及基金管理人的權益。由於私募基金募集對象的特定化及非公開化,其在一定程度上顯示出「人合」的特性,因此保持私募基金投資人及管理人團隊的穩定極為重要。有些國家就對私募基金規定有一定的封閉期,在基金封閉期間,合夥投資人不能隨意抽資,封閉期限一般為5年或10年。[9]這樣有利於保持私募基金投資人的穩定,最終目的還是更好地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我們不妨借鑒這一基金封閉期制度,在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規制訂時予以規定或直接在合夥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
五.它山之石
我們欣喜地看到,新《合夥企業法》出台後,在我國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已經出現了若干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它們的誕生對整個基金行業具有引導和借鑒意義:
1.深圳市南海成長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
它是新《合夥企業法》生效後的中國第一家以有限合夥方式組織的創業投資企業,同時也是深圳市第一家有限合夥企業。作為國內首家按照國際慣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南海成長首期出資額為人民幣1.62億元,全部來自於民間資本,並且聘請了具有專業創投經驗的深圳市同創偉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和深圳國際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作為聯席投資顧問,擬聘請工商銀行作為資金託管銀行,將重點投資深圳市「創新型企業成長路線圖計劃」的擬上市企業。
2.上海朱雀投資發展中心(有限合夥) 它成立於2007年7月2日,由國內投資界資深專業人士發起設立,是新《合夥企業法》生效後成立的上海首家有限合夥企業。上海朱雀投資發展中心的普通合夥人團隊由中國資本市場優秀投資團隊和部分在投資銀行領域和證券法律事務方面具備多年管理經驗和人脈資源關系的合夥人構成。有限合夥人則由具有金融、地產、IT、消費等產業領域背景的投資者構成,其業務范圍包括證券投資、實業投資、投資管理和投資咨詢等。
3. 溫州東海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
它以溫州樂清8家民營企業和1名自然人為有限合夥人,是長三角地區出現的首家人民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8家民營企業作為東海創投的有限合夥人,將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北京傑思漢能資產管理公司出任東海創投的普通合夥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東海創投首期基金規模為人民幣5億元,全部來自溫州本地民營資本,基金將專注投資於擁有良好商業模式、處於高速增長行業中的快速成長期公司和擬上市企業。

⑸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⑹ 什麼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的規范要點哪些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備案核查及規范關鍵要點
(一)高管基金從業資格問題
1、私募股權投資類
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證券投資類私募基金
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高管如何認定
1、公司制基金,應當在公司章程中約定高管范圍,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擔任副總)為公司高管,執行董事(董事長)參照高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合夥制基金,應當通過合夥人會議或者制度明確高管范圍,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風控負責人應當為高管,其他以管理合夥或者創始合夥人等從事投資業務的應當以合夥人會議或者制度明確是否為基金高管。
3、監事不得擔任高管。
4、高管履歷及身份信息應當詳細披露不能隱去關鍵信息。
5、高管人員是否違反靜默期規定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從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離職,轉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職的基金經理實行3個月的「靜默期」。

⑺ 投資私募基金有什麼要求呢

(一)、學會怎麼投資,就像學會怎麼賺錢一樣,那麼怎麼投資呢?

1、米小粒提示,對於外面宣稱的高回報、高收益、保本等投資理財產品千萬不可以相信;

2、上海證監會主席曾經說過,理財收益在5%以內的是合理合規的,理財收益在5%-6%你要查清楚這個產品是干什麼用的,理財收益在8%以上的你直接可以選擇報警;

3、有很多人有股票群、理財群,切不可相信裡面什麼理財大師、股神這些人,說不定就是某個金融公司理財部門的銷售員,通過各種套路讓你們跟著他買股票、買理財提升自己業績;

4、對於穩健性的朋友們可以去銀行購買理財產品作為投資,除非銀行倒閉,不然是不可能不給你兌付的,那麼想想也知道,國內說銀行倒閉的新聞還是沒有的吧!

5、對於股票和基金定投的,高風險產品,一定要做好功課,切勿盲目跟風給自己造成大的經濟損失;

⑻ 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的私募門檻

機構投資私募門檻千萬
在備受關注的合格投資者資質方面,《暫行辦法》規定,自然人需符合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三項條件中的任一條件;公司、企業等機構需滿足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條件。
據規定,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稱,暫行辦法對於應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進行了規定,未登記的私募基金在投資者門檻方面不受上述限制。
近年來,包括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內的非公開募集基金發展之路可謂迅速,行業規模逐步擴大,已成為財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但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管,一些私募都是急功近利地追求投資回報,甚至鋌而走險。
好買基金研究中心人士指出,真正給予私募「合法」的身份,從信息披露、證券報備等多渠道加強對私募的監管,將有利於樹立行業公信力,使行業能更規范健康地發展。對於目前掣肘私募的一些難題,例如信託股票賬號限制的放開,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衍生工具投資限制的徹底放開,有了解決的可能。

⑼ 私募基金投資范圍有規定嗎

A、沒有明顯的一些規定,法無禁止便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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