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募基金託管糾紛怎麼處理
在私募基金產品中,託管人一直處於非常關鍵地位。根據《2019版私募基金備案須知》的規定,契約型基金必須強制託管,同時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公司、合夥企業等特殊目的載體間接投資底層資產的,也應當強制託管。也就意味著目前在私募基金產品備案中,託管已經成為必要條件。你可以咨詢一下國內這方面比較專業的律師,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深圳的的蘇理洪律師,免得走彎路。
⑵ 私募基金是否需要託管,對託管銀行有什麼要求
肯定需要託管的,現在可以託管在券商也可以託管在銀行了,沒什麼具體要求,就是不同地方費用不一樣
⑶ 契約型私募基金如果不用託管,需要注意些什麼
不託管的話需要備案的時候出具無託管協議,證明資金的安全性有保障,並讓所有投資人知曉
⑷ 私募基金的託管銀行需要有什麼資格或要求嗎
只要是有託管牌照的銀行或券商都可以,建議選擇券商託管,因為券商除了託管外還提供外包業務,省掉私募管理人一堆的麻煩事
⑸ 發行私募基金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一、設立私募基金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一) 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 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 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四) 有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五)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私募基金的發行的注意事項
1.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
2.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廣義的私募基金除指證券投資基金外,還包括私募股權基金。
3.在中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4.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眾募集資金分為公募與私募,按主投資標的又可分為證券投資基金(標的為股票),期貨投資基金(標的為期貨合約)、貨幣投資基金(標的為外匯)、黃金投資基金(標的為黃金)、FOF fund of fund(基金投資基金,標的為PE與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產投資基金,標的為房地產),TOT trust of trust (信託投資基金,標的為信託產品),對沖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標的為套利空間),以上這么多基金形態,很多都是西方國家有,在中國只有此類概念而並無實體(私募由於不受政策限制,投資標的靈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5.中國所謂的基金准確應該叫證券投資基金,例如大成、華夏、嘉實、交銀施羅德等,這些公募基金受證監會嚴格監管,投資方向與投資比例有嚴格限制,它們大多管理數百億以上資金。
6.私募在中國是受嚴格限制的,因為私募很容易成為「非法集資」,兩者的區別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眾集資,資金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如果募集人數超過50人,並轉移至個人賬戶,則定為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極嚴重經濟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吳英、德隆唐萬新、美國麥道夫。
7.私募房地產投資基金(現較少,如金誠資本、星浩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PE,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以IPO為目的,如鼎輝,弘毅、KKR、高盛、凱雷、漢紅)、私募風險投資基金(即VC,風險大,如聯想投資、軟銀、IDG)
⑹ 私募排排網:私募基金託管認識誤區有哪些
私募基金託管不等於私募監管
當前,私募基金並沒有強制要求託管。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私募基金的託管人除了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外,還可以由其他金融機構擔任。而對於那些需要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的私募基金來講,在賬戶安全方面,根據《基金法》,託管銀行的職責主要在於「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根據中央編辦印發的《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證監會負責私募基金的監督管理,實行適度監管,保護投資者利益。《通知》中也並未賦予託管銀行甚至銀行業監管機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職責。
私募基金託管不等於財產保全
在投資者的財產保護方面,按照《基金法》的要求,作為私募基金託管人的商業銀行具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等職責,這里的「安全保管」「及時辦理清算」是指託管銀行保障資金安全流轉,及時辦理資金交收。
一般來講,託管銀行通過對私募基金的資金閉環管理,監督資金流轉,實現資金與指令的隔離,以此保障基金的資金安全。但這並不等於託管銀行對基金財產具備保全的職責。一旦資金從託管賬戶中劃出,託管銀行隨即喪失對基金資產的控制權,尤其是對於一些私募基金主要用於投資未上市的公司股權,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過程中涉及到企業管理、公司財務、資本市場、交易結構等與投資者資金盈虧息息相關的環節,而這些關於私募基金投資運作的環節已經遠遠超過了託管銀行的職責和能力之外,託管銀行自然不可能也不應該與投資者的財產保全相關聯。
私募基金託管不等於剛性兌付
在各類投資產品中,私募基金可能獲得的收益較高,但投資者面臨的風險也較大。因此,《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同時也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在投資准入門檻上也做了相應的規定。
而對於私募基金的風險提示方面,《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中明確禁止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從相關的法規和管理辦法上講,私募基金明確了投資者需要風險自擔。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等發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強調打破剛性兌付、防控金融風險等要求。證監會也多次表態,明確要求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禁止剛性兌付。
⑺ 私募基金備案對基金託管有何要求
我們在進行私募備案的過程中,對我們的基金託管是有要求的,就是我們除了基金合夥人或者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進行託管,若私募基金沒有託管,那就是需要補充提交所有投資者簽署的無託管確認書,而其要在無託管確認書中說明本基金無託管或者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里的說明,合同中也要明確的表示出來本產品無託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結解決機智的相關章節。
⑻ 私募基金託管人有哪些要求是什麼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符合前述情形的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沖突。
本辦法所稱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會員。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