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私募股權基金運作全程指引的目錄
推薦序/Ⅲ
第一篇私募股權基金設立實務
第一章私募股權基金的中國式管理/3
第一節國際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與中國式管理/3
第二節中國私募基金市場的發展現狀與監管完善/19
第三節國際金融危機後的中國私募股權基金/27
第二章兩種私募股權基金/33
第一節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發展亮點及現實問題/33
第二節擬訂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合夥協議》/59
第三節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及其現實問題/73
附件2-1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86
附件2-2資金監管協議/95
附件2-3股權收益權買賣及回購合同/109
附件2-4股權質押協議/117
第三章新模式與新渠道/120
第一節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房地產行業融資新模式/120
第二節私募股權FOF——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新渠道/126
第二篇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實務
第四章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概述/135
附件4-1國際私募股權融資服務協議/149
附件4-2盡職調查保密協議/152
附件4-3股票期權協議書/154
附件4-4某公司第一輪融資出售可轉換優先股條款清單/157
附件4-5國際私募股權融資商業計劃書(一)/161
附件4-6國際私募股權融資商業計劃書(二)/169
第五章投資前的盡職調查/172
第一節法律盡職調查操作實務/172
第二節知識產權調查/195
第三節往來賬項盡職調查/201
附件5-1保密協議/204
附件5-2投資意向書/207
附件5-3盡職調查清單/209
附件5-4關於××公司××項目融資的法律意見書/213
附件5-5員工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書/219
第六章投資時涉及的法律條款/223
第一節國外風險投資法律條款及其在中國法律環境下的實施/223
第二節風險投資清單條款之保護性條款:意義、範例、要點/236
第三節風險投資清單條款之董事會條款:意義、範例、要點/239
第四節風險投資清單條款之對賭條款:意義、範例、要點/241
第三篇私募股權基金退出實務
第七章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機制及方式/249
第一節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機制/249
第二節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256
第三節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鎖定期/288
第八章私募股權基金上市退出實務/296
第一節房地產公司海外上市退出的法律方案分析/296
第二節礦業企業上市退出應注意把握的若干問題/305
第三節中國企業境外上市法律結構重組/309
第九章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的境外主要證券市場與上市規則/318
第一節香港聯交所主板市場與香港創業板市場/318
第二節新加坡第一級股市與新加坡自動報價市場/321
第三節加拿大股票市場/324
第四節英國股票市場/333
附錄/339
附錄一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341
附錄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345
附錄三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350
附錄四商務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361
附錄五《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管理辦法(送審稿)》起草說明/374
附錄六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管理辦法(送審稿)/376
附錄七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的通知/383
附錄八上海市《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387
後記面對金融危機我們應當如何定位/391
……
『貳』 私募基金退出方式,法律風險有哪些
1、上市退出
私募基金通過上市方式退出主要有兩大途徑,首次公開募股(IPO)和借殼上市。 IPO對於私募投資者和企業來說可謂是雙贏,被認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一方面,私募投資者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得到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另一方面,對於企業來說,通過上市取得了新的資本市場的融資途徑,為企業後續的發展壯大鋪平了道路。但這種方式也存在諸如退出成本高、周期長和市場不穩定等缺點。除了經營業績和公司規模必須符合上市要求的條件外,還有許多因素會影響投資者的利益。目前,股票市場的選擇主要有兩種:一個是境內市場,另一個是境外市場。境市場包括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市場,以及創業板市場。境外市場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納斯達克,倫敦ATM市場,紐約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市場。
借殼上市也是可選擇的退出方式之一。所謂借殼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等方式獲得上市公司(即所謂殼公司)的控制權,並將其相關未上市資產和業務注入殼公司,從而間接實現收購方未上市資產和業務上市。因此,借殼上市本質上是對殼公司的資產重組。與IPO相比,借殼上市具有周期短、成本低、程序相對簡單、審核要求低等優勢。同樣,借殼上市也可以成為私募基金所投資企業的上市選擇方式之一。
2、股權轉讓
該方法可分為兩大類:股權回購和出售給第三方。根據不同的回購主體,股權回購可以分為,員工收購(EB0)和企業回購(Buy Back)。企業回購通常是創業企業為了保持公司的獨立性而選擇的方式。企業回購中最常見的方式是MBO(管理層回購),通常在早期的投資階段,企業會與私募投資者在投資協議中簽訂回購條款。回購條款通常會在IPO失敗或者企業發展沒有達到預期水平時觸發。利用這種方法退出,交易簡便,成本相對較低,資金退出時也會比較徹底。對於企業來說,保持了企業的獨立性,由於管理層對企業相對了解,也有利於企業後續的發展。
另一種方法是出售給第三方,這意味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向除了被投資企業之外的第三方出售股份,然後獲取利潤。以這種方式退出有兩種選擇:一是出售股份給另一家公司,二是向其他私募基金出售股份。將股權出售給第三方享有股權回購中的優勢,另外,具有並購其他企業能力的企業一般都擁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能夠提供足夠的資金,讓其全面迅速退出企業。但是也需承受企業管理層極力反對的風險,此種狀況發生時,企業管理層也可能利用自己的影響力來干擾企業的正常運營,這對企業的經營和穩定是不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這時可能就不一定能得到好的回報。
3、清算退出
這是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在投資項目失敗、前景不明朗等不利局面下選擇的一種方式,意味著私募股權投資失敗,是最不理想的一種退出方式。清算退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破產清算,另一種是解散清算。通常等到清算退出的時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企業股東在償還完所有債權人的債務後所能收回的投資基本上都很少(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資的64%),但是畢竟還能收回一部分投資在進行循環投資。
一般來說,私募股權投資的大部分投資項目都是不成功的,而且越是處於早期階段的風險投資,其失敗的概率越高。一旦確認投資項目失敗或成長太慢,不能獲得預期回報,就要果斷退出。當投資項目無法通過以上途徑退出且沒有必要維持時,也應關閉、解散。通過清算撤回資金然後投資到下一個資金項目以提高投資效率。然而在我國,由於國內拍賣市場不發達,公司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變現困難,清算成本過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清算方式的採用。
『叄』 私募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權基金退出方式如下:二級市場交易賣出、IPo上市賣出、大股東回購、並購退出等
『肆』 私募基金的退出機制
(1)公開發行上市:這是私募基金的最優結果。
(2)售出或並購:在投資之前確認的未來不確定性較大,可考慮在適當時機將其出售或進行並購。
(3)資本結構重組:指的是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使投資標的再借款或增資擴股並向公司股東分配特別分紅來重新組織資本結構。通過投資標的再借款,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可以將受資公司的股權債務比例調整甚至超過最初進入時的水平,這樣可以債務代換股權而把現金分給股東。資本結構重組能夠讓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變現一部分股權而由此實現一種退出,但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樣會保留一部分股權,所以此類退出方法只不過是部分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目前最活躍的私募基金,它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它是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的一種方式。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陽光化後又叫做陽光私募(投資於股票,如股勝資產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當資產、星石等資產管理公司)。
『伍』 私募股權資金怎樣退出一個被投資企業
退出的方式主要有:
1. IPO
2. M&A
3. 轉讓
4. 協議退出(回購)
5. 公司解散清算
此外還可以在新三板、產權交易市場交易。
『陸』 私募基金怎樣通過IPO方式退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一般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企業經營達到理想狀態時進行。當被投資的企業公開上市後,私募基金再逐漸減持該公司股份,並將股權資本轉化為現金形態。
IPO 可以使投資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實現資本的盈利性和流動性。根據Bygraveand和Timmons的研究發現,IPO 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獲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對基金的成立和管理、項目選擇、投資合作和項目退出的整體運作過程。每個投資機構都有其獨特的運作模式和特點,其運作通常低調而且神秘。
從某種程度上看,私募股權投資的不同運作模式直接影響了投資的回報水平,是屬於不能外泄的獨占機密。雖然我們可能無法知道各個投資機構在具體的投資運作中的許多細節,但通常私募股權投資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方法。
『柒』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IPO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一般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企業經營達到理想狀態時進行。當被投資的企業公開上市後,私募基金再逐漸減持該公司股份,並將股權資本轉化為現金形態。IPO 可以使投資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實現資本的盈利性和流動性。根據Bygraveand和Timmons的研究發現,IPO 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獲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處在於:
1、能夠讓投資者獲得較高的收益回報。
對於PE的投資方來說,通過IPO退出能使其獲得較其他方式更為可觀的收益,一般可達投資金額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場整體估值水平較高的情況下,目標企業公開上市的股票價格相應較高,基金公司通過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所持股份,可以獲得超過預期水平的高收益。例如2007 年11 月6 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融資額高達15 億美元,其投資者軟銀、高盛約獲得超過34倍的收益率。IPO是金融投資市場對被投資企業價值評估的回歸和投資的價值凸顯,資本市場的放大效應,使得PE退出獲得高額的回報。
2、是實現投資者、企業管理層、企業自身三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途徑。
在投資者獲得豐厚回報的同時,企業家和企業管理者所持股份也會因股市較高的市盈率而獲得大幅增值,若在二級市場套現可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被投資企業也由私人企業變為公眾企業,除了提升企業的知名度以外,更增強了企業資金的流動性,IPO所募集的資金有力地保障了企業規模經濟和戰略發展的需要,滿足了企業進一步發展和擴張的需求。企業為成功上市經歷的股改、完善治理結構、清理不良資產的過程,也為企業建立了良好的內部發展環境,從而對企業長期發展有著積極而長遠的影響。
3、有利於提高PE的知名度。
目標企業IPO的成功,實際是對私募股權基金資本運作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的肯定,不僅提高了目標企業的知名度,同時也提高了私募股權基金的知名度。一方面,私募股權基金通過IPO退出所獲得的豐厚收益將吸引更多有著強烈投資願望和一定資金實力的投資者前來投資,以便更好地開展下一輪私募股權投資。另一方面,在市場優質項目源較為匱乏的時期,IPO退出的成功也會擴大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在市場中的影響力,為其獲得優質企業項目資源創造了條件。
IPO作為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具有實現PE和目標企業雙贏的效果。但就現實情況來看,IPO退出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
1、上市門檻高。
各國股票主板市場的上市標准都比較高,因為涉及到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所以對其監管十分嚴格。擬上市企業需要滿足諸如主體資格、經營年限、公司治理方面的較高規范和要求,使得大批企業望而卻步,而PE的投資收益也可能因為退出渠道不順暢而有所減少甚至發生虧損。鑒於此,創業板上市成為了新興中小企業的第一選擇。
2、IPO所需時間長、機會成本高。
即使被投資企業滿足上市條件,繁瑣的上市程序使得企業從申請上市到實現上市交易需要經過一個漫長的過程,再加上對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內的原始股東持股鎖定期的規定,PE從投資到真正退出之間的周期相當長。從機會成本考慮,在等待IPO退出過程中,市場上一定存在很多投資機遇,可能會錯失更好的投資項目。
『捌』 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面臨哪些風險
私募直營店為您解答
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包括全部退出與部分退出,它與最終的獲益狀況密切相關。全部退出的方式通常包括回購與交易出售。採用這種方式,私募機構可以一次性獲得此次投資的全部收益,全身而退再轉而尋求新的項目,但全部退出會面臨價格被壓低的風險。部分退出則是售出部分股權,剩餘股權部分隨機而動,IPO退出就屬於這種方式。相對而言,IPO是私募投資退出的最佳方式,不僅會帶來不菲的收益,還會給私募機構帶來良好的聲譽。
在退出的輿論宣傳方面,成功的投資通過輿論宣傳的放大,會使私募機構得到良好的聲譽,為其後續業務的開展鋪平道路。但另一方面,有些過於誇大的宣傳會產生過猶不及的效果,反而會給私募機構造成負面影響。同時,過度的宣傳也會將私募機構的隱私以及操作套路公之於眾,有的媒體甚至會深究低調的幕後出資人,導致不必要的麻煩,給私募基金造成不利影響。
『玖』 私募基金怎樣可以隨時退出
私募基金是否可以隨時退出的確認方式:有限責任公司一般可在協議中約定達成隨時退出的,則按照約定執行。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一年鎖定期外,才可以按約定隨時退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