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和政策風險
對於國內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缺乏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使其處於法律和政策的邊緣地帶。迄今,我國的《證券法》、《信託法》等法律的條文都沒有對私募基金的含義、資金來源、組織方式、運行模式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2003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法》出台,由於存在諸多爭議,仍未能夠為私募基金「正名」。
從外表看,許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對其經營的業務進行深究,其中一些機構很容易讓人與「地下集資」、「非法集資」聯系在一起。正是由於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認,其經營活動一直游離於法律和政策監管之外,一旦發生違約行為,不論基金管理者還是投資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而面臨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風險,並且基金規模越大,這種法律和政策風險就越高。
2.道德風險
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是一種典型的委託—代理機制,有限合夥人將資金交給一般合夥人負責經營,只對資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規定,通常並不幹預基金經理的具體運營。
在運營過程中,私募基金經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資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經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經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費之外,還可以拿業績提成費用,當業績提成費用大於管理費用時,私募基金經理並不會採取使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資策略,因為這樣選擇並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會濫用自己的職權去追求更多的個人利益,從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資產將承受更大的風險,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較為優越的激勵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風險仍然存在。
3.操作風險
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具有隱蔽性,國際上一般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沒有嚴格的限制,這就會造成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不利於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沒有外在約束機制的情況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機本性,可能會讓它們為了獲取巨額的利潤,與上市公司串謀,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違法行為。這些操作風險都會給投資人和市場帶來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個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會給投資人造成損失。
私募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長的鎖定期,在這期間資金不準撤出,以此來保證基金運作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對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不造成影響。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風險不能隨時轉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滿才能變現,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閉期內會因為資金難以變現而發生債務危機甚至破產。
Ⅱ 私募基金公司如何避稅
1、一般來說大部分私募基金避稅都是選擇設立有限合夥來操作,比如現在選擇比較多的私募基金小鎮裡面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找一個稅收窪地來成立有限合夥。
Ⅲ 私募基金都存在哪些風險
對廣大私募基金投資者而言,最應該警惕的私募基金風險可以分為六大類:
第一信息不透明的風險,由於私募基金沒有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風險,凡是涉及投資運作及管理的過程,例如投資方案、資金轉移及項目跟蹤管理等過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大可能。
第二投資者抗風險能力較低。很多投資者之所以參與私募基金投資,都是看重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高收益的背後也對應著高風險,很多投資者並沒有相應的抗風險能力,所以投資需重點關注此類私募基金風險。
第三基金管理人導致的私募基金風險。由於缺乏嚴格的行業准入標准,基金經理門內的管理能力、行業地位及市場認同度等都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同樣的市場環境,一部分基金經理能夠憑借精準的投資為投資者帶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經理則可能造成投資者的損失。
第四較高的道德風險。基金項目一般是以合夥形式成立的,但受到專業、地理及時間等因素的限制,投資者並不能有效的對項目進行監督與管理,所以道德風險也是投資者經常會遇到的私募基金風險。
第五項目融資缺乏專業度。項目融資一般需要很高的實務經驗及專業能力等,但一些私募基金經理或管理團隊能力不足,無法有效的監控、管理項目融資。
第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部分私募基金會通過故意誇大收益、隱瞞項目等來吸引投資者參與投資,而這些私募有很大可能是在非法吸引公眾存款。
Ⅳ 從不同角度出發,分析私募基金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1、法律和政策風險
對於國內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缺乏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使其處於法律和政策的邊緣地帶。由於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認,其經營活動一直游離於法律和政策監管之外,一旦發生違約行為,不論基金管理者還是投資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而面臨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風險,並且基金規模越大,這種法律和政策風險就越高。
2、道德風險
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是一種典型的「委託代理機制」,有限合夥人將資金交給一般合夥人負責經營,只對資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規定,通常並不幹預基金經理的具體運營。而私募基金經理的收益除了固定的管理費之外,還有業績提成費用。如果基金經理濫用自己的職權去追求更多的個人利益,就會使基金持有人的資產承受更大的風險。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較為優越的激勵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風險仍然存在。
3、操作風險
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具有隱蔽性,國際上一般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沒有嚴格的限制,這就會造成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不利於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沒有外在約束機制的情況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機本性,可能會讓它們為了獲取巨額的利潤,與上市公司串謀,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違法行為。這些操作風險都會給投資人和市場帶來很大的危害。
4、流動性風險
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長的鎖定期,在這期間資金不準撤出,以此來保證基金運作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對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不造成影響。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風險不能隨時轉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滿才能變現,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閉期內,會因為資金難以變現而發生債務危機甚至破產。
【公募基金風險】
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相比,風險較低,但是風險依舊存在,且不同的公募基金類型所面臨的風險也不一樣。下面就以公募基金的不同類型來判定風險。
公募基金的風險等級如下:
① 低風險(1級):貨幣市場基金;
② 中等偏低風險 (2級):債券型基金+債券型QDII基金;
③ 中風險 (3級):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QDII基金+混合型QDII基金;
④ 中等偏高風險(4級):商品類基金、商品類QDII基金等流動性相對好的另類投資基金;
⑤ 高風險 (5級):定增類基金2、非上市股權投資基金3等流動性相對差的另類投資基金。
不同的公募基金類型面臨不同的風險:
1、股票基金
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持有的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至少80%以上,與投資者直接投資於股票市場相比,股票基金具有組合投資、分散風險、追求長期資本增值的特點, 比較適合沒有股票投資經驗,但願意分享股票收益的長期投資者,和追求高收益的積極型投資者。
2、混合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是指投資於股票、債券以及貨幣市場工具的基金。另外,根據股票、債券投資比例以及投資策略的不同,混合型基金又分為偏股型基金、偏債型基金、配置型基金等多種類型。混合型基 金既然是屬於股票型基金、貨幣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的綜合體,這也就決定了其風險和收益介於三者之間,即風險及收益低於股票型基金,高於債券型和貨幣型基金,是一種風險及收益比較適中的 理財產品。
3、債券型基金
債券型基金是指債券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80%以上的基金。因此,債券型基金的波動性通常要小於股票型、混合型基金,可以說它是一種風險與收益水平適中的投資理財工具,適合風險偏好適中、 追求資產穩健增值以及有優化投資組合、降低整體風險願望的投資者。
4、貨幣市場基金
以余額寶為代表的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於流動性較好的現金和銀行存款,貨幣基金收益率一般要高於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適合於厭惡風險、對資產安全性和流動性要求較高的投資者進行短期投資 。因為具備申贖便捷、到賬時間短、交易費用低廉的特點,貨幣市場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替活期存款。
公募基金的特點是:四權分立,信息透明,風險分擔,因此造就了公募基金較為穩定的收益狀態。雖然共募基金一直存在流動性風險高,投資品種受局限,基金產品缺乏創意等問題,但是風險基本穩定。
Ⅳ 1、私募基金有風險嗎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的風險主要有:
1、私募基金首先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風險。因為其沒有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資運作及管理過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風險。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私募基金可能面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
3、除了以上風險,私募基金本身的風險收益特徵是比公募基金更高的,所以也有管理人能力的風險,投資者在選擇的時候應該慎重,考慮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性。
溫馨提示:
1、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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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私募基金的風險有哪些
1.法律和政策風險
對於國內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缺乏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使其處於法律和政策的邊緣地帶。迄今,我國的《證券法》、《信託法》等法律的條文都沒有對私募基金的含義、資金來源、組織方式、運行模式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2003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法》出台,由於存在諸多爭議,仍未能夠為私募基金「正名」。
從外表看,許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對其經營的業務進行深究,其中一些機構很容易讓人與「地下集資」、「非法集資」聯系在一起。正是由於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認,其經營活動一直游離於法律和政策監管之外,一旦發生違約行為,不論基金管理者還是投資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而面臨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風險,並且基金規模越大,這種法律和政策風險就越高。
2.道德風險
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是一種典型的委託?代理機制,有限合夥人將資金交給一般合夥人負責經營,只對資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規定,通常並不幹預基金經理的具體運營。
在運營過程中,私募基金經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資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經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經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費之外,還可以拿業績提成費用,當業績提成費用大於管理費用時,私募基金經理並不會採取使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資策略,因為這樣選擇並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會濫用自己的職權去追求更多的個人利益,從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資產將承受更大的風險,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較為優越的激勵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風險仍然存在。
3.操作風險
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具有隱蔽性,國際上一般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沒有嚴格的限制,這就會造成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不利於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沒有外在約束機制的情況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機本性,可能會讓它們為了獲取巨額的利潤,與上市公司串謀,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違法行為。這些操作風險都會給投資人和市場帶來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個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會給投資人造成損失。
私募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長的鎖定期,在這期間資金不準撤出,以此來保證基金運作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對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不造成影響。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風險不能隨時轉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滿才能變現,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閉期內會因為資金難以變現而發生債務危機甚至破產。
Ⅶ 私募基金風險控制措施
私募基金風險控制措施?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活躍發展,我國經濟市場中私募基金的投資行為已經出現一定的規模體量,這就需要嚴格的法律法規制度嚴格約束私募基金的資金募集與投資行為,促進私募基金的合法化進程加快,確定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
這是避免私募基金所有風險發生的根本條件,也是促進私募基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我國的私募基金長期處於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其自身定位就十分尷尬,既沒有法律的保護也沒有法律的約束,這也對我國的經濟平穩健康發展造成了一定的隱患。
因此,需要建立起嚴格的法律法規,使私募基金的所有操作行為能夠有法可依。
其次,在法律上也需要明確私募基金的地位、性質與運作形式,並且對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者管理結構的資格、能力、資金募集來源、募集信息等信息的公示等進行明確的規定。
目前私募基金已經成為經濟市場中一個重要的經濟力量,具有了一定的規模。但是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私募基金所產生的金融風險也可能隨時爆發。
因此為相關法律法規就需要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行為、操作規范、資金募集要求等進行嚴格地規定,同時對投資者與基金管理者或管理機構之間的協約簽訂納入法律要求的范疇內。
嚴格規定契約簽訂形式、操作要求、標准等對雙方利益產生影響的內容的法律效力意義,這對規范私募基金市場行為、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促進市場的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Ⅷ 什麼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風險與注意事項
一、4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
二、4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風險,指4募股權投融資操作過程中相關主體不懂法律規則、疏於法律審查、tao避法律/監管所造成的經濟jiu紛和she訴給企業帶來的潛在或己發生的重大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原因通常包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合同違//約、侵//權、怠/於行使公司的法律權利等。具體風險內容如債//務拖/欠,合同zha//騙,盲/目/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軟化,監督乏力,投資不做法律可行性論//證//等。
三、1.對基金經理能力的了解。2.自身的投資風格與基金經理人的投資風格是否一致。
Ⅸ 私募基金稅收風險有哪些
您好 根據我的經驗 ,私募的稅收風險可以總結為四點:
第一,稅務登記不完善,易引發投資信息難追蹤的風險,導致少繳稅款。根據調研,部分合夥型基金由於對稅收政策不夠熟悉而未及時進行稅務登記;有些進行稅務登記的合夥型基金,登記較為隨意,很多基金僅在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沒有在國稅部門登記。對於已進行國稅稅務登記的基金,信息也相對有限,尤其是投資信息披露較為簡易,缺少對投資者、投資金額、投資收益、分紅情況等信息的備案和披露,這對於基金投資人的稅收管理極為被動,容易引發監管漏洞。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隨著「營改增」的推進,有些基金的業務屬於「營改增」范圍,但沒有參與「營改增」,留下了很大稅務風險。
在股權投資企業稅務登記方面做得比較好的是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該局曾經發布《股權投資企業項目稅收管理辦法》要求,凡在蘇州工業園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名稱核准符合標準的,即名稱含有股權投資/創業投資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權投資/創業投資有限合夥(普通合夥);股權投資管理/創業投資管理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權投資管理/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創投企業以及其他創投企業均適用本辦法。該辦法所稱股權投資登記包括初始登記和特定事項登記。其中,初始登記包括基金登記和投資項目登記,投資項目登記產生的項目管理碼作為該項目明細申報、辦理涉稅事項備案審批、認證和證明管理等涉稅事項的唯一識別碼。所有股權投資登記事項應通過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稅收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該辦法還要求,創投企業除按已有的各稅種申報管理規定進行日常申報外,還必須對項目進行核算,通過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稅收管理信息系統按投資項目申報項目明細信息,保留相關資料原件,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創投企業對其申報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費、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金、中介費用應當取得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得稅前扣除。
第二,基金核算不規范,易引發會計信息不透明的管理風險。調研發現,目前基金項目存在監管漏洞,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名下有「兩套賬」;私募股權基金不按規定獨立運作、單獨設賬核算,基金管理機構與投資基金主體之間存在相互開票、費用混合列支等混亂現象,監管機構無從掌握基金的投資收益和分紅等財務情況,而基金管理人對企業投資者無代扣代繳義務。因此,監管機構對基金投資人中企業投資者的監管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
第三,對「先分後稅」的理解不到位,易導致投資者滯後納稅的風險。按照91號文件和159號文件規定,合夥企業不是所得稅納稅主體,但是應納稅所得的核算主體,「先分後稅」的原則體現「穿透」稅制的理念,與法人所得稅稅制不同。穿透稅制下的合夥企業所得稅,合夥人不同於股東,每個納稅年度無論合夥企業是否分配,均須計算出合夥企業的經營成果,並將該成果在各個合夥人(投資者)之間劃分、分割,合夥人應以此繳納稅款。也就是說,無論是否分配,合夥人都應將劃分所得合並自身經營所得一同繳納稅款。但實踐中,調研發現部分私募基金投資者,對「先分後稅」的「分」理解為分配而不是劃分,普遍存在不分紅、不納稅的現象。隨著投資基金規模的擴大,尤其是PE、VC投資的對象都屬於朝陽產業,投資期較長,一般投資5年以上才對收益分紅,投資者滯後納稅的風險也逐漸增加。
合夥人目前對於先分後稅的理解比較片面,確實存在嚴重的滯後性納稅風險。很多投資者的財務人員都認為,只有合夥企業對其合夥人進行分配才會產生納稅義務。比如,一部分自然人通過設立合夥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日後一旦合夥企業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即會形成所得,而不是要等到合夥企業再將實際形成的股票所得分配給合夥人。
第四,投資人身份不能「穿透」,易帶來收益錯享稅收優惠的風險。對於有限合夥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現行稅收法規對基金將投資收益分配至合夥人是否保留其原有屬性並按照其原有屬性徵稅成為值得關注的焦點問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居民企業作為基金的合夥人通過基金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由於是間接投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是「直接」收入,而非「間接」分回的收入,因此雖然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按「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具有「投資管道」的形式特徵,但是現行稅法並未對其真正賦予「管道」主體意義,因此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在稅法並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之前,這是造成補繳稅款的重要稅收風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