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投資一個理財產品他上面說綜合收益率是百分之七如果我買進一萬元那到期會一
㈡ 支付寶里的銀行存款綜合收益率怎麼計算公式
每一個他的這一種銀行或者是一些理財的在下面往後翻都可以看到,相關的可以預估,然後進行一下,預估之後就可以。
㈢ 收益多少是投資理財是否劃算的衡量標准,怎麼算理財產品的收益
計算理財產品的收益,這是每個人都會算的,因為你投資任何一個理財的渠道,你都會想自己投了這么多錢,自己要承擔多大的風險,多久之後自己能拿到的收益能拿到多少收益?這決定了你會不會選擇這個投資渠道。
雖然收了這么多,但是各個理財渠道所計算的投資的方式,都是你所盈利的那一部分除以你的本金,這樣你就能得到一個盈利的比例,比如說你玩股票,你在股票市場上今年投了10萬塊錢,然後你賺了8000塊錢。從年初開始計算到年底你總共賺了8000塊錢,你有10萬塊的資本做一個簡單的計算,就是你的綜合收益率在8%,如果說你把各種各樣的投資分開計算,比如3月份投了一筆,5月份投了一筆,那樣算可能就更復雜了,但總體上上下差不太多。
㈣ 其他綜合收益屬於什麼科目損益類還是權益類科目
屬於:所有者權益類
其他綜合收益是一個由新會計准則中新設定的科目,替代以前「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用途。
企業在編制利潤表時,應當在利潤表「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下增列「每股收益」項目。企業在編制合並利潤表時,除應當按照上述做法進行調整以外,還應當在「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下單獨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和「歸屬於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項目。
(4)公眾理財的綜合收益擴展閱讀
屬於其他綜合收益的情況:
1、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也包括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重分類日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
2、計入其他資本公積的現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於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後續的轉出
3、境外經營外幣報表折算差額的增加或減少。
4、與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項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針對不確認為當期損益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所得稅影響。
㈤ 綜合收益和存款收益有什麼區別
綜合收益一般是浮動收益,表示的是近一年或近三年的平均收益,基金保險等理財多標識為綜合收益;
存款收益為固定收益,以央行公布的存貸款基礎利率為基礎,一般只用於銀行標准存款。
㈥ 各種理財投資方式的收益率對比
各種理財投資方式的收益率對比,常見的理財方式大概也就10種,為了讓大家能夠看看各自的優劣,選出適合自己的理財方式。車蟻金服小編把每種理財方式的優劣勢進行了盤點:
儲蓄——把錢存銀行,這是最保守的理財方式,最大的風險就是銀行倒閉,在我國,這種情況基本上不可能發生。
利:有點不用說了,風險低,可以說是所有理財裡面風險最低的。
弊:其缺點也很明顯,就是低息低,非常低,目前四大行的活期存款利率為0.3%,一年定期利率為1.75%,三年定期利率為2.75%。
債券——債券是政府或者企業等發行的債權憑證,承諾按一定利率向投資者支付利息,並到期償還本金。
利:債券的好處在於利息固定,並且風險較低,只要政府或者企業不遇到大的危機,一般是會兌現的。而且債券的流動性比較好,一般都可以在公開市場轉讓。
弊:債券的弊端就在於其抵抗通脹能力較差,什麼意識呢?債券的利率一般是實現約定的,比如每年8%,如果今年的通脹率為9%,那麼顯然,債券實際上是貶值了的。還有一個缺點就是債券只是債券憑證,並無實際的經營管理權。
股票——股票是企業發行的股權憑證,股票所有者擁有的是一份公司的所有權,沒有期限,且無權要求公司贖回。股票所有者賺錢通常是股價的上升或者是通過低買高賣賺取差價。
利:股票的好處很明顯,擁有公司的所有權,流動性強,轉讓簡單,長期收益率較高,通常來說,股市的長期收益率有10%出頭。
弊:股票的弊端有兩個,第一個是股價下跌的風險,第二個是公司經營的風險,比如碰到樂視或者保千里這樣的情況,公司遇到重大危機,連續十幾個跌停,股民只能默默承受,公司破產或者退市,這種風險也得自己承受。而且在股市賺錢不是一件簡單事,至少大數據分析顯示,在股市賺錢的人是少數,可能就佔到十分之一的樣子,因此對一般人來說,在股市賺錢是小概率事件。
基金——基金就是你把錢交給基金公司,有基金公司找專門的基金經理進行投資,按照投資標的,基金可分為貨幣基金、債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其風險依次增加,相應的,預期收益率也依次增加。貨幣基金的預期收益率在4%左右,基本沒有風險;債券基金在7%-8%,風險較小;股票基金長期平均收益在10%出頭,風險較大。
利:操作簡單,管理專業,期限靈活,選擇多樣。
弊:基金因為包含的種類較多,所以其弊端不能一概而論,比如貨幣基金的缺點是收益低,股票基金的缺點是風險高,收益不穩定,可能有虧損的風險。
銀行理財——銀行理財其實和基金有類似之處,就是將錢交給銀行,由銀行去打理,銀行業無非是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債券等市場。銀行理財的收益通常比貨幣基金略高,一般在5%左右。
利:銀行理財的優點就是風險低,以前大家都認為銀行理財是保本保息,剛性兌付的,可是現在這些都不一定了,剛性兌付國家規定取消了,而且最近有幾個銀行出了銀行理財違約案,導致其安全性受到一定質疑。
弊:銀行理財的弊端就在於收益低,另外,存在不能兌付的風險,雖然這種可能性不高,但是值得警惕。
信託——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罰的行為。概括的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利:信託的優點有兩個,第一個就是風險較低,第二個就是收益較高,目前信託收益率大多在7%-10%之間。
弊:信託的弊端也很明顯,起投資金高,目前不少信託的起投額都是100萬,這讓很多資金量小的投資者望而卻步;投資期限長,信託因為大部分投資的都是項目,投資期限一般較長,一般都是兩三年;此外,信託對投資者的專業性要求較高,不然可能很難判斷投資項目的風險。
互聯網金融——P2P是投資者將錢交給P2P公司,公司將錢拿去放貸或者是投資,並承諾給予投資者固定的預期收益率。對沒有經驗,資金量不大的投資者來說,P2P可能是最合適的投資。
利:收益高,門檻低,期限靈活。目前P2P的投資收益通常在8%-10%之間,這個收益率和信託差不多,但是起投額一般在幾百上千元,門檻比信託就低太多了,另外P2P的投資期限一般有1個月、3個月、6個月、一年,期限靈活,且以短期居多。
弊:P2P的優點那麼多,當然缺點也是比較明顯的,那就是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平台良莠不齊,監管趨嚴,合規性不好,實力不強的平台隨時有倒閉和跑路的風險。
㈦ 收益是什麼意思,綜合收益又是什麼
收益和損益是相對的,影響利潤,綜合收益是資本公積科目的子科目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變動轉回是通過資本公積科目的,資本公積屬於所有者權益科目,所以不影響損益。如果通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轉回就影響利潤了,因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屬於損益類科目。
㈧ 什麼是公眾存款
就是公眾的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准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中國刑法雖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並未對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並未對此進行過司法解釋。
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實踐中爭議主要在於《辦法》能否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據。
(8)公眾理財的綜合收益擴展閱讀:
立案標准
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