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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產品是指

發布時間:2021-11-11 22:10:19

Ⅰ 什麼是私募基金備案和產品

想要發行私募產品,必須先在基金協會進行備案,拿到私募基金管理人證書私募牌照,才能發行產品,發行產品需要產品備案,才能合法的經營。

中國證劵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材料:

1.公司高管真實簡歷及所在公司的人聯系方式,

2.公司高管的身份證掃描件和電子照片,

3.執照副本.稅務副本.代碼副本.公章,

4.加入基金業協會的申請書,

5.公司申請備案的承諾函,

6.公司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如是新成立公司.則需當月的財務報表).

7.公司注冊資本金的驗資報告

8.公司章程。

9.管理人是否建立投資、風控、內控、員工個人交易、信息披露等相關制度。

1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兩門**.

11.提交材料要有法律意見書。---北京陽光奧美

Ⅱ 私募基金產品和公募基金產品的區別

銀行理財產品,起點一般為五萬,由銀行發行,分為保本保收益,保本浮動收益和非保本浮動收益類型的銀行理財產品,公募基金面向社會公眾募集,每天公布凈值購買起點一般為1000元,分為貨幣基金,保本基金,債券基金,混合基金和股票基金,風險由低到高,貨幣基金低風險,低收益,一般不會虧損,其他類型是浮動收益,有可能虧損,私募基金面向高端客戶,購買起點一般為100萬,產品和公募基金有些類似,也有一些區別,比如私募基金一般都有封閉期,只有在開放日才能申購贖回,陽光私募,顧名思義,就是相對陽光,定期公布凈值,有些月末公布,有些幾個月公布一次。

Ⅲ 什麼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基金。好買所研究的私募基金,均是指陽光私募基金。陽光私募基金是藉助信託公司平台發行,資金由銀行託管,證券交由證券公司託管,在銀監會的監管下,定期公示業績的投資於證券市場的產品。

陽光私募產品的架構

從法律結構來看,私募基金其實是一個信託產品,通過信託合同來框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共有四方參與:私募基金公司作為信託公司的投資顧問,管理和運作資金;信託公司是產品發行的法律主體,提供產品運作的平台,並承擔部分監管之責;銀行作為資金託管人,保證資金的安全;證券公司作為證券的託管人,保障證券的安全。

Ⅳ 私募基金是啥意思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簡單來說就是:不能公開宣傳、不能公開募集、不得承諾收益、更不得宣傳低風險,只能對風險承受能力相符合的合格投資者宣傳,並且購買起點要100萬的基金。主要指的是私募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我國私募基金的概念一般是相對主要金融市場中的非公募資金,同時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收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屬於私下募集資金。
一、私募基金的分類:
1、按投資對象分:證券投資私募基金與產業投資私募基金。從國際市場的發展經驗來說,現行的私募基金投資對象十分廣闊,從美國、英國的發展經驗來說,主要針對的投資對象有股票、期貨以及房地產等,投資范圍主要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以及高科技市場等,同時根據對象還能夠進行細化分類:
(1)證券投資私募基金。證券投資私募基金主要是以投資證券或者其他金融衍生工作作為主要內容的基金,以私募基金來說,其發展優勢主要是能夠直接以客戶的需求作為依據,相對來說,投資資金更加集中化,投資管理內容也較為簡單化,能夠通過財務杠桿等管理方式進行投資管理,相對來說收益更大。
(2)產業投資私募基金。產業投資私募基金主要是以投資產業為主導,由於基金管理者對於信息產業、新材料行業等有著較深的了解,因此,能夠通過整合資源的方式進行產業資金私募。管理人員需要進行象徵性的資金募集,大部分的資金都是進行募集。一般來說,產業投資私募基金的周期為7到10年時間達到後進行一次性結清。
2、按開放程度分為開放式、封閉式、半開放式。私募基金在完成資金募集之後,也需要面臨資金中途申購以及提前贖回等問題,針對私募基金本身的發展特性來說,可以進行以下幾種類型劃分:
(1)開放式私募基金。投資者可以通過進行基金範圍買入和贖回的方式進行操作管理,由於開放式的私募資資金本身擁有較大的客戶服務體系,在成本以及實際運作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問題,因此,完全開放式的私募資金種類和數量較少,在市場發展背景下,無法適應時代的發展需求,因此,在整個金融市場中無法進行快速的發展。
(2)封閉式私募基金。一般來說,封閉式的私募基金的周期較長,在此周期內,投資者以及基金管理者不能夠進行基金單位購買、贖回等。
(3)半開放式私募基金。半開放式的私募基金主要是出於開放式和完全封閉私募資金之間的私募資金類型,齊總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其中一個是基金需要在成立後,需要根據時間周期進行買入和贖回,此外還有基金私募在成立之後,投資者能夠在特定時間內進行贖回,私募基金的開放程度能夠進行彈性變化。
二、私募基金的優勢和劣勢:
1、優勢
(1)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閉式的合夥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閉期間,合夥投資人不能隨意抽資,封閉期限一般為5年至10年,故運作期穩定,無資金贖回的壓力。
(2)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相比,私募基金在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比較寬松,故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專業技巧性,收益回報通常較高。
(3)基金運作的成功與否與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緊密相關,故基金管理人的敬業心極強,並可用其獨特有效的操作理念吸引到特定投資者,雙方的合作基於一種信任和契約,故很少出現道德風險。
(4)投資目標更具針對性,能為客戶度身定做投資服務產品,能滿足客戶特殊的投資要求。如索羅斯的量子基金除投資全球股市外,還大量投資外匯、期貨等,創造了很高的收益率。
(5)組織結構簡單,經營機制靈活,日常管理和投資決策自由度高。相對於組織機構復雜的官僚體制,在機會稍縱即逝的關鍵時刻,私募基金競爭優勢明顯。
2、劣勢:
(1)不公開發行的股票流動性差,不能公開在市場上轉讓出售;由於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准入門檻高,對象一般是少數 特定投資者。這樣如果投資者撤資或者出現其他重大變動,風險也較大。
(2)同樣由於對象是少數投資者,信息披露比較寬松,存在被殺價和控股的危險。

Ⅳ 私募基金的種類有哪些

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

按照組織形式不同,私募基金可分為三類:

(一)契約型基金,是指未成立法律實體,而是通過契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資者和其他基金參與主體按照契約約定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二)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資者按照《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法人實體——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三)合夥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

Ⅵ 私募產品都有哪些分類

第一類,私募證券類基金。這種基金一般是通過向個人投資者或者機構投資者發放證券的方法運行的,由於採取的是非公開的方式,因此發放證券的手續避免了很多繁瑣的步驟,易於操作,但是缺點是基金的流動性比不上公募發行的速度,而且數額受到嚴格的限制。
第二類,私募股權類資金。這類資金通常被用來投資股權,也是通過非公開的方式集齊的,是當今很多非上市公司首選,雖然基金是私募的,但是募集對象都是一些實力雄厚的企業或個人。
第三類,創投基金類。這類基金是為一些有潛力創業的個人或者有發展潛力的公司專門設立的資金,創業風險很大,而且創業需要花費的時間很長,因此這類基金屬於長期投資,在選擇這類基金時一定要謹慎。
第四類,其他基金類。除了以上三種類型的基金以外,證券,股權,創業投資等基金的衍生品以及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基金都自動劃為其他類別。

Ⅶ 什麼是私募基金

一、私募基金定義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
按照投資范圍不同分為兩類,一類是進行直接投資的私募基金,投資於非上市流通的公司股權或項目,即私募股權基金;另一類是投資於可在證券交易所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權及其衍生品或其他有價證券,即私募證券基金。
私募基金投資自由度高,資金調度靈活,獨有的運作方式符合部分經濟實力雄厚、具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高端客戶偏好。私募基金是富有的金融投資者和專業的基金管理人的有機結合,它以發達的證券市場和成熟的專業基金管理人為基礎。
二、私募證券基金的組織形式
1. 券商集合理財產品
(1) 由證監會設立和監管。
(2) 由證券公司專營;投資門檻大致為5-10萬;
(3) 券商可以以自有資金參與所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風險共擔收取業績管理費。
但是,這種產品已經逐漸演變成由券商負責管理的共同基金。
2. 信託公司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 信託計劃是由銀監會設立和監管。
(2) 信託公司不負責其投資管理,聘請其他投資管理人負責,即投資顧問。
(3) 投資顧問以自有資金參與基金投資,投資顧問收取一定的固定管理費和一定比例的業績表現費。
這種產品始於趙丹陽通過深國投平台發行的赤子之心系列產品。是目前我國民間私募基金在現有法律體制內生存的主要選擇。也稱為,陽光化私募基金產品。目前國內的私募信託產品有結構化和非結構化之分。
3. 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自有資金的投資公司
單個企業或者多個企業聯合出資成立投資公司,從事證券投資,其實際上也是以公司形式通過證券投資進行集合理財,也屬於合法的私募基金。
但是該形式要承擔較高的稅收(雙重賦稅問題)和管理成本,因此這種形式不多見。
4. 民間君子協議型私募基金—賬戶委託理財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以工作室、投資管理公司等名義,以委託理財方式為投資者提供理財服務。
委託雙方通過協議商定利益分成比例,投資管理人負責資金帳戶的日產交易,委託人進行交易監督,但不能進行證券交易。這種形式靈活、方便,但是缺乏一定的約束力。
綜上,目前最受市場關注的是信託型私募和帳戶委託理財。

在「中國大額投資者家園」網站的「券商集合」和「私募信託」中可以找到比較好的資料。

Ⅷ 私募指得是哪方面

【私募基金指什麼?那麼又有什麼特徵?】

在我國近日,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所謂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由於私募基金的銷售和贖回都是通過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私下協商來進行的,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私募基金是指什麼?私募基金有什麼特點?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解釋:私募投資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根據募集資金的方式可分為公司式、契約式、有限合夥式等。

2、私募基金類型

根據私募基金的投資標的的不同,可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類別私募基金。

3、私募基金特定對象確認程序

(1)募集機構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2)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3)投資者額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4)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5)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4、合格投資者的界定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 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主體進行募集。

六、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

①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

②募集機構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③履行反洗錢義務,並確保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人數。

六、私募基金是否可以從事民間借貸、P2P等業務?

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的申請機構,這些業務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沖突,容易誤導投資者。為防範風險,中國基金業協會對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的上述機構將不予登記。上述機構可以設立專門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後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在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同時也從事上述非私募基金業務的,應當相應建立業務隔離制度,防止利益沖突。

七、私募基金、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的區別

集資詐騙罪在《刑法192條》的定義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在法律上被稱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權、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回報的行為。為了懲治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監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1條規定,非法集資活動應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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