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土地出讓金返還中扣除四項費用。收益基金、農發基金、廉租房基金、出讓管理費各為多少
1.農業土地開發資金逐宗地按土地收益的15%計提。主要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支出。
2.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逐宗地按土地收益的10%計提,主要用於補充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已按宗地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不再計提。
3.土地出讓業務費逐宗地按土地收益的2%計提,並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支出,主要用於土地有償使用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4.國有土地收益基金逐宗地按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總收入的5%計提,實行分帳核算,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⑵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計提比例為多少
一般為4%-8%,具體比例由各省市自行制定,河南省的為按總成交價款的2%提取。
⑶ 拍賣土地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怎麼計算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即登記簿),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十一條 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⑷ 物權法 土地出讓金的有關規定
土地出讓金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所收取的土地權益,以劃撥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抵押等市場行為必須補辦出讓手續,交納出讓金,方可辦理土地登記,其出讓金數額計算方法如下:
一. 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准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二. 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 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 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土地出讓金。
⑸ 「土十條」或提10%土地出讓收益 央地統籌使用
「土十條」相關編制單位建議提取10%土地出讓收益,加上中央財政、社會資金投入,每年投入可在1500億-2000億元。考慮到國家土地政策逐步收緊的因素,到2020年,預計可籌措到1.1萬億-1.4萬億元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土十條」)年內將由國務院發布實施。《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環境保護部了解到,目前,「土十條」文本內容已基本成熟。
在資金籌集方面,「土十條」相關編制單位建議提取10%土地出讓收益,「取之於土,用之於土」。據測算,若各地提取10%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土壤污染治理,加上中央財政、社會資金投入,每年投入可在1500億-2000億元。考慮到國家土地政策逐步收緊的因素,到2020年,預計可籌措到1.1萬億-1.4萬億元,可有效解決當前土壤污染防治投入資金嚴重不足的困境。
不過,對於土壤污染治理的資金問題,在日前召開的2016年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表示,「有些企業、專家願意炒這個事情,動不動就十幾萬億、幾十萬億」,「通過改變土壤的使用方式,避免污染擴散,這才是最根本、最有效的辦法」。
防治資金從哪來?
「土壤污染主要是重金屬污染,而且主要是人為活動造成的。」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土壤污染管理專題政策研究項目組中方組長、上海財經大學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樹義介紹,我國土壤環境狀況正日趨嚴重,總體上不容樂觀。
王樹義列舉了三組數據:2014年4月全國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全國土壤總超標率16.1%,污染以無機型為主,占超標點位的82.8%,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為19.4%,部分地區土壤污染比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廢棄地突出一些,南方土壤污染重於北方地區。
另一組數據來自國土部地質調查局發布的《中國耕地地球化學調查報告》,調查面積150.7萬平方公里,調查耕地將近14億畝,佔20億畝耕地的68%。調查結果顯示,8%的耕地是受到污染的。
第三組數據來自地球化學探索雜志的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認為中國目前清潔土壤為60%,次清潔土壤近30%,污染土壤2.6%。
王樹義說,土壤資源是人類食物主要來源,有研究表明95%的食物全部來自於土壤。中國是13億人口大國,同時意味著它是糧食消費的大國,目前土壤生產和生態服務功能正不斷下降。
土壤學家、中國科學院院士趙其國介紹,從污染分布情況看,南方土壤污染重於北方;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部分區域土壤污染問題較為突出,而這些地區正是我國主要的糧食產區。「無論是直接的土壤污染,還是由土壤污染導致的大氣、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最終對動物和人造成危害。」
本報記者獲悉,近年來,環保部環境規劃院著手開展《土壤環境保護行動計劃》的編制,並著重開展了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資金機制專項研究。
研究發現,與水、大氣等環境問題相比,我國土壤污染治理資金投入更為有限,目前尚未建立穩定的投資渠道。
該研究小組介紹,國外發達國家大多已建立土壤污染治理的穩定投入機制。美國在上世紀70年代發生了「拉夫運河事件」,頒布了《超級基金法》,用於解決歷史遺留土壤污染問題,支持責任難以認定的受污染土壤修復。
「超級基金」初始基金為16億美元,主要來源是對特定化學品(每噸徵收0.22-4.87美元)、石油(每桶徵收9.7美分)徵收環境稅。這筆稅收占整個資金來源的86%,其餘14%由美國政府財政劃撥。
《超級基金法》規定,對於任何排放或可能排放危險廢物的設施,其有關責任方應當對清除污染承擔責任。這項法律以追溯既往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包括土地、廠房等在內的不動產污染者、所有者和使用者所需承擔的責任。美國政府根據《超級基金法》有權要求造成污染事故的責任方治理土壤污染,或者支付土壤污染治理的費用。拒絕支付費用者,政府可要求其支付應付費用3倍以內的罰款。
土地出讓收益出多少?
研究小組介紹,在美國和俄羅斯,土地出讓收入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分享,並且大多數國家也都遵循了「取之於土,用之於土」的原則,明確提出將土地出讓收入用於土地管理、土地保護、環境改善等。
研究小組認為,在我國當前地方財力有限、投入不足的條件下,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是有效解決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投入不足的重要財政措施。
目前,我國的土地出讓收入中60%以上是拆遷征地的成本,只有1/3才是地方土地財政的凈收益,即土地出讓收益。
研究小組介紹,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分成」,不是沒有先例。2004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按照固定或非固定比例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了多項專項資金,比如,按照固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分別是10%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10%用於教育投入、10%用於農田水利建設、15%用於農業土地開發,非固定比例提取的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建設支出。
「為保障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投入,建議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於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規劃實施、修復工程建設等。」據研究小組測算,以2013年國土資源統計數據為例,當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總金額達4.1萬億元,土地出讓收益大約為1.3萬億元。按照此規模計算,若各地提取10%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土壤污染治理,加上中央財政、社會資金投入,即每年投入可在1500-2000億元。考慮到國家土地政策逐步收緊的因素,到2020年,預計可籌措到1.1-1.4萬億元,可有效解決當前土壤污染防治投入資金嚴重不足的困境。
考慮到我國的土地出讓收益資金主要來自東部地區,為平衡區域間土壤環境保護投入,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對耕地土壤環境保護的資金需求,研究小組建議中央財政按照30%統籌各地區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土壤污染防治資金。
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土壤防治資金,會不會影響地方政府公共預算收入?對此,研究小組的測算顯示,財政收入屬於公共預算范疇,而土地出讓收支則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與公共預算分開核算、分賬管理、專款專用。土地出讓收入的變化不會對公共預算收入產生直接影響。
除此之外,研究小組建議,各級政府還可以通過完善價格、財稅、金融、土地等政策,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培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市場,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的市場化機制。
土壤污染到底該怎麼治?
環保部副部長李干傑透露,根據前期研究,環保部擬定了一個目標,即爭取利用6到7年時間,使土壤污染惡化趨勢得到基本遏制。在第一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基礎上,今年環保部將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全面會診土壤污染現狀,盡快摸清土壤污染家底。
但對於防治資金的籌集問題,陳吉寧表示,「之前都在講,土壤污染治理需要十幾萬億、幾十萬億的投資。錯了!不是這么個治理辦法。」
陳吉寧認為,土壤污染防治,首先應該強調的還是風險管控,通過改變土壤的使用方式,避免污染擴散,這是最根本、最有效的辦法。「不要講土壤污染防治是一個全面化的大治理,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是這么做的。」
陳吉寧說,美國的《超級基金法》,也是該管控的管控,該改變使用結構的改變使用結構,污染的土壤盡量不用。「不能種糧的,種樹行嗎?不能做居民用地的,建公園行嗎?」陳吉寧認為,土壤污染防治總體上是靠改變用途來解決,但同時做好監控。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2-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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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涉及到政府土地出讓的「四項基金」是指什麼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和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及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1、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2、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具體參見各省里的規定;
3、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各省都制定有《財政部關於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另外,還有土地征管業務費、規劃修編費等。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屬政府性基金的一種,是指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低於1.5%)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提取的專項政府性基金,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它是一種准公益性基金,其持有人是地方政府,資金來源一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二是財政撥款。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籌集和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按照"統籌安排、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財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⑺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標準是什麼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
(1)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7)土地收益基金使用規定擴展閱讀
一、具體范圍
1、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
2、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3、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4、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5、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6、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後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7、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並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二、使用范圍
1、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2、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
3、支農支出。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4、城市建設支出。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等。
6、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的合法利益。
7、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用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要重點安排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逐步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努力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
8、土地前期開發要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嚴格控制支出,通過政府采購招投標方式選擇評估、拆遷、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努力降低開發成本。城市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9、為加強土地調控,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送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⑻ 土地出讓金的四項基金在國家的哪個條例或法規中具體規定
豈止四項基金!1、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2、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具體參見各省里的規定;3、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各省都制定有《財政部關於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另外,還有土地征管業務費、規劃修編費等。
⑼ 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基金和專項資金有哪些
2004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共計提(安排)了6項專項資金,分別是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對於土地出讓收入中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余結轉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和下級政府結余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統籌使用;
未滿兩年的結余結轉資金,同級財政可將其調整用於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對於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已分配到部門並結余結轉兩年以上的土地出讓收支資金(包括本級和上級轉移支付),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
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基金和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以及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 68號)規定的范圍安排使用,優先保障征地拆遷補償、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合理安排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支出,繼續加大對農業農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嚴格按預算用於城市建設。
嚴禁坐支土地出讓收入行為,禁止將土地出讓收入用於修建樓堂館所、購買公務用車、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彌補行政經費支出,嚴禁使用土地出讓收入為產業投資基金注資和對外投資(含出借)。
⑽ 村集體土地出讓收益資金如何使用和管理
2、出讓收益主要用於佔地農民的補償兌付、基本生活保障、發展集體經濟、擴大再生產和村集體公益事業開支。無特殊情況不準動用。3、被工業園管委會及其它組織依法徵用的土地補償收益,其現金統一存工業園管委會管理,由經管統計審計中心監督使用。4、土地出讓收益中的利息,按用地協議規定的利率和時間支取,並做到及時入賬。5、各村支取土地出讓收益資金,須按以下程序審批:(1)支取使用附著物及利息收益時,必須經「兩委」會研究、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工作隊主任審批同意。(2)各村支取土地出讓金時:首先召開村「兩委」會,研究提出方案,包括資金使用的用途、數額、使用時間等,形成書面記錄,並由與會者簽名同意;其次召開村民代表會或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決同意,有書面會議記錄和村民代表簽字;最後填寫《土地出讓收益資金使用申請表》,報辦事處審批,同時攜帶「兩委」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的會議記錄原件。6、各村使用所申請的款項,必須按申報和批准所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中途變更用途,必須另行申報批准。7、土地出讓收益資金的使用,經審批同意後,由經管統計審計中心到園區管委會支取現金,村報賬員辦理手續後支取。土地出讓金不在工業園管委的,須支取使用時,也要履行規定程序。8、村集體對支取土地出讓收益資金的使用,要經民主理財人員審核後方可入賬,並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