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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銷售員飛單處罰

發布時間:2021-11-11 18:12:45

私募基金飛單,結果募集公司的老闆失聯,但其他高層及處置團隊還在,客戶造成損失,飛單人員的法律責任

可以起訴的

❷ 私募基金兌付違約銷售人員受牽連

對 銷售人員會受牽連的。但你可以先跟公司解聘。然後客戶即使有你的電話,你可以說我已經在這家公司離職了!

❸ 私募基金違約銷售人員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等。銷售機構在推介私募基金產品時未能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和投資人的實際狀況履行適當的告知說明義務,未能確保投資人在充分了解投資標的及其風險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銷售機構存在具有重大過錯,銷售機構應對投資人受有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❹ 我是一個私募基金的業務員--怎麼做好呢

私募募集資金的方式不公開的,作為你一名私募基金的業務員就是找高凈值的潛在客服,你要做的是首先熟悉你們公司產品、競爭對手,行業動態(為推銷產品用),再者混進這個圈子不斷積累人脈圈,篩選深挖客戶的需求,做到這些基本成為一個合格的私募基金業務員。

❺ 私募基金經理詐騙1500萬,法人和業務員會判刑嗎

歡迎關注《許靜案一審被判無期已上訴 投資者向民生證券追回賠款》
資金去向不明 投資者追回本金難
另一邊投資者對於一審判決也並非完全滿意。據一審判決書,許靜違法所得的三億余元,只交代了其中三千萬的去向。因此有投資者表示不滿,雖然判決書對金額做出了認定,但卻未披露剩餘大額的資金去向。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楊錫鋒律師認為,判決書未披露資金去向不合常理。即便一審判決書已經責令許靜退回違法所得,但法院除了幫助處理已經被查封扣押的部分資產,其餘部分並不會幫被害人追回。
同時律師稱目前了解到許靜名下沒有其他資產且被判了重刑失去賠付能力,通過民事手段很難再向其追討。因此這筆資金的去向則成了關鍵。「如果不披露,我們就無法知道該向誰以及採取什麼方式追回這筆錢,」楊錫鋒表示。

❻ 我是在私募基金做業務員,為什麼我們明明可以幫散戶賺錢而有的散戶確那麼討厭我們

以身作則,把自己的錢投到基金中,然後賺到萬貫家財,到時候只怕大家都爭著要投錢給你們!

❼ 陽光私募基金銷售人員誇大宣傳會被處罰嗎

這得看當初業務員怎麼和您溝通的,如果確實有誇大成分,你可以打電話到證監會投訴,現在做金融類投資,最好別做風險類的。

❽ 什麼是私募業務員做私募業務員是否合法

你指的是私募基金產品的銷售人員,是否合法主要看:
1、銷售的私募產品為正規信託公司、私募基金公司發行,一般信託以持有信託牌照為准,私募以備案登記通過為准,產品不合規。
2、發行的產品為合法審批或者備案的產品
3、私募產品一般面向合格投資人,向非合格投資人銷售是不合規的,但是沒上升到非法的地步。
補充:關鍵就是產品發行方合法、產品合法、銷售方式合法

❾ 哪些私募基金行為會被處罰

1.未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進行投資;
3.未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5.未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提供事項;
6.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義,為基金財產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8.未履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9.私基基金未按時備案;
10.私募基金管理人兼營與私募基金無關或者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進行利益輸送;
11.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算並向投資者報告投資者賬戶信息;
12.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未編制定期基金報告;
13.未對未託管的基金財產採取隔離措施的;
14.未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15.未對私募基金財產實行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6.未建立防範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的從業人員投資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
17.未經登記,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投資活動的;
18.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募集資金或者轉讓基金份額,或者導致投資者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的;
19.未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20.從業人員炒股不申報;
21.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的基金產品;
22.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23.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私募基金;
24.委託不符合條件的機構提供投資咨詢服務;
25.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26.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27.利用私募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28.侵佔、挪用私募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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