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基金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對私募基金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稅收種類不同。
2- (1)對於法人形式的基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屬於居民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對於合夥形式的基金,合夥人形式的基金屬於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法》、《房產稅暫行條例》等規定,法人公司制基金與合夥人制基金,符合規定的,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費的納稅人(繳費人)。符合規定的,均為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
3-私募基金還有相關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可按如下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的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一條關於營業稅問題的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條關於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Ⅱ 契約型私募基金需要繳納哪些稅
契約型私募基金本身並不是一個納稅主體。契約實際上就是代人理財,也就是信託,受託人不是財產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財產所有者是受益人。
目前我國對信託的稅收政策只是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稅收政策試點,對信託公司當年收益分配給投資者時,在信託環節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私募投資基金稅收優惠擴展閱讀:
契約型私募基金具體的操作方法是:
(1)發起人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而非券商的營業部)作為其託管人;
(2)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隔一段時間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
(3)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盡量降低手續費。
當然,如果將來《投資基金法》實施後監管的情況比較寬松,還可以採取變通的形式,具體的做法是:
(1)每個基金持有人以其個人名義單獨開立分帳戶;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資組建一個主帳戶;
(3)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一管理各帳戶,所有帳戶統一計算基金單位凈值;
(4)證券公司盡量使每個帳戶的實際市值與根據基金單位的凈值計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贖回時由主帳戶與分帳戶的資金差額劃轉平衡。
Ⅲ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稅怎麼交
根據不同分類交稅。
增值稅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納稅人如何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具體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財政部稅政司《關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也明確規定「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服務」的分類,私募基金增值稅應稅行為主要表現為:
(1)貸款服務
私募基金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換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資於銀行委貸、企業債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質的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考慮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貸款服務」可取得的進項稅抵扣有限,財稅[2017]56號文之「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實質上降低了「貸款服務」增值稅稅負。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私募基金因投資國債、地方政府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2)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收增值稅。
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明確將私募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範疇,私募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同樣適用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至於私募基金因買賣外匯、非貨物期貨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則應當按照財稅[2017]56號文計征增值稅。
當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間,可能會取得股票分紅。由於股票分紅不屬於保本性收益,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該等股票分紅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疇。
註:這里假設增值稅附加=應納稅額×12%。實踐中各地增值稅附加率會有所不同。
(一)契約型私募基金A當期收到基金管理費50萬元(無進項稅額)。另外當期買賣公司債,買入價1000萬元,賣出價1100萬元。期間收到公司債利息50萬元,另收到所持有國債利息30萬元。
【1.管理費】
50萬元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1+6%)×6%-0] ×(1+12%)
約3.17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
【2.債券買賣價差】
1100-1000=100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100W÷(1+3%)×3% ×(1+12%)
約3.26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債券利息】
企業債利息50萬元為貸款服務的銷售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W÷(1+3%)×3% ×(1+12%)
約1.63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當期買賣地方政府債,買入價500萬元,賣出價502萬元。該有限合夥企業為一般納稅人。
【債券買賣價差】
502-500=2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本案例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稅率)
=[20000÷(1+6%)×6%-0] ×(1+12%)
約1267.92元
納稅主體:該有限合夥企業。
Ⅳ 私募基金要交稅嗎交什麼稅
需要進行納稅的。
私募基金公司交稅包括:
1、印花稅
主要是開立實收資本賬戶需要交納的營業稅金。
2、契稅
與被投資方簽立投資合同,需要相應交納契稅。
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由於是合夥制企業,基金本身不用交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有限合夥人往往由自然人和企業法人組成,基金往往會需要代扣代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私募基金層面的稅收:
1、對於公司型基金,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收入因性質不同而稅率不同。
2、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款規定,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對於私募基金退出時轉讓股權的收益,則並入基金的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私募基金公司交稅優惠政策:
1、對於新設立的私募股權基金,根據其注冊資本的規模,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2、關於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辦公用房等,給予購置補貼。同時免徵契稅,並免徵房產稅三年。
3、明確對個人按20%徵收個人所得稅,認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金融創新機構,享受相關財稅優惠,包括高管個人所得稅返還和辦公場所補貼等。
對於合夥制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利潤分配和股權轉讓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4、鼓勵地方商業銀行開展股權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和並購貸款業務,支持其依法依規以信託方式投資於股權基金。
Ⅳ 在上海虹橋做私募基金政府有優惠政策嗎
去年11月同方國芯發布了A股史上第二大定增方案,800億的規模震驚市場。
值得注意的是,參與認購的9名定增對象中,7家都是來自西藏的公司——西藏紫光國芯、西藏紫光東岳通信、西藏紫光西嶽通信、西藏紫光神彩、西藏紫光樹人教育、西藏紫光博翊教育、西藏健坤中芯。
記者查詢工商資料得知,這7家公司密集成立於2015年3月至7月之間,注冊資金均為3000萬,其中6家還扎堆注冊在拉薩市金珠西路158號康達汽貿城。
為何這些新成立的企業會批量注冊在西藏,這背後正是地方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聚合效應。
西藏成私募避稅最佳選擇
「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個人而言我國的稅率不低,因此如何避稅是一門學問。」北京金誠同達一位李姓律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事實上,記者了解到2010年前後,為鼓勵社會資本積極進行股權投資,推動高新企業、創業企業及地區經濟的發展,國家及各地政府先後出台了大量促進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發展的辦法,
其中的稅收優惠及財政返還政策對於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極具吸引力,也讓很多企業找到了一條光明正大避稅的渠道。
實際上,針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稅收優惠並不是某一地區的秘密武器。
記者通過采訪和查閱了解到,我國有超過30個以上的地區在近兩年推出過針對股權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絕大多數地區的優惠政策類似,記者梳理各地的優惠政策之後發現,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優惠政策通常為:
對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取得的收益、普通合夥人取得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個稅稅率適用20%。(目前,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有公司制和合夥制兩種,合夥制中又有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兩種。)
「這一類政策大同小異,對私募機構來說並沒有太多差異的吸引力,我們通常還會看其他配套政策,如是否提供人才落戶等等,綜合來決策。」一位來自知名創投機構矽谷天堂的人士透露。
但是目前有兩個區域的稅收優惠政策讓企業趨之若鶩。其中之一便是新疆自治區。
新疆自治區在2010年10月發布了兩份文件,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和《關於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遷入我區的通知》兩個文件規定,遷入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享受新疆困難地區「兩免三減半」政策,即指對相應企業自其獲利年度起2年免徵、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另外,還規定符合西部大開發政策的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執行15%的所得稅率的同時,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徵收;不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的,減免企業所得稅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的70%。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為自然人的,合夥人的投資收益,適用20%的個稅政策,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股權投資類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和權益轉讓收益,以及合夥人轉讓股權的,依法不徵收營業稅。
「無論最終實施的情況怎麼樣,從文件來看,新疆地區的政策相比其他地區更加優惠。」九鼎投資一位人士認為。
西藏地區與新疆地區的優惠政策比較類似,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優惠。
同時,西藏地區在2014年公布了《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規定的通知》兩項政策。
優惠政策包括暫免徵收自治區內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對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旅遊業、能源產業、特色農林畜產品加工業、藏醫葯業、民族手工業等特色優勢產業的未上市企業滿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結轉抵扣。
「目前來看西部地區尤其是西藏地區和新疆地區對股權投資的優惠最大,而稅收優惠最穩定的則是西藏地區。」北京一家大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人士告訴記者。
記者了解到,近兩年去西藏注冊的機構更多。
一位在新三板掛牌投資機構的財務總監告訴記者:「我們主要還是注冊在西藏,西藏這兩年的政策落實得很徹底,而新疆稅收政策落實不好,地方對於政策優惠的說法一直在變。」
「享受一天是一天」
「總體來說,私募股權投資的政策並不穩定,一些地區的政策只在極短的時間內有效。另一方面,地方在落實的時候也有一定的彈性,有的政策落實起來兌現程度並不理想。」前述矽谷天堂人士對記者表示。
因此,這樣的情況也造就了過去幾年中,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注冊地在全國多個地方轉來轉去的局面,一會兒西遷,一會兒南飛,這成為了股權投資行業里一個獨特的現象。
不難發現,諸如九鼎投資、中科招商、達晨創投等很多投資機構在全國多個地方都設立了相關的子基金,星羅棋布的子基金正是各地發展PE產業的一個個縮影。
其中新疆,西藏,嘉興等地的字眼近年來出現較為頻繁,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案例便是九鼎旗下承擔私募業務的機構——拉薩昆吾九鼎,其出現在了九鼎系多起資本運作的案例當中。
今年開始,江西省新余市也頻繁出現在私募投資機構注冊名當中,私募稅收優惠地圖再添一城,眾多機構遷徙新余的現象也正是這些年情況的縮影。
「新余目前給出的政策優惠力度非常大,不僅僅體現在稅收優惠方便,另外新余稅收政策的優惠也體現在稅費徵收的方式上。新余市這樣的做法短時間內讓很多機構慕名而去。」前述九鼎投資的人士講道。
該人士還表示,新余市對於自己的稅收優惠比較低調,因為這樣的優惠力度是其他地區無法招架的。
正如該位人士所說,記者並未通過公開渠道獲得新余市最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但近兩年全國范圍內清理稅收優惠的政策,也使得相關區域優惠政策能夠繼續執行蒙上了陰影。
2014年12月9日國務院下發《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下稱62號文)稱,近年來,為推動區域經濟發展,一些地區和部門對特定企業及其投資者等,在稅收、非稅等收入和財政支出等方面實施了優惠政策。一些稅收等優惠政策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效果。
文件下發後,各個地區都處在清理各項稅收優惠的陰影之下。不過各地卻遲遲無法執行62號文。
最終在2015年5月11日,國務院又發布了《國務院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下稱「25號文」)25號文明確各地與企業已簽訂合同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此外,62號文規定的專項清理將待另行部署後進行。
盡管25號文有所妥協,但是最終能否移開懸在稅收優惠政策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是未知數,一些機構人士告訴記者對於稅收優惠能享受一天是一天。
Ⅵ 私募基金可以享受財稅【2008】1號文中的優惠政策嗎
首先,新基金法是規定私募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但是這法要13年6月1日生效。
其次,並不是所有的私募基金都納入監管,證監會會出相關的規定認為那些是納入監管的。
最後,後來加入這些群體是否享受財政部的規定要等財政部和證監會的協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
二、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政策解讀:
(一)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是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所得稅優惠。考慮到證券投資基金形成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財產彼此獨立,證券投資基金應當作為一個單獨的納稅主體。但是考慮到證券投資投資基金市場發展需要國家鼓勵扶持,財稅[2008]1號文件重申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實際上是確定其為免稅收入。但是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以外取得的收入應當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原來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8]55號文)曾經規定,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8]1號文件也僅僅是將財稅[1998]55號文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修改為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
(二)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是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法人投資者(法人購買者)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一般稱為基金分紅收入)確定為免稅收入。但是對法人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形成的差價收入(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當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1998]55號文曾經規定,對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由於財稅[2008]1號文件沒有給予該差價收入免稅的待遇,因此,該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作為財產轉讓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1998]55號文曾經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債券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該規定適用於法人投資者的部分已經全部被財稅[2008]1號文件吸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文)曾經規定,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該部分差價收入在財稅[2008]1號文件中同樣也沒有獲得免稅待遇。財稅[2002]128號文,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這里對法人投資者的優惠同樣也被財稅[2008]1號文件吸收。
(三)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是兩個不同的納稅主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文) 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財稅[2008]1號文件實際上是繼續重申了財稅[2004]78號文對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文)曾經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4]78號文接著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現在按照財稅[2008]1號文件,該差價收入的所得稅優惠可以持續下去。
因此,投資公司收取個人資金進行期貨買賣取得的收益,不享受這一個優惠政策。
Ⅶ 在私募基金中,PE和VC分別是什麼意思
PE是私募,也即私募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投資於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如藝術品、紅酒等)的投資基金,簡稱私募基金。
VC是風險投資,簡稱風投,又譯稱為創業投資,主要是指向初創企業提供資金支持並取得該公司股份的一種融資方式。風險投資是私人股權投資的一種形式。風險投資公司為一專業的投資公司,由一群具有科技及財務相關知識與經驗的人所組合而成的,經由直接投資獲取投資公司股權的方式,提供資金給需要資金者(被投資公司)。
(7)私募投資基金稅收優惠擴展閱讀
PE和VC的運作方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
風險投資一般採取風險投資基金的方式運作。風險投資基金在法律結構是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而風險投資公司則作為普通合夥人管理該基金的投資運作,並獲得相應報酬。在美國採取有限合夥制的風險投資基金,可以獲得稅收上的優惠,政府也通過這種方式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
Ⅷ 私募基金備案登記前海有稅收優惠嗎
能享受稅收優惠肯定是先要給人家創造稅收
私募基金備案登記是要做私募必須申請的,跟前海稅收優惠無關
我這可以申請私募基金備案申請。
希望幫助你望採納!
Ⅸ 私募基金公司稅收問題有哪些
1、增值稅
增值稅的納稅人可以劃分成兩類,一類是一般納稅人,一類是小規模納稅人。二者區分的標准為:工業企業,銷售額超過50萬;商業企業,銷售額要超過80萬。營改增的試點企業目前標準是500萬。
上述標准說的是如果公司的銷售額達到上述的標准就一定是一般納稅人了。如果達到這個標准,而沒有及時申請一般納稅人,稅收上會有處罰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銷售額沒有達到上述標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請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的申請,一般只要會計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產經營的場所,即可給予一般納稅人的資格的。
1)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應納稅額等於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根據銷售額計算,按照一定的稅率,一般來說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稅服務,或者買賣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稅稅率來確定銷項稅額的。然後,再減去進項稅額,進項稅額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經營活動當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面確定的稅額,稅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等於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乘以徵收率,它沒有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這種計算方式和原來營業稅的方法比較像。
3)公司型和合夥型的增值稅
對於增值稅來講,公司型的和合夥型的主體從增值稅的納稅主體來說,都是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單位,二者在增值稅上是不存在差異的,這可以從銷項端和采購端分別來介紹。
(1)銷項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業務可能就是買賣股票、債券,或者是買賣金融商品這樣的一些業務,交稅是按照營改增【2016】36號文的規定,它屬於金融服務下面的金融商品轉讓服務的稅目。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文件規定,是指轉讓一些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那對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來說,金融商品買賣的計稅方法是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之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一個正負差,按照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如果說相抵之後是正差,我們就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按照這樣的計算方式。如果是負差,就轉入下一納稅期間,與下一納稅期間的金融商品的銷售額相抵。但是,年末的負差,是不能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進行核算,但是選擇之後36個月之內不能變更,並且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上就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增值稅的計算方法,這個方法其實和原來營業稅的計稅方法差不多,只是按照增值稅原則做了一些調整。
(2)股權投資基金的銷項
營改增之後,對於一些企業的股權轉讓是否徵收增值稅現在其實沒有明文規定。之前在營業稅的時候,財稅【2002】191號文件裡面明確的規定對股權轉讓是不徵收營業稅的。
根據營改增政策的延續性和國家領導層的指示,股權轉讓今後也是不徵收增值稅的。
上述股權轉讓的情形,只針對純股權轉讓,沒有通過像新三板這樣的交易平台。股權基金在退出時經過新三板的轉讓,是否交增值稅現在國家稅務總局尚沒有明確規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權是通過新三板進轉讓,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屬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目來徵收增值稅。
(3)進項
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的進項部分差別不大。購買固定資產、購買的辦公樓等、辦公用品,辦公場所,水電費,以及法律、會計,或者是稅務、咨詢服務的購買,均屬於進項范圍。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4)契約型基金的增值稅
契約型基金在稅法上採用的是納稅主體征稅原則。由於契約型基金是多方通過基金合同的形式組成,不確認它為納稅主體,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來講,不繳納增值稅。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資者。
2、所得稅
1)公司型的基金所得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來繳納企業所得稅,和一般的公司繳稅的方式一樣,不再贅述。
2)合夥制基金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的規定,合夥企業是以每一個合夥人作為一個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是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
前款所稱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對於尚未分配的,當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報相關所得稅。
具體計算方法大家可以看參看財稅【2000】91號和財稅【2008】65號文件。
3、基金管理人的稅務處理
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夥制的,也有可能是個人。管理人主要的業務收入可能包括投資分紅、管理費,管理費按照一般慣例按照募集金額的2%來收取,還有一部分是超額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額的20%進行提取。此外,可能還有一些咨詢收入。
1)所得稅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則按前述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是合夥企業,那就是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把所得按照合夥企業每年做一個匯算清繳,把類似的利潤實際分配,或者沒有實際分配的劃到合夥人一方,合夥人直接交稅。
注意:個人作為管理人取得分紅如何交稅
全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統一,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規定,基本上有兩種繳稅方式,
一種是按照20%,股息紅利,或者投資收益這樣來交所得稅。
二是按照生產經營所得,就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5%到35%的稅率來繳納個人所得稅。
2)增值稅
作為一個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為募集總金額2%的管理費。對於公司和合夥,需要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6%,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個人作為管理人,統一按照小規模納稅人3%來繳納增值稅。
咨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規模3%的比例來繳納增值稅。
另外一塊比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針對這一塊增值稅怎麼處理?也存在爭議。主要在於對這個收益的定性上,是屬於投資收益,還是屬於因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服務的收入。
對這一個性質認定的不同,會導致不一樣的稅費,若為投資收益,則不需不繳納增值稅,只繳納所得稅。若為類似於服務、勞務的收益,除了繳納所得稅之外,還要繳納增值稅。
這里,建議各個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寫成從會計處理到合同簽訂上都不要體現服務性的概念,而是體現為投資收益的概念來處理。
4、基金投資者的一些稅務處理
基金投資者包括一些機構和個人。這裡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轉讓的收入和持有期間的收益,涉及的稅種包括所得稅和增值稅。
對於公募基金來說,根據財稅【2008】1號和營改增【2016】36號文基本上可以確定,其相關投資的一些收入免徵增值稅和所得稅。但一般稅務局可能從自己審慎的角度來考慮,私募基金並不享受這些稅收政策的優惠。
1)投資公司型的基金
取得為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股息紅利所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這個指的是分紅。如果把公司的股權轉讓了,即按照股權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它是由支付方進行代扣代繳的,如果沒有扣繳義務人則要自行申報,稅率也是20%。
2)資於合夥企業基金
若為法人合夥人,收入按照25%來繳納企業所得稅。
若為個人合夥人,取得的分紅按前述方法繳納。
3)沒有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若為個人投資者,從私募基金中獲得的投資收益,沒有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很多理財產品的合同中會有這樣的一條規定,就是個人所得稅是由個人申報,基金不負責扣繳,實務當中也是這樣操作的。
5、稅收優惠
1)稅收返還
是一個地方政府、地方財政給予的補助。目前新疆、西藏地方補助的力度比較大。和大部分地區不同,西藏的財政本身是不向中央轉移財政收入的。
西藏地區稅收政策的自主權比較大,稅收優惠的力度可能較大。對於企業,可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稅率,即按15%,同時一些地方還按一定的比例進行返還,一部分園區所得稅的綜合稅率最後算下來可能會只有9%。
對於合夥企業,在西藏注冊也是採取先分後稅的政策,對於地方財力,即個人所得稅,或增值稅總額的50%是給予返還的。
2)稅收政策
對於私募,主要就是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的稅務規定。
按照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如果是有限合夥制的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的其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資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合夥人應該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然後不足抵減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繼續抵扣。
當然,這里說的創業投資企業有一個相關標准,具體大家可以看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81號,裡面有詳細的規定。然後,對於證券投資類的企業,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可能有公募基金的一些相關的稅收優惠,大家可以做進一步了解。
關於私募基金公司稅收問題,私募基金公司在進行納稅的時候,主要是包括增值稅、所得稅等稅費。對於個人作為管理人取得分紅如何交稅這個問題來說,全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統一,目前國家稅務總局也未明確做出相關的規定來進行說明。
Ⅹ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稅收包括哪些
1、對信託型基金層面的稅收
契約型基金不需繳納所得稅。由受益人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
2、信託型基金投資人層面的稅收
對於自然人作為信託基金投資人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於機構作為契約型基金投資人的,視其所得稅率分別處理:若機構投資者所得稅率低於或等於基金稅率,則不需納稅;若機構投資者稅率高於基金稅率,則需補繳所得稅。
3、稅收優惠
我國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的優惠只限於公司型基金,故信託型基金也不能享受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