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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分析

發布時間:2021-11-05 18:04:03

❶ 如何評價新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2016年4月1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稱「基金業協會」或「協會」)正式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募集規定的基礎上,確立了募集機構的六項募集行為義務,引入諸如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及監督、投資冷靜期及回訪確認等機制。《辦法》正式生效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基金業協會要求募集機構在過渡期內盡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內部制度建設及配套准備工作。筆者希望通過本文,以基金募集流程為主線,對《辦法》進行解讀,對募集過程中需注意的環節進行集中梳理。


根據協會闡釋,《辦法》項下的募集程序分成三個層次:首先,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宣傳內容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其次,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最後,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方可簽署基金合同。基於前述三個層次,我們在《辦法》所述的六步程序基礎上將募集過程進一步細分為如下十個步驟:

如擬採用委託方式募集,應首先確認受託機構是否符合上述兩項條件。關於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目前主要適用的監管規定為《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及《關於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9號),業務資格申請主體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某一主體是否已經注冊取得基金銷售資格,可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中查詢。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加入基金業協會,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某一銷售機構是否已成為會員,可在基金業協會網站的「會員單位」中查詢。


在確定受託機構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銷售機構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並且,《辦法》要求將銷售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合同附件與基金銷售協議不一致的,應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因此,在擬定基金銷售協議時,當事方的權利義務部分約定應當明晰,並約定基金合同附件內容的效力優先性。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基金管理人可委託銷售機構進行基金募集,但《辦法》要求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作為基金推介材料的必備內容之一,並要求基金管理人在風險揭示書中承諾在募集資金前已在協會登記為管理人並取得管理人登記編碼,因此無論採取何種募集途徑,基金管理人均需在基金募集前完成管理人登記。


▌二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


《辦法》引入資金賬戶監督制度,要求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


上述專用賬戶的開立和監督機制採用了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項下針對公募基金銷售相類似的要求,相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而言,《辦法》更強調專用賬戶開立的強制性,監督機構的范圍亦從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中登公司」)擴大至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並要求監督機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因此,在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階段,所涉法律文件主要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之間的賬戶監督協議,其中需明確約定對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但如果募集機構為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其可同時作為監督機構,在此情況下可豁免賬戶監督協議的簽署。


▌三確定特定對象


《辦法》要求在推介私募基金之前以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上述內容在先前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已有體現,此次《辦法》對問卷的主要內容提出更具體要求,並制訂了個人版問卷指引。募集機構應結合《辦法》要求及指引,針對個人及機構投資者製作相應的調查問卷,並為落實後文的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機制,對投資者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設定評價標准。調查問卷應在提供基金推介材料之前,安排潛在投資人填寫並簽署。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此前在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中,指出「不禁止通過講座、報告會、分析會、手機簡訊、微信、電子郵件等能夠有效控制宣傳推介對象和數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此次《辦法》再次明確這一原則,並規定了通過互聯網媒介推介基金的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市場上一些通過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等媒介的募集行為將更加有規可循。


▌四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延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現有規定,《辦法》規定募集機構應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並根據評級結果進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根據證監會此前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對私募基金的評級機構未設置資質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選擇;評級具體標准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制定,根據需要可由基金業協會出台指引。截至目前,相關指引尚未出台。


為落實上述投資者適當性匹配要求,建議募集機構盡快制訂或完善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及時落實基金評級工作。


▌五製作及提供基金推介材料


《辦法》列舉了基金推介材料的必備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協會於2016年2月4日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推介材料的必備信息也有相關規定,製作基金推介材料時需綜合考慮。

此外,《辦法》規定了推介基金時的禁止性行為,在《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基礎上新增或細化了部分要求,例如不得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不得違規使用「安全」、「保證」等措辭。基金推介材料中應避免出現相關表述。


▌六基金風險揭示


《辦法》要求在基金合同簽署前向投資者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的擬定應參照《辦法》附件2指引所示格式,涵蓋指引所列內容,並要求投資人在投資者聲明部分逐條簽署,風險揭示書由投資人、經辦人及募集機構三方簽署。


▌七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


證明文件應能夠體現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或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證明文件的具體形式,筆者建議可以是機構投資者的財務報表,個人投資者的近三年收入證明、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基金賬戶對賬單等可以證明其收入或金融資產狀況的由第三方出具的文件。


▌八簽署基金合同


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可安排投資人簽署基金合同。《辦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體現投資冷靜期及回訪制度,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如基金合同主要內容與推介材料內容有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對於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辦法》做了差異化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其他基金可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約定冷靜期起算時間。


▌九投資冷靜期


各方應按照基金合同執行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十投資回訪


投資冷靜期後,募集機構應進行投資回訪。為遏制「飛單」,《辦法》要求回訪由非募集人員完成。筆者建議,募集機構應對回訪電話錄音、往來信函予以妥善保管,在可行的情況下由投資人對回訪結果予以書面確認。投資回訪確認成功後,募集機構可宣布募集成功。


另外,協會表示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訪確認制度,鼓勵和引導募集機構實施回訪制度;回訪制度的正式實施時間將由協會根據辦法的相關實施效果等因素另行通知。募集機構可適時建立回訪確認的成文制度。


上述第一至第十項為針對一般投資者的基金募集程序,對於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條件的合格投資者,《辦法》允許豁免部分程序,體現分類管理、適度管理原則。其中,對於專業投資機構,可不適用投資冷靜期及回訪機制;對於符合條件的合格投資者,如社會保障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等,可不適用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以及投資冷靜期及回訪機制。但《辦法》並未規定「專業投資機構」的認定標准,有待進一步明確。

❷ 私募基金備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

1、基金備案步驟
生成基金編碼:根據備案系統要求,如實填報基金名稱、基金簡稱、基金類型、管理類型等基本信息,生成基金編碼:填寫附表信息,按照附表提示,如實填寫基金主要投資方向、投資情況等信息,並上傳基金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承諾函、實繳出資證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委託管理協議(適用於委託管理型)、託管協議、投資者明細等文件。

2、基金備案注意細節
基金合同條款:2016年4月15日,基金業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產品的募集程序和要求,並於2016年07月15日開始施行。2016年7月15日之後備案的基金,簽署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應結合《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載明合同指引規定的必備條款,並註明簽署日期。

合格投資者確認:在私募投資基金募集階段,必須由投資者簽訂《投資者承諾函》,承諾符合投資者的標准。募集機構與投資者簽訂《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由募集機構揭示存在的風險,投資者逐項確認。

3、託管協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章條款,嚴格區分保管協議和託管協議,保管協議不能作為託管協議,在「基金託管人」欄可選擇不適用,但保留保管協議作為託管協議的附件。「基金託人」下拉菜單中未找到基金託管人名稱時,可以選擇不適用,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欄如實填寫,並在「其他問題文件描述上傳」處上傳託管協議。

4、實繳出資證明
因投資者名稱變更導致出資憑證上投資者名稱與目前名稱不一致的,需要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欄如實填寫,並在「其他問題文件描述上傳」處上傳變更證明文件。

私募基金備案與私募基金產品備案,中國基金業協會管理越來越嚴,根據2016年從中國基金業協會官網獲取信息,備案通過率幾乎不及十分之一,中惠萬家秦經理經常做 可以找她 謝謝

❸ 私募基金季度更新出新規,哪些投資者的風險揭示

首先,按照法規的時間軸,看一下風險揭示書的演變過程: ■ 2014年8月21日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提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揭示並簽字確認。但由於協會沒有細化的標准,所以還沒有指引文件要求具體怎樣執行。 ■ 2016年7月15日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詳見附件二。 這里的附件二《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是在2016年4月15日發布的,其中詳細地寫明了風險揭示書中必須的要素內容以及十三項需要投資者逐一簽字的條款。
■ 2018年1月12日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中第三點規定了涉及特殊風險的私募基金備案要求,其中要點摘錄如下: 2、私募基金涉及關聯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披露關聯關系情況,並提交證明底層資產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實施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制度、不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承諾函等相關文件。 3、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對投資人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揭示」部分,重點對私募基金的資金流動性、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產品架構、底層標的等所涉特殊風險進行披露。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投資者聲明」部分所列的13類簽字項,應當由全體投資人逐項簽字確認。
由此,風險揭示書就演變成了目前我們看到的最新版本。 那麼有些人就想問了,我不想知道風險揭示書以前是怎樣的,我只想知道現在到底要上傳什麼。 其實,按照最新協會熱線反饋的消息,私募管理人需要按照投資者購買基金產品的時間來判定是否需要上傳新版的風險揭示書。 按照上面我們提到的三個時間節點: 2014年8月21日之前購買產品的客戶,可以不簽署風險揭示書; 2014年8月21日至2016年7月15日購買產品的客戶要簽署風險揭示書,但具體的形式和內容未做要求;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1月12日購買產品的客戶一定要簽署具有十三項逐項簽字確認內容的風險揭示書; 2018年1月12日之後購買產品的客戶一定要按照協會最新要求,簽署具有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等特殊風險揭示的風險揭示書。 所以,管理人可以按照上面的規律對號入座,提交與本季度更新上傳的投資者清單相對應的風險揭示書即可。 熱點問題
接下來,我們就大家在風險揭示書的上傳實操中提到的一些問題進行討論: 1、簽電子合同和電子版風險揭示書的在上傳時有什麼要求呢? 答:簽電子版風險揭示書,不局限於之前的基金是否簽署過電子合同,只要最終的內容是符合要求即可。 2、季度更新會像產品備案一樣要求退回補正嗎? 答:如果投資者過多,或者在季度更新時間內,因客觀原因無法重現簽署風險揭示書,那麼可以先寫個說明文件,說明情況,但是會有被退回的風險。 3、已經備案成功的產品也要補傳所有投資者的風險揭示書嗎?產品備案的時候提交過所有投資者的風險揭示書啊,現在還要重新提交嗎? 答:不需要上傳自產品備案以來全部的風險揭示書,而是上傳本季度更新全部的投資者的風險揭示書,如果與備案時無變化,再上傳一次即可。

❹ 投資私募基金安全嗎

在對私募產品認真考察後,投資者走到購買環節,此時仍然不能掉以輕心。合同簽訂前後腳,要謹防兩種「雷」:合同不合規、產品募集完後不備案。

雷區一:合同不合規

基金產品合同有法定的格式和內容框架。在簽訂時,投資者應做有心人,仔細審查合同,留意簽訂流程是否規范。

首先,合同內容要合規。

如,契約型基金合同名稱中,須標識「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字樣。合同正文中,需寫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私募基金產品的申購、贖回、轉讓等等。

其次,合同形式要合規。

根據基金產品不同類型,購買時應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都可能存在巨大風險隱患。

如:在基金合同之外,募集機構暗地再與投資者簽訂保本保收益協議、基金回購協議等「抽屜協議」,或不簽署基金合同,只出具所謂的《合同確認函》、《資金託管確認書》等。

再次,簽署程序要合規。

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應仔細檢查募集機構是否做到這幾點:

(1)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

(2)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

(3)說明投資者的相關權利;

(4)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案例:

(1)A集團實際控制J私募基金管理人,為推動J公司旗下j私募基金產品盡快募集資金,A集團與投資者一對一簽署了基金份額回購協議。有關部門已對A集團以及J公司展開調查。

(2)C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向客戶出具《合同確認函》而非簽署基金合同的方式,確認投資人的投資資金,已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雷區二:產品成 「黑戶」

募集完畢後,基金產品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但許多投資者買到了未備案的「黑戶」產品。

產品成「黑戶」,有以下兩種表現:

(1)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甚至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都沒在協會登記;

(2)私募基金管理人「募多備少」,發行多個產品卻只備案少量產品。

因此投資者應持續關注已購買的私募產品,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查看其備案情況。

案例:

監管部門陸續接收到對A公司的舉報,監管核查發現A公司在基金業協會備案4隻產品,但其實際運作了27個產品,且舉報人購買的私募基金產品均為未備案產品。

友情提示:

一旦發現以上違規行為,及時收集保存證據,立即向公安機關、監管部門舉報,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投訴。

資料來源:《中國證券報》,原標題「簽署私募合同需關注兩點,避免買到『偽劣產品』」,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和北京市星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製作。

❺ 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書幫客戶代簽字的會怎樣

沒有代簽的說法,代簽,這個揭示書就沒有無效,相當於沒有簽。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網了解。

❻ 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的內容有哪些

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
投資有風險當您/貴機構認購或申購私募基金時,可能獲得投資收益,但同時也面臨著投資風險您/貴機構在做出投資決策之前,請仔細閱讀本風險揭示書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充分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認真考慮基金存在的各項風險因素,並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並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具體機構名稱]及投資者分別作出如下承諾風險揭示及聲明:
一基金管理人承諾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取得管理人登記編碼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向投資者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資者的權利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保證基金財產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二風險揭示
(一)特殊風險揭示
[具體風險應由管理人根據私募基金的特殊性闡明]
若存在以下事項,應特別揭示風險:
1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
2私募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
3私募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
4私募基金外包事項所涉風險;
5私募基金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
6私募基金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備案手續所涉風險
(二)一般風險揭示
1資金損失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財產中的認購資金本金不受損失,也不保證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屬於[相應評級水平]風險投資品種,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相應評級水平]的合格投資者
2基金運營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約定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基金財產
及投資者承擔投資者應充分知曉投資運營的相關風險,其風險應由投資者自擔
3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預計存續期限為基金成立之日[ ]起至[存續期限](包括延長期(如有))結束並清算完畢為止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投資者可能面臨資金不能退出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根據實際投資運作情況,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結束或延期結束,投資者可能因此
面臨委託資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風險
4募集失敗風險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滿足成立條件從而無法成立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的責任承擔方式: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確認基金無法成立)後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已交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5投資標的風險(適用於股權類)
本基金投資標的的價值取決於投資對象的經營狀況,原股東對所投資企業的管理和運營,相關市場宏觀調控政策財政稅收政策產業政策法律法規經濟周期的變化以及區域市場競爭格局的變化等都可能影響所投資企業經營狀況,進而影響本基金投資標的的價值
6稅收風險
契約性基金所適用的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可能會由於國家相關稅收政策調整而發生變化,投資者收益也可能因相關稅收政策調整而受到影響
7其他風險
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與政策風險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風險技術風險和操作風險等
三投資者聲明
作為該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本人/機構已充分了解並謹慎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願自行承擔投資該私募基金所面臨的風險本人/機構做出以下陳述和聲明,並確認(自然人投資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內簽名,機構投資者在本頁尾頁蓋章,加蓋騎縫章)其內容的真實和正確:
1本人/機構已仔細閱讀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關權利義務本私募基金運作方式及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由上述風險引致的全部後果________
2本人/機構知曉,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託管人及相關機構不應當對基金財產的收益狀況作出任何承諾或擔保________
3本人/機構已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的官方網站(www.amac.org.cn)查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並將於本私募基金完成備案後查實其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相關信息與打款賬戶信息的一致性________
4在購買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機構已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合格投資者的要求並已按照募集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________
5本人/機構已認真閱讀並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內容,並願意自行承擔購買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________
6本人/機構已認真閱讀並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章第××節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所有內容,並願意自行承擔購買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________
7本人/機構知曉,投資冷靜期及回訪確認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間的權利________
8本人/機構已認真閱讀並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章第××節私募基金的投資的所有內容,並願意自行承擔購買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________
9本人/機構已認真閱讀並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章第××節私募基金的費用與稅收中的所有內容________
10本人/機構已認真閱讀並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章第××節爭議的處理中的所有內容________
11本人/機構知曉,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________
12本人/機構承諾本次投資行為是為本人/機構購買私募投資基金________
13本人/機構承諾不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不會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________
基金投資者(自然人簽字或機構蓋章):
日期:
經辦員(簽字):
日期:
募集機構(蓋章):
日期:

❼ 投資私募基金風險大嗎

在對私募產品認真考察後,投資者走到購買環節,此時仍然不能掉以輕心。合同簽訂前後腳,要謹防兩種「雷」:合同不合規、產品募集完後不備案。 雷區一:合同不合規 基金產品合同有法定的格式和內容框架。在簽訂時,投資者應做有心人,仔細審查合同,留意簽訂流程是否規范。 首先,合同內容要合規。 如,契約型基金合同名稱中,須標識「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字樣。合同正文中,需寫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私募基金產品的申購、贖回、轉讓等等。 其次,合同形式要合規。 根據基金產品不同類型,購買時應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都可能存在巨大風險隱患。 如:在基金合同之外,募集機構暗地再與投資者簽訂保本保收益協議、基金回購協議等「抽屜協議」,或不簽署基金合同,只出具所謂的《合同確認函》、《資金託管確認書》等。 再次,簽署程序要合規。 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應仔細檢查募集機構是否做到這幾點: (1)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 (2)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 (3)說明投資者的相關權利; (4)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案例: (1)A集團實際控制J私募基金管理人,為推動J公司旗下j私募基金產品盡快募集資金,A集團與投資者一對一簽署了基金份額回購協議。有關部門已對A集團以及J公司展開調查。 (2)C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向客戶出具《合同確認函》而非簽署基金合同的方式,確認投資人的投資資金,已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雷區二:產品成 「黑戶」 募集完畢後,基金產品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但許多投資者買到了未備案的「黑戶」產品。 產品成「黑戶」,有以下兩種表現: (1)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甚至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都沒在協會登記; (2)私募基金管理人「募多備少」,發行多個產品卻只備案少量產品。 因此投資者應持續關注已購買的私募產品,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查看其備案情況。 案例: 監管部門陸續接收到對A公司的舉報,監管核查發現A公司在基金業協會備案4隻產品,但其實際運作了27個產品,且舉報人購買的私募基金產品均為未備案產品。 友情提示: 一旦發現以上違規行為,及時收集保存證據,立即向公安機關、監管部門舉報,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投訴。 資料來源:《中國證券報》,原標題「簽署私募合同需關注兩點,避免買到『偽劣產品』」,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和北京市星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製作。

❽ 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裡面的風險等級怎麼寫

近年來,在監管寬松的環境下,私募迎來爆發式增長。在行業擴容的同時,也引發從業不規范等問題,監管層從加大現有私募管理、暫停個別地區工商注冊等途徑為行業「降溫」。
去年12月開始,私募基金迎來監管升級。近日,證監會通報顯示,2015年,監管機構共對140餘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開展了現場檢查,配合地方政府對40餘家涉嫌非法集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了風險排查。最終有近6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
據了解,目前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5萬家,基金規模5.1萬億。規模擴容的同時也帶來登記備案信息失真、資金募集行為違規、投資運作行為違規、公司管理失范以及涉嫌違法犯罪等諸多問題。
對私募市場頗有研究的宋清輝向《投資者報》記者表示,私募集中出現較多問題,一方面因其公司管理薄弱和風險控制制度不完善,更重要的是,與我國的金融活動信用缺失和監管失位不無關系。
近60家私募受罰
根據證監會披露的數據顯示,2015年有近60家私募被罰。具體來看,證監會對北京寶銀創贏、華夏恆業、恆天財富、廣州銀潤投資 、上海寶銀創贏、中科招商集團、金賽銀等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採取行政監管措施;並對兩家私募銷售機構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對中科招商單祥雙等8個私募責任人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證監會還對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稽查;對2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違法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地方政府。
上述被處罰企業中,有中科招商及其董事長單祥雙因多次向媒體披露巨額融資計劃的具體投向,未在公告中涉及,也有寶銀創贏此類項目缺少財務、律師第三方機構材料等現象。《投資者報》記者梳理發現,登記備案信息失真,信息披露違規,沒有按規定報送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變更情況等行為在處罰中是最多的。
但此次通報的企業中,不乏誠信缺失,保本高收益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資金,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的企業。
以深圳金賽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為例,其號稱注冊資本50億,管理的基金規模高達100多億,該公司對外公開表示,公司優質的地產並投項目、礦業並購項目,年化回報率均可保持在50%以上。
因對項目風控不嚴導致無力回款,投資者上門擠兌,員工紛紛離職,金賽銀法定代表人王維奇也在9月份失蹤,目前深圳警方已因其涉嫌非法集資立案偵查。
前海鉅陣資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首席投資官、創始合夥人龍舫向《投資者報》記者表示,近來私募出現較多問題首先是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同時缺少第三方機構的監督。
「其次,近幾年的私募大發展也導致行業的確存在良莠不齊、魚龍混雜,自身專業性不足,對項目調查不徹底,風險管控不足等經營不善原因導致。」龍舫表示,像深圳金賽銀這類負責人跑路的行為,性質則很惡劣。投資者應該及時維權,通過司法程序,依法起訴追究責任人。
監管持續收緊
2015年12月中旬,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發布的關於就《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通知。私募基金監管的法律鏈條初現。該徵求意見稿從私募基金銷售主體、100萬門檻到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
今年1月份,北京市自1月9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已暫停投資類企業的登記注冊,暫停核准包含「投資」「資產」「資本」「控股」「基金」「財富管理」「融資租賃」「非融資性擔保」等字樣的企業和個體戶名稱;另外,暫停登記「項目投資」「股權投資」「投資管理」「投資咨詢」「投資顧問」「資本管理」「資產管理」「融資租賃」「非融資性擔保」等投資類經營項目。
隨後,有媒體報道稱,上海多區也陸續叫停了投資類公司的工商注冊,包括上海自貿區內。深圳、重慶等地則稍加區別,暫時叫停了互聯網金融類公司注冊。此外,多家剛剛獲得私募基金牌照的銀行,突遭叫停。
一時間,監管收緊的消息甚囂塵上。對此,宋清輝表示,京滬已叫停投資類公司注冊具有試驗效應,在詳細的監管意見出台之前,其他城市可能也會跟進。監管層已經動真格了,私募監管風暴風雨欲來,未來私募公司注冊與備案等將會持續收緊。
「此前私募行業監管環境寬松,隨著私募行業爆發式增長,私募違規違法現象較為普遍,因此,必須收緊對私募行業的監管。」宋清輝表示,綜合來看,應該從兩方面著手,一是落實私募行業具體的、明確的監管政策,不能模稜兩可或者頻頻臨時進行「窗口指導」,二是做好私募公司的登記備案工作,加快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
陽光私募受影響不大
雖然市場表現風聲鶴唳,但多位受訪私募人士《投資者報》記者表示,目前二級市場陽光私募和一級市場股權私募等權益類並未受到較大影響。智誠海威投資有限公司合夥人盧偉強表示,陽光私募業務結構已經日趨完善,資金由銀行存管,證券、凈值均有券商管理,基金管理人接觸不到這些產品核心就避免了「捲款跑路」等道德風險。
「相對而言,債權類私募的風險要大一點,尤其是與P2P、眾籌相關的產品,投資者需要加強風險意識。」盧偉強認為,對於債權類私募的注冊備案或將日趨嚴格,但對於當前現存陽光私募等則沖擊並不太大。
同時,他指出,當前個別權益類私募也存在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用歷史收益潛在誤導投資者的情況,這也是需要加強監管的內容。「監管趨嚴利於行業的合規,整體來看有利於行業自凈。」
事實上,從去年年底開始的監管收緊政策並未影響行業「熱度」。中國基金業協會數據顯示,去年四季度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增加了4633家,其中,陽光私募增加了1976家,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人的數量也突破了1萬家。
一位不願具名的私募基金經理也認為,進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的准入門檻,利於規范資本市場,保護投資者,促使私募產品陽光化。對於真正想在私募市場紮根、發展的私募機構而言,長期來看,屬於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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