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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辦法創投

發布時間:2021-11-04 21:40:59

私募股權基金的6種模式

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❷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有什麼區別

1、風險偏好不同

私人股權投資(天使、基金)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 用來指稱任何一種股權資產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投資。創業投資基金主要是投資還在成長期的企業,通常是新興的朝陽產業,因為這些產業未來發展前景比較好,未來這些企業可能會得到很大的發展,也有可能成為行業龍頭。

2、投資時間不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投資成熟的企業、Pro-IPO的企業,它們大多已經是細分行業的龍頭,和上市可能只有一步之遙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進入幫助這些企業達到上市的標准,然後通過在股市上出售自己所持股份退出,所以通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價格也比較高。

3、退出時機不同

因為創業投資基金投資進入的比較早,所以價格也相對較低,但同時風險也較大,周期也較長。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通過被大公司並購、二次募資時出售給其他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者IPO的方式退出。主動的天使投資人會主動投資私人股權企業。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

4、投資規模不同

創業投資基金相對難度比較高,因為要找到沒被發現的真正有潛力的公司比較難,比較考驗投資者的判斷力。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陽光私募股權基金等等。私募股權基金的數量仍在迅速增加。

(2)私募基金管理辦法創投擴展閱讀:

創業投資基金(VentureCapitalFund)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財務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士操作,並且專門投資在具有發展潛力以及快速成長公司的基金。創業投資屬於長期性的投資,流動性較差,一般需要5—10年方能有顯著的投資回報

私募股權基金是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主要包括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或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兩種。追求的不是股權收益,而是通過上市、管理層收購和並購等股權轉讓路徑出售股權而獲利。

參考資料: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網路

創業投資基金-網路

❸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❹ 創業投資機構和私募股權投資的區別是

1、首先要搞清楚「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的概念;
2、依據國內相關文件和政策規定,我的理解和回答如下:
(1)國內所說的「股權投資」,即國外或教科書所稱的「私募股權投資」,也稱PE。
所以,股權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2)國內所稱的「創業投資」,即國外或教科書所稱的「風險投資」,也稱VC。
(3)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有區別,也有關聯,都是「股權投資類」企業。創業投資的投資階段應該偏前段一些,股權投資更加偏後一點;但是法律沒有規定必須這么做。
(4)股權投資機構,包括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兩類,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企業。創業投資機構也然。

❺ 私募股權基金(PE)和創業投資基金(VC)的區別

在實務中,常有客戶咨詢和困惑,創業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有什麼不同,尤其在行業主管部門已經明確為同一部門的情況下,且新的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即-證監會新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又專章對創業投資基金進行規定,而過去十部委頒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並沒有廢止的情況下,兩者還有什麼不同?如何理解並執行,針對這些問題,便於客戶和讀者了解,我們特編寫此文。
一、創業投資基金是一類特殊的股權投資基金,兩者有差異性.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權益可以是普通股、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由該定義可看出,創業投資基金實質上是一類特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但是為什麼辦法要單獨一章對創業投資基金作出規定呢?依據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的說明,「由於其主要投資小微企業,屬於市場失靈的領域,世界各國均通過特別立法,一方面明確財稅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對其投資領域進行監管引導,以確保政策目標實現。」辦法為創業投資基金專章作了特別規定:一是參照國際通行定義和2005年十部委聯合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投辦法」),對創業投資基金作了界定;二是規定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並從銜接已經建立的創業投資政策扶持機制考慮,規定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三是明確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會員服務;四是明確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而且規定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雖然根據辦法的規定,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並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但從基金業協會核實的信息反饋,目前對於兩種基金相應登記備案管理以及後續會員服務並未做區別對待。
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還受創投辦法約束
根據2013年6月,中央編辦發布通知,明確將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在內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職責賦予證監會,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擬訂促進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政策措施。從《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法律效力上分析,後者是2005年由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監會等十個部委共同發布的部門規章,從效力上講由於二者均屬於部門規章,在並未明確廢止創投辦法的情況下,兩部辦法應當同時有效。其次,後者應當認為是特別法,一般意義上而言,在同一層級的法律法規,特別法應當優於普通法。所以,設立創業投資基金還應當接受創投辦法約束。
三、創業投資基金與一般股權投資基金優劣比較
(一)法規對創投基金的限制更多
1.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較高
據創投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具體差別見下表。
2.業務禁止
依據創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一般私募投資基金沒有此項規定。具體差別見下表。
3.對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比例限制
依據創投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一般私募投資基金沒有此項規定。
4.最短存續期限限制
依據創投辦法第十九六條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於7年,一般私募投資基金沒有此項限制。
稅收方面的差別請參見下表。
(二)設立創投基金有機會獲得國家資金扶持與相關政策傾斜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關於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的意見中明確「發揮政府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資金的引導作用,擴大政府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規模,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帶動社會資金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中處於創業早中期階段的創新型企業。」後續科技部、財政部等相關部委相繼發布了《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具體規章,規范與引導政府資金對創業投資基金的扶持。符合相關規定的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進行相關項目申請。
為了便於讀者清晰了解,列表如下: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創業投資基金的比較

股權投資基金

創業投資基金

備注

設立形式

1)公司制(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合夥制
(3)契約制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契約型股權投資是指信託公司通過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形式,將募得的資金交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團隊或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和運作。

注冊資本

各地的標准不同,一般而言要求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

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經營范圍

一般表述:從事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管理。
(1)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2)管理股權投資基金;
(3)提供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服務;
(4)股權投資咨詢服務。

一般表述:為創投企業提供投資咨詢、管理服務。
(1)創業投資業務。
(2)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3)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4)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5)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登記備案

1.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2.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各地區在稅收方面的具體政策不盡相同,其中北京、天津、深圳、上海等地區的在稅收優惠方面的相關規定較為完善。

特別規定

無特別規定

❻ 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創投基金的區別

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創投基金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操作團隊的不同

私募股權投資(天使、基金)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 通俗的講此類基金只有集中在最初創始人團隊里的幾個人手中,因為整個公司的經濟架構都是這些人創立和發展的。創投基金是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財務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士操作,並且專門投資在具有發展潛力以及快速成長公司的基金。

2、投資的流動性不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投資成熟的企業、Pro-IPO的企業,這些企業離上市僅一步之遙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進入幫助這些企業達到上市的標准,然後通過在股市上出售自己所持股份退出,所以通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價格也比較高。創業投資屬於長期性的投資,流動性較差,一般需要5—10年方能有顯著的投資回報。

3、風險不同

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通過被大公司並購、二次募資時出售給其他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者IPO的方式退出,所以價格也相對較低,私募股權投資成本較高,周期相對很長。這一點大大加深了對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

4、規模不同

創業投資基金起點相對難度比較高,因為要找到沒被發現的真正有潛力的公司比較難,比較考驗投資者的判斷力,並且需有專業的管理與操控團隊把持。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陽光私募股權基金等等。私募股權基金的數量仍在迅速增加。

(6)私募基金管理辦法創投擴展閱讀

私募股權基金:

是指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其中包含了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或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兩種。追求的不是股權收益,而是通過上市、管理層收購和並購等股權轉讓的途徑從而出售股權的方式而獲利。

私募創業投資基金(VentureCapitalFund)

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財務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士操作,並且專門投資在具有發展潛力以及快速成長公司的基金。創業投資屬於長期性的投資,流動性較差,一般需要5—10年方能有顯著的投資回報

❼ 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設立及運營方面

1、合夥制基金設立和運行適用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並單列一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營要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設立和運營規則。目前施行的《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新公司法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總額為限,股東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
二、備案管理方面
在證監會成為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主管部門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根據中國證券會的授權,發布了《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該通知目前是中國證監會主管期間發布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不特定公眾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四、投資管理方面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有關規定。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五、稅收方面
1、合夥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1)未於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或(2)於中國設有機構、場所但其來自中國的收入與該等機構、場所並無關聯的非居民企業(指於境外司法權區注冊且於中國無實際管理實體的機構或實體)均須就其源於中國的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中國所得稅。同時,根據適用於在中國組建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於中國股票市場買賣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或國內基金)的現行稅務體制,於股票買賣中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及來自國內基金自其所投資公司的股息均獲免徽收營業稅及所得稅。
六、優惠政策方面
中國各地為鼓勵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以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已出台一些針對股權投資企業或創投企業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通常涵蓋稅收、房租減免、獎勵、辦事服務等方面。
七、特殊行業規范
此外,銀監會、保監會根據相關政策對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商務部對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依照外資相關法規實施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發布的《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從2014年2月7日開始,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機構均須到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事後登記備案

❽ 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創業投資基金區別在哪裡

與私募股權基金相似的,是私募創業投資基金。這類私募也是投資於一級市場,區別在於,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投資於有一定規模的成長期公司股權,而私募創業基金主要投資處於初創期的公司股權。可以理解為,前者投資青年,後者投資少年。私募股權可以到私募直營店了解。

❾ 自2016年初以來,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規章等有哪些

目 錄

第一部分 綜合規則 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76
四、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一) 84
五、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業協會規則 88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88
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98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落實《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101
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答記者問 107
六、關於進一步優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若干舉措的通知 115
七、關於改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相關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127
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個人版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46
十八、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51
十九、《募集行為辦法》反饋意見登記表(徵求意見稿) 155
二十、關於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制度的具體方案 156
二十一、關於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起草說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169
二十五、關於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關問題的意見 181
二十六、《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 183
二十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備案系統操作手冊》 186
二十八、《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相關問題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備案簡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4
三十一、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5
三十二、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6
三十三、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218
三十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 237
三十八、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 241
三十九、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244
四十、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 252
四十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試行) 254
四十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試行) 257
四十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試行) 261
四十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嚴禁違法公開宣傳推介—基金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就上海寶銀發表公開信事件答記者問 272
四十六、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規則 276

一、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76
二、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 281
三、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85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300
六、關於取消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相關政策的流程說明 309
八、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 310
九、關於引導私募投資基金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答記者問 312
十、關於與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問題與解答 314
十一、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轉系統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解答——機構業務問答(一) 317
十三、股轉系統關於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 319
十四、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 321
十五、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322
十六、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信息披露業務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常見問題解答 336
二十、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規 34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34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55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390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404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07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426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33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證券規定(私募證券內控可參考適用) 451

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451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 473
五、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工作指引 480
七、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484
八、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497
十、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 504
十一、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僅供參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10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520
三、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527
四、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37
五、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49
六、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58
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567
八、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577
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587
十、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597
十一、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609
十二、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620
十三、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624
十四、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1
十五、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3
十六、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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