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私募基金怎樣進行合規風控審查
嚴格把關私募基金的開戶資料。
2. 私募基金合規流程是怎樣的
私募基金合規流程是:
一、了解投資者信息
由投資者填寫並提供基本信息表,並提供相關信息證明文件。
二、對投資者分類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專業投資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 萬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
3.具有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於5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
2、具有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並且,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
專業投資者向普通投資者轉化:
符合上文專業投資者條件第(四)、(五)項規定的,可以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普通投資者向專業投資者轉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私募管理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
(一)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1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以書面形式向經營機構提出申請並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後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私募管理人應當通過追加了解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謹慎評估,確認其符合前條要求,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告知申請的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根據7月1日實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私募管理人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復採集,提高評估效率。
同時,根據不同的標准,對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三、填寫風險測評問卷
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問卷調查,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 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
■ 超過3年,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要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 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 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 通過互聯網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四、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之後,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出具風險測評等級告知書。
同時,募集機構應當根據風險特徵和程度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
五、基金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六、簽署風險揭示書
適當性匹配一致後,募集機構需要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揭示,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 特別注意: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募集機構應當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七、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證明其屬於合格投資者。
合格投資者認定標准: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 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 如果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八、投資冷靜期
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九、回訪確認
■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
■ 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
■ 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 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十、未盡事宜
資料歸檔
對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 年。
雙錄留痕
1、現場方式,執行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要錄音或者錄像;
2、現場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要錄音或者錄像;
3、現場方式,調整投資者分類、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要錄音或者錄像;
4、現場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前對其進行風險提示的環節,要錄音或者錄像;
註:非現場方式,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記錄投資者確認信息。
3. 私募基金合規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了解產品募集流程
因各公司產品設計及運作有其特殊性,具體工作時應了解公司運作和決策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資者問題
《基金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均要求私募投資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並且單只私募基金的而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
三、注意投向的合規問題
投向合規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符合法律的規定;二是符合合同的約定。首先需注意,未備案不得進行投資運作。
關於產品的投向,證監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新八條底線」)第六條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投資於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證券市場投資除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投資項目被列入國家發改委最新發布的淘汰類產業目錄;
(二)投資項目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要求;
(三)通過穿透核查資產管理計劃最終投向上述項目。
基金業協會根據該規定製作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4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熱點城市,包括(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廈門、合肥、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天津、福州、武漢、鄭州、濟南、成都等16個城市)普通住宅地產項目(房地產劃分為普通住宅地產、保障性住宅地產、商業地產、工業地產和其他房地產)的,暫不予備案。
四、注意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問題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新八條底線」)第四條:
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杠桿倍數超過1倍;
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3倍;
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2倍。
五、注意產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問題
推介材料中不得存在任何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表述。比如:零風險、收益有保障、本金無憂,保本等。也不得私下簽訂回購協議或承諾函直接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
結構化產品不能直接或間接對優先順序份額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約定計提優先順序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後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順序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順序收益等。
六、注意運作中形成「資金池」問題
1、資產管理計劃未進行實際投資或投資於非標資產,僅以後期投資者的投資向前期投資者兌付投資本金和收益;
2、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未按規定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3、不同資產管理計劃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
4、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產生不能按時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情形的,通過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的方式由後期投資者承擔此類風險。(但充分信息披露且機構投資者書面同意的除外)
七、注意關聯交易問題
總的風控是不得從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以利益輸送為目的,與特定對象進行不正當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資產管理計劃賬戶之間轉移收益或虧損;
2、交易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公允價格,損害投資者利益;
3、利用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為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或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相關服務機構支付不合理費用;
4、利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向特定一個或多個劣後級投資者輸送利益;
5、侵佔、挪用資產管理計劃資產。
八、注意運作中策略變動問題
運作中策略變動也是一個重要的風控要點。證券投資基金策略變動和股權投資基金投向項目後,公司經營范圍變動一樣。需要注意。
產品的策略和設立時的風控要求是風控標准。產品的策略是否得到嚴格執行,關繫到產品策略的有效性。股權投資中公司主營業務變動業關繫到基金是否會取得預期的回報和收益。
所以,產品風控人員應該講產品運作中的策略執行情況作為一個關注的風控要點。
九、注意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問題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就是我們說的月報、季報、年報。不按時披露,協會會處罰。披露的對象,投資人和協會。
十、注意退出問題(私募舉牌減持及股權基金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定增或者對上市公司舉牌還需要主要信息披露和非法減持的風險。《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以後,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進行簡式權益變動報告。上述期間不得買賣該股票。第四十七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賣出,或者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的收益歸該公司所有。風控應注意這個規定,在產品進行二級市場交易時做相關風險提示。
對私募股權基金來講,基金退出主要有股東回購、ipo、掛牌上市等途徑。退出的時候如涉及金額較大,注意稅收問題。如退出不能,注意作出風控應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完善相關協議,做好證據准備
4. 私募基金合同審核要點有哪些
不能和網上模板雷同 超過30% 不予通過 我們花2萬請專業人事做的合同
5. 結合基金行業合規性要求!在私募基金銷售過程中需要規避及注意的問題,並給出你合理化的建議。
1-根據《私募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2-
募資提示:2016年7月15日前
盡快完成相關從業人員基金業務資格的獲取。
盡快設立管理人實體並向基金業協會申請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私募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之前擬任管理人從業人員進行的募資活動目前沒有必須提交或完成管理人登記的要求,可以照常進行,但募集活動和推介文件應避免有上述第一條第四項所列的十二種行為(現行規則也有類似要求,新規則更加細化和嚴格),允許公開宣傳的信息僅局限於上述第一條第五項所列的兩種情況。
需要確保募集的對象為特定的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者(即使是在《私募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之前的募集活動,也最好能按照新規的要求,在開始推介之前以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人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由其書面確認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尤其是針對個人或者由個人組成的投資實體而非一般意義上的機構投資者),募集方式不會涉及任何公開募集或針對不特定對象的情況。
3-募資提示:2016年7月15日後
1. 如管理人擬自行募集,則在募集前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否則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如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募集,該機構必須:
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以及
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
2.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擁有2名以上高管,且
❖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和基金經理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且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在此基礎上,《私募募集行為辦法》要求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3. 資金募集活動應當遵循特定流程,其必要階段和文件如附件一(募集活動流程表)所示。
4. 私募基金推介活動不得有下述十二種行為:
(1) 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 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 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 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 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 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 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 惡意貶低同行;
(10) 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 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5. 募集機構僅可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如下兩類信息: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
(2) 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6. 什麼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的規范要點哪些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兩個以上投資者募集資金,為獲取財務回報進行投資活動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備案核查及規范關鍵要點
(一)高管基金從業資格問題
1、私募股權投資類
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證券投資類私募基金
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高管如何認定
1、公司制基金,應當在公司章程中約定高管范圍,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擔任副總)為公司高管,執行董事(董事長)參照高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合夥制基金,應當通過合夥人會議或者制度明確高管范圍,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風控負責人應當為高管,其他以管理合夥或者創始合夥人等從事投資業務的應當以合夥人會議或者制度明確是否為基金高管。
3、監事不得擔任高管。
4、高管履歷及身份信息應當詳細披露不能隱去關鍵信息。
5、高管人員是否違反靜默期規定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從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離職,轉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職的基金經理實行3個月的「靜默期」。
(三)高管或者投資經理兼職問題
1、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不得內部兼職)
2、集團公司、控股股東委派到基金管理公司兼任合規\風控負責人、投資經理、財務、行政的應當可以,但是比例應當控制在合適的范圍,兼職不超過1/3為宜。
3、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人員、證券投資人員不宜在申請備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兼職,應當規避利益沖突問題。
(四)基金管理公司股本及實繳問題
無論是公司制基金還是合夥制基金,考慮到基金管理公司一般開展經營所需資金不多,不建議將股本設置很大,三到五百萬為宜,實繳比例在25%-50%以上。對於那些股本設置很大,但是繳納比例很低的,應當核查出資人的出資能力。
(五)關於基金外包服務
主要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
(1)股權類私募基金,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外包服務機構,並承諾在基金管理中根據需要適時聘請外包機構。
(2)證券類私募基金,原則上應當聘請外包服務機構,未聘請外包服務機構的,應當說明自身具備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的業務能力,並承諾在基金管理中根據需要適時聘請外包機構。
(六)注冊地與實際辦公地不一致問題
很多基金都有這個問題,如為了享受基金退出的稅收優惠等,注冊地和實際辦公地不一致,律師核查主要是核查實際辦公地及房屋租賃合同,說明原因即可。
(七)專業化經營問題
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應當以私募股權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為主。有其他經營范圍的應當變更,突出專業化經營。投資咨詢因為是賣方業務,且在證券領域是需要有牌照的,應當變更,實踐中也有承諾變更的。
核查財務報表以及業務合同,落實是否經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
(八)需要提交重大變更法律意見的情形
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主要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的基金業協議一般也要求提供重大變更的法律意見。
(九)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業協會登記信息
與法律意見不一致的問題
建議律師單獨就該問題進行逐一說明,並發表法律意見。律師應當在基金管理公司現場登錄逐一比對,或者自己登錄進行核查,確保法律意見與登記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逐一說明。
(十)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披露到什麼程度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應當追溯到自然人,上市公司追溯至最近一期公開披露的實際控制人,國有企業披露至實際控制人即可。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東應當詳細披露身份信息,不得隱去關鍵信息。
(十一)是否需要提交審計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滿一年(日歷年非會計年度)的,應當提交審計報告,不滿一年的提供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公司蓋章,財務負責人簽字)。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穿透至自然人及是否涉及境外股東問題
一般的穿透核查較為容易,按照工商檔案信息核查,關於上市公司股東穿透核查,如是上市公司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東,應當核查其最新的股東名冊,如上市公司是間接的參股公司,原則上可以上市公司披露的最新的季報核查十大股東情況。上市公司股東眾多,除了十大股東外無法按照股東名冊核查股東國籍信息。
(十三)律師核查公司風險管理和風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具備有效執行
的現實基礎和條件,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
1、該問題重點關注制度是否已經有權機關審議通過;
2、相關制度由那些部門落實執行,是否有執行的記錄,如會議紀要,決議等;
3、管理人是否設置了相關崗位,相關崗位是否可以有效執行相關制度。
(十四)公司運營場所、辦公條件、人員、投資決策流程的說明
1、基金業協會重點關注申請機構是否有真實的辦公地,及辦公場所是否能夠滿足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需要。除查驗租賃合同外,應當至辦公地實地核查,檢驗辦公場基本設施及相關費用清單。
2、投資決策流程需與申請機構的組織架構、人員分工、內部控制制度保持一致性。
(1)詳細披露管理公司組織架構圖
(2)詳細披露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和分工
(3)詳細披露公司崗位職責
(4)詳細披露投資決策程序
(十五)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情況
申請機構如存在子公司/關聯方,需說明申請機構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關聯情況(有無業務往來、關聯交易,經營范圍有無重疊,實際經營業務有無重合,是否可能存在利益沖突),尤其對於從事金融投資業務的關聯方,需要更為詳細地描述業務關聯情況,如存在關聯業務或同類業務,又或因經營范圍重疊而可能存在同類業務,建議進一步對防範利益沖突制度措施進行說明(如運營場所分離、人員各自獨立等)。如申請機構的關聯方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說明是否存在重大關聯交易事項需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十六)關於雙GP的問題
如果兩個GP都是基金管理人,均需登記備案,基金只能登記的其中一家GP名下。
(十七)投顧產品視為首隻備案產品
已經在協會備案的投顧產品視為備案過首隻產品,不需要提交法律意見。
(十八) 自我管理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應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的同時,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
(十九)盡職調查的詳細程度
1、提供完整工商資料,股東詳細資料、出資銀行流水、財務報表、資產明細、員工花名冊、勞動合同、社保關系、高管徵信報告,辦公租賃合同等。
2、網路輿情信息是通過互聯網搜索的查驗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網路宣傳推介行為進行查驗。主要目的在於審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違規推介、變相公募等行為,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負面新聞;通過核查官方網站、微博、微信、貼吧、第三方網站、主流網路搜索引擎等的檢索結果。
(二十)合格投資者的標准
(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人民幣;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人民幣。
對於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資者,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數量。但是,依法設立並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集合投資計劃,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7. 私募基金合規風控的十個要點是什麼
一、了解產品募集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資者問題
三、注意投向的合規問題
四、注意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問題
五、注意產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問題
六、注意運作中形成「資金池」問題
七、注意關聯交易問題
八、注意運作中策略變動問題
九、注意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問題
十、注意退出問題(私募舉牌減持及股權基金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