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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行為不合規案例

發布時間:2021-11-03 17:21:04

A. 結合基金行業合規性要求!在私募基金銷售過程中需要規避及注意的問題,並給出你合理化的建議。

1-根據《私募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2-
募資提示:2016年7月15日前

盡快完成相關從業人員基金業務資格的獲取。

盡快設立管理人實體並向基金業協會申請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私募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之前擬任管理人從業人員進行的募資活動目前沒有必須提交或完成管理人登記的要求,可以照常進行,但募集活動和推介文件應避免有上述第一條第四項所列的十二種行為(現行規則也有類似要求,新規則更加細化和嚴格),允許公開宣傳的信息僅局限於上述第一條第五項所列的兩種情況。

需要確保募集的對象為特定的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者(即使是在《私募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之前的募集活動,也最好能按照新規的要求,在開始推介之前以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人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由其書面確認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尤其是針對個人或者由個人組成的投資實體而非一般意義上的機構投資者),募集方式不會涉及任何公開募集或針對不特定對象的情況。

3-募資提示:2016年7月15日後

1. 如管理人擬自行募集,則在募集前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否則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如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募集,該機構必須:

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以及

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

2.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擁有2名以上高管,且

❖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和基金經理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且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在此基礎上,《私募募集行為辦法》要求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3. 資金募集活動應當遵循特定流程,其必要階段和文件如附件一(募集活動流程表)所示。

4. 私募基金推介活動不得有下述十二種行為:
(1) 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 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 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 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 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 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 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 惡意貶低同行;
(10) 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 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5. 募集機構僅可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如下兩類信息: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

(2) 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B. 私募基金募集資金過程中有哪些禁止行為

(一)募集主體適格
在中基協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基協會員的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此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否則,即構成非法集資。
即,經中基協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已成為中基協會員,並取得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的銷售機構,可以委託募集。
(二)責任區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應當簽訂書面基金銷售協議,並且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應當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2、若基金銷售協議與作為基金合同附件的關於基金銷售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
3、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三)從業資格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基協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四)基本誠信原則
1、無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是受委託的基金銷售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應當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2、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3、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五)推介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禁止推介的方式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 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基協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七)合格投資者標准
根據證監會於2014年8月21日實施《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的機構;
2、金融資產不低於 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的個 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對投資者的資產狀況或收入標准,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並非投資者個人敘述或承諾即可。
(八)合格投資者認定程序
1、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可以宣傳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2、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3、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並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揭示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4、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此時所簽署的私募基金合同,僅僅是合同成立,待經過冷靜期並完成確認制度後,該合同方才生效;
5、設置投資冷靜期(不少於二十四個小時),投資冷靜期內募集機構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6、在冷靜期後,募集機構應當安排非募集人員,完成回訪確認制度,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
7、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8、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九)基金賬戶管理
1、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2、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須承擔保障投資者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豁免簽署賬戶監督協議;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十)特殊投資者規定
私募基金投資者屬於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私募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基協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3、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4、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C. 私募基金的哪些募集行為容易被公安

1. 私募基金推介。「被盯」指數:★★★★★

只所以首先評定私募基金推介,一方面因為這是《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設專章規定的內容,重要性可見一斑;另一方面是因為《非法集資解釋》第一條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條認定標准中有兩條與此直接相關,一條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另一條則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通俗地理解,私募首先要保證募集途徑限於私下,嚴禁公開。

上述規定具體指明了不得採取的公開方式,即「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那麼,是不是說只要避免使用「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就萬事大吉了呢?不是。

《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25條擴大或者說進一步細化了公開宣傳的認定范圍和形式,其中包括: 公開出版資料;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海報、戶外廣告;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最後還留了一個口袋: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作者王秋瑞律師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顯而易見,此次基金業協會大大具體化了被禁止的公開宣傳形式,對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刑事司法部門會毫不猶豫地肯定並選用。但問題是,基金業協會似乎也試圖為私募基金留下點「活路」,比如對「講座、報告會、分析會」、「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和「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均設定了一個限制性條件,即「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該設定似乎表明,只要設置了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網站、電話、講座、微信朋友圈等上述眾多方式就都可以使用了,真的嗎?筆者不這么認為,簡單意見將在下文提及。另外,微信朋友圈怎樣設「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其實,基金業協會又是正面又是反面列舉了這么多否定和肯定形式,在刑事辦案部門來說,這早已都是浮雲。事實上,刑事執法部門已將沒有宣傳單、不開講座報告會,除了「口口相傳」什麼都沒有的多起案件,定性為公開宣傳並予判刑。此種情形下,還糾結於具體宣傳形式,意義幾何?

正是基於上述原因,筆者認為私募基金推介的「被盯」指數為:★★★★★

2. 基金風險揭示。「被盯」指數:★★★★★

對於基金風險揭示,《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及《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此前發布的法律法規有著較為完備的規定。

此處重點提示的是,《非法集資解釋》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四個認定標准,除兩個系針對「公開」之處,另兩個標准實質上所針對的都是資金用途,即可以是有賺有賠的投資,不能是穩賺不賠的借貸。作者王秋瑞律師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有關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有相當一部分是與基金推介重合的。其中有關禁止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最低收益」等,既是宣傳推介的要求,更是風險揭示的要求。如果私募基金做出還本付息的承諾,一般就很難不被認定為非法集資了。

為此,筆者將基金風險揭示的「被盯」指數定為:★★★★★

3. 合格投資者確認。「被盯」指數:★★★★★

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准主要是個人財產以及單只基金的投資額度。表面看來這與非法集資的認定標准並無交集,但此處不能忽略卻常被忽略的一個環節便是合格投資者的真實性,即不得拆分。否則,即可能出現超出私募法定人數的情形。作者王秋瑞律師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穿透之後,若實際投資人數超出法定人數,則私募便於事實上演變為公募。公募與私募的一個根本性區別便是,公募設立需經批准,私募設立只需注冊不需審批。未經批准開展公募,按《非法集資解釋》即可能被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由於監管部門及基金業協會嚴辭叫停並三令五申嚴禁拆分規避合格投資者制度,由此不難推測,此種拆分規避行為可能比較普遍。正因為其普遍性和嚴重性,筆者認為其刑事風險也相對較高,因此其「被盯」指數也是:★★★★★

4. 特定對象確定。「被盯」指數:★★★★

《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較大篇幅設定了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算得上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點。但問題是,《非法集資解釋》中只規定了不得對「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沒有明確何為「特定對象」,何為「不特定對象」。作者王秋瑞律師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對「特定對象」的認定標准比較清楚,即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人。暫不談這一認定標准與美國現行私募認定標準的差異,這一標准顯然與《非法集資解釋》中所指的「特定對象」並非同一概念。

《非法集資解釋》中的「特定對象」是與「社會公眾」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刑事辦案部門根本不用管這個對象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只要屬於社會公眾,就已經有一隻腳踏入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禁地。

更何況,《非法集資解釋》所能認同的「特定對象」,基本只限於「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范圍已經小的可憐。實際辦案中,辦案部門還適用類似於「穿透原則」的考察標准,去看這些「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的資金來自於何處,典型案例即是浙江吳英案。

正是因為上述原因,筆者認為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刑事風險也相當高,「被盯」指數為:★★★★

5. 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被盯」指數:★★★

總體來看,《非法集資解釋》中主要打擊的是「公開」和「借貸」,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則更多的屬於行政監管范疇,一般不會直接進入刑事辦案部門的「法眼」。作者王秋瑞律師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但是,行政違法行為也並非完全與刑事案件辦理無關。在實務中,刑事辦案部門已將備案登記、適當性匹配等行政管理事項,做為確定違法程度是否嚴重的證據。此次新設的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制度,不出意外的話,應該也會被以類似方式使用。

D. 私募基金的募集存在什麼風險

私募直營店為您解答:
私募基金的募集存在什麼風險?
第一,募集主體。只有兩種機構可以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第二,募集機構。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 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第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受託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受託責任。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第四,監督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會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E. 私募排排:私募基金如何做到募集方式合規性

私募風控需要注意一下問題:
一、了解產品募集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資者問題
三、注意投向的合規問題
四、注意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問題、
五、注意產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問題
六、注意運作中形成「資金池」問題
七、注意關聯交易問題
八、注意運作中策略變動問題
九、注意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問題

F. 私募基金募集失敗怎麼辦

基金募集失敗有什麼後果
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募集申請文件、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的行為。
基金募集失敗後,所募集的資金和資金在此期間所產生的利息必須退還基金投資人,其中,資金利率選用銀行同期存款利率
基金募集的步驟
一般分為申請、核准、發售、基金合同生效四個個步驟。原來是(備案、公告)五個步驟。
(一)基金募集申請
申請募集基金應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請報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託管協議草案、招募說明書草案等。
(二)基金募集申請的核准
國家證券監管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三)基金份額的發售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份額的發售。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日開始計算,募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四)基金的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的80%以上;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達到200人以下;開放式基金滿足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200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備案申請和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證監會收到驗資報告和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確認;確認之日起,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收到確認文件次日,發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承擔責任:
(1)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募集申請文件、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的行為。基金募集失敗後,所募集的資金和資金在此期間所產生的利息必須退還基金投資人。

G. 如何知道私募基金是否合法合規

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否則,不得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也必須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私募基金可以去私募直營店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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