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還要補簽合同怎麼辦
可以的,去年7月,國家證監會已經開始頒發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正規的私募基金的所有項目都需要國會審批才可以募集,因此受到嚴格監管,私募基金兌付出現問題,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㈡ 理財到期不能兌付是報警還是上訴
遇到這種事情,首先,你先好好看投理財時你簽的協議。很多人在投時,那些風險提示和協議,總是看也不看或者粗略瞄一眼就點確定了。其實這東西裡面學問可大著呢。如果協議有寫清楚保證兌付。就可以通過公安機關或者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如果沒有,那這個教訓費你多少掏了些了!
㈢ 在平安銀行買的理財到期未兌付打官司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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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怎麼辦
私募基金暴雷主要是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眾多,魚龍混雜、良莠不齊,存在操作不規范、挪用資金等亂象,脫離託管機構運行、投向難以監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情況下,一般需要要先刑後民,在刑事程序沒有結束前,投資者無法通過法院民事訴訟要求償還投資損失。在該種情況下,投資者可選擇以下路徑追回投資損失:
1、要求銷售方承擔責任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等。銷售機構在推介私募基金產品時未能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和投資人的實際狀況履行適當的告知說明義務,未能確保投資人在充分了解投資標的及其風險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銷售機構存在具有重大過錯,銷售機構應對投資人受有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是投資人和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簽署協議,約定擔保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保本金額承擔的保本清償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合同。實踐中常見的形式還有擔保函、擔保書、承諾函。在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出具含有清償投資本息內容的書面文件的,投資人可向出具方要求承擔上述清償義務。
上述路徑可有效避開先刑後民的程序障礙,直接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擔清償責任,從而快速實現投資損失追回,當然最終追回的資金以第三方的清償能力為限,一般的銷售機構如銀行和證券公司均不需考慮清償能力。
㈤ 理財不兌付報警有用嗎
有用的。
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私募理財不兌付打官司有用擴展閱讀:
刑法的相關要求規定:
1、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㈥ 理財到期兌付不了找銀監會有用嗎
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理財產品都有合同,既不保本又不保息,盈虧都屬於正常。到期不能兌付,要看是什麼原因,如果是虧損找銀監會也沒有用。
㈦ 私募基金爆雷後要不要向法院起訴,應該起訴誰
如果管理人等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運作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或合同約定義務的情形,且投資人無法通過談判、協商的方式與管理人等就私募基金後續處置方案達成一致意見時,投資人可以考慮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法院起訴要求相關方承擔責任,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這一過程中,投資人可以考慮起訴哪些主體?或者說哪些主體可能需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1、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義務主要源於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私募基金的募集階段,管理人的義務主要體現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包括應當向合格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應當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並充分揭示投資風險等。在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階段,管理人的義務則主要體現為按照基金合同約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遵循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進行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並及時履行向投資人的信息披露義務等。
基於此,如果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過程中未盡到上述義務,並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投資人可要求管理人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私募基金銷售機構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銷售也可以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實踐中,較多投資人通過私募基金銷售機構購買私募基金產品,與銷售機構的相關人員有直接的聯系,因此,當私募基金發生兌付危機時,投資人多傾向於聯系銷售機構了解情況。那麼,投資人能否要求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機構並不負責私募基金的投資管理等工作,其義務及法律責任主要集中於私募基金募集階段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銷售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包括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等內容。如果銷售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沒有盡到上述義務,投資人可要求銷售機構在其過錯范圍內對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3、私募基金託管人
私募基金託管人的核心義務在於安全保管基金財產以及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進行相應資金的劃付。對於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指令,基金合同通常約定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拒絕執行,並履行通知、報告等義務。但託管人對管理人指令的審核義務一般僅限於根據基金合同、相關憑證等進行形式審核,而不承擔實質審核的職責。除非託管人有明顯的過錯,一般情況下,投資人較難要求託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4、底層資產相關責任方
在私募基金投資到期後,如果底層資產相關責任方未履行對私募基金負有的義務,如回購方未履行回購義務、債務人未履行還款義務等,則可能導致私募基金無法按時兌付。該等情況下,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失聯或者管理人怠於對相關責任方追償,很可能導致相關資產流失。那麼,投資人可否繞過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起訴要求底層資產相關方履行還款等義務以維護私募基金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呢?
對於有限合夥型基金而言,投資人通常作為有限合夥人,基金管理人則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一般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但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有限合夥人可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據此,在有限合夥型基金中,如果底層資產相關責任方未履行對私募基金的還款義務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又怠於行使對相關方的追償權利,投資人作為有限合夥人可以為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對於公司型私募基金而言,投資人通常作為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他人侵犯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但除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投資人作為股東以自己名義起訴前需遵循特定的內部流程,即需先請求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的,投資人方可自行起訴。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則相對復雜,不同於有限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約型私募基金並無法律實體存在,投資人與管理人主要依據基金合同約定形成合同關系。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人能否繞過管理人直接起訴第三方,目前的法律法規尚缺乏明確的相關規定。理論上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有委託代理說和信託關系說兩種觀點。如果認為投資人和管理人構成委託代理關系,則投資人作為委託人可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四百零三條的規定,向第三人主張相應的權利。而如果認為投資人和管理人構成信託關系,則投資人可依據《信託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即如果管理人作為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結語
辨險識財提醒:面對私募基金的爆雷風險,投資人可結合實際情況,選擇多樣化途徑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更重要的是,在購買私募基金產品前,投資人應當仔細了解相關風險,充分考慮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切忌盲目投資,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