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募基金常見的違規操作
私募基金最根本的獲利是要從所投企業或項目中得到,最致命的就是所募集的資金沒有真正落到實體項目中,靠後面的資金給前面的人開工資,這樣就形成了非法集資。所以私募基金必須要有優質的項目否則只有死路一條
B. 私募基金違規行為要受到什麼處罰
這得依據私募基金具體的違規行為來確定哦,比如近期私募新規規定所有私募機構必須完成產品備案,如果沒能在期限內完成備案的將面臨無法發現新產品的處罰等,當然這只是其中一種違規行為。另外如果想了解更多私募知識可以登錄私募排排網去學習哦,裡面私募知識資訊還是很豐富的,希望能夠幫到你哦。
C. 哪些私募基金行為會被處罰
1.未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進行投資;
3.未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5.未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提供事項;
6.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義,為基金財產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8.未履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9.私基基金未按時備案;
10.私募基金管理人兼營與私募基金無關或者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進行利益輸送;
11.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算並向投資者報告投資者賬戶信息;
12.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未編制定期基金報告;
13.未對未託管的基金財產採取隔離措施的;
14.未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15.未對私募基金財產實行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6.未建立防範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的從業人員投資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
17.未經登記,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投資活動的;
18.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募集資金或者轉讓基金份額,或者導致投資者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的;
19.未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20.從業人員炒股不申報;
21.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的基金產品;
22.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23.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私募基金;
24.委託不符合條件的機構提供投資咨詢服務;
25.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26.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27.利用私募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28.侵佔、挪用私募基金財產;
D. 私募基金申購流程
沒有「申請私募基金」一說,也沒有「申請到的資金」一說。
不論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還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都是向少數特定的投資人募集,然後投資於一二級市場的標的。
如果問題是私募基金如何設立和備案,那麼答案如下:
一、 首先下定義:什麼是私募基金
1. 法律定義:私募基金是指
1) 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基金;
2) 募集對象為合格投資者;
3) 通常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
4) 組織形式主要包括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2. 基金類型劃分為兩種:
1)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二級市場證券為投資標的,包括股票、債券等;
2)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通常未上市的公司股權為投資標的。
3. 釋義: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基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基金。
二、 私募基金的監管框架和概要的要求
1. 監管機構與法律
私募基金分為股權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兩類。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2013年6月)規定,這兩類私募基金所屬的監管機構均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此之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登記和管理歸口發改委,發改委管理期間還未完善監管體系)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是目前私募基金最直接的法律規范。
2. 《辦法》的部分主要內容如下,主要是通過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和定期信息報送實現對私募基金的規范運作進行監控,從而降低投資者面臨的私募基金不規范的風險。
2.1 募集完成的基金要求備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2.2 基金管理人需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E. 私募基金怎麼申購 私募基金申購方式是什麼
通過正規的私募基金公司就可以,或者通過一些私募基金網站都可以查到,投資需謹慎
F. 私募基金認購申購費以及如何申購
1、認購費用
認購費為投資者在基金募集期內認購基金時需要一次性繳納的費用,認購費主要用於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基金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認購費的具體費率因基金種類不同而不同,通常為投資者承諾出資金額的1%-3%,價外收取,例如投資者購買100萬元的私募基金,認購費率為1%,則投資者需要向銀行賬戶匯入101萬元。也有部分基金不收取認購費;
私募基金申購
首先選定私募基金購買渠道。常見的購買渠道有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渠道、經紀商銷售渠道、第三方平台銷售和銀行銷售渠道等。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募集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對象確定;
(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三)基金風險揭示;
(四)合格投資者確認;
(五)投資冷靜期;
(六)回訪確認。
所以投資者購買私募基金的一般步驟有:
第一步、特定對象確認:一般需要填寫一份問卷調查,讓投資者明確自身的風險識別及風險承擔能力,並書面承諾達到合格投資的要求。
第二步、參與產品推介會:適當參與產品推薦會,在機構的幫助下,依據自身的能力,選擇相匹配的產品。
第三步、簽署風險揭示書:投資者要明確所選產品的風險(如特殊風險、一般風險),以及自身的權益,這步略繁瑣,各條款要逐句確認,相關當事人(投資者、募集機構及經辦人)需簽字蓋章。
第四步、提供資產證明或收入證明文件: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或者近3年個人收入不低於50萬,旨在確認是合格投資者,還要明確是自己購買產品,且不會拆分。(因起投最少100萬,追加的資金至少10萬,或是10萬的整數倍)
第五步、簽約、打款:此刻,你要明確合作信息的真實性,產品的風險以及絕對是合格投資者。(協議一式三份,投資人、管理人、託管人各一份。打款後留好憑證並且備注資金用途)
第六步、投資冷靜期:簽約之後,還有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有時候投資可能是頭腦一熱,在這段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可以解除合同,並且募集機構不能主動聯系投資者;
第七步、回訪確認:等到投資冷靜期過去了,機構的非銷售人員需要對投資者進行回訪確認,且需要一條一條核對投資者的核心信息,投資者有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G. 7月已有7地20家私募被處罰,私募基金違規有哪些
說些最新的吧 分別涉及違規經營、利益輸送、操縱市場、老鼠倉等四類。
一是資金募集環節問題集中。表現為不設投資門檻,向不合格投資者募資甚至提供保底承諾等;
二是基金投資運作不規范。存在利用港股通賬戶跨境操縱多隻股票價格、借用多層嵌套通道業務和配資賬戶籌集巨量資金操縱多隻股票,甚至存在混同固有資產和基金資產,挪用近億元基金財產用於其他業務支出等;
三是利益輸送手法新。存在通過大宗交易將所管理的產品所持有的股票低價轉讓給其他私募產品,進行利益輸送;在所管理的產品之間以約定價格對倒交易,虛增自身產品業績;個別私募基金實控人在擔任投資顧問期間,利用他人賬戶高杠桿謀取「跟倉」收益,非法獲利上千萬等。
四是登記備案不規范。部分機構未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部分產品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個別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備案產品比例高達70%,違規開展私募業務。
H. 私募基金募集資金過程中有哪些禁止行為
(一)募集主體適格
在中基協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基協會員的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此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否則,即構成非法集資。
即,經中基協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已成為中基協會員,並取得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的銷售機構,可以委託募集。
(二)責任區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應當簽訂書面基金銷售協議,並且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應當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2、若基金銷售協議與作為基金合同附件的關於基金銷售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
3、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三)從業資格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基協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四)基本誠信原則
1、無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是受委託的基金銷售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應當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2、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3、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五)推介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禁止推介的方式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 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基協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七)合格投資者標准
根據證監會於2014年8月21日實施《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的機構;
2、金融資產不低於 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的個 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對投資者的資產狀況或收入標准,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並非投資者個人敘述或承諾即可。
(八)合格投資者認定程序
1、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可以宣傳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2、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3、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並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揭示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4、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此時所簽署的私募基金合同,僅僅是合同成立,待經過冷靜期並完成確認制度後,該合同方才生效;
5、設置投資冷靜期(不少於二十四個小時),投資冷靜期內募集機構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6、在冷靜期後,募集機構應當安排非募集人員,完成回訪確認制度,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
7、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8、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九)基金賬戶管理
1、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2、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須承擔保障投資者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豁免簽署賬戶監督協議;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十)特殊投資者規定
私募基金投資者屬於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私募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基協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3、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4、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I. 做私募基金是不是違法的
作為私募基金公司,必須依法經營和接受國家的金融體系監管,納入國家金融系統管理,確保國家金融體系健康運行。不允許存在法律體系監管以外的金融體系。國家的金融監管和證券監管以及銀監會,有權依法監督管理,國家的公檢法司以及審計、統計機關有權依法獲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數據,並依法進行數據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應積極與國家依法授權的管理機構網點配合,確保健康運營,並降低經營風險。嚴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個人,以任何名義進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為。否則,將涉嫌洗錢、欺詐國家金融和擾亂金融秩序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創立、營業、經營、營運、擴張、兼並、重組、破產倒閉、轉讓、主要高管變動等行為,必須依法向國家管理機構申報備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