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投資婚後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得看投資收益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不同的內容會有不同的結果。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Ⅱ 婚前財產婚後收益怎麼分
如果你們婚前對於他的50%的股份是做了財產公證的話那麼這50%的股份你是沒有的。不過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這50%股份所產生的利益是會作為婚姻共同財產,如果你們沒有協議那麼婚後對於你們夫妻間的所共同產生的利益都做為共同財產,包括50%的股份收益。
Ⅲ 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界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收益歸屬的標准則是:只要是孳息或自然增值就屬於個人財產,除此之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孳息:
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根據民法,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Fructus naturales)是依據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變化規律而取得的收益。[1]
例如:母雞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樹長出的果子(英文等拉丁文中孳息的字面意思就是果實,日文的孳息就是漢字「果実」),土地自然生長的糧食、草、樹木等植物。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Fructus civiles)是指由法律規定產生了從屬關系,物主因出讓所屬物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而得到的收益。
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也有觀點認為租金屬於經營性收益,不屬於孳息。
自然增值:財產所有人在此一狀態的發生過程中並未起到任何積極推動的作用,即財產所有人並未將原有財產投入到價值再生產的過程中,財產增值的原因是由於外在的因素造成。例如商業中心地段的不動產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強而增加的價值;擁有的古玩隨著收藏市場的繁榮而價格上漲;持有的股票因公司業績優異而價格上揚等。
Ⅳ 婚前財產的婚後收益一定屬於夫妻共有嗎
不一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婚前基金婚後收益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Ⅳ 婚前買的股票,基金和信託,婚後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Ⅵ 請問我婚前投資的項目,婚後才漸漸有收益,這部分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樓主好~!
我國婚姻法是遵從意思自治原則的,所以,夫妻財產的分配是遵從「約定優先,法定隨後」的原則。
因此,如果樓主您想要獨占這筆收益的話,那麼可以試圖與自己的配偶立一個書面約定,協議自己獨占這筆受益。如果徵得了配偶的同意,那麼你的申請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只不過,這樣做確實有點面子上過不去哈……
如果不去約定,或者你的配偶不答應你的主張,那麼就只能遵循法定財產制了。我國的法定財產制規定,夫妻個人財產包括以下幾種:
1 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中,第一條是針對樓主您的這種情況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的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個人出資購置的結婚物品,以及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後所得的孳息等都屬於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樓主的情況就屬於「婚前財產在婚後所得的孳息」。
另外再廢話一點點哈,關於這個「婚前財產在婚後所得的孳息是否納入個人財產」的問題,我國立法史上也是修改過的,2001年以前都是作為共同財產對待的,2001年修正後的《婚姻法》施行之日起,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後所得的孳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也有學者提出將來修改時,可以借鑒法國立法例,實行部分共有部分個人所有,這樣就可以既能保障婚姻美滿幸福,又能照顧到保護個人財產。
就是這些啦~我是在西南政法大學讀大二,剛剛學《婚姻法》,所以就把課本上的知識搬過來了,樓主湊合著看看吧,希望對你有用處哈~嘻嘻。。O(∩_∩)O